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企業虛假貿易我該如何處理
虛假貿易的危害巨大,主要危害如下:一是影響全國貿易進出口總值數值虛高,進而影響國家高層對經濟的決策;二是騙取了地方政府的補貼,部分地方政府給予外貿補貼(導致很多真實貿易商反而得不到補貼);三是引起了更多地熱錢流入,造成通貨膨脹。根據目前政府的態度,虛假貿易必須要嚴厲打擊的!有可能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會判刑的,最好規勸老闆別做虛假貿易,實在不行,只能辭職走人了。
B. 曾涉嫌造假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多了去了,以下是比較著名的。
2011-內蒙古公司瑞金礦業(0246.HK: 行情)於5月27日停牌.此前有報導稱,該公司向港交所和中國政府當局提交的會計賬目差異很大.該公司股票目前一直在停牌狀態.
2011-2月公布的一份法院文件顯示,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尋求凍結中國森林(0930.HK: 行情)行政總裁李寒春的資產.而中國森林則接受會計不合規調查.據路透獲得的法院文件,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向高等法院申請凍結李寒春最多達3.98億港元的資產.在會計事務所畢馬威發現中國森林2010年會計年度可能出現違規之後,該公司股票自1月26日起一直停牌.
2010-中國紡織品公司洪良國際0946.HK2009年12月登陸港交所,而僅僅三個月後,即告停牌.香港證監會控訴其招股說明書"明顯誇大"財務狀況.香港證監會已經凍結了與洪良國際IPO融資額相等的資產.投資者資產尚未返還,相關方仍就證監會追回資金的方式在法院上辯訴.
2010--深圳證交所申斥綠大地(002200.SZ: 行情)和管理層嚴重浮報2009年和2010年利潤.
2010--5月黃光裕因賄賂,內幕交易和非法交易獲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黃光裕是國美電器的創始人,數度盤踞中國富豪榜首位.
2006--中國電器製造商廣東科龍電器和多位前高管因會計造假和其他違規行為受罰.該公司稱,被發現在2002-2004年間虛報12億元人民幣營收以及1.2042億元利潤.前董事會主席顧雛軍因財務造假和挪用公款判刑10年監禁.
2004--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國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品交易巨虧5.50億美元,震驚市場,成為1995年霸菱銀行倒台之後新加坡最大的一起企業丑聞.新加坡一法院隨後判處該丑聞核心人物--中航油前總經理陳久霖超過四年的監禁.
2004年--香港廉政公署(ICAC)指控,原創維數碼控股有限公司(0751.HK: 行情)董事長兼常務董事黃宏生挪用公司逾600萬美元的資金.隨後,黃宏生因侵吞公司資金和認股期權詐騙被判入獄六年.創維是中國第三大電視機製造商.
2003年--中國排名第11位的富豪周正毅被拘捕,因其與中國銀行(3988.HK: 行情)(601988.SS: 行情)借入一筆20億元人民幣貸款遭到調查.周正毅手中掌控著兩家在港上市的公司.內線人士表示,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等上海市政府高官在幫助周正毅獲得一些市級重大項目的核准上起到了關鍵作用,而這些項目均牽涉丑聞.2008年,上海法院判處周毅正入獄16年,因其犯有五項罪名,其中包括挪用資金、行賄和偽造增值稅收據.該丑聞一度令中國金融市場承壓,且隨著對周正毅案件相關上海市政府官員、和貸款機構進行調查,引發一波大規模逮捕潮.陳良宇於2008年因受賄和濫用職權被判入獄18年.
2003年--中國富豪楊斌因商業犯罪被判刑18年,其罪行包括合同詐騙、偽造金融工具、行賄、非法佔有且使用農田.楊斌曾是中國第二大富豪,據測算擁有9億美元的財富.他所創立的歐亞農業於2004年從香港證交所摘牌.
2002-中國一法院以虛假會計行為判處鄭州百文多位前任高管監禁緩刑.這家在上海上市的零售商曾在1998至2000年期間公布合計逾15億元人民幣的虧損.
2001-中國監管機構發現三九企業集團及其附屬企業不正當挪用了在深交所上市的三九醫葯資金,規模達逾3億美元.
