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沈陽新出台的二手房交易政策
房產交易:沈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活躍房地產市場的若干意見2008年11月11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合理引導住房消費與住房開發建設,活躍房地產市場,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態勢,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活躍房地產市場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給予稅費優惠。
個人存量住房轉讓所涉及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暫緩徵收。
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按國家規定的1%收取;購買10000元/平方米以下住房繳納1.5%的契稅。
二、實行購房補貼。繼續執行市財政局、房產局聯合頒發的《關於辦理房交會期間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實行補助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沈財農稅〔2003〕408號)所規定的購房補貼政策。
個人購買商品房繳納專項維修基金,按現行標準的75%收取,交款時點為購房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前。
個人買賣存量普通住房交易手續費、個人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抵押(或預告)登記手續費、個人購買普通住房查檔證明費減半收取。
三、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職工單方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金額上限由15萬元上調至20萬元;職工夫妻雙方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金額上限由25萬元上調至40萬元。商品房貸款最長年限由25年延長到30年,存量房貸款最長年限由15年延長到20年。對男方年滿50周歲,女方年滿45周歲,連續繳存公積金3年以上(含3年),並繼續足額繳存公積金且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貸款年齡限制由男60周歲、女55周歲,調整為男65周歲、女60周歲。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購房總價款的20%。
對於已經繳存公積金且已經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在其再次購買住房時,可按有關政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並享受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政策。
四、鼓勵改善性購房。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我市標准(2008年購房執行2007年人均27.01平方米標准;2009年購房執行2008年人均標准)、為改善其住房條件而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滿18周歲以上子女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五、保護購房者利益。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的向社會承諾房價,開發企業要踐諾守信,接受輿論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並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六、實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化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政府採取貨幣補貼的方式,由其自行購買住房。購房者憑購房的有效憑證向政府申領補貼。具體辦法另行頒布。
七、做強房地產經濟。繼續舉辦輻射沈陽經濟區的四季房交會,充分發揮其品牌效應,打造市民選房、購房的便捷平台,為開發企業提供推介產品的商機,達到發展房地產經濟、惠及百姓的目的。
繼續做強縣域房地產市場。通過危舊房改造、村屯改造、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加速縣域房地產市場發展。農民購買達到一定標準的城鎮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可將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老人的戶口,遷移到房屋所在地。
八、鼓勵定價開發。鼓勵開發企業依法依規定向、定價開發建設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的商品住房。
九、採取凈地(期地)方式出讓土地。只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與區級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或原用地單位簽訂拆遷承包協議(或補償協議),在相關區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處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的前提下,可提前實施土地出讓。
十、改變單一的拍賣供地方式。對可用於開發的經營性用地,採取靈活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3種方式進行出讓。
十一、分塊出讓、分期付款、分割發證。對大面積地塊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實施分割出讓。對正在拆遷的項目,根據拆遷進度可採取分期付款、分割發證。
十二、適當降低滯納金收取比例。對土地已經成交且需年底之前交清地價款的,如在此前產生了滯納金,且不是由於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只要在2008年年底前交清全部地價款,滯納金可適當下調。
十三、適當降低出讓項目首付款比例。對土地成交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成交款首付比例由現行的50%調整為35%(不低於5000萬元)。土地成交額在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於成交日一次性付清。如有特殊情況,付款方式需報市土地價格評審委員會批准。(下轉2版)
(上接1版,)
十四、因地制宜,適當調整容積率。依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規劃條件。在區位不擋光的前提下,可適當提高容積率。
十五、科學合理定價。結合我市房地產實際供需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底價,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供需兩旺。
十六、減緩徵收部分稅負。對自開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核算、按季預繳、年度匯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土地契稅時,對配套費中的人防費、牆改基金和散裝水泥基金3項費用合計49元/平方米部分,不再徵收契稅。同時,土地契稅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執行。
對購買期地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延長房地產開發企業契稅繳稅時間。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但可在納稅義務發生日期90日後的次月15日內繳納稅款。
十七、堅持配套先行。進一步加大配套資金投入,對當年竣工入住需市政設施配套的,全部列入本年度小區配套計劃。同時,投入專項資金,對擬成片出讓的土地,先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
十八、加強金融扶持。鼓勵支持銀企對接,積極開展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集合信託、團購消費等業務,推進房地產信貸產品創新和擔保方式創新。指導相關企業通過股權質押等途徑多渠道融資,增加有效信貸投放。
積極推進房地產抵押權登記工作。房地產項目單位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未銷售的房屋即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手續;在建工程竣工並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將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十九、做好事權下放。明確土地出讓底價確定許可權。市本級土地出讓底價由市政府統一確定,各獨立操作區及三環以外土地,出讓底價由相關地區自行確定,但仍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統一出讓。
獨立操作區土地征地拆遷成本審核權下放給各區、開發區,由各區、開發區按有關規定核算拆遷成本和土地收益,相關要件備齊後,向市財政局申請返還土地成本和土地凈收益,市財政局按規定提取「三金」,並在一周內返還。
除城市總體規劃權、分區規劃和控詳規劃審批權外,獨立操作區具體項目規劃審批權下放給各區、開發區。
二十、強化招商服務。完善房地產項目規劃方案的儲備庫,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在具體工作中,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環保、文物等有關部門配合,在土地出讓之前,完成土地的地質災害危害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環評報告評估和文物勘探工作。
二十一、暫停或降低相關收費。暫停收取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暫停收取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年檢費;涉及房地產開發的考古勘探費、發掘費、人防工程拆遷補償費等1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現行標准減半收取;涉及房地產開發的經營性收費按最低標准收取。加強對涉及房地產開發的各項收費管理,嚴禁各種形式的搭車收費。
二十二、營造競爭環境。堅持促進房地產項目早落地、早開工、早建設、早使用的原則,探索打破行業壟斷的機制,切實做好與項目建設密切相關的供水、供氣、供電、供熱、消防、人防等基礎設施配套工作。
二十三、創新審批服務機制。本著精簡、高效原則,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審批業務全部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立健全集中辦公、並聯審批、缺席默認、限時審結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審批要件,創建一流的審批服務制度。發改、國土、規劃和環保等部門,在土地出讓前,要明確宗地的產業規劃、環境影響和土地規劃條件。在土地出讓後,依據出讓條件,簡化環保、國土、規劃項目審批內容,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凈地後的1個月內具備開工建設條件。
二十四、完善房地產市場預警機制。加強對房地產行業發展的戰略研究和市場走勢分析,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機制。同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積極引導和幫助企業提高競爭能力、抗風險能力和應對房地產市場變化的能力。
二十五、做好市場服務管理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市政府將加強對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影響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違規違紀行為,予以嚴肅處理。
本《意見》自11月1日起實施,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
附件:減半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
1.考古勘探費、發掘費
2.人防工程質量監督費
3.人防工程拆遷補償費
4.土地登記費
5.城市佔道費
6.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7.存量住宅房屋轉讓手續費
8.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手續費
9.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轉讓手續費
10.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轉讓手續費
11.住宅房屋登記手續費
12.非住宅房屋登記手續費 (2008沈陽二手房交易政策)沈陽25條新政策
B.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中的銀行是什麼意思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進行的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系統將有關動產權屬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 用戶
