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需要交稅嗎
目前個人購買信託是不交稅的,目前我國對信託產品本身收益暫無征稅規定,而是按照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信託活動進行稅務監管,並未考慮信託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
② 公司信託收入如何納稅
首先,信託的收益不同於銀行儲蓄的收益,沒有保底可言,因此不能等同於利息收入,不適用徵收20%的利息稅;其次,信託不是一種股權投資,它只是一種委託資產管理的形式,其收益也不同於股權投資獲得的紅利,對其徵收紅利稅也不合適;第三,信託收益與職業收入無關,也不能徵收個人所得稅;第四,信託收益不是意外所得,不能按意外所得征稅。有人認為這是資本利得,但目前還沒有開征資本利得稅,而且,資本利得主要是指證券買賣的差價收入,與信託收益還是有區別。
也就是說,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信託業設計的稅收政策,大家都不知道該如何繳稅。從上海等地已有的幾個信託產品看,信託公司也只是提示委託人,資金收益將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納稅,但信託公司並不代扣代繳,只是讓受益人自行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8月上旬接受《財經時報》記者采訪時說,關於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目前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但怎麼個「一般」法,還是不明確。
信託收益的納稅問題現在還不明確,但專家同時說,一旦開征遺產稅,信託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如信託合同約定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人,父母參加了某個信託計劃,將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子女,若干年後信託項目到期了,這筆財產就到了子女的名下,一些有錢人很可能通過信託來避稅。
③ 信託產品收益是否要交稅
這一個問題要分抄兩部襲分來說:
第一。企業用資金認購信託產品。公司投資信託產品按照法律是應該繳稅,但實際上信託公司在分收益的時候沒有保稅或代扣的責任和義務。所以,一般企業自有資金買的信託獲得的收益在審計中會劃到其他收入或營業外收入或是投資所得,算到總收入里扣掉總成本後這些包含了信託收益的利潤是要收稅的,所以對企業來說,是正常審計的話就會自動繳稅的。
第二。個人投資者認購信託產品。和企業不一樣,個人投資者認購信託需要個人去報稅。在中國,就看你願不願意把個人所得稅報給稅務了,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個人投資者不需要繳稅,按照合同需要支付你多少利息你就可取得多少收益。
④ 信託收益一定要交稅嗎
信託收益不是一定要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一、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所持有的信託基金,投資的是國債類似的以國家為債務人的金融債券可以不用交稅。
(4)信託稅務擴展閱讀:
一般金融利息的交稅情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主要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二、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三、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⑤ 如何利用信託實現避稅
在資產保護方面,醫生、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版信託非常適權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權計劃、保險計劃的解決方案。
近些年,離岸信託也被影子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廣泛使用。信託在金融產品設計、結構性金融、資本運作、轉移風險、表外融資等業務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⑥ 信託稅制的改革方向
(一)信託課稅的原則
借鑒目前西方國家的做法,我國信託業課稅應該堅持下面四個基本原則:
1.受益人納稅原則。
根據我國在對信託收益徵收所得稅方 酊主要有五種方案:一是對受益人課稅,對信託本身不課稅;二是對受益人免稅,對信託本身課稅; 三是對受益人和信託本身同時課稅,但對信託本身已課征的稅收,在對受益人課稅時予以抵減:四是對受益人和信託本身同時課稅,但降低稅 率:五是開征利得稅。從根本上說,前四種方案在不同程度上都體現了信託導管原理。具體而言,第二種方案有悖於收益課稅原理,從未採用過;第三四種方案將信託本身視為納稅主體,並且都出現在英美等國中,因為英美等國的信託大都已經發展為大規模的基金;第四、五種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國的所得稅法,而且徵收管理復雜,稅務成本較高, 不具有操作性。因而,我國的信託稅收制度,應當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進行課稅。
2.稅負無增減原則。
根據信託導管原理,信託只是受益人實現一定目的的管道,因而受益人通過管道進行的任何經營活動的稅負,應當不高於受益人親自進 行該經營活動所承擔的稅負。以不動產信託契稅為例,受託人從委託人處取得信託財產(不動產),管理一定期限後出售給第三人,將全部租賃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受益人。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從委託人處轉移 至受託人處再轉移至第三人的契稅稅負,應當不高於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從委託人處直接轉移到第三人處所應承擔的契稅稅負。相反,在另外的案例中,如果受託人經營管理信託財產,取得收益,被課征了一次所得稅,其後,信託收益被分配到受益人手中,此時受益人又要就此所得繳納所得稅,這就違反了稅負無增減原則。這項原則目前已為大部分國家所接受。
3.發生主義課稅原則。
根據信託導管原理,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即視為是受益人取得了該財產。因而,受託人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時發生應稅項目,應視同受益人親自運用該信託財產時發生的應稅項目。受益人應當在應稅項目發生時就發生納稅義務,所需稅金直接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扣劃。在所得稅中,受託人管理下的信託財產發生了信託收益,即使在收益發生年度並未實際分配該收益,受益人也應當將該年度的信託收益並入受益人的當年所得額中,依照所得稅法進行納稅。
4.公益信託的稅收優惠原則。
根據信託導管原理,委託人向公益信託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應視為委託人已經將相應財產實際捐助給了公益項目或團體,因而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應當從委託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雖然是信託公司,但信託公司經營公益信託財產時,應當享有公益團體所應享有的各項稅收優惠。以發展科教衛生、保護生態環境和救災濟困等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國家和社會政策要實現的特殊目的。我國《信託法》第61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在制定信託稅制時,也應考慮到公益信託的特殊性,可以通過一定的稅收減免政策,擴大信託利益,從而鼓勵當事人熱心投資於公益事業。
