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抄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民法通則》中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不存在足以影響自身行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實,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則該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護。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作為銀行金融的有效補充已逐漸成為民間金融的一種重要形式。
(二)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的定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向社會公眾大量募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故意;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暫時佔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佔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佔有);3、必須是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續,又不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不構成非法集資罪了,借多少錢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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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民間借貸與非法融資有什麼區別
一般來說,非法融資是指某人或者機構並無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但是通專過高利息,高回屬報等條件吸收非特定的公眾的存款(比如說有某一項目,然後上街發傳單說回報率多少,讓普通大眾來投資,或者通過某些特定的中介,向公眾集資)。
民間借貸只是個人或者機構之間的有抵押或者無抵押的借款行為,利息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
⑶ 民間高利貸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民間借貸是屬於互助性質的行為,通常屬於私人之間的單獨交往。雖然放貸者也從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並且最多隻能為銀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則不受法律的保護。而高利貸的放貸者則是以牟取暴利為其唯一的目的,放貸者把放貸當做一種商業行為,其行為發揮著銀行的職能,通常利息奇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銀行利息四倍。 2、規模不同 民間借貸的規模一般較小,其借貸對象一般只針對特定的個人和單位,並且放貸的次數較少。而高利貸則規模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多次發放貸款。為了正確區分高利貸與民事法律規范中的民間借貸,有法律界人士對高利貸定義如下:個人或者非金融機構以牟利為目的,利用非銀行借貸資金,通過約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貸給他人的行為。
⑷ 民間借貸和金融機構借款有什麼區別
您好,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入的長期款項。
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4)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⑸ 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
筆者曾遇到到過這樣一起借款合同糾紛:甲與乙是關系很好的朋友,二人達成口頭協議,甲向乙的公司出資20萬,乙保證到期返還股本並每年向甲分配紅利。收到上述款項後,乙的公司向甲出具收條一張,載明收到的錢為投資款。後由於公司經營困難,乙的公司無法兌現承諾,甲要求乙返還20萬,乙稱該筆款項為甲對公司的投資,拒絕返還。
上述案例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一類借貸糾紛,通常發生在關系較好的朋友、同學之間,各方在借貸初期並未對資金關系做出明確的約定。公司發展較好時,借款方會主張該資金為借款,僅願意歸還本金;公司困難時,借款方會主張該資金為投資,拒絕歸還本金。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是借款關系,那麼借出錢的一方到期後有權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有約定);如果是投資關系,那麼意味著利潤風險共但,投資人無權隨意要求撤回投資。
這種類型的案子在實踐中一般根據以下幾個原則來區分資金關系是借貸還是投資:
是否存在保底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在這種情況下,此種資金關系為借貸。
看公司章程以及是否履行了工商登記手續。若公司章程載明出資人為股東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則該資金關系為出資。
看公司日常運營及利潤分配。若公司日常運營中,投資人
行使股東權利,參與股東會或分取公司利潤,資金關系則為出資。
⑹ 高利貸與民間借貸有何區別 民間高利借貸
常見的高利貸也是民間借貸,只是利息較高而已。如果借貸的事實存在,本金當然要歸還,至於利息,目前法律明確保護的是最高年利率24%,也就是月息2分。對月息2—3分的,也不否認。對月息超過3分的部分,則不予保護,支付該部分高息的借款人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