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合同
現在融資租賃應用最廣的領域應該是航空器和船舶公司方面。飛機和大型船舶都很貴,購買的話通常都要幾億,如果航空公司或是船運公司自己掏這筆錢,一方面掏不掏的起,另一方面即使掏的起也佔用了大量的流動資金。那麼,為了減輕自己的財務壓力,融資租賃是個比較好的選擇。簡單從航空業具體來說,就是航空公司找一家租賃公司(比如GECAS啥的),告訴他需要的飛機數目,然後GECAS從波音購買這幾架飛機,再把這幾架飛機租給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每月付租金,同時雙方再約定承租多少年之後(一般要10-15年),這幾架飛機就歸航空公司所有了。這個么就是融資租賃的大致結構模式。
B. 請問融資租賃合同跟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
融資租賃的操作是有三方兩合同組成(傳統的直租項目),三方即出租人(租賃公司),承租人,供應商;兩合同指買賣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其中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存在的前提。
C. 怎樣處理名為融資租賃實為買賣合同
那不叫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賣方是由承租人選擇的。
如果出租人同為出賣人,這種性質類似於分期付款,不叫融資租賃了。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
D. 在融資租賃中,買賣合同是哪兩方簽訂的
直租模式是出租人和設備廠商簽買賣合同,承租人與出租人簽租賃合同;
回租模式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
E.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後,承租人能否與出賣人再簽訂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只存在一個買賣合同,即出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租賃物的買賣合同。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之後,承租人無需在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只需要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履行完畢,即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也會有禁止條款,約束承租人不得與出賣人單獨簽訂買賣合同及其他損害出租人利益的條款。
如果承租人與出賣人就融資租賃物單獨簽訂買賣合同的,那麼會導致出租人與承租人及出賣人之間產生糾紛。這時,法律會傾向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如果承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的,該合同依法無效。
因此,《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禁止承租人與出賣人就同一融資租賃物簽訂買賣合同,但根據其他法律規定,1、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2、不得損害出租人的利益;3、不得違反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
F. 融資租賃合同生效後,出賣公司一直不交付租賃物,怎麼辦
現實困惑
某建築工程公司需建築設備一套,但其價格昂貴,工程公司買來只能用一兩次不劃算,就從某建築設備出租方司租用。兩公司就設備的具體條件達成一致,在此情況下,設備出租方某建築設備的出售公司購買了工程公司需要的設備。但是出售建築設備的公司卻一直沒有交付建築設備,使工程公司的工作一拖再拖。最後建築工程公司要求建築設備出租公司交付合同中的建築設備。建築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建築設備公司交付建築設備嗎?
律師答疑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融資租賃區別於傳統租賃的地方在於,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建築工程公司需建築設備一套,但其價格昂貴,打算在建築設備出租公司購買後從其處租用,屬於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後,出售建築設備的公司一直沒有交付標的物,此時承租方建築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建築設備出租公司交付標的物,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即案例中的承租方有與建築設備出租公司同樣的權利,可以直接要求出售建築設備的公司交付標的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法理薈萃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雖然負擔交付標的物之義務,但該義務須以作為輔助人的出賣人義務的完全履行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