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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票據融資

發布時間:2021-04-22 12:27:27

1. 杭州非法票據案對其他企業部門的影響有哪些

滬上「包裝戶」的集體關門謝客,導火線是百里外的杭州破獲涉案金額900億的非法票據貼現案,案件中落網的窩點「大頭」是一家名為「潤銀」的「投資管理」公司。 本報從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公共關系處獲得的消息稱,杭州公安7月10日對31個票據貼現窩點統一行動,共抓獲涉案人員254餘人,凍結涉案賬戶4個、資金1.6億余元,查扣用於貼現的承兌匯票107份、票面金額9.4億余元以及大量用於開展非法票據貼現業務的賬冊資料等憑證,初步核查涉案非法經營額達900餘億元。 坊間有消息稱,此次的打擊重點正是潤銀,因警方在數月前偵辦一起金融詐騙案的過程中就已經發現互聯網上招攬非法銀票貼現信息,從而盯上了潤銀。 本報另從當地某接觸過潤銀的人士處獲悉,杭州警方整個行動中凍結的資金絕大部分都是潤銀的,此外還有一批作案用銀票復印件、公章。他透露,潤銀老闆林崗「歐洲杯」期間人在歐洲,剛回杭州召集公司高管開會當日就被逮個正著,一起被抓的高管有45名。 而讓上海整個地下票據行業皆人心惶惶的是,潤銀的總部並非設在杭州,而是上海。潤銀在杭州只有財務部、業務部和同業部,上海才是中心,北京、南京、深圳均有分公司。 據浙江媒體披露,當地經偵在6月已查清,潤銀在蕭山的獨立部門從2007年就開始經營銀票貼現業務,最近該公司每天非法貼現金額在3億元至5億元。 該媒體並稱,單是潤銀一家的非法票據業務涉案金額就有800多億元。「一旦對這批涉案票據追究起來,會有更多窩點、各家銀行蹚進渾水,上海肯定有不少。」上述人士稱。 規范?洗牌? 對於地下票據交易市場的危害,杭州警方表示,部分人反復循環開票、倒買倒賣、貼現賺取息差,導致銀行存、貸規模被無限放大,使政府和監管部門對金融形勢造成誤判,不利於政府的宏觀調控手段的運用,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對經濟和社會安全穩定構成嚴重威脅。 然而,上述接近潤銀的人士卻表示,落網的林崗實際已經有逐步向規范操作靠攏的意圖。事實上,在民間金融的很多領域,出現了不少公司從灰色地帶起家,做大後逐漸規范「洗白」。 另據某銀行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票據營業部研究人士向本報表示,監管打擊灰色票據的方式有待商榷。他認為,那些「偽造」(票據本身是假的)、「變造」(票據內容塗改)票據者應以嚴打,但僅是幫助中小企業虛構貿易背景者,懲治力度可酌情減輕。 在他看來,監管不宜以管理信貸的思路來管理貨幣市場。既然票據在實際簽發中已經被默認為信貸,那未經承兌的變現實際是進入二級市場,而浙江的中小企業也已經適應了「光貼」融資方式。 杭州警方表示,《刑法修正案(七)》對此類「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規定」已作了規定,因此可依法對非法從事承兌匯票貼現的行為予以嚴打。 快報:杭州票據案最新進展 繼8月17日,檢察院表示因證據不足,撤銷公安機關對杭州900億票據案的正式起訴後,包括杭州公安機關在內的各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進一步收集了相關證據,並在本月29日前陸續向檢察院再次提出上訴,此次上訴有效期達2個月。 截至目前,百融網暫未獲悉檢察院方面有關此案件的任何回應。對於檢察院的後續回應以及案件的進一步消息,中國百姓金融網將密切進行追蹤報道。

滿意請採納

2. 違法融資屬於什麼犯罪

違法融資行為,涉嫌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刑法》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 民間融資合法嗎個人可以從事嗎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版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
1、民間借貸
這是最常見的民間融資形式,所以一般都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大肆借錢不還或者揮霍,或者明知道自己沒有能力還款大量借款,這都是屬於帶有詐騙性質。如果你要對外借錢,要注意盡量讓對方提供擔保。同時,也不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民間票據融資
這種融資方式主要是民營企業較多,但是因為涉及比較專業,風險也很高,需要特別注意。
3、民間有價證券融資
比如存單、債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於抵押、質押貸款,部分借貸人之間還要收取一定的差額利息或手續費。
4、社會集資
比如說民間比較常見的標會(性質不好界定)、企業內部集資等形式,但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資問題。
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要求你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一定要防範刑事責任風險,沒有刑事責任一切都好說。不管你選擇哪一種方式,都不要越過法律的底線。

4. 理財公司非法融資屬於金融詐騙嗎

非法融資本就不屬於金融詐騙,這是兩個概念。

一、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於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於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並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並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徵來加以識別。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准》」)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刑法規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金融詐騙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同上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同上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同上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5. 農行爆發 38 億元票據窩案,作案人員是怎麼操作的

