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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合同詐騙

發布時間:2021-04-22 17:56:40

A. 涉眾型合同詐騙 算不算非法集資 集資詐騙

晶我是希我來了!!!!!!!!!!公安部公布涉眾型經濟犯罪9個典型案例1、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公司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間,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以其下屬企業東華生態養殖有限公司發展養殖螞蟻為名,承諾35%—60%不等的高額回報,通過在遼寧13個市(縣、區)設立的分公司和代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近30億元人民幣,除用於償還部分本金及高額利息近22億元外,有近8億元被用於揮霍性投資項目、廣告宣傳、企業慶典、贊助、償還個人貸款、借給個人或單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為:先以高額回報誘使群眾投資所謂的「養殖螞蟻」,並由設在當地的分公司向投資者提供一個指定的銀行賬戶,投資者將投資款存入該指定賬戶後,與該分公司簽訂《螞蟻購銷合同代授權委託書》,約定由該分公司代表投資者與東華養殖公司簽訂《螞蟻購銷合同書》及《獎勵蟻種投養人補充協議》。該合同期限為一年,約定由東華養殖公司向投資者出售一定數量的蟻種,經養殖後東華公司於一年內回收蟻干,並以獎金的形式付給養殖戶35%至60%的利息。自投資者購買蟻種之日起,每37天為一個周期,由東華養殖公司向投資者返還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為10個周期。2004年12月後,東華集團資金鏈斷裂,陸續停止向養殖戶返款付息,各地養殖戶紛紛圍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並到公安機關報案。2005年12月,營口市公安局對此案偵查終結。2006年5月,營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該案起訴至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資詐騙、非法經營案2004年3月,潘某、韓某通過中介公司,在美國成立必得利財金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設立事處,並以西安現代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現代新農業」)即將在海外上市為名,向公眾非法出售現代新農業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與王某任股東的陝西唐宇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幫助其在海外上市,並代理注冊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資。6月,潘、韓二人通過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義在美國成立「王氏國際控股公司」(下簡稱「王氏公司」),並印製王氏公司股票1000張,採用撥打電話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對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韓成立上海曄利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設立銷售點,以銷售1萬股提成1.5萬元的經營方式,對外銷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葯業終止了與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韓二人通過私刻王氏公司印章並偽造王某簽名等手段,繼續製作王氏公司股票並對外銷售。在銷售王氏公司股票過程中,潘、韓等人故意隱瞞王氏公司、唐宇葯業、必得利公司的真實狀況,通過製作「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戰略投資人說明書」等虛假宣傳材料,誇大公司經營規模和業績,並以投資周期短、回報率高和承諾回購等為誘餌,誘騙投資者上當。此外,潘、韓二人還誘騙部分投資人將原先購買的現代新農業股票轉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發,共騙取252人購買王氏公司股票430餘萬股,涉案金額摺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韓二人佔有和揮霍。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對該案被告人作出了判決。3、深圳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2004年5月,福建、廣東、四川和重慶等地公安機關偵破深圳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鏢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經查,飛鏢公司於1997年12月1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800萬元人民幣。2000年至2004年間,該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番禺市、佛山市、東莞市、惠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重慶市等地設立分公司或事處,以「購機返租」的方式向群眾銷售飛鏢機,即客戶通過簽訂合同以每台3.6萬元人民幣(後提高到每台3.9萬元)的價格,向群眾銷售飛鏢機7400餘台,涉案金額約2.6億元人民幣。基本作案手法:飛鏢公司通過在各地設立的分公司或事處,向廣大群眾承諾,投資者購買飛鏢機後,返租給公司並由公司向酒吧等娛樂場所投放經營,每月可以獲得1200元回報,4年期滿後機器作廢,投資者最終可得5.76萬元,凈賺1.86萬元,年收益率達到11.92%。為達到蒙蔽客戶的目的,飛鏢公司每銷售一台飛鏢機都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2005年11月2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成某等10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4、河南安陽「8?12」集資詐騙案2006年8月,河南省安陽市公安局偵破一起涉案金額8000餘萬元的特大集資詐騙案。2005年11月以來,河南省幸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晉誠在傳銷失敗並被工商部門查處的情況下,為進一步斂聚資金,指使手下以開設專賣店、發展股民入股、定期高額返還紅利或提成等方式,騙取群眾資金。截至2006年7月,幸福公司非法集資數額高達8000餘萬元,加盟店166個,受騙群眾達2萬餘人,遍及全國5個省、1個直轄市及河南省內11個省轄市。5、福建巨額假保單詐騙案2006年4月以來,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相繼發生利用假保單進行詐騙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偽造的保險公司保單、發票及印章,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其中,福州陳某合同詐騙案以及泉州林某、楊某合同詐騙案的涉案金額高達838萬余元。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利用任福建某保險代理公司福州地區經理之便,以偽造的保單和印章,先後與13名投保人簽訂了15份「團體年金保險」合同,涉案金額達38萬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楊某利用任某保險公司泉州鯉城支公司業務員之便,以偽造的保單、發票和印章,與投保人簽訂了38份保險合同,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餘萬元保險金後攜款潛逃。6、西安重陽生物科技公司集資詐騙案2005年7月,廣東省公安機關偵破了西安重陽生物科技公司集資詐騙案。該案犯罪嫌疑人稱自己擁有西安重陽公司450萬股名為「重陽生物」的股權,招聘一批專門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以傳銷的手法,騙取廣州地區群眾認購並不真實存在的股權。被騙對象多為離退休老年人,人數達900多人,涉案金額1500萬元。基本作案手法為:一是讓業務員到群眾聚集較多的地方派發宣傳資料,邀請群眾到公司事處收看西安重陽公司的宣傳光碟;二是召集群眾開免費茶話會,在會上吹噓公司的實力和經營狀況及發展前景,免費組織投資超過3萬股的投資人到西安重陽公司考察旅遊;三是負責銷售股權的副總經理積極發展下線業務經理,業務經理再發展下線業務員,他們的銷售報酬收入主要是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提取率為22%—50%,並在公司事處的當天銷售收入里當場瓜分提成款;四是對早期認購了股權的群眾採取分紅送股的手段為誘餌,鼓動群眾加大投資金額,並且教唆他們介紹新的投資人購買股權,而分紅送股的費用是利用後期投資人所購股權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五是對投資群眾宣稱,該股權很快可以在國內和美國上市,回報豐厚,誘使群眾相互介紹購買股權,擴大銷售網路。7、海南錦綉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2006年3月,海南省公安機關偵破了錦綉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1999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海南省建立了約600畝的仙人掌種苗栽培基地,並於2000年4月注冊成立「海南錦綉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此後,該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進行虛假宣傳,欺騙群眾與之簽訂仙人掌種植和收購合同,承諾群眾在購買其仙人掌種苗並種植成熟後,由該公司負責高價收購。但在收取種植戶的種苗款後,卻拒不履行收購義務,致使2866戶種植戶受害,涉案金額高達5800餘萬元,造成44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無法挽回。為誘使的群眾上當,該公司採取了多種欺騙手段。一是先部分履行合同,製造如實履約的假相;二是在實際出資只有700萬元的情況下,變更公司登記,虛增公司注冊資本至1000萬元;三是巧取、編造一些榮譽稱號,騙取群眾信任。8、美中融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近日,天津公安機關對美中融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其負責人代某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罪進行了立案偵查。經查,代某等人未經國家批准,非法銷售西安金園汽車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涉案金額122萬元,涉及受害人36名。9、吉林亨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網路炒匯案近日,吉林省公安機關偵破吉林亨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網路炒匯案。自2005年11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香港亨達投資公司和紐西蘭亨達投資公司國內東北地區代理名義招攬客戶,幫助或代表客戶進行網路炒匯,並將總計3170萬元人民幣客戶資金匯往境外關聯公司炒匯。答案補充沒人回答記得給我個最佳哈哈哈哈答案補充快給最佳

