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代表為公司唯一股東對外代表公司授權有法律效力嗎
法人代表為公司唯一股東對外代表公司授權有法律效益,這個是必須的
2. 丈夫是一個公司的法人,老婆是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東,這樣兩家公司算不算關聯公司
你這種情況應該不算。
以下企業認定為關聯企業:
1、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2、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3、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4、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5、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6、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3. 丈夫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公司的老闆,若是和妻子離婚,公司財產要平均分么
如果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夫妻兩人,這樣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說的「夫妻公司」。在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審判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並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恢復其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性質,然後再將其資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於雙方在公司中的投資比例,可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離婚案件中不應將其籠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按照工商登記中確定的比例進行分割。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對股東並無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沒有法律依據。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的審判指導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種觀點,並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同意此觀點。對「夫妻公司」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有以下幾種方式:轉讓股權。夫妻協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財產進行評估,夫妻一方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取得相應的財產價值,這樣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經營。股權轉讓後,經工商部門審核後將受讓人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折價補償。夫妻一方退回股權給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評估財產的一半補償給一方。由於此時實際股東僅為一人,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實物分割。夫妻雙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對公司進行清算,有盈餘財產對半分割。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4. 妻子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丈夫是該公司高管,丈夫有權代表妻子處理妻子的股份嗎
妻子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丈夫是該公司的高管,丈夫有權代替妻子處理妻子的股份嗎?丈夫沒有權處理妻子在公司的股份,妻子是法人代表,只有妻子可以處理公司的股份和事務
5. 丈夫是公司唯一股東他所借的錢妻子會連帶責任嗎
從法律角度而言,以個人名義借的債,雖然是用到了公司的經營,但是跟你們的個人生活是沒有關系的,也就是說妻子根本不需要承擔這筆債務。
6. 公司股東的老婆能任法定代表人和監事嗎
可以的。
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管的任職有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而對於是不是夫妻關系,法律無此例外規定。
7. 公司注冊股東以夫妻名義妻子有啥權利和義務
沒有特殊的,就是普通的股東。按照股東的權利,享受應該享有的待遇。
如果公司注冊時,注冊資金用的是夫妻共同的財產,那兩人要對公司的盈虧負全部的責任。
8. 老公是公司的法人和唯一股東,以個人名義民間借貸,用以公司經營其債務妻子需要承擔責任嗎
應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妻子能證明其債務資金未用於家庭生活支出,誠如文中所述,公司賬戶資金與個人賬戶混同,無法分清。
9. 丈夫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公司的老闆,若是和妻子離婚,公司財產要平均分嗎
如果丈夫是公司的唯一股東,股權形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沒有特別的財產約定,雙方離婚沒有特別的過錯情形,那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公司股權應平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 妻子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法人,與他丈夫有什麼關系
妻子為法人股東,對丈夫的影響:一方入股為股東兼任法人,不代表另一方是股東。但另一方對於股東投資收益享有共有權。
具體分析如下:
1、因為股東的投資以後,財產權就歸公司所有,不屬於股東個人財產。不受夫妻個人財產共有的法律約束。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股東資格確立以實際有效的法律文件為准。
《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3、雖然另一方沒有股東資格,但可共有其配偶的股東投資收益。
《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