第四條 當事人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發起登記的當事人"。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登記系統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機構和個人可以注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注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第六條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申請普通用戶的機構或者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進行注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八條 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填寫注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注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九條 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系統,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 常用戶在登記系統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系統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操作員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時,填表人是指發起登記的常用戶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注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注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由融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三條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登記動產權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登記系統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等業務類型。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權屬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就動產權屬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融資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融資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期限范圍是1至30年。
第十六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權屬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在登記到期前90天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八條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協商,要求變更或注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十九條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有關動產權屬已消滅的,登記用戶應進行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天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天;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天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條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系統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一條 登記系統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二條 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 查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權屬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通過檢索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查詢人可通過資金融入方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在登記系統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准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系統進行查詢時,應輸入准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系統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對登記文件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系統首頁即可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系統或注冊成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在登記系統輸入字母、數字和括弧,均應在半形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登記系統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系統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條 辦理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2007年10月1日發布,2009年8月10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2009年7月20日發布)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C. 融資租賃初始登記時,可以選擇最長的登記期限是多久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不同地方登記期限選擇不一樣,有些地方可以選擇長期,有些地方是30年,看是在哪裡選擇注冊融資租賃公司。
D. 自貿區商業保理業務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商業保理業務是指供應商與保理商通過簽訂保理協議,供應商將現在或將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從而獲取融資,或獲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戶管理、賬款催收、壞賬擔保等服務。它是非銀行機構從事的保理業務。
而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企業是指在自貿區內設立的內外資商業保理企業和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的內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一、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的條件
1.企業投資者應具有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或相關行業的經歷。
2.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沒有違規處罰記錄。
3.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兩名以上具有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
4.企業應當以公司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
5.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於風險評估、業務流程操作、監控等制度。
6.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規定。
二、商業保理的經營范圍
1.進出口保理業務;
2.國內及離岸保理業務;
3.與商業保理相關的咨詢服務;
4.經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融資租賃公司可申請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即與租賃物及租賃客戶有關的上述業務。但是,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吸收存款;
2.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
3.專門從事或受託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4.受託投資;
5.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三、商業保理公司設立程序
商業保理公司設立程序分為內資商業保理公司和外資商業保理公司兩類。
1.內資商業保理公司設立程序。
新設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內資保理公司、已設立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申請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的,向自貿區工商分局提出申請,自貿區工商分局征詢自貿區管委會意見後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2.外資商業保理公司設立程序。
(1)新設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外資保理公司,先向自貿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在取得自貿區管委會出具的備案證明後,到自貿區工商分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2)新設及已設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申請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的,向自貿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由自貿區管委會出具批准文件,企業憑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向上海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3.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提交材料。
(1)風險評估、監控等風險控制制度規定;
(2)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或相關行業經歷的證明材料;
(3)管理人員及風險控制部門人員資歷證明;
(4)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注意,除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以外的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在名稱中加註"商業保理"字樣。
四、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防範
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企業可以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股東借款、發行債券、再保理等合法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從事商業保理業務企業應做好信用風險管理平台開發工作,企業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1.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
2.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企業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網上注冊,在經營過程中須將每筆受讓的應收賬款在該系統中登記,並取得初始登記憑證。如發生應收賬款登記變更、注銷情況後,商業保理企業應及時在該系統中登記,並取得變更、注銷登記憑證。
3.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企業應當委託自貿區內已加入國際性保理企業組織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並在該銀行開設商業保理運營資金的專用賬戶。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企業只能使用專用賬戶開展日常的商業保理業務。專用賬戶內資金使用范圍和要求待自貿區相關改革措施明確後再行調整或補充。
4.從事商業保理的企業需做好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於下述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信息系統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1)持股比例超過5%的主要股東變動;
(2)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
(3)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4)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或有負債;
(5)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6)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管人員變動;
(7)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8)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從事商業保理的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控機制,依法合規經營,有效防範風險,切實做到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