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盡職調查材料,一般是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投資顧問團隊簡介
3、營業專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屬
4、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簽字樣卡(不一定每個信託公司都要)
8、公司章程
9、驗資報告和近期(最近月報或季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企業成立不足兩年提供與其成立年限相當的財務會計報表。以上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需加蓋公章。
10、公司內控制度(包括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等)
11、投資顧問團隊成員身份證明
12、投資顧問團隊從業資格考試通過證明
13、法定代表人簡歷
14、公司組織架構圖
15、投資顧問過往業績證明
以上材料均需公加蓋公章。
信託公司經過審核後,如果覺得可以合作就會談後續的事情了,比如資金配置、託管費等細節部分。
㈡ 國內現在是否可以設立私人信託基金或者NGO
1、金融類的基金私人是不允許的;
2、NGO是可以設立,但不叫私人,叫民辦,所有權是社會的,所以叫民辦社會團體;
3、是要掛靠,要按照您的類型掛靠的相關職能的政府部門;
我國的NGO共分三類:
1、社團協會:協會、學會、促進會等
2、基金會:各大基金會(不包括紅十字會和XX基金等)
3、民辦非單位:學校、研究所、醫院、服務中心等(不包括公立的)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可以擔任非公募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NGO是英文單詞「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縮寫,直譯為「非政府組織」。一般來說,NGO應具有以下六個基本特徵:
正規性(有根據國家法律注冊的合法身份);
獨立性(既不是政府機構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主導的董事會領導);
非營利性(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
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
志願性(無論是實際開展活動中還是在管理組織的事務中均有顯著程度的志願參);
公益性(服務於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
一、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登記
(一)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 全省性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 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編號:01);
2.《基金會設立申請書》(編號:02),申請書需寫明擬申請成立的基金會的背景、類型、名稱、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設立理由、原始基金數額及基金來源渠道等,並由發起人簽名或發起單位蓋章;
3.《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表》(編號:03);
4. 章程草案(附理事會會議紀要);
5. 住所使用權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6. 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捐資證明(如果捐資人與發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資人與發起人另行簽訂捐贈協議,寫明出資金額及用途);
7.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寫明同意作為該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加蓋單位公章);
8. 驗資報告。
(三)非公募基金會設立登記程序:
1. 申請人按《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擬定設立基金會名稱,填寫《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編號:01)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2. 申請人按基金會業務活動范圍尋找並確定省級政府部門或省政府授權的組織作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3. 申請人參照《廣東省非公募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開理事會(理事為5至25人)通過章程草案,產生執行機構、監事會、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形成會議紀要;
4. 申請人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填寫《基金會設立申請書》(編號:02)、《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表》(編號:03);
5. 將所填表格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定,業務主管單位作出是否同意設立的批復,並在相關表格上批註審批意見、加蓋公章;
6. 憑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廣東省基金會開設銀行驗資專用帳戶證明書》到銀行辦理資金注入手續,由合法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7. 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8. 憑《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和辦理稅務登記,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㈢ 要成為一個優秀的私人銀行家,需要什麼證書
私人銀行業務對於中資銀行機構來講是一項全新的金融業務,是知識密集型行業,要求知識面廣、業務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敢於競爭、開拓性強、懂技術、會管理、善營銷的復合型人才,其決策層、管理層以及一線窗口人員均須具備相應的能力,掌握相關的業務理論及操作技能,目前中資商業銀行的人才還不能完全適應私人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需要進一步的培訓和提高。
㈣ 家族信託產品的在運行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
