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問題解釋「大股東均有通過減持致使其持股比例精確降於30%以下以避免重組方觸碰要約收購紅線的行為
購成功所需的持股比例,應視目標公司股權分散情況而定。一般說來,股權分散,所需內持股比例低,容換言之,在股權較為分散的情況下,即使收購者持股比例不高,也完全有可能控制公司;在股權較為集中的情況下,即使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也未必能掌握控制權。對部分收購要約的「部分股份數額」,各國多通過立法規定其下限,日本、加拿大、法國為10%,美國為5%。對強制收購要約的「臨界線」,即大股東持股到多大比例時應履行全面收購要約義務,各國由於股權結構、證券市場完善程度及文化傳統不同,法律規定也不一致,如美國法律無此規定,澳大利亞、加拿大為20%,英國為30%、如香港為35%。我國規定強制要約收購的臨界線為30%。一般說來,如果股權較分散,公眾持股比例較高,證券市場發達,標准就會比較低,反之亦然。
❷ 股權收購要約是什麼意思啊
股權收購要約含義是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❸ 股票,問題解釋「大股東均有通過減持致使其持股比例精確降於30%以下以避免重組方觸碰要約收購紅線的行為.
"全面抄要約收購義務"是指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比如: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30%的;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等等。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又不想收購所有已發行股份,就需要避免觸及股份比例30%的界限。所以大股東需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以便重組方操作。
❹ 當持股比例達到30%時觸發要約收購的理解
一、2%和5%不矛盾。
二、要約收購分為兩種:主動要約和被動要約。主動要約是內收購人主容動自主發起要約收購,被動要約則是觸發了法律條件,也就是題目中提到的持股比例超過30%,這時候繼續增持的話,必須以要約收購的形式進行。
三、若得到了證監會的批准則可以商議進行部分要約收購,收購比例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的5%,若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則要進行全面要約收購。
(4)港股收購大股東股權觸發要約擴展閱讀
2%屬於證監會規定的豁免要約事項,具體說是屬於「免於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的情形,簡單的說就是豁免發出要約並且直接可以購買,但是有前提,就是持股達到30%以後的一年以後,而且當年增持不超過2%。
當達到百分之三十時,達到了強制要約,可以進行商義部分收購,這個額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沒有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就還得進行全面要約。
❺ 第一大股東變更是否觸發要約收購
主動或被動的導致自己在上市公司擁有的股份達到或超過30%。比如主動性收購回,無論是答從二級市場還是協議收購,比如被動的股權比例上升,如因為繼承、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和上市公司定向減資。這些都是收購辦法里有明文描述的,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共性,就是在上市公司擁有的股份由不足30%,變更為達到或超過30%,仔細辨析法規哈。如果始終一直沒變化,那麼不應屬於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范疇。個人觀點。
❻ 要約收購時,控股股東股權超過多少時,必須依法退市
發行在外股票不足25%,對於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不足10%。
❼ 股權收購要約是什麼含義
股權收購要約的含義
所謂收購要約的含義,又可稱之為收購要約的構成要件。對於一項要約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被認為屬收購要約,這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以美國為例,該國《威廉斯法》盡管是專項調查股權要約收購的重要法律,但亦並未就收購要約下一明確的定義。只是在實踐中許多法院援引《威廉斯法》立法過程中的語言給收購要約下了一個慣用的定義,即「一般來說,所謂公開收購股份要約(簡稱收購要約)是指,個人或團體為公開合並公司,發出要約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被合並公司的股票,這種股票在國家的掛牌證券交易所上市」。
那麼,一項要約到底應具備怎樣的要件,方屬合格的收購要約呢?一般而言,應包含以下四方面的構成要件:
1.收購要約人。這是一項合格收購要約首先應具備的要件。在要約收購中,只有那些意在獲得目標公司控股權的企業,才是真正的收購要約人,或稱其為最終要約人。如果要約或有意發出正式要約的初步要約不是由最終要約人或有意要約人發出則必須在要約開始之時就披露該人身份。之所以強調要約收購的要約人應為真正收購人,其目的在於:讓目標公司受約股東依據真正收購人的身份來作出正確的判斷。如果說可以允許非收購人作為收購要約人發出要約而又不予披露真正收購要約人的話,那麼受約股東將從根本上失去承諾要約與否的判斷依據,從而對受約股東的利益保護亦無從談起
2.收購受約人。又稱收購要約相對人,它可以是也應當是除要約人以外的目標公司所有持股股東,這是股東待遇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但是,由於收購是針對目標公司的控股權,因而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一樣,作為股權合並的方法,它們所收購或所欲收購的股票只會是擁有投票權的股份,於是真正的受要約人其實又是那些持有目標公司附有投票權股票的股東。
3.收購要約表示。它是指收購要約人須有一旦其要約被接受時即受約束的意思。按照前述要約謹慎的原則,要約的發出,即意味著要約人經過了認真的考慮,並作好了負責的准備。如果說要約人之收購要約還處於考慮之中,或者說與目標公司董事會有關要約收購的談判還處於正在進行之中,那麼要約收購人可以發出初步要約或可能的要約。這樣的要約一般只向目標公司董事會發出,它還不能表明要約人最終將受其拘束之意思,還不具有要約的表示,因而並非真正的要約。至於對要約的接受方式,通常表現為承諾,但在要約收購中,預受成為受約股東對要約接受通常先採用的方式。所謂預受,其實質乃為受約股東准備承諾的意思表示,它可以在收購要約結束日之前隨時被受約股東所撤回,只有當其未被撤回時方最終構成有效的承諾。預受對於受約股東而言,並非直接地發生法律效力,此又為法律對受約股東加以保護的制度之一。但對收購要約人而言,預受卻構成有效的接受,收購要約人不得以其要約未經最終有效承諾因而未被接受為由主張要約的變更或撤回等。
4.收購要約內容應十分明確。這其實是收購要約的實質構成要件,在要約收購中,由於受約股東只能對收購要約表示接受還是不接受,而不可能作出收購反要約,亦即不能就收購要約的內容提出修改的要求。因而要約所包括的收購條款應盡可能詳細具體且完整可行,如此才便於受約股東切實作出承諾與否的決定。一些國家的法律對要約內容所應包括的方面作出明確的要求,甚至對要約的條款作出格式的設定。一般而言,一項收購要約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①保證條款。②身份條款。③標的條款。④數量條款。⑤價格及支付條款。⑥要約期間。
除以上收購要約所應必備的條款內容外,各國有關收購要約應予披露的信息等同樣為要約必不可缺的內容組成部分,但這並不構成要約的基本條款。
❽ 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超過30%觸發要約收購嗎
快到是就要發出書面要約.5%就要發出書面通知.要不然是違法的要罰款的
❾ 大股東增持中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作用
因為大股東如果本來擁有超過50%的股權,然後再增持一定量的話按照證券法就需要對所有其他回股東要答約全盤收購,然後公司退市。這樣顯然就是大股東增持流通股最大的障礙。
豁免要約就是讓證監會特批不需要要約全盤收購公司的流通股,為大股東增持創造出法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