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慈善信託新鮮出爐,都有哪些優劣勢
(一)有效保證慈善信託財產安全
信託制度的獨特優勢可以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分割為名義上的所有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使得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這一點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團所無法比擬的。慈善信託一般為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一旦設置慈善信託,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一方面委託人當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受託人的任何經濟糾紛乃至破產都不會影響財產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託財產得以與委託人及受託人各自的債權人實現有效隔離。
(二)結構簡單,操作靈活
相較與公益法人,慈善信託在設立和管理上更為簡單、操作更為靈活、形式更為多樣。第一,慈善信託在設立上比較容易,僅須經特定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要求比較寬泛。第二,慈善信託不屬於法人,沒有常設機構,具體運營由受託機構負責,無需支付額外成本。第三,慈善信託比較彈性,沒有存續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較為彈性的選擇。由於慈善信託的委託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資回報,因此不應按照現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不適用禁止利用媒體進行宣傳的限制,不適用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不適用對自然人委託人的人數限制,不適用對機構委託人的委託金額起點的限制,不適用對信託合同面簽和雙錄的要求,而應該鼓勵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進行廣泛宣傳,面向廣大人群,不限金額、不限次數、不限人數、不限時間、不限地點地募集慈善信託資金。這一點正好與互聯網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額、多筆、遠程、隨時、隨地等特點相契合,因此,慈善信託有望成為互聯網信託的試驗田。
(三)對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護
信託監察人是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其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信託監察人是慈善信託的特有制度,因為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慈善信託設定之前並不確定,因此,要讓不特定且不確定的廣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託法賦予受益人監督信託之權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僅依賴委託人來監督來保護慈善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夠。因此,信託監察人之設計正是針對慈善信託的特點,以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方式對慈善信託進行有效監督。
⑵ 如何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作出清算報告。
(2)慈善信託管理擴展閱讀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受託人具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監察人。
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設立慈善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⑶ 慈善信託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慈善信託的幾個特點讓我們感受到離這個距離有點遠。我們會看到受託人有大量的信託公司,慈善組織很少,或者只作為雙受託人之一。有些慈善組織的加入是作為慈善信託的項目執行人或受益人,或作為一個管道實現免稅功能,因為慈善信託按照當下的稅法,還不能享受公益捐贈抵扣的優惠,慈善組織的存在成了尋求稅收利益的必然選擇。慈善信託從本意上來講應該就是免稅的。又比如說慈善信託財產規模比較小,所有的慈善信託資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個集合信託計劃,可能品牌效應對信託公司來講大於公益效應。再者慈善信託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為主,財產種類是貨幣為主,現在市場上僅僅是有一單的是股權形式,接下來還有幾單的出現還在觀望中。以上問題的出現不僅僅是在業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誤區。
商業能解決社會問題,而慈善是起步於商業止步之處,就是說商業無法解決的問題才是慈善大有作為的空間。講究公益績效是對的,但是僅僅關注公益績效而忽視過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為過程與目的不相吻合。
最後我以十三世紀波斯詩人的一句詩來結束今天的發言,「所有的人類都來自於同一軀體,最初是來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時光用痛苦折磨一條手臂,那麼另一條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⑷ 慈善信託知多少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隨著《慈善法》的落地,信託行業開始著力進行慈善信託產品的發展。慈善信託和慈善捐贈都是為了慈善目的而將財產所有權轉移出去,用於開展慈善事業,慈善捐贈財產、慈善信託財產都只能用於慈善目的。
