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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人數要求

發布時間:2021-07-13 13:13:16

上市公司需要達到什麼樣的規模

公司上市分為股票上市與債券上市。

一、股票型上市公司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二、債券型上市公司上市要求:

1、已經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4、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債券發行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1)上市公司股東人數要求擴展閱讀:

公司上市的收益

1、開辟了一個新的直接融資渠道,雖然在規范的市場,股權融資成本一般來說比債權融資的成本要高。

2、企業上市後,成為一家公眾,對於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

3、上市後,必須按照規定,建立一套規范的管理體制和財務體制。對於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公司上市的弊端

1、增加一定的維護成本。例如上市公司要設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要在媒體披露信息,會增加廣告費、審計費和薪酬等營運成本。

2、管理層壓力增加。股民對業績和回報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經營不佳,業績下降,公司股票會遭到投資者冷遇,甚至有退市的可能性。

3、對大股東的約束力有所增加。上市後股東增多,對大股東和老闆的約束力也增多。大股東不能再搞「一言堂」,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必須尊重小股東的權利,這樣有可能失去部分作為私人企業所享受的經營靈活性。

4、公司透明度提高。從大的方面看,提高透明度並非壞事,但有時主營業務、市場策略和財務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會對競爭對手有利。

❷ 為什麼未上市企業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問題

1、問題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200人上限問題一直是公司與資本市場領域中一大難題。

1994版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之上限,當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是合法的。直至2006年公司法修訂,區分了普通股份公司與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應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超200人」問題被重點監管。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也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視為公開發行,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這一規定也視未上市股東人數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為違法。

2006年12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❸ 國家法律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又說,上市公司持股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好矛盾

什麼矛盾的,字面理解,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股東人員上面是有嚴格要求的,非上市公司股東不能超過200人,上市公司股東不少於1000人。不同的公司類型不同的人員要求吧了,防止非法集資和退市有幫助。

❹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對股東人數有要求嗎

根據《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並未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對象予以明確規定。
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存在差異:一是發行對象的確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行政許可決定時,發行對象通常是不確定的,需通過詢價確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購買發行對象持有的標的資產,在首次公告發行方案時,發行對象就是明確確定的。二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通常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購買其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往往就不能一次性買入標的公司的全部股權或控股權,會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效率產生影響。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許多上市公司換股吸收合並非上市公司發股對象超過10名但不超過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限制原則上不超過200名。

❺ 不懂,法規為什麼要規定股東人數超過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IPO

因為證券法規定向200多人發行股票構成公開發行行為。

和公開發行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因此在上市之前擁有200名以上股東的公司未經批准即屬於非法公開發行。

當然,當違法情況繼續存在時,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5)上市公司股東人數要求擴展閱讀:

深圳證券

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1.第一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近1年度納稅後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准之一。一是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

二是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於5%;三是稅前利潤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准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

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一。

❻ IPO時,股東人數200人限制問題

問題一: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15%以上。」

關於這一條,是出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條來源於94年的老款公司法,公司法99年修訂了一次,04年第二次修正,05年第三次修正,現在用的是第三次修正的,從06年1月1日實行的新版本。所以這一條已經不再適用。

現在修改為:發行前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防止變相公開發行,也就是禁止你沒經過證監會同意,自己擅自發行)。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10%以上。」 注意 4億元以上的 從15%變為10%。

第二個問題:你理解有一定偏差,pe,vc等把公司推出上市後,ipo後賺一筆前,這個賺錢,應該有2個價格,一個是他們多少錢買的,第二個是ipo發行價格。 而不是你所理解的ipo發行價格與鎖定期到期後的股價

風險投資者在公司還未上市的時候,低價購買公司股份,甚至按照注冊資本的一元一股購買(很少)。因為這時候公司是否能上市,也是未知數,如果不能上市,則風投就是賠了,所以,他們購買的價格都很低,在ipo成功後,價格肯定遠遠高於這個價格,所以說他們大賺一筆。

專業搞上市的,為了你這個問題,還專門找到了94版的第一次公司法。
只為解疑答惑而已。

❼ 股東人數的多少有什麼影響

在總股本不變的情況下:

公司股東人數增加,股東平均持股數量下降;平均持股量下降則意味著公司股票集中度分散,不利於股價上升。

公司股東人數減少,股東平均持股數量上升,則意味著公司股票集中度增高,有利於股價上升。

(7)上市公司股東人數要求擴展閱讀

票集中度或者叫籌碼集中度用來觀察一支股票是否有大資金吸籌。 如果主力反復買進一支股票那該股籌碼集中度就會變高顯示出股東平均每戶持股數增加、股東人數減少;反之如果一支股票沒有主力坐莊或主力完成了出貨它籌碼集中度就會變低顯示出股東平均每戶持股數減少、股東人數增加。

❽ 上市公司至少需要多少人

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對注冊資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沒對公司的人數有要求。公司沒有最低人數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要求條件: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❾ 上市公司年報出來了 但是股東人數卻沒有公布 一般情況披露股東人數數據時間有沒有法律法規規定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上市公司年報是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簡稱,是上市公司一年一度對其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概況、財務狀況等信息進行披露的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除金融業等特殊行業的上市公司在年報披露時要按有別於其他上市公司的專門財務披露外,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應包含的基本內容相同,其基本格式也有統一的規定。上市公司年報及其摘要的編制必須以證券市場監管當局制定的有關規范為依據。在我國,上市公司年報編制的依據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1999年修訂稿)及中國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發出的相關通知及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的年報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年報及其摘要的主要內容包括:(1)公司簡介。具體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及縮寫,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其授權代表的姓名及聯系方式,公司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及聯系方式,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名稱,登載公司年度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指定國際互聯網網址,公司年度報告備置地點,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簡稱和股票代碼等。(2)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具體內容包括列示公司本年度實現的一系列經營指標,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並列示報告期內股東權益變動情況,並逐項說明變化原因。(3)股東變動及股東情況。具體包括股本變動情況和股東情況介紹。(4)股東大會簡介。具體說明報告期內召開的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的有關情況。(5)董事會報告。具體包括公司經營情況、公司財務狀況、公司投資情況、公司生產經營環境以及宏觀政策法規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情況、新年度的業務發展計劃、董事會日常工作情況、公司管理層及員工情況、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及其他報告事項。(6)監事會報告,具體包括報告期內監事會的工作情況,包括召開會議的次數,各次會議的議題等。監事會應對公司依法運作情況等發表獨立意見。(7)重大事項。具體包括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報告期內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受監管部門處罰的情況,報告期內公司控股股東變更及人事變動情況,公司收購及出售資產、吸收合並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程,公司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等一系列與公司經營相關的重要事項。(8)財務報告。包括審計報告、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9)公司的其他有關資料。對年度報告摘要,為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公司認為需要披露的其它事項。年報披露的內容是投資者完整了解公司時所必要的、有用的信息。投資者對年報披露的信息進行認真地閱讀和分析,有利於捕捉年報所包含的重大線索與信息,發掘年報信息中所隱含的投資機會。
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上、股票交易軟體F10中和相關網站上都可以看到。

❿ 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有沒有限制

根據新公復司法第四章第一節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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