⑴ 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問題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中有一條:企業出售金融資產並與買入方簽訂協議,
涉及回購協議的時候,風險報酬是否轉移,關鍵按回購價格的確定。
如果以「版固定價權格」為基礎,比如100賣出約定105必須買回,那麼回購日的時候公允價值即便跌到20,仍然必須按105回購,說明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仍然保留在原出售方,這時,金融資產不得終止確認。
如果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比如以公允價值賣出約定到期以當時公允價值+10%買回,那麼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就轉移到了對手方,實質上已經是賣出一項金融資產之後一段時間又按市價為基礎買回來另外一項金融資產,賣出時終止確認,回購時確認新金融資產。
參考《企業會計准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固定價格將該金融資產回購;
⑵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是利空還是利好
利好還是利空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增發是為了某個有發展前途的內項目,那容應該是利好。如果只是為了補充現金流,那應該算是利空。
如果有的公司是為了籌集資金實現更好的發展,因為公司可有一個好的項目,但是至今可能不夠,這樣會轉讓公司的權益來籌集資金。目的是為了讓項目盡快上馬。然後更好地發展這樣的對公司應該是利好。
(2)上市公司終止出售資產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二)實施本次交易後,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資產產權清晰,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的情況;
(四)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⑶ 請問:利潤表中的「終止經營業務」是指什麼
分析如下:
終止經營為已被處置或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於經營上和編制財務報表時能夠在本集團內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組成部分劃分為持有待售:
(一)本集團已經就處置該組成部分作出決議;
(二)本集團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三)該項轉讓將在1年內完成。
終止經營的確認和計量是終止經營准則僅規定終止經營信息的披露,其確認和計量由其他准則予以規范。
有關終止經營的信息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但應由其他會計准則規范,如財務報告的列報准則、固定資產准則等。
(3)上市公司終止出售資產擴展閱讀: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財務報表。當前國際上常用的利潤表格式有單步式和多步式兩種。單步式是將當期收入總額相加,然後將所有費用總額相加,一次計算出當期收益的方式,其特點是所提供的信息都是原始數據,便於理解;多步式是將各種利潤分多步計算求得凈利潤的方式,便於使用人對企業經營情況和盈利能力進行比較和分析。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由於它反映的是某一期間的情況,所以,又被稱為動態報表。有時,利潤表也稱為損益表、收益表。
⑷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 對股民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有多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版析。
一般可以從三種權角度看:
從好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資產重整、調整經營的需要。如出售虧損的副業資產,回歸主業,也許是個好事。
從中性角度看,出售資產是調節利潤、平滑財務指標的需要。如公司經營利潤下滑,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或副業資產,兌現投資收益,使每股利潤好看一些或者是保殼的需要。
從壞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之一。如上市公司投資一個項目,花了好多錢培育市場、提升競爭力,但在即將盈利前因為虧損(或許是故意做出來的也不一定)低價賣掉了。
在我看來,不管是那種情況對公眾股東都不是什麼好事。為什麼這么說呢?一個上市公司,如果以前為了多元化經營投資失敗,折價賣掉資產對股東來說也不是好事,不如當初不投專心主業。對於為了財務報表出售資產,說明公司經營不利,對股東來說也不是福音。對於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就不用說了。
⑸ 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條件企業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什麼叫做不附追索權
不附追索權指的是賣方(轉出方)把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轉入方),相當於此時該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原轉出方都沒有關系了,風險由轉入方承擔,出現問題時轉入方不向轉出方追溯責任,同樣的該金融資產收益也由轉入方獲取,與轉出方無關。在這種情況下,轉出方應該終止金融資產。
附追索權與上述相反,簡單理解就是轉出的金融資產如果出了問題,轉出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比如兜底或者其他責任。
⑹ 因終止資產收購的股票在多少時間內不允許再次重組
根據現行規抄定,上市公司如在首襲次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草案後至召開股東大會前因故終止重組的,在3個月內不得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如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的申請前或申請中,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終止重大重組的,公司在12個月內不得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此外,上市公司如就非公開發行的傳聞予以澄清的,需要承諾在三個月內不籌劃非公開發行事宜。
⑺ 上市公司終止通常有哪兩類
上市公司終止上市么?一個是連續三年虧損,會被強制退市。一個是被收購,這個就專要看收購屬方的意思了,因為現在有很多借殼上市的公司,而原公司上市資質會讓收購方省卻很多時間和精力。第三個就是私有化,然後退市,在國外是存在的,但是國內不存在這個方案,比如360。
⑻ 終止重大資產重組是什麼意思
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的意思是:
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購買、出售的回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答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人民幣。
⑼ 關於上市公司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最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謝謝!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回司,是指其股票答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⑽ 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 出售資產 後是否 進行公司重組或者是退市
出售資產並不一定要重組,更與是否退市無關。出售資產的上市公司很多。但反過來說,要重組的上市公司一定要出售資產的。至於退市,不上市公司自己說了算的事,是其違背了明文規定的要求條件,才被退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