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公司成立時,股東投入的財產就不屬於股東所有,變為公司的財產,因內此如果控股股東是容足額出資,即使其後來破產,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公司財產,不得隨意轉移、變賣。
一般來說,股東與上市公司屬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所以股東負債與上市公司無關。但國內股市屬於新興市場,大股東往往屬於上市公司經營者,所以大股東負債過多,一旦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就會極大影響上市公司。
(1)控股股東司法重整擴展閱讀: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2. 股東如何申請重整公司
需要出股東會決議!
3. 公司重組與破產重整的區別有哪些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後果。二、重整與重組的區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並。(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4. 控股股東戰略重組對上市公司影響
控股股東戰略重組對上市公司的影響要看重組的內容是什麼,不能籠統的說。如果戰略重組的方向與所控制的上市公司業務方向一致,處於上下游產業會比較有利於上市公司發展。如果方向不是上市公司業務方向那麼上市公司的命運就不好確定了,是轉讓還是繼續持有,是否繼續對上市公司進行扶持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另外,戰略重組和可能引來新的合作者,或者看好上市公司這個殼子借機控制上市公司,這樣的話會比較有利上市公司。因此,一般看了重組都是利好消息。
5. 控股股東被申請合並重整是利好利空
控股股東被申請合並重整是利好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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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股市當小散得到消息往往就是最後一個接棒者!就成了利好出盡皆是空!!
當然也要看你所說股票趨勢!!
6. 司法重整與破產重整的區別
司法重整與破產重整的區別?1、具體的目的不同
從實質上說,和解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一樣,其目的重在清償,和解制度只能消極地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受破產分配的結果。而重整的目的在於積極拯救,特點是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債務人,可以防止破產造成的失業以及資源浪費,減少社會震盪;
2、適用對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適用於自然人,也適用於法人及合夥等。而重整的適用對象主要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債務人及有再建價值的企業;
3、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不同
和解申請權只能由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不能申請,法院也不能依職權開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開始的申請人的范圍則比較廣泛,不僅債務人而且債權人、債務人的股東也可提出;
4、效力范圍不同
根據各國的和解制度,和解協議經法院認可後,僅對無擔保的債權人產生效力,而對於別除權人則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則不同,對所有的債權人,包括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產生效力,擔保權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擔保物權,必須依法申報債權並參加重整程序,其擔保物權的行使或債權的受償必須按重整計劃的規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時間也要超過和解程序。
破產和解與破產重整之間既有一定的聯系,雙方又有一定的區別之處,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也對這些內容有著比較全面准確的解釋。在公司由於一些原因需要執行破產和解與破產重整的動作時都需要公司的決策層進行投票表決,而不能單方面決定。
7. 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會退市嗎
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或「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具體涉案事項、違法違規的嚴重程度並不知曉。「被立案調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險群體,但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還需要有關部門最後判定。」投行人士說。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違法違規事項被輿論高度聚焦,影響比較惡劣,此類公司被強制退市的危險系數會更高。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一般來說的話,公司在經過重整之後都會辦的股票退市的,因為這個涉及到一個公平問題,對於這種公司重整之後,會對於股票造成嚴重的影響
8. 控股股東破產重整意味著什麼
1、對被重整的債務人而言,債務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財務狀況惡劣或已暫停營業及有停業危險的公司,因其有繼續經營的價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從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體或破產,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使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起死回生;
2、對債務人的債權人而言,若債務人重整成功,將有效避免一旦其進入破產清算所導致的債權清償比例過低這一現象的產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發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3、對社會整體利益而言的,因債務人重整的間接目的也是為保護債權人以及社會部分公眾的整體利益,其中包括了職工利益,故債務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安定與發展。
(8)控股股東司法重整擴展閱讀
非正常終結,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該裁定提前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
2、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情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3、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按住不利於債務人的行為;
4、由於債務人的行為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9. 法院宜判終止重整,控股股東破產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公司成立時,股東投入的財產就不屬於股東所有,變為公司的財產,因此如果控股股東是足額出資,即使其後來破產,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公司財產,不得隨意轉移、變賣。
一般來說,股東與上市公司屬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所以股東負債與上市公司無關。但國內股市屬於新興市場,大股東往往屬於上市公司經營者,所以大股東負債過多,一旦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就會極大影響上市公司。
(9)控股股東司法重整擴展閱讀: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