慈善信託區別於其他民事、商事信託的根本在於其慈善目的,慈善捐贈區別於其他贈予的根本也在於慈善目的。但是,慈善信託與慈善捐贈又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造成了兩者的很多差異,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法律關系不同
信託法律關系是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構成,這三方即為我國 《信託法》 第四章所稱的信託當事人。慈善信託的特點是設立時受益人不是特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慈善信託當事人缺少受益人,受益人在慈善信託的運行過程中可予以確定,所以慈善信託仍然是三方當事人形成的信託法律關系。
慈善捐贈屬於贈與合同,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合同的受贈方既可以是慈善組織,也可以是直接受益人,慈善捐贈只涉及兩方當事人。
設立形式不同
慈善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慈善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而慈善捐贈作為贈與行為的一種,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口頭以及其他形式進行。
《慈善法》並未要求慈善捐贈必須簽訂書面捐贈協議,而只是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時,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財產獨立性不同
在慈善信託中,雖然受託人在法律上是該財產的所有權者,但是信託財產是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財產的。
而在慈善捐贈中,將財產捐贈出去後,財產所有權將完全轉移給受贈人,成為受贈人的固有財產。
當事人權利不同
慈善信託可充分體現委託人的意思,法律上對於受託人的義務具有明確規定,而且《慈善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託人擁有變更受託人的權力。委託人還可以選擇設置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管理運用慈善信託財產的情況進行監督,防止善款被濫用。
在慈善捐贈中,捐贈人雖然可以通過書面的捐贈協議對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進行約定,但是在捐贈行為發生後,捐贈人對於受贈人是否按照約定使用慈善捐贈財產只擁有監督權和有限的制約手段。
相比於進行慈善捐贈,在善款使用方面,設立慈善信託可以更好地體現和實現委託人的意願。
受益人不同
慈善捐贈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
而慈善信託在設立時,只對受益人的范圍和篩選條件進行約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具有不特定性。
稅收政策不同
慈善捐贈享有稅收優惠,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時,慈善組織可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可以據此申請稅收的優惠待遇。
而《慈善法》中尚未對委託人設立慈善信託享有的稅收優惠進行明確規定。
相比於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擁有自身很多制度上的優勢,發展慈善信託可為社會公眾提供一種新的選擇項,可以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到慈善事業的發展中來,引導社會資源更有效地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⑸ 公益信託的信託流程
信託公司的公益信託業務流程大致如下:
1、確定公益信託資金來源及設立信託的公益性目的。
2、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公益資金,並依據《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業務可以採取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兩種形式。
3、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定《公益信託合同》,確定具體的信託資金金額、信託期限等條款,並在受託人處開立公益信託專戶,將公益資金交付受託人。
4、受託人對公益信託資金採取獨立賬戶、封閉管理的運作方式,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和信託監察人的監督下,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及多種金融工具,對信託財產予以管理運用,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5、受託人運作公益信託資金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後,其餘資金劃入公益信託專戶。
6、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富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8、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物的清算報告。
9、信託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託資金及收益時,應由收益代理人通過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⑹ 日本慈善信託管理人與監督人有何區別
慈善信託管理人:信託公司(一般是)
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公司專的人