您好!
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2名員工已被立案調查,原因是涉嫌非法套取38億元票據,同時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據進行回購資金,且未建立台賬,回購款其中相當部分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而由於股價下跌,出現巨額資金缺口無法兌付。由於涉及金額巨大,公安部和銀監會已將該案件上報國務院。
據了解,案件的大致脈絡是,農行北分與某銀行進行一筆銀行承兌匯票(下稱銀票)轉貼現業務,在回購到期前,銀本票應存放在農行北分的保險櫃里,不得轉出。但實際情況是,銀本票在回購到期前,就被某重慶票據中介提前取出,與另外一家銀行進行了回購貼現交易,而資金並未回到農行北分的賬上,而是非法進入了股市。"農行北分保險櫃中原來封包入庫保存的票據則被換成報紙。"一位接近農行北分的人士對此證實。
《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某國有大行出現38億元巨額票據事件,某票據中介機構以「一票多賣」的方式從銀行內套取資金。該事件在票據市場颳起一輪風暴,導致票據利率大幅上漲。
近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對票據市場普遍存在的問題都予以風險提示。文件發出後,多家大行進行緊急自查,暫停部分票據業務操作,對市場造成不小的流動性壓力。
分析指出,票據是中小銀行融資的主要工具之一,如果大行對票據業務風險管控更加嚴格,可能一定程度上削弱想小銀行利用票據融資的能力,進而加劇中小銀行的資金緊張。此外,如果票據利率持續上升超過債券利率,則又變成對銀行更有吸引力的資產,進而壓縮銀行對債券的需求。
《21世紀經濟報道》稱,涉事銀行存放在庫中的票據在到期前被中介轉賣給了另外一家銀行。到期後錢並沒有到賬,並且庫中的票據被換成了報紙。不過,這一細節並未得到相關部門核實。
流動性風暴
在春節前後市場資金短缺的背景下,此次「票據風暴」也進一步加劇了市場的流動性緊張。華創證券分析師屈慶、齊晟、吉靈浩表示,近期票據利率也出現了快速反彈,值得關注。從數據上,票據利率的反彈既有資金緊張的影響,也可能和近期大行加大對票據業務風險管控有關。
1月20日,票據直貼市場屢次漲價,漲幅超30個基點,轉貼市場亦大漲30基點左右。《21世紀經濟報道》稱,多家大行總行對票據業務作出風險提示,暫停了對部分機構的票據業務。
華創證券指出,票據是中小銀行融資的主要工具之一,如果大行對票據業務風險管控更加嚴格,可能一定程度上削弱想小銀行利用票據融資的能力,進而加劇中小銀行的資金緊張。此外,如果票據利率持續上升超過債券利率,則又變成對銀行更有吸引力的資產,進而壓縮銀行對債券的需求。
票據類理財產品也受到了沖擊,年化最高收益達到7%,遠高於新發的銀行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據《南方都市報》,浙商銀行負責票據業務的管理人士表示,銀監會《通知》對包括互聯網平台在內的票據中介機構的影響更大。
流動性缺口
盡管市場對降准呼聲越來越高,但央行近期更多採用公開市場操作的方式來熨平資金面,預期中的降准幾度延後。
近日,央行通過MLF、SLO、逆回購等政策工具連續向市場投放流動性超過萬億。今天早些時候,央行剛剛向市場投放4000億逆回購操作。本周累計凈投放4750億元,為三年來最大規模,上周凈投放規模為400億元,周凈投放環比增10倍。
不過這些還遠遠不夠。華創測算稱,當前短期資金缺口規模約在2萬億左右。國信固收董德志團隊則預計,補充規模需要達到2.4萬億附近,目前截止春節前合計公開市場操作次數為5次,每次需要至少5000億28天期品種來補充。

6. 應收票據貼現是融資行為嗎

是的。

票據融資,是指票據持有人在資金不足時,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銀版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權現利息後將余額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是企業為加快資金周轉促進商品交易而向銀行提出的金融需求。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銀行所有,貼現銀行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

票據貼現指資金的需求者,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或短期債券向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或貼現公司(融資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或短期債券,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後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

(6)非法票據融資擴展閱讀

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

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並提供復印件或其它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7. 歷史上票據大案都有哪些