1.受益人身份認定風險,家族信託必須明確委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近親的話還簡單,只要相關證明即可,但是如果沒有血緣關系的話,就要考慮是否會被認為有洗錢和非法轉移資產的可疑性問題了。因此,委託人需要證明財產來源和歸屬都是合法的。2.受益條款的設計風險,受益人如果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那麼他的信託受益權是可以用在還債上的。因此在制定信託合同時,關於受益權轉讓、繼承和清償條款的設定是很重要的。3.委託人的債務風險,雖然家族信託的財產是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之外,但是如果委託人設立的信託占據了他個人財產很大一部分的話,當有很大比例的外部負債,那麼債權人可以要求撤銷信託。對於信託公司而言可能會出現承擔賠償責任風險。鑫風口回答
㈤ 利弗莫爾證券大股東是傑西利弗莫爾家族信託基金嗎
我從香港證監會官網查到的數據雷布斯的順為資本是利弗莫爾證券第一大機構股東,之後應該就是利弗莫爾家族信託基金,香港證監會顯示螞蟻金服,騰訊也是利弗莫爾證券股東。
㈥ 保險加家族信託的財富傳承方式,有哪些優勢和劣勢
傳承
現代家族財富傳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實現家族財富安全,健康的傳承,必須運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場上較為普遍的財富傳承工具包括:遺囑、保險以及直接贈與等,這些方式跟家族信託相比都有自己的優劣勢,下面我們進行詳細對比。
遺囑
優點:
遺囑,主要是傳承的資產類別比較多樣化,高凈值客戶手裡的股權、房產、古董字畫等通過遺囑來傳承是比較簡單的,如果擔心它的效果,還可以去做一紙公證。
三個工具可傳承財產范圍
缺點:
其一、遺囑傳承有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它只能實現一次性傳承,客戶百年之後只能傳給在世的人,如果客戶手裡的資產龐大且子女眾多,其實並不清楚手裡的哪一塊資產給到哪個人是合適的。
其二、中國通過遺囑繼承會有很多手續上的問題,流程比較復雜。比如說房產拿著遺囑去做過戶登記是不可能的,必須把所有的利益相關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個公證,然後才能去做過戶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還要走訴訟的程序。
保險
優點:
很多客戶願意去購買大額保單來實現傳承,那麼保險傳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夠確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後能夠理賠的金額,比如購買保額為2000萬的終身壽險,保險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後明確拿到這2000萬,實際上倒推過來就是保險公司給投保人做了一個年化百分之幾的收益承諾。
缺點:
其一、真正能夠實現傳承的保險種類是非常少的,我們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險可以,包括萬能險、企業年金之類的保險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動性也是一個問題,不能定製,客戶也不可能將所有資產投向保險;
其三、保險本身也是一次性傳承,只能傳承給已經出生的人,沒有辦法惠及第三代。
舉個例子:
有一個客戶,是個單親母親,資產量較大,女兒只有4歲,因此買了超大量的保單,被保人即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過大額保單來規避不確定性,但是我們認為保險金傳承屬於一次性傳承,大額資金給到子女後反而造成了不確定性,沒有循序漸進的效果。
這中間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女兒還沒有成年,而該女士又發生風險,保險金兌付給女兒的話,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個錢是要給法定監護人的,這么一大筆錢容易發生道德風險!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託的形式來規避這個風險,該女士投保後保全變更為以自己為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家族信託,該女士百年之後由信託計劃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置這筆錢,同時將信託計劃的受益人約定為其女兒,成年之後進行分配,這樣做之後,讓保險能夠更加保險。
這些功能不多贅述
家族信託
從產品設計的靈活性上看,家族信託計劃是這三種傳承方式中最為靈活的產品,這種靈活性體現在多個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託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圍非常廣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為受益人,一旦子孫出生之後,他就可以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來獲取信託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託計劃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靈活的制定,比如有一個3000萬的信託計劃,子女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時領取生活費,鼓勵子女考上好的學校可以多領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來子女有違法犯罪等可以剝奪其收益權,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從傳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託的持續性較強。
第一:在客戶生前,遺囑是不發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託和保險是生前有效的。遺囑和保險沒有很好的持續性,只有家族信託能夠在客戶亡故若干年後,依然可以執行客戶的財富傳承意願。
第二:家族信託更適應企業傳承需求。在企業傳承過程中,焦點問題一般集中在企業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安排,家族信託可以股權交易機構或者確立股權激勵方案等方式實現,以及避免傳承中的糾紛。
第三:家族信託能夠較好地應對復雜家族因素。在應對家族隱性成員問題時,家族信託可以實現將財富傳承分配給非正式的家族成員,家族信託則可以在相對隱蔽的情況下,將財富傳承給家族隱性成員。
總結
遺囑、保險、家族信託,是當下,國內高凈值人士、財富傳承理論與實務界最為關注的私人及家族財富傳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側重,應結合個案財富傳承總體及細分目標、家庭成員關系、所傳承財產類別等個案情況,以三大工具為根本,作整體籌劃,結合其他傳承工具之使用,才能達成客戶傳承之目的,才能贏得客戶加分點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
㈧ 老公財產通過家族信託轉移怎麼辦
這個要看,轉移的這部分財產是共有財產還是什麼他的小金庫。如果是婚前的小金庫。他專門把非共有財產拿出來做成家族信託,那你沒辦法。除非你能證明是共有財產。如果你老公通過家族信託處置,但是受益人是你,或者你子女。那麼這還有財產轉移的嫌疑么。。那就成了你老公很愛你。
㈨ 家族信託如何維護受益人利益
