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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遺產

發布時間:2021-05-15 21:21:32

Ⅰ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Ⅱ 信託遺產避稅

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少高資產凈值的客戶已經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規劃自己的財產。
雖然國內很早就出現「試水」遺囑信託的說法,但是尚未聽說任何實例。專業研究人員介紹說,國內相關法律不健全及信託公司綜合資產管理能力較弱,使得我國遺囑信託「先天不足」。就目前情況來看,許多高額壽險保單頻頻出現,更多的富人更願意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將受益人指定為其兒女,該筆財富既可合理避稅又能避免遺產紛爭。
信託本來就有財產轉移和傳承的功能,但是在國內「監管部門擔心信託可能成為黑錢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許信託資金在同一個賬戶中出入,使得父母購買的信託產品收益無法進入兒女的資金賬戶,給產品設計造成困難。」
遺產里除了錢,還包含了不動產等很多資產形式,如果要做遺產信託,要求信託公司必須具有綜合的資產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託公司只具有投融資的能力。而國內的整體信用體系和法律體系也不是很健全,導致該業務「一直處於萌芽階段」。
我國徵收遺產稅的話題已經爭論了數年之久,雖然目前還未正式徵收,但也只是時間問題。專業理財人士介紹,雖然在我國遺囑信託「欲投無門」,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保險金所得也可以達到「免稅」的效果。子女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現在許多父母買房子直接掛在子女名下,也是將來規避遺產稅的方式之一。

Ⅲ 利用信託處理遺產時一般會採用

1,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以預先訂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以及交付信託後財產的管理、分配、運用等,在遺囑中列明。在委託人去世遺囑生效時,將信託財產轉交於受託人,由其依據委託人訂立遺囑理處分信託財產 2,遺囑信託的特點有: (1)是委託人意志的延伸,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妥善規劃財產。 (2)以受託人的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遺產,可以彌補繼承人理財能力的缺陷 (3)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避免繼承人之是因遺產產生的紛爭 (4)在一些爭收遺產稅的國家,也是合法、有效避免繳納巨額遺產稅的一種方

Ⅳ 我國有遺產信託嗎

管理遺產信託是指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對遺囑人的遺產進行管理。此類信託的形式主要是由於遺產繼承問題引起的。
所以有的

Ⅳ 什麼是遺產信託人

法律沒有賦予「遺產信託人」應有的法律地位.簡單來說就是遺產管理人

Ⅵ 信託遺囑怎樣才合法,遺囑信託的遺囑人有什麼

1、《繼承法》來是私法中的強行法自,《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Ⅶ 國內家族信託可以做到財產隔離嗎

家族信託在財產隔離方面,相關的法律規定明確,不存在不確定因素。
2001年10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下稱《信託法》)是目前國內家族信託的主要法律依據。
其中第15條明確規定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除特定情形(包括信託本身的債務、稅款、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且依法行使等)外,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國目前就信託財產登記,尚無明確的規定。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導致以股權和房產作為信託財產時,其所有權人無法向公眾明示此類財產為信託財產。
同樣的問題也會出現在商事信託上。
但綜合國內現有的有關商事信託的判例,法院基本會結合信託等相關文件的基礎上,認可登記在「XX信託公司」名下的相應財產為信託財產。
所以盡管國內無信託財產登記制度,但股權、房產等財產作為信託財產的話,家族信託的財產隔離作用也是切實存在而無不確定因素的。
A2:為確保家族信託的合法有效,避免家族信託受到任何有關效力方面的挑戰,客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一是確保信託財產的合法性,並且,委託人有權處置此類信託財產。
信託法明確要求設立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的合法財產,這里有兩層含義:
首先,用於設立家族信託的財產必須是委託人所有的。在設立家族信託前,有必要梳理不同財產的所有權人,確保信託財產在法律上的所有權人是委託人個人,而非其所控制的公司等法人實體。
其次,用於設立家族信託的財產必須是合法的財產。
目前有些所謂專業人士過分誇大了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效果,認為只要設立了家族信託,即便該等信託財產是灰色財產,甚至是非法財產,家族信託仍然能夠予以保護。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若私人利益侵犯了公眾利益,則私人利益一般會被認定為非法、無效的。所以說,若委託人的財產是非法所得,那麼這部分財產所設立的家族信託,會被認定為無效。
同時,由於目前國內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只能是單一的自然人;而用以設立家族信託的財產,大多是委託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置,需要徵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委託人在設立家族信託時,需要配偶對設立該家族信託的書面同意,以明確委託人有權處置用以設立信託的共同財產。

Ⅷ 遺囑信託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遺囑受託人由誰擔任

遺囑信託在內地基本上還是空白。據稱,目前內地還無法開展遺囑信託業務,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國內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如下:
1、《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3、遺囑信託的特殊性也主要體現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遺囑信託的基礎制度。因此,只有遺囑信託成立、生效才能順利利用遺囑信託制度,在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將直接制約其工具價值的發揮。
4、遺囑信託成立條件上存在的邏輯悖論。民法上認為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的生效要件。根據《信託法》第八條的規定,遺囑信託在受託人承諾時才能夠成立。據此除非遺囑人在死亡前就已經取得了受託人的同意,否則僅僅根據生效的遺囑並不當然成立遺囑信託。
5、具備登記能力的財產設定遺囑信託幾乎不可能。根據《信託法》第十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依該條規定,在進行物權變動需要登記的財產上設立遺囑信託,只有進行登記後,信託才能夠生效。
6、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設立遺囑信託將產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囑人死亡前(遺囑還沒有生效),就須得到受託人的承諾並進行信託財產的登記,否則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並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遺囑人死亡前遺囑尚未生效,遺囑人可以依法改變遺囑,而依據尚未生效的遺囑去設立遺囑信託當然就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根據中國《信託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擇權。

Ⅸ 能否給推薦一款遺產信託產品

目前國內還沒有遺產信託,另外,遺產信託不是一個投資理財產品,它是一鍾個人財產的安排和處置行為。即一個人在死前訂立遺囑,並約定在死後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給信得過的人(即受託人),然後由受託人按照信託遺囑進行管理和處置這筆財產,並將這筆財產及其處置後所得的收益一起分給受益人(遺囑人指定的子女或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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