(二)信託稅制的框架
我國稅法目前還尚未明確的針對信託行為做出規定,但是對信託行為具有實質性的稅收處理規定卻散見於各相關稅種或是補充通知之中。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來,西方國家的信託稅收制度幾乎涉及到所有稅種和信託業務的所有環節,但一般不單獨設立信託稅稅種,有關信託的征稅規定均分散於各個稅種的法律規定中。信託從設立到終止須經歷信託設立、信託存續和信託終止三個環節,各國一般在信託設立環節徵收資本利得稅;在信託存續環節對信託財產收入徵收流轉稅、所得稅,對信託報酬徵收所得稅;在信託終止環節徵收所得稅、遺產稅等稅種。此外,外國稅制一般對公益信託予以減稅或免稅(安體富、李青雲,2004)。因此,建立新的信託稅制框架應當建立在我國目前的信託稅制地基礎上,按照上述幾種原則來設計。
1.營業稅、增值稅及其附加。
信託設立時,若信託財產為營業稅應稅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時,信託委託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應稅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如果信託文件規定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的,免徵營業稅。若信託財產為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則由委託人按照應稅貨物的市場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
信託存續期間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經營活動,與其他非信託業務活動沒有實質區別,應按照現行稅制規定繳納各項稅款,並在信託收益中進行單獨核算和扣除,由受益人或委託人最終承擔稅款。如受託人如果用信託資金買賣股票、債券等,就應該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房產稅;如果受託人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受託人在信託存續過程中獲得的信託報酬作為經營收入,由受託人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
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轉移,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並不構成銷售,無須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如果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在信託終止環節,應稅貨物由受託人轉移給受益人當然也不構成銷售,考慮到增值稅抵扣機制的完整性,可在受益人銷售這些應稅貨物環節再計繳增值稅(及其附加),受託人持有待抵的增值稅進項稅款可以在受益人銷項稅款中抵扣。
2.所得稅。
信託設立時,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或組織,並且信託財產是增值稅應稅貨物、營業稅應稅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麼委託人需要將信託財產轉讓視同銷售產生的應稅收入並入企業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信託存續期間內,受託人對於自身經營收入帶來的應稅所得負有內企業所得稅的義務。此外,為避免受託人、受益人就同一筆收益重 稅致納所得稅,還應規定受託人負有就信託收益單獨核算繳納企業所 收兌的義務,分配給受益人的為稅後信託凈收益。
信託終止或信託收益分配時,受益人從受託人處分回信託收益,如 乏益人為企業、組織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受益人可比照目前投資蠱企業所得稅抵免的操作辦法就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所得稅進行稅前地面。如果受益人為個人,則受益人可就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所得稅與信託收益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差額抵減自身當期或以後的應納個斤得稅。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企業所得稅低於受益人應納個人所兌的,由受益人補繳稅款差額。
3.其他稅收。
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受託人應當就設立的信託合同繳納印花稅。信託財產為契稅應稅不動產,則在該環節免徵契稅。信託持續期間,如果信託財產為房產和地產,則由受託人按照有關剮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財產稅。如果受託人經營房地產,掃受託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受託人重新調整投資,由此產生的財專移行為,應當按照相應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⑦ 信託業如何應對增值稅新規
去年以來,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進一步明確。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優質室友都在這里了
廣告
在被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去嵌套的資管行業監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稅收政策文件包括《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及《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等應運而生,使得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確,彌補了以往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稅收漏洞。
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系列為文件的出台對於整個信託行業鏈條上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會帶來影響。需要注意的是,56號文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作為受該政策影響的各利益相關者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委託人/受益人
梳理信託計劃資產
投資信託產生的相關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委託人/受益人需要較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託計劃資產,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其相關收益是否應稅進行判定。
積極與管理人進行溝通
投資人在梳理完成投資資產的涉稅影響後,對於受增值稅影響的信託計劃資產需要予以關注。投資者應注意管理人對於信託合同條款的修訂,尤其是對於信託收益的相關條款,並與管理人進行積極溝通,維護自身的權益。