一、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預先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細地訂立於遺囑中。待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所設立的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所主要解決的是委託人死後財產如何管理和處分的問題,與一般繼承不同之處 在於,它藉助引入第三者,也就是受託人,來實現委託人維護家族地位,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甚至藉助對財產的控制來實現對後代及社會控制的目的。
遺囑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遺囑信託以遺囑作為信託設立的方式,是委託人遺囑的具體表現形式。由於遺囑具有單方性,受託人需要以適當的方式做成可以證實的承諾,承諾的形式可以是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信託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受託方可以在遺囑上闡明承諾,也可以由 公證機關對承諾內容做出公證。
(2)遺囑信託以委託人的死亡時間為遺囑信託的生效時間,遺囑信託關系不會因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死亡而終止。這與一般信託生效有區別,一般信託雙方就設立信託達成要約和承諾的一致後,信託關系即時生效。
(3)遺囑信託的財產轉移與一般信託的財產轉移不同。一般信託財產是由委託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進行相應的不動產變更登記或動產交付完成,且在財產登記或交付行為完成時信託生效;而遺囑信託生效時,財產轉移(繼承)才剛剛開始,委託人 的財產尚未由其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進行財產的變更登記或交付。
二、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投保人(即委託人)和信託公司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 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生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給受託人(即信託公司),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將剩餘資產交付給信託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通過信託條款約定,委託人將保險金的受益權委託給受託人。委託人將記載保險利益的保單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就完成了信託權利的移交。一旦保險條款中被保險人的理賠條件發生,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於受託人(信託公司),受託人按照保險金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管理,使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受益,而不是直接交付於原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2)受託人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險金信託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作。受託人應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利用信託財產,為受益人維護信託財產,增加信託財產的價值。受託人可以依照信託條款約定從該筆信託財產中獲取應得的報酬,但不得從信託財產中 獲得任何其他利益。
三、表決權信託
表決權信託,是指股東根據表決權信託中的約定,在一定時間范圍內,以不可撤銷的方法,將其持有股份上的表決權或與之相關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或若干受託人(後 者可為實現某些合法目的,在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合法行使表決權),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家族成員可通過表決權信託在家族財富傳承的過程中繼續擁有其企業的股份控制權,同時把經營權和決策權轉移給外部,獲得外部關鍵的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同時分享控制權收益。表決權信託是信 托在商事領域中的運用形式,其本質在於對公司控制權的集中和爭奪。在家族財富傳承中,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靈活運用表決權信託來實現自己控制家族企業的目的。
表決權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表決權信託的不可撤銷性。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相互分離,表決權信託有效成立後,在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期限,表決權信託法律關系不得因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任何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甚至死亡 而終止。
(2)表決權信託的有期限性和延展性。通常,一般信託關系沒有期限限制,表決權信託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以防止表決權信託期限過長或不夠出現損害委託股東和受益人權益的現象。
(3)表決權信託證書的有價證券化。表決權信託證書是證明其持有人處於受益人地位的憑證,表決權信託證書可以像股票一樣流通轉讓,是可流通的憑證。
四、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全部或大部分受託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而委託人為本國居民設立的信託。由於不同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律條文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離岸信託一般創立在財產授予人的注冊成立地以外的司法權區;同時由於避稅地在稅收上能夠給與受益人更多的優惠,大多數的離岸信託都建立在避稅地。
離岸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利用離岸信託來轉移財產。如果委託人所在的國家或地區稅負較高,委託人可以建立信託關系,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在避稅地設立的離岸信託,從而合理地避免由這些財產所產生的高額稅收。
(2)利用離岸信託來實現繼承計劃。對於資產所有人而言,離岸信託不僅可以避免因民事繼承須在資產所有權利當地申請辦理而產生的繁瑣法律程序,又可避免因委託人本身國籍所附加要求的「強制繼承」而引發的問題。
(3)稅負優化。委託人通過信託安排,使資產所有權的「國籍」產生了轉移,從而轉移了「征稅權」,尤其對於「被動投資」收入的稅收而言,合理的信託選擇,可以產生潛在稅項利益。
㈩ 家族信託有國籍的要求嗎 如果是境外國籍在國內買是否有問題
只要在大陸有銀行賬號,憑身份證明有效證件(外國公民及港澳台居民護照),就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