B. 中碩融資擔保和其下控股公司合同詐騙,轉移財產

張磊老賴就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子,大家睜大眼睛,千萬不要跟他再合作了

C. 偽造應收賬款騙取保理融資款是合同詐騙犯罪還是詐騙

偽造應收款債權騙取保理商融資構成詐騙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D. 上海警方成功破獲一起特大合同詐騙案,此案到底咋回事

這件事給人們提了個醒,不要相信不明人員給許下的巨大承諾,畫出的大餡餅,人人都想發財,世界上哪有那麼多不勞而獲的好事呢?即使有,砸到你身上概率也不多。還是老老實實通過工作,得到回報安心。

E. 民間借貸詐騙是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民間借貸詐騙是詐騙還是合同詐騙,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兩者區別是回:
一是目的不同。民事答欺詐行為的當事人採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後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並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只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直接非法佔有對方財物。合同詐騙是以直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故意,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利益。
二是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在行為方式上,合同詐騙罪都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表現為不作為。合同詐騙構成犯罪的要由刑法來調整,而民事欺詐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來調整。
三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民事欺詐行為中往往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一定的實際行動。
四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會冒充合法身份,民事欺詐行為人一般無須假冒合法身份。

F. 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是否包括民間借貸合同

1、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是否包括民間借貸合同。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G. 中國現在融資詐騙這么厲害,公檢法不管!公安局不管!合同詐騙明明可以判刑為什麼沒有人過問中國現在

你親自去一趟,寫的信並不是不管,有可能他們沒有收到,自己去一次好些,而且,你父母簽的欠條是不成立不合法的,在不明情況或被強制性脅迫所簽的合同丶合約都是無效的

H. 到底是「正常借款」還是「合同詐騙」

我有一個朋友,因經營不善造成虧損,欠下了一些債務。為了彌補這些虧損,盡快歸還借款,他就千方百計地賺錢,其採取的方法主要是去做生意,但據說也有不合適的做法,就是利用借款去澳門賭搏,想走捷徑,結果,事與願違,債務越來越多,最終被公安部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逮捕。 據說公安機關抓捕的原因是在借款時沒有說明真實的用途,屬於「隱瞞事實真相,非法佔有」。 律師,我有一個問題想不清楚,他的借款對象都是日常很要好的朋友,可以說是知根知底,且在借款時也寫了借條,聽說沒有約定具體的借款用途和還款日期,實際借款時間也不長,雖說沒有盡快歸還,但畢竟是借款呀(這是我的粗淺理解),為何會轉化成詐騙呢? 還有一點,我想請教劉律師,如果以購置財物為名,向親朋好友借款,後因出於盡快賺錢的目的而挪作賭資(去澳門賭博),這種做法我也認為欠妥,但是否因此可以認定其「隱瞞事實真相,非法佔有」而定合同詐騙罪呢? 弄清這個問題,很有指導意義,因為在民間,這樣的借貸現象是很普遍的,難道都以詐騙罪來處罰嗎?因此,希望師給予幫助。謝謝。

I. 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我是老闆安排的總經理,出事有什麼責任1、基本不參與銷售和財務工作,除

你好,如果公司涉嫌犯罪,公司總經理是有責任的,但具體的責任需要具體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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