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租賃業和信託業歸誰管
融資租賃需取得融資租賃的業務許可證。頒證分為商務部和銀監會。如回果沒有,是不能直接從事融答資租賃業務的。
信託公司歸銀監會的非銀司管,不受證監會管,但是監督應該可以,公民都有監督的權利,監督發現了問題及時反映給銀監會吧
B.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版辦法》,我國信託機構權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C. 信託公司都是銀監會直管嗎
除了外貿信託、來中糧信源托、英大信託、金谷信託、中信信託、中誠信託外,其他信託歸屬地銀監局管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D. 國家管理信託公司的政府部門有哪些
信託公司統一由銀監會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信託行業的一法三規:一法:《信託法》;三規: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E. 什麼是管理信託
管理信託:以對財產的管理和運用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
包括以單純內的財產管理為目容的的狹義財產管理信託和以財產的運用和處分為目的而設立的處分信託。管理信託適用的范圍極其廣泛,既可用之於對未成年人和凈資產人財產的管理和對遺產的管理與分配,也可用之於信任投資。
根據信託目的所指定的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不同,可把信託劃分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
在管理信託下,受託人承擔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與此相反,在處分信託下,受託人承擔為受益人的利益處分信託財產的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按照委託人指示的信託目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因此,對於信託財產委託人可以指定受託人只進行管理,或者只進行處分。
F.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 變更公司住所;改變組織形式;調整業務范圍;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並或者分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G. 信託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
信託是受銀監會監管的。
H. 信託公司是由銀監會管理嗎還是一部分由銀監會管,一部分由證監會管
信託公司歸銀監會的非銀司管,不受證監會管,但是監督應該可以,公民都有監督的權利,監督發現了問題及時反映給銀監會吧
I. 信託公司是由銀監會管理嗎還是一部分由銀監會管,一部分由證監會管
正規的信託項目是由銀監會批準的。而信託公司歸銀監會非銀司監管,與證監會沒有關系。
四川信託--大連億達項目。信託期限:24個月,年化收益率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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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監管: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
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