農行逾39億票據被偷天換日,震驚了監管層,但讓市場人士更擔心的是,這些被盜取的票據是否重新貼現抑或被打包成互聯網金融產品賣給了普通投資者,套現進入了股票市場。
「太陽底下無新事,類似手法早已有之。」對於農行案件,上海一監管層人士感嘆。更大的隱憂是,與此前票據詐騙資金大多用於放貸不同,此次套取的資金是否流入股市成為監管最大隱憂:如果票據貼現資金高杠桿流入股市,可能真的血本無歸,而流入股市的規模到底有多大,又基本無從統計。
中國農業銀行1月22日晚間發布公告,近日,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票據買入返售業務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經核查,涉及風險金額為39.15億元。此前的報道提及,這些票據被換成報紙存在了銀行保險箱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數據,截止2015年12月底,金融機構的票據融資規模是45838.17億元,占各項貸款的5%左右,較2014年底的29232.99億元,增加了16600多億元。
而杭州一票據中介人士則認為,真實的民間票據交易規模可能是央行數據的10倍以上,銀行票據在票據中介手中可能層層快速倒手,傳統的票據中介可能是賺票據貼現的差價,非法的做法則是套取資金放放高利貸抑或進入股市。
正規中介也希望市場良性循環
所謂票據業務,目前使用較多的是銀行承兌匯票,實質是一種貸款業務。如A企業需要購買B企業的貨物,但資金不夠,就可通過到銀行存保證金的方式,要求銀行開具承兌匯票付款給B企業。承兌匯票最長期限為6個月。在這其中,B企業可能不希望到6個月後才拿到錢,就可到銀行或者第三方機構貼現,提前拿到錢。由此衍生開,票據可能多次轉手,變成一種融資工具。
而票據中介,則是在銀行之間從事期限錯配、貼現等業務公司的俗稱。
對於目前風險事件爆發,所有銀行驟然收緊票據業務,讓正規中介日子也不好過。
上述杭州中介就提到,農行這樣的風險事件越早爆發越好,有助於加大違法成本,使得市場良性循環。正規的做法可以用自有資金收票或買斷,大一點的中介可以做資金錯配,跟銀行配合,風險大,收益也大。小的中介就從企業收票,賣給銀行或者同行,當天進出賺差價。
但是更令人擔心的是票據資金進入股市。
據中信建投證銀行業分析師券楊榮分析,通過票據貼現余額與上證指數的對比,兩者間有強烈的正相關性,如2010年-2011年票據下滑幅度相對較大,是由於限貸令對貸款總額的限制。
楊榮表示,由於票據融資期限較短,投資資產流動性通常較強。一旦預計監管收緊,這些資產就可能會提前出售。在此情景下,相關違規資金就可能及早平倉脫身或提前賣出相關資產,以收回現金,確保票據融資資金鏈不斷。因此,股市、債市可能面臨短期資金外流。
對此,另一票據中介告訴澎湃新聞,2015年確有不少票據融資資金作為場外配資資金進入股市,杠桿最高者甚至達到1:15,配股指的杠桿甚至可能更高(比如10倍資金杠桿,加上期貨本身的幾倍杠桿)。股市內現在尚有後一批進入市場的資金。
也就是說,如果銀行全面收緊了票據融資,可能會給股市帶來蝴蝶效應。
歷史上票據大案並不少
農行此次涉案規模達39.15億元,被媒體稱之為最大案件之一,但據公開資料,就在前幾年大案並不少。
比如:2010年齊魯銀行票據詐騙案涉案金額101億元,牽涉多家銀行及多個國企高管,全案共形成1883本案卷,為司法史上罕見。並導致齊魯銀行董事長、行長、監事長三把手同時被罷免,這在中國銀行業史上都不多見。
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曝出是在2010年12月6日,當時齊魯銀行在受理業務咨詢過程中發現一存款單位所持」存款證實書系偽造引發的案件。
本案的主角劉濟源涉嫌貸款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和詐騙罪,涉案金額101億元,其中涉嫌詐騙銀行100億元,涉嫌詐騙企業1.3億元。
「案件的基本原理是:該業務經理與劉濟源勾結開具了有瑕疵的存單,將該存單抵押貸款,貸款獲得的現金再去存款,循環往復,以此做大存貸款規模。」知情人士介紹,而初始入庫的存單可能真實,後經出庫再入庫的存單就有很大水分。這種手法可以方便銀行製造業績,大規模且長期的操作,必然有銀行高層的默許。
最終,劉濟源的資金鏈陷入緊張,成為拆東牆補西牆的資本游戲。在定期存款到期、後續資金未跟上時,劉濟源不得不四處協調展期,勉力維持。2010年12月6日,齊魯銀行在受理業務過程中發現一存款單位所持「存款證實書」系偽造之後報警,這個騙局終於敗露。
該案涉案方法同北農行十分類似。
如果你以為101億已經是天文數字,更有2012年900億的蕭山「5·14」 票據大案,金額沖破天際,該案是民間票據業務風險的一次引爆,被稱為地下「票據經紀」行業的一次洗牌。
一家名為潤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蕭山企業,它僅僅靠著「一票」生意,非法大肆倒買倒賣「承兌匯票」,賺得盆滿缽滿。根據警方初步核查,這些窩點總計非法經營額達900餘億元,為近年來發現的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票據貼現案。
這種所謂的票據中介公司,非法從事沒有真實貿易的融資性票據流轉業務。他們將各種渠道低價收購的票據安到一個「有名無實」的空殼企業頭上,偽造貿易合同,開具虛假發票,製造出相互貿易的假象,以迎合銀行合規審查,再從該企業賬上周轉獲得貼現資金,牟取差價,形成事實性的支付結算中介。

8. 公司涉及非法融資,行政人資需承擔什麼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9. 收取加盟費算是非法融資嗎

收取加盟費不算非法融資。
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版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並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10. 中企智融票據理財是非法集資嗎

看這個平台是不是非法融資?你只好去到銀保監會查詢一下備案記錄,如果沒有備案的話,肯定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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