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的屬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信託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⑺ 如何更好地發揮慈善信託的作用
慈善信託的作用當然是用來做慈善的。怎麼更好的發揮就是要管理人更好的管理慈善信託,只要管理的好。那就能夠很好的發揮慈善信託的作用。
⑻ 深圳市慈善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出台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為適應鼓勵社會捐贈的需要,深圳市慈善會(以下簡稱市慈善會)設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簡稱冠名基金)。
為規范冠名基金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者(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下同)、受贈者(深圳市慈善會,下同)和受益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長效運營,促進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一、冠名基金的來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深圳市慈善會捐贈資金定向用於安老扶幼、助學助醫、助殘濟困、扶貧賑災、慈善文化、公益環保、社會工作等各項慈善公益活動,可設立冠名資金,稱為「深圳市慈善會××(單位或個人稱謂)××(項目名稱)基金」。
二、冠名基金的形式
1、直接捐贈:捐贈者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市慈善會捐贈資金。市慈善會為其設立專項名稱,確定冠名基金:其中一次性捐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分期到位的總額400萬元以上,可在3年內按每年均量定時到位。此類冠名基金每年以基金本金20%以上數額作為資助項目支出。
2、承諾捐贈:捐贈者承諾捐贈本金不少於1000萬元,或承諾捐贈的有穩定收益來源的固定資產經權威評估機構評估價值不少於5000萬元,認捐的本金(或資產)一次性移交市慈善會,或留在冠名單位,但市慈善會擁有所有權。此類冠名基金捐贈者每年以基金本金10%(或商定的資產收益比例)以上數額繳入市慈善會,作為資助項目支出。
三、冠名基金的使用、監督與撤銷
1、捐贈者與市慈善會就冠名基金的數量、用途、期限、使用、監督管理方式等內容簽訂書面協議,並共同組成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並達成相應管理章程和管理方式,負責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協議實施承諾,對資助項目篩選、資助金額、資助形式等有最終決定權。
2、本基金管理委員會遵照國家相關法規和《深圳市慈善會章程》規定負責基金的管理運作,每年所產生的收益並入本金,同時可繼續接受原捐贈者和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不斷擴大冠名基金數額。
3、 遵照國務院400號令《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冠名基金總額的6-10%作為市慈善會的管理經費,包括但不限於進行廣泛而深入的慈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升救助和勸募能力的各類活動、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類交流培訓等等。
4、冠名基金由市慈善會建立單獨財務科目,每年度接受專項審計,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接受捐贈者、市慈善會理事會和社會輿論監督。
5、設立每個專項冠名基金時由捐贈者與市慈善會根據本管理辦法原則簽訂捐贈協議和專項冠名基金管理辦法。
6、專項冠名基金可按約定條件自行解散;由於經營或其他原因,捐贈款項不能按協議要求到位,經雙方協商,根據捐贈人意願可撤銷;捐贈人違反本管理辦法及捐贈協議時,市慈善會有權撤銷該冠名基金。
四、冠名基金的實施程序
1、捐贈者向市慈善會提出冠名基金的項目申請報告,包括基金設立方式、受助方向等。
2、市慈善會按照冠名基金管理辦法審批後,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冠名基金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使用、監督管理方式等內容。
3、捐贈者按協議要求保證資金到帳,市慈善會按照實際到帳金額開具慈善募捐專用的收據憑證;或捐贈者按協議要求承諾捐贈資金(或固定資產)到位, 市慈善會有權實施監管並按規定獲得資助款項。
4、捐贈者持市慈善會開具的捐贈收據可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5、由本冠名基金管理委員會按協議實施救助,並負責反饋執行協議及實施救助的情況。
6、市慈善會評估基金運作狀況,向社會和受益人公示宣傳捐贈者的愛心善舉,並給予捐贈者多種形式的褒獎和榮譽表彰。
五、附則
1、冠名基金是一項為國分憂、為民解愁的光榮事業,捐贈者和市慈善會應當履行冠名基金的管理職責,誠實守信,踐行承諾,維護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譽,擴大慈善救助的社會影響。
2、本辦法經深圳市慈善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後執行。未盡事宜由捐贈者和市慈善會協商解決。
3、本辦法解釋權屬市慈善會。
⑼ 關於慈善信託有哪些注意事項
注意管理人的管理資質。
最主要的是資金的投向。和收益的分配。這兩塊是一個慈善信託必須要熟悉和了解的。
⑽ 「中國式」慈善信託:未來之路如何走好
在業內人士看來,慈善信託業務中,信託公司可以與慈善組織合作內構成「雙受託人容」模式。在這一業務模式中,信託公司作為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展公益信託具有公益財產破產隔離、公益財產多樣化、公益資金歸集渠道多樣化、公益財產保值增值、規范管理透明運作等優勢;而慈善組織具有稅收優惠的制度優勢,同時在公益項目運營方面更具經驗。所以,通過設立雙受託人,信託公司與慈善組織實現專業化分工,相互促進,共同推動慈善信託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