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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反擔保

發布時間:2021-07-13 09:02:12

Ⅰ 銀行要求簽訂反擔保合同股東可以拒簽嗎

如果公司辦理貸款,銀行要求股東簽訂反擔保協議,這種情況的話,是可以拒絕簽字的,一旦簽字,公司貸款出現問題是需要您本人承擔相關責任的

Ⅱ 反擔保的方式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這是為什麼?因為在留置和定金的擔保中不會出現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能,所以,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證人,也可以是抵押人,還可以是出質人。
反擔保具體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供大家參考。
1、房產抵押反擔保
房產抵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產證、有完全處分權的房產抵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房產抵押應依法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反擔保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反擔保指被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應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抵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土地使用權抵押應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3、機器設備抵押反擔保
機器設備抵押反擔保設備抵押反擔保是指被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設備依法抵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抵押設備必須權屬清晰,有較高價值,易變現,購進的發票等票據齊全且與設備型號相符。一般設備抵押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海關監管設備應經海關批准後抵押給特定的抵押權人並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
4、自然人保證反擔保
自然人保證反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反擔保方式。自然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及連帶責任保證,用於反擔保的自然人保證限於連帶責任保證。作為反擔保的保證人應是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為被擔保人的主要股東、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者或其他與被擔保人有密切關系的個人。
5、股權質押反擔保
股權質押反擔保是指被擔保人以企業的股權依法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股權質押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質押登記。
6、存單質押反擔保
存單質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存單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存單質押應在存單所在銀行辦理核押手續。
7、存貨質押及倉單質押反擔保
存貨質押及倉單質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將其合法所有的存貨或倉單依法質押給保證人一種反擔保方式。
8、專利權質押反擔保
專利權質押是指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將其合法所有的專利權質押給保證人一種反擔保方式。專利權質押應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
9、商標權質押反擔保
商標權質押反擔保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將其合法所有的商標權質押給保證人一種反擔保方式。商標權抵押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
10、企業保證反擔保
企業保證反擔保是指被擔保人的關聯企業和為保證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一種反擔保方式。作為保證人的反擔保企業應經審核並具有較好的債務清償能力。
11、出口退稅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
出口退稅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是指出口企業即被擔保人與保證人、銀行就出口退稅款帳戶簽定監管協議並且將退稅賬戶中的出口退稅款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
12、應收帳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
應收帳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與保證人、銀行就應收款帳戶簽定監管協議並且將應收款賬戶中的款項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
13、特許經營權收費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
特許經營權收費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與保證人、銀行就特許經營收費帳戶簽定監管協議並且將賬戶中的款項質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特許經營權收費帳戶監管及其質押反擔保應獲得特許經營權相關主管部門的確認。
14、林權抵押反擔保
林權抵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將其合法取得的可用於抵押的林地使用權,抵押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林權抵押需到當地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5、股權零價格轉讓/回購反擔保
股權零價格轉讓/回購反擔保是被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將其股東持有的部分股權以零價格轉讓給保證人的一種反擔保方式。保證人擔保責任解除後,將以零價格將股權轉回被擔保人原股東方。股權零價格轉讓/回購反擔保的目的在於進入被擔保人的股東會,影響其決策機制,防止被擔保人出現侵害保證人權益的行為。

Ⅲ 擔保公司中的反擔保是什麼意思呢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專的擔保。屬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提供反擔保: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Ⅳ 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反擔保並承擔貸款全部債權債務的決議

反擔保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目的
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按照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4個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反擔保和擔保的區別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擔保人。
(2)反擔保是以原擔保有效存在為前提的。
(3)反擔保僅僅限於約定擔保。
(4)反擔保所擔保的實際是原擔保人的追償權。
由於原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
反擔保的作用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資金無法保證,其最終結果,直接影響到其他擔保需求人的利益。
反擔保抵押物的范圍

