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九好集團審計案例背景是什麼
本文旨在通過解析該案例部分財務舞弊的方式方法,追溯其舞弊的動機,為審計機構實施... 一、背景簡介 (一)九好集團基本情況 原浙江九好辦公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九...
B. 為什麼注冊會計師查不出九好集團的漏洞
這個不是注冊會計能力的問題,是職業操守的問題。不是他們查不出來,只是不披露而已啦,你想想注會把什麼都披露出來了,下次被審計的單位還會請這個注會審計嗎
C. 保監會 銀監會 證監會的主席分別是
保監會主席是項俊波,銀監會主席是尚福林,證監會主席是肖鋼。
肖鋼,1958年8月出生,江西吉安人,出生於湖南長沙,法學碩士。現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1981年開始在中國人民銀行工作。1989年5月至1996年10月,歷任中國人民銀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總經理、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司長等職務。1996年10月至2003年3月曾擔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及副行長,並於此期間先後兼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司長、貨幣政策司司長、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局長。自2003年3月至2004年8月任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2004年8月至2013年3月任中國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2003年5月至2013年3月兼任中銀香港(控股)董事長。2013年3月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是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
證監會的全稱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D. IPO申報材料有中止審查和終止審查,還有其他的什麼情形呢中止審查和終止審查的區別是什麼
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於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2、法律後果不伺。終止審理後,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第一審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條件不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
(二)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且未提交延期回復的報告,或者雖提交延期回復的報告,但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請人未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
(二)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為申請人製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四)為申請人製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五)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六)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前款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證監會是多久停止審查九好集團的擴展閱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規定情形中止審查的,該情形消失後,中國證監會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
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中止審查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對該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為被中止審查的申請事項製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按要求提交復核報告,並對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標准,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表明確復核意見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中止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中止審查通知。申請人申請恢復審查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恢復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恢復審查通知。
E. 證監會受理新股申請到上會需多久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該在6個月內完成增發,超過六個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請核准。
時間的長短主要看該公司的財務上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對該公司提出的上市招股書進行審核和修改,然後和保薦人進行磋商修改。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得修改好多次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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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股IPO審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二、首發申請審核主要環節簡介
(一)受理和預先披露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程序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後即按程序安排預先披露,並將申請文件分發至相關監管處室,相關監管處室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主板中小板申請企業需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
(二)反饋會
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說明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反饋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三)見面會
反饋會後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見面會。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等。
(四)預先披露更新
反饋意見已按要求回復、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且需徵求意見的相關政府部門無異議的,將安排預先披露更新。對於具備條件的項目,發行監管部將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和用於更新的預先披露材料,並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五)初審會
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審核人員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與申請材料一並提交發審會。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六)發審會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主板中小板發審委委員共25人,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共35人,每屆發審委成立時,均按委員所屬專業劃分為若干審核小組,按工作量安排各小組依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各組中委員個人存在需迴避事項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員替補。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發審委會議審核首發申請適用普通程序。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需撰寫工作底稿,會議全程錄音。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首發發審會由審核人員向委員報告審核情況,並就有關問題提供說明,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陳述和接受詢問,聆詢時間不超過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問題的,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後告知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審核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回復。綜合處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回復材料進行審核並履行內部程序。
(七)封卷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復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回復,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八)會後事項
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發生會後事項的需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會後事項材料。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九)核准發行
核准發行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及時報送發行承銷方案。
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發行人領取核准發行批文後,無重大會後事項或已履行完會後事項程序的,可按相關規定啟動招股說明書刊登工作。
審核程序結束後,發行監管部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書面告知日常監管部門。
三、與發行審核流程相關的其他事項
發行審核過程中,我會將徵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並就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限主板和中小板企業)。特殊行業的企業還根據具體情況徵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進發行審核工作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兩家交易所的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首發審核工作整體按西部企業優先,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審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依據上述原則,並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的完備情況,對具備條件進入後續審核環節的企業按受理順序順次安排審核進度計劃。
發行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按相關規定執行。審核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依程序處理。
發行審核過程中,將按照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的相關要求組織抽查。
發行審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並根據內部工作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F.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是什麼時候開始頒布的
1995年4月18日證委發(199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證券業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照本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確認、撤銷及有關事宜。
第三條 證監會可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辦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中介機構,指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批准設立的可經營證券業務或證券相關業務的下列法人:
1.證券公司;2.信託投資公司;3.證券清算、登記機構;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5.證監會或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可經營證券業務或證券相關業務的機構。
本規定所稱證券專營機構,系指前款第1項所列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系指前款第2項所列信託投資公司和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可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專營機構和證券兼營機構。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從業人員系指下列人員:
1.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各項所列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但證券兼營機構和該款第5項規定的機構中不負責證券業務的副總經理除外;2.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3.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4.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5.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6.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7.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內的出市代表;8.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9.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10.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11.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從業人員。