2001-中國證監會披露中國生物醫學企業廣夏(銀川)實業分別在1999年和2000年公布兩筆虛假獲利,規模各為1.78億人民幣和5.67億人民幣.該公司曾被廣泛奉為藍籌股.中國財政部稍後撤銷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執照,因其簽字認可廣夏的虛假獲利.
C. 如何向造假上市公司索賠
一、極少部分造假公司會主動賠償,如欣泰造假案,興業證券主動成立先行賠付基金。但由於每個投資者買賣情況不同,賠償的金額較難確定。正因為此,大多數案件都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賠償。
二、訴訟立案的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相關造假公司在受理證監會(或其他國家機關、司法機關)的處罰後,法院才立案。
三、訴訟方式:基於個案的多樣性、復雜性,根據法院的審判實踐,目前不適用於集團訴訟(美國多以集團訴訟方式進行),還是一人一案,但審理時可以合並審理。
四、相關證據。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索賠並不復雜,如果投資者自己有精力去研究,也可自己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此類案件計算復雜,審理時間長,訴訟成本較高,律師批量代理可以分攤成本,效益較高。因此大部分案件還是由律師代理的。相關證據主要有:投資者證券交易記錄、中登公司或證券交易所股東卡或開戶卡,原被告相關身份證明,虛假陳述相關處罰通知書、公告,計算依據等。
五、訴訟時效:兩年,自行政處罰公告之日起計算。
六、法律依據:1、證券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3、民法通則;4、最高院相關意見、通知等文件。
如有其他疑問,請詳細咨詢本律師。
D. 上市公司提供虛假財務信息構成犯罪嗎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E. 虛假貿易是什麼
虛假貿易就是沒有真實的商品買賣或者服務等貿易背景,買賣雙方虛構貿易合同發票等資料。利用虛假貿易將熱情引入中國,應該指國內賣方與美國企業簽訂虛假購銷合同,製造虛假發票、貨運單據等,通過銀行或者其他渠道將資金匯入國內。
通過許可證協議或合同的方式轉讓給技術接受方的一種貿易方式。即專利權人、商標權人或專有技術所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將其專利技術、注冊商標或專有技術的使用權、產品製造權、產品銷售權或產品進口權許可他人使用。
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轉讓合同可以約定,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後,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
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採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或面交)轉讓方。
F. 上市公司發布假公告違反證券法63條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第六十九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6)上市公司虛假貿易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公司相關業務許可。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G. 上市公司一般會做假虛報業績嗎。如果被查出有什麼後果
一般來說,來上市公司源多多少少會有一些做假虛報業績的行為。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就有不真實全面的披露信息的嫌疑。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
財務作假,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向審計所索賠,而相關審計人員的從業資格也可能會被取消,並處一定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訴標准做了規定。
其中明確指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屢禁不絕的情況下,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通過立法,讓高管對財務造假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既可以確保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保護投資者利益,也能促使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提高。
H. 擬上市公司申報虛假材料如何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在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因納稅申報不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應屬偷稅。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未能認真分析納稅人申報不實的原因,而將納稅申報不實不加區別地等同於虛假申報以偷稅論處是不符合實際的。 具體來說,偷稅行為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偷稅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二、偷稅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以虛假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這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違反稅收法規,這是偷稅成立的前提;第二,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這是偷稅的行為特徵;第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是偷稅的後果。上述三個內容中,第二項是關鍵部分。 三、偷稅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偷稅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的才是偷稅。因為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偷稅。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可見,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觀上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的偷稅行為。而申報不實的含義要比虛假申報廣泛得多,申報不實並不完全是納稅人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故意行為。除納稅人採取虛假手段外,造成申報不實的原因還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諳熟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錯用稅率、漏報稅目等,即納稅人在行為上不採取什麼作為的形式,其行為是主觀過失的外在表現。同時也可能由稅務機關的工作失誤引起。所以,從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角度看,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並不一定構成偷稅。 在稅務稽查工作中,比較棘手的問題是納稅人本來是以某種手段進行偷稅,但當被稅務人員發覺後卻借口疏忽大意或業務不熟而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對於這種情況,就要對事實進行認真分析,識破假象,抓到本質。具體是看納稅人是否採取了欺騙、隱瞞等有意識的偷稅手段。
針對納稅人申報不實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因主觀過失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計算並追征其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並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其加收滯納金。其中,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四、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