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Ⅳ 關於使用股東個人資產反擔保操作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這種控股股東通過擔保方式間接從上市公司抽回出資,致使上市公司可支配資金大大減少的行為,不由讓人聯想到「抽逃出資」。一般來說,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禁止此類行為,但與此同時,《公司法》也並不當然認定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就是抽逃出資的行為。那麼如何規制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行為,使其合法合規地進行,同時加強防範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筆者根據上述分析並結合工作中的實踐,提出以下防範措施:1、相關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對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附加一定的限制條件。應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對控股股東提供無限連帶保證,僅能提供一般保證。如此一來,上市公司作為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只有主合同經審判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2、健全上市公司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嚴格的擔保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制定嚴格的擔保制度,有利於董事會了解有關擔保事項的發展動態,有效控制可能產生的風險,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3、倡導中小股東積極行使和維護股東權利,推動上市公司逐步走向優化治理和改善經營的軌道。在制訂有關擔保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形成有效的、有利於中小股東維護自身權益、防範擔保風險的機制;4、上市公司在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時,應該樹立較強的防範擔保風險意識,並且積極採取有效的手段。如要求被擔保人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或股份等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擔保;5、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對上市公司有利以及對全體股東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6、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發表意見;7、應當進一步提高對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信息披露的要求。除詳細披露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外,還需對包括資產負債狀況、盈利能力、既往銀行信用記錄等在內的控股股東的財務狀況和資信狀況進行詳細披露;8、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對控股股東經濟業務的披露非常有限,主要披露其資金佔用和償還情況,而且只注重數量,對於佔用原因披露較少,幾乎沒有對經濟業務進行披露。因此應加大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關經濟業務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知情權;9、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參與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決策。主要應由律師對擔保各方的主體資格、主合同、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擔保批准程序、信息披露、擔保方式是否合理、擔保有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並出具相關法律意見。只有加強防範才能維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北京中瑞律師事務所許軍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合資公司大股東在注資時要求小股東提供資產反擔保合法嗎

公司大股東在注資來時要求源小股東提供資產反擔保,屬於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意思自治范疇,法律並不禁止。所以如果小股東同意提供反擔保,並和大股東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那麼該等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此種情形類似於風險投資中常見的對賭協議條款,根據最新的司法實踐,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否定該等協議的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意見公里參考。

Ⅶ 反擔保是什麼

例如:你公司向抄銀行申請貸款,但是不具備銀行貸款申請的條件,於是,有擔保公司為你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有了風控的保障,便可以貸款給你公司。但是擔保公司也會考慮到自身的擔保風險,於是會要求你公司提供股權質押或者其他固定資產抵押的擔保品來反擔保。在銀行貸款到期的時候,如果你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公司要履行擔保責任對銀行進行借款本息的償還。然後擔保公司再執行你公司的反擔保品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向你推薦一個投融資業內人士的博客,博客名字就叫「投資融資那點事」,您可以看一下,其中有很多投融資相關業務的介紹和分析,看後相信會對你有很大的幫助。通過網路搜「刀客老趙」,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他的博客。

Ⅷ 股東與銀行而不是擔保單位簽的「反擔保」合同有效嗎能說是「擔保」合同嗎

簡單的劃分一下法律關系:
1、銀行。債權人
2、借款企業。債務人
3、第回三答方擔保。擔保人
4、企業股東。 反擔保人

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擔保人對債權人負責,反擔保人呢?

反擔保人對擔保人負責。

就法律關系來說,企業股東對銀行提供反擔保,是不成立的。

但企業股東與銀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是否無效呢?
只能說是部分無效。因為銀行提供文本都是格式文本,裡面規定的合同義務都是按照企業股東是擔保人的立場約定的,雖然特別約定內容不合理合法,但不能導致該合同的全部效力無效。

企業股東仍須承擔連帶責任。但銀行在合同中有過失,需承擔過失責任,企業股東的責任應該得到相應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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