第六條 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規定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第五條所列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本規定第五條第1項所列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2/3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條所列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從業人員資格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21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4.在申請從事證券從業資格前5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5.具有證券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高中畢業並有從事兩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經驗,或4年以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與證券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6.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經過證監會指定培訓機構舉辦的證券從業資格培訓或通過其他學習方式達到相應水平,並通過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7.自願並承諾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以及行業自律性組織的行為規范,接受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資格培訓與資格考試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可免予資格考試的人員外,申請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者須通過資格考試。
第九條 資格考試由證監會統一組織,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由證監會指定的培訓機構舉辦。
第十條 申請成為指定培訓機構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培訓規劃及考試辦法符合證監會制定的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及考試大綱要求:
2.使用證監會認可的教材;3.授課人員的數量、結構和專業水平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審核確認標准和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及考試大綱的要求;4.教學設施和組織規劃經證監會審查符合要求;5.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及考試大綱、授課人員審核確認標准和前款各項規定的其他未盡事宜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擬申請成為指定培訓機構者,應按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內容向證監會報送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證監會依據第十條所列各項條件和全國證券業的分布情況指定證券業從業人員培訓機構,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對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指定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收。
第十四條 證監會依據本規定及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的有關文件對指定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指定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對教學不負責任、培訓質量低劣、以及在培訓和考試中弄虛作假者,證監會可撤銷其指定培訓機構資格,並追究其有關責任。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從業資格者,需向證監會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2.身份證;3.學歷證書;4.指定培訓機構開具的資格考試成績單及結業證書;5.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說明材料;6.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各證券中介機構應負責統一報送本機構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未在證券機構中任職者的申請材料可由指定培訓機構統一轉報。
第十七條 證監會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材料做出審查,並對符合條件者發給資格證書。
前款所稱資格證書,由證監會根據從業人員的情況分為下列類別:
1.證券代理發行從業資格;2.證券經紀從業資格;3.投資顧問從業資格;4.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5.證監會認為需要設定的其他類別。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1項所列人員至少應獲得第十七條規定類別資格證書中的兩種;第五條第2項所列人員應獲得第十七條所列資格證書種類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第五條第3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第五條第4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第五條第5項、第6項和第9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第五條第8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三種證書中的一種;第五條第10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證監會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注冊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證監會發放資格證書時,可按國家有關標准向申請人收取登記費用。
第五章 資格的維持
第二十一條 獲取資格證書後超過18個月而未在證券專業崗位上就職,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連續未從事證券業務活動達18個月的,若要重新成為第五條所列各類人員,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 證券中介機構不得聘用無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失效者成為第五條所列各類人員。
第二十四條 證券中介機構應將其聘任的所有從事第五條所列各類人員的有關情況處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有違反《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之行為時,所在機構應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因涉嫌參與重大經濟案件而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因觸犯我國刑法而被檢察機關起訴,或在工作期間因觸犯我國刑法而被法院判刑,所在機構應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生死亡、辭職、解僱、解任或退休等變動,所在機構應於變動發生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同一從業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受聘於一家證券中介機構。
第二十九條 從業人員改變受聘機構,原聘用機構應當在該從業人員辭職調離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申報備案;新聘用機構應當在該從業人員就職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申報備案。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勤勉盡責的品質和遵守國家有關法規的意識。
第三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當不斷學習,保持和更新專業知識,充實和提高業務技能。
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參加有關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證監會可依據本規定所列各項條件,對已獲得資格證書並上崗工作的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經檢查仍然具備條件者,可維持其從業資格;對未能符合相應條件者,證監會將依照本規定有關條款予以相應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並上崗工作後,如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本規定,除按該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外,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罰:
1.警告;2.暫停從業資格6個月到12個月;3.撤銷資格證書,此後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4.撤銷資格證書並永久性地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對受到前款第1項處罰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社會公告;對受到本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第4項處罰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將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在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取得資格證書而擅自成為第五條各項所列人員的,證監會可責令其所在證券機構停止該人員的從業活動,並在此後1年之內拒絕受理該人員的從業資格申請。同時,對所在機構的有關負責人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可視情況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其從業資格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者如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3項或第4項予以處罰。
已取得資格證書者如在第四條第一款所列之外的非依法定程序設立的證券中介機構中成為第五條各項所列人員,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3項或第4項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任職期間因涉嫌參與重大經濟案件而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或在任職期間因涉嫌違反我國刑法而被檢察機關起訴期間,證監會可視情況暫停其從業資格,並要求有關機構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應配合。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如對其任職的證券中介機構的破產或遭受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第4項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因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導致客戶發生重大經濟損失時,證監會可視情節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第3項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直接或間接地拒絕或迴避證監會調查或檢查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可視情節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第3項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受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第1項或第2項處罰兩次以上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可視情節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重處罰,直至撤銷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從業人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處罰的,處罰期間,任何證券中介機構不得將其錄用在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第四十四條 從業人員受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4項處罰的,任何證券中介機構永遠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錄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在本規定公布之前已成為第五條所列人員者,如欲繼續從事證券業務,須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的兩年內取得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在部門經理或部門經理以上的崗位上專職從事證券業務管理工作達5年以上者,可豁免資格培訓與資格考試。
第四十七條 第五條第7項所列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由證監會委託證券交易所負責實施,有關辦法由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對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管理及操作人員,其從業資格管理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實施。
G. 證監會是干什麼的
證監會全稱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H. 九好集團成立於哪一年啊
成立於2010年,並且在同一年成為全國浙商500強!
I. 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一般多久時間有結果
一年左右出調查結果。
第一是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後多久需要出結果。
第二也和涉及的違法違規事項有關,如果事情特別復雜的話,可能調查起來時間要長一些。最近幾年,絕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調查結果。
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案件里,絕大部分最後都會有一個行政處罰,只有極個別被認定為不構成違規一般來看,信息披露違規不算是什麼大問題,即使查實,其處罰一般也就是責令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再嚴重一點就是公開譴責。
證券法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證監會是多久停止審查九好集團的擴展閱讀
1、調查時間一般6個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長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調查,說明已掌握違法的初步證據,被行政處罰是大概率事件。
2、處罰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處罰告知書或決定書下達後法院才會正式立案。
3、管轄法院: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審判期限一審6個月以上,二審6個月以上。
4、股民索賠准備工作一般從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之日起就開始了,因為立案調查後的交易會對股票索賠產生很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