信託計劃管理人
法律文書梳理
梳理所有類別信託計劃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合同;全面梳理信託計劃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清單及溝通材料。
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56號文實施後,為保證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管理人需要就稅負承擔問題、計稅原則確認問題和涉稅資料交換問題與各方做好提前溝通。
新產品設計
營改增後,信託公司需要在產品設計過程中考慮增值稅因素,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如凈值型產品和固定收益回報產品)設計不同的稅負轉嫁方式。另外,對於多層嵌套的信託計劃,是否需要重新設計產品的投資結構以降低額外稅負可能也是信託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
梳理涉稅資產
全面分析、梳理信託產品所持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項目。部分較為特殊的資產收益安排,例如股權和收益權等權益的轉讓和回購、預期收益差額補足、對賭約定、收益互換等,其涉稅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應給予特別的關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託產品管理人需要對產品增值稅涉稅會計科目進行梳理,制定會計科目設置、調整方案;梳理增值稅會計處理流程、記賬方式;制定價稅分離方案,修訂估值操作手冊。
系統改造
信託公司需對內部系統架構和數據進行評估,識別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確內部系統信息傳遞流程、連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統改造以及測試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確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時切換到改造後的系統,在時間上較為緊迫,在此也建議系統的開發改造工作盡早開展。
就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由於在目前的增值稅框架下,還有許多政策待明確的事項。這不僅使得管理人在系統落地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建議在梳理資產後,就相關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降低自身的合規風險。
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落地
中介機構作為有著豐富行業經驗的第三方,能夠幫助企業進行增值稅落地的全流程項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書審閱、涉稅投資行為分析、會計核算方案建議、系統改造分析、新政策崗位設置及人員培訓等全方位協助和支持,幫助企業順利完成增值稅改革的落地執行工作。
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對於信託業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這無疑給信託業帶來很大的挑戰,信託業應抓住時機,全力做好應對,積極籌劃,迎接挑戰
⑧ 信託計劃份額收入如何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內他居民企業容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因此,甲企業通過信託公司購買信託產品的投資收益不屬於免稅收入范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甲企業參與設立信託計劃,向子公司提供融資的行為屬於債權性投資,其取得的信託計劃分紅收入應按利息收入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其轉讓信託計劃份額按轉讓財產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⑨ 信託公司貸款 取得收益 涉及哪些稅費
關於印花稅政策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關於營業稅政策
(1)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
(2)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3)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已經失效。)
關於所得稅政策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發起機構與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3)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在對信託項目收益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5)受託機構和證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向其信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託項目的全部財務信息以及向機構投資者分配收益的詳細信息。
(6)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受託機構處置發起機構委託管理的信貸資產時,屬於本通知未盡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從1998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布了若干政策,現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
1.關於印花稅政策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統一規定繳納印花稅。
2.關於營業稅政策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3.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4.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
⑩ 個人購買信託如何繳稅
目前個人購買來信託是不交源稅的,目前我國對信託產品本身收益暫無征稅規定,而是按照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信託活動進行稅務監管,並未考慮信託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具體表現為信託資產轉移時按照「產權轉移」徵收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則沒有具體的規定。
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的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所採取的投資人的個人報稅制度中,信託公司是不會代收代繳投資者的稅款的。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