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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交單

發布時間:2021-05-20 19:06:27

1. 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和承兌交單(D/A)。的區別

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出口方在委託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後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後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託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託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託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2. 信用證交單銀行和單據問題!

你提供的只是一部分信用證的內容,我稍後給您解答,另可否將關於46A單據要求和47A特殊條款發來,這樣可以回答的更加全面。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可以知道開證行即最終付款行是阿爾及利亞的信託銀行,中轉行是香港的UBAF(全稱是阿拉伯銀行聯盟),通知行是杭州的工行。很多中東的公司還有阿拉伯國家的公司開立信用證大都習慣使用UBAF作為中轉行,也就是第一通知行(我自己的理解是:可以把UBAF看成是阿拉伯國家的銀行和其他國家聯系的橋梁和紐帶),香港的UBAF收到阿爾及利亞信託銀行的信用證後,會向第二通知行(我們這邊的工行)轉述信用證,第二通知行(我們這邊的工行)收到電文後會及時通知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方或者賣方,也就是你們公司),所以你們公司應該向你們的通知行杭州工行索要信用證,按理說銀行會給你提供信用證通知書,同時會附帶著信用證的內容,而且通知書上會有一些指示,交單時是否需要提交信用證就根據通知書上的指示了,如果工行沒有給你們信用證你們可以問他們要,至少要給個電子檔吧,要不怎麼根據信用證的指示來操作。

關於交單,一般情況下都是先直接將單據交給我們的通知行,最好要提前幾天交單,以便有時間修改不符點,我們這邊的通知行審單完成後會及時將單據按照信用證的指示寄給中轉行或者直接寄給開證行。退一步講你們也可以直接將單據寄給開證行,但是有可能會有不符點,或者說出現其他的情況,保險的方法還是通過我們這邊的銀行,銀行和銀行對接,省事還安全。

關於匯票,基本上大部分的信用證都需要匯票的,這個匯票很好做的,咱們這邊的通知行都有固定的模版,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填寫就行啦,實在不行,也可以讓銀行按照信用證的要求代為填寫,然後你們蓋章就可以了。

總的來講信用證是非常安全的收款方式,因為信用證是銀行信用,開證行具有最終付款責任,所以不管中間有幾個中轉行和通知行,最後只要按要求交單,開證行就必須付款,除非開證行信用太差,或者銀行經營不下去了才會有風險,當然中間香港的UBAF來中轉我們會承擔一定的手續費,比如說通知費用幾十美元。

信用證中:THE COMMISSION OF NEGOCIATION OF DOCUMENTS IS 0,15 PCT WITH A MINIMUM OF EUR 150,00.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如果香港銀行議付的手續費是貨值的0.15%最低是150歐元。這個議付手續費是指如果我們的單據由香港的UBAF先付給我們貨款,他們要受貨值的0.15%的手續費,至少是150歐元。然後他們再拿著我們的單據找阿爾及利亞信託銀行去付款贖單。

另外教你一個方法,遇到問題要多和你們的通知行聯系,銀行國結部的人員比我們要專業的多,他們接觸的信用證比較多,有什麼不懂的都可以找他們來解決,一般銀行都是很樂意幫助的,畢竟他們也可以從中賺取一部分手續費的。

就這么多了,有什麼不懂的可以再找我,大家一起探討。

3. 關於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的問題

都是 只是前提條件不一樣

4. 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貸和承兌交單的區別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兌遠期匯版票後,即把貨運單據交給權付款人;匯票到期時,由付款人付清款項。承兌交單與付款交單的區別在於: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就可以得到單據提貨,而無須等到匯票到期日。遠期匯票的期限一般都按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期限辦理,通常為見票後若干天等。

5. 遠期付款交單中,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 和 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有什麼

沒有區別,二者是一回事兒——所謂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就是指遠期付款交單項下,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D/P·T/R)。

6. 求憑信託收據借單和承兌交單.的區別

承兌交單
是指
代收行
在付款人承兌
遠期匯票
後,即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
區別在於:進口商
承兌匯票
後就可以得到單據提貨,而無須等到
匯票到期日

7. 解釋信託收據,並說明如何運用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
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版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權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
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
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
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
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8. 即期付款交單,遠期付款交單,承兌交單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l Sight;D/P at Sight)付款交單方式之一。出口方開具即期匯票,通過代收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後必須立即們清貨款才能領取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0J Lisance Bill)付款交單方式之一。進口商向銀行承兌由出口商開具的遠期匯票後於匯票到期日付款取單。共有以下三種:(1)見票後××天付款;(2)裝運後××天付款;(3)出票後××天付款。此方式是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一種資金融通。
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D/P with Documents Released against。Trust Receipt)進口商向銀行出具信用文據以取得單據而提取貨物的一種辦法。它是在付款交單的范圍內允許進口商在付款以前憑信託收據借單,貨物售出後,再向銀行付款贖回信託收據。這是一種便利進口商提貨出售的變通辦法。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遠期跟單托收業務中,出口商在付款人(進口商)承兌遠期匯票後向進口商交付單據的一種方式。對進口商來說可從出口商獲得資金的融通,在承兌匯票後即可取得單據提取貨物進行銷售,而不必等到付款後才能取貨物。對於出口商來說,雖然進口商承兌匯票以後成為票據債務人,必須對付款負責,但是單據一旦交給進口商,出口商與進口商作付款交換的貨物就脫手,出口商能否收款就完全依賴進口商的商業信用。在進口商信用欠佳時,即使匯票已承兌,到期前出口商仍承擔不能收款的風險。 因此對進口商的信用不十分了解時,不宜採用承兌交單。

9. 信託收據的簡介

1.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2.單據須屬於我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才可以辦理信託收據;
3.信託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3.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3.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3.4安排出售貨物。
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4、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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