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投資理財被詐騙十多萬,數額巨大,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涉嫌詐騙罪應當立案偵查。如果不是詐騙,就屬於民事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
㈡ 理財是不是都是騙局
不一定是:但要注意這幾種騙局:(一)「公安防護」類
近日,家住錫山區的劉女士報警,稱其於5月21日接到一個自稱是通信局的電話,對方告知其曾在北京某移動營業廳辦理的電話卡涉案,並稱接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要將其的銀行卡凍結。
隨後,電話又轉接到自稱是北京延慶公安局,對方讓其添加了一個QQ號,並發了一張警官證照片給劉女士,讓其點開對方提供的所謂「最高人民檢察院」網頁鏈接下載一個「公安防護」的APP。不知有詐的劉女士按對方要求先後從四張信用卡以及支付寶借唄套現等方式轉入該APP約22萬元。不久,劉女士發現被騙,於是報警。
(二)投資薦股類APP
今年4月,家住梁溪區的張女士使用手機上網時無意點開一個叫紅星杯賭王爭霸賽的頁面,內有老師講課,稱比賽結束後可購買強勢股票。隨後,一自稱「管理員」的網友加張女士微信並發了一個「紅賽牛」的股票APP投資軟體讓其注冊軟體賬戶。於是,張女士通過手機銀行先後向對方提供的賬號轉了27.5萬元購買所謂的「牛股」。然而,張女士不久後發現買的對方推薦的股票都虧錢,想把錢轉出來,對方則讓其等到6月10日再轉。6月10日,張女士發現該股票軟體打不開了,損失共計27.5萬元。
(三)投資虛擬貨幣類APP
今年5月底,家住梁溪區的周女士在一微信理財群里獲悉了投資比特幣的信息,並在群里「老師」指引下注冊了APP賬號然後開始投資,購買一手比特幣保證金是1000美元,以此類推,可買漲買跌,如果購買的比特幣行情與購買方向相同,就贏了,反之則輸了。至7月5日,周女士共「盈利」20餘萬元。7月6日,周女士發現無法登陸平台,經咨詢「客服」告知其本金和盈利都爆倉了,周女士損失共計73萬元。
(四)網路貸款類APP
6月13日,家住梁溪區的朱先生在家中接到一自稱「某氧氣貸」網路平台工作人員電話,問其是否有資金需求。隨後,朱先生添加對方微信,並按對方提供的網址下載了「某氧氣貸」APP操作申請貸款。期間,對方以需要交保證金、手續費等理由讓朱先生轉賬8.1萬余元到指定賬戶,但一直未放貸款。不久,朱先生發現上當遂立即報警,損失共計8.1萬余元。
(五)游戲博彩類APP
近日,江陰市民季先生來到華士派出所報警,稱一微信好友在4月初向其推薦了一個名為「恩佐娛樂」的網站,並號稱該平台是大平台,信譽好,回報效益高。隨後其又向季先生發送了一個網頁鏈接,並讓其下載該APP。截至5月中旬,季先生通過自己銀行卡向該平台共注入88萬元,雖期間提現17萬余元,但隨後發現平台無法登陸,損失共計70萬余元。
㈢ 以投資理財為名詐騙1千多萬該判多少年,錢還能要的回
詐騙一千萬元,已達到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標准,依法是十年以上的量刑。具體量刑情況請查詢犯罪地的標准。
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㈣ 理財被騙了
一定要記得及時保留所有的相關憑證以及轉賬憑證,是可以追回駁回的,方法可以私我。
㈤ 理財詐騙,我該怎麼做!
作為投資者,一旦發現被欺詐,維權方式無外乎有三種:民事起訴、刑事報案、行政舉報。鑒於互聯網投資領域的行政管理不健全,存在多頭管理、互相推諉的現象,所以行政舉報效果較差。故投資者宜選擇民事起訴或刑事報案。
對於民事起訴,首先,要在不打草驚蛇的前提下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完整保留所有交易對賬單、日報表、月報表等數據。對於要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進行公證取證。其次,要及時調取網銀出入金記錄,准確計算損失金額。最後,本律師認為,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及早民事起訴,及時對平台資金進行財產保全,此種方式可最大限度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對於刑事報案,由於互聯網投資領域的欺詐案件通常涉及范圍廣、人數眾多,公安機關往往「望而生畏」,於是很多投資者報案無門。即使報案成功,也會因為各地對此類案件的定性差異較大。還有一部分將此類案件定性為「詐騙罪」,但是通過刑事手段追贓、返贓周期較長,一般無法足額追贓,投資者能夠挽回的損失有限。
㈥ 在所有理財平台中,有沒有詐騙的如有舉出幾個來說明。
理財平台,它只是一個工具。一個平台是不是詐騙,要看這個平台的人是內怎麼做的,人是一切的容核心,如果一個好的平台,交給沒有道德底線的人去做,那麼這個平台,就會變成一個垃圾平台。就會出現詐騙,欺詐等等,怎麼去辨別,是一個好平台,還是一個壞平台呢?從它給的你的投資回報率入手,看是不是符合這個投資產品的回報率,比如說,貨幣基金的回報率是2%到4%。如果有一個人,告訴你,貨幣基金的回報率是,8%到9%。那麼這個人就是個騙子。如果一個平台的創始人是個騙子的話,他這個平台也就是個騙子。比如說現在,很多p2p理財,承諾高的回報率來吸引你去投資,最後變成龐氏騙局。如果你有一般的經濟常識,就不會被欺騙。壞的平台一定是詐騙,好的平台也有及個別的不務正業的業務員,藉助平台去詐騙
㈦ 我被一家理財公司騙了被查封,現立案為非法集資以一年半了,還沒有信息該怎麼辦呀
一方面國家、警方已經介入,立案,那就要用法律的手段,盡量追回錢財。咱個人木有能力回去追答查。
另一方面,自己也不要太捉急了,不然急出病來,更不劃算了。
事情已經出了,百姓無能為力,都在求助政府警方。希望國家能在百姓最危急的時刻,伸張正義。緝拿這些吸人血的騙子,還百姓們本錢、還百姓們幸福生活。
目前這些事情已經轟動了國內外,要相信國家警方他們不會置百姓們的危難而不顧。國家肯定會下大力量,為百姓們討回公道。
這件事,百姓們始終盼望著、國際社會也在始終關注著。放心,如今那麼多大老虎都被警方從國外緝拿歸國,立案伏法,那這些小老虎又能蹦噠幾天呢?...
所以,要相信我們祖國、相信我們的政府有能力,終有一天會給百姓們一個滿意的交代!...
㈧ 理財詐騙案 金額低於100萬 經偵大隊暫不立案偵查
詐騙案經偵大隊最低3000——10000元以上可以立案。這是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標准。你可以直接收集證據去法院告他,到時候會有變賣不動產賠償給你的,到時能不能賠償全部的損失就得靠運氣了。
公安機關不立案,你還有幾種途徑可選擇,一是要求檢察院監督,二是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偵報案,立案的材料及流程案件流程大致如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
2、報案需要准備一系列的報案材料,警察審核以後符合立案條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後公安機關便進行偵查以確定事實和收集證據;
4、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便會將案件移交檢察院;
5、檢察院受到材料後會審查起訴,經審查若構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詐騙罪法定構成要件不滿足或證據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訴,若初步認為構成犯罪變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6、提起公訴後,最後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8)大好河山理財是詐騙嗎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