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作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都可設立分支機構,全國性作業。金融市場、資本市場是全國性的市場,不可能局限於一城一地。因而對資金信託業務,應該允許異地開展業務。可以考慮最保守的做法,即信託計劃向項目或銷售所在地人行備案,資金託管人由當地的信託公司擔任(如無,可由人行指定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這樣做,應該可以滿足當地人行的監管需要,且免除對資金風險的擔心 。
銀行代理:信託公司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開展業務面臨許多困難。建議在不突破「200份、5萬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銀信合作,共享客戶資源,代辦、代銷信託計劃產品。甚至產品說明中可以增加「本行僅代理該信託計劃銷售事宜、不承擔任何投資管理和收益保證義務」等字樣;
風險控制:項目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風險是任何投資行為共同面對的,這主要取決於項目選擇、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別強調的一是信託公司的信用風險,要嚴格按照專戶、專人管理原則:建立資金防火牆,自覺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強化信託經理人的職業精神,建立信託經理人的信用評價和職業准入機制;二是信託計劃的流動性風險。由於信託計劃不能公開交易,允許受益權轉讓是必要的。特別是長期性的信託計劃,流動性是其開發設計的關鍵因素。應該允許信託公司研究「櫃台交易」的可能性。
資金運用:資金運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個方面。大多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確定資金投向和運用方式,不管資金用途(或者將目的化為收益性)。有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沒有明確資金運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資金用途的具體目的性,但這種產品市場反映不佳。
管理風險與收益:按照「200份、5萬元」的限制,一份信託計劃募集的金額在2000萬元~3000萬元左右(統計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額10萬元~15萬元)。按平均1%的管理費率,管理年費為20萬元~30萬元。而信託計劃產品開發從項目篩選、研究開發、上市銷售、跟蹤管理到最後順利完成,耗費大量人力財力,成本大於收入。另一方面,信託公司盡職管理,雖不承擔投資風險,但卻承受贏利預期、最終退出等管理風險和信譽風險。因此,信託計劃必須有相當的規模和較長的期限,信託公司才有開發的積極性。
管理費形式:有關法規沒有規定信託公司收取費用的具體標准。多採用直接費用由信託計劃承擔,管理費收取採取分段計費方式。有必要通過行業內的協調機制,制定相應的行業標准及指導價格,逐步形成所謂「行規」。便於成本核算、經營比較,也有利於維護委託人利益。
委託管理:按信託「親自管理原則」,要求信託資金由信託公司運作。但實際上由於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資金運用方式的不同,信託公司很難實施親自管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信託公司在設計產品和管理期內,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預警、風險辨識及控制機制和措施。
管理責任界定:按法規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同時又規定信託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而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信託公司負有賠償責任。由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立場不同,必然會導致判斷看法不同。而動不動付諸法律,對信託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舉一些條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監管:對集合資金信託的監管,具有常規性的特徵,即對信託計劃產品設計和推出,既不需要審批,也不用經過核准,而是通過常規檢查、審計來實施監管。這反映了主管機關「鼓勵創新,嚴格監管」的指導思想,有利於集合資金信託的發展。但是,「寬松」是一把雙刃劍,上述寬松政策是以嚴格限制性條件為前提的。也就是說,信託公司可以想發就發,想幾個就幾個,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須符合「200份,5萬元,純私募,本地化」(後兩個限制雖無明文,但是實情)條件。這實際上是關在小籠子里給自由,恐怕未必適應中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有必要考慮「放寬限制、增強監管」的策略。
稅收等配套制度環境:稅收問題,是中國信託業遇到的一個專業難題。國家稅務部門表示,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受益人納稅原則、避免雙重納稅原則、直接按相似稅法納稅、維護委託人最大利益四個原則處理。
B. 購買信託產品有哪些注意事項
市面抄上購買的信託產品為集合資金信託,購買時注意以下問題:
1、渠道,目前銀行已經不能銷售信託,最好在信託直屬的機構認購。
2、發行方,關注發行方信託公司的背景實力,最好選取口碑較好,有國資背景的信託公司。
3、產品標的,關注其標的資產,經濟實力較好的地區的政信項目較好,地產項目最好選取前50強的。不要一味關注收益。
4、期限,最好選取1年期的,期限太長,無形增加未來不定性因素。
5、人員,專屬的理財專員很關鍵,其專業性可以起到很多的幫助,甚至是產品之外的。
補充:集合資金信託的購買一般為100萬起步,因此決策起來需要慎重。
C. 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報告。信託投資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應就公司概況、公司治理、經營概況、會計報表、財務情況說明、重大事項等信息編制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摘要是對年度報告全文重點的摘錄。
(二)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對發生可能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客戶和相關利益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製作重大事項臨時報告,並向社會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監會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應按本辦法附件要求的內容與格式進行編制。
第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治理
(三)經營概況
(四)會計報表
(五)會計報表附註
(六)財務情況說明書
(七)特別事項揭示
第十一條信託投資公司應在經營概況中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風險管理概況。信託投資公司應披露風險和風險管理的情況,包括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控制政策、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及產生風險的業務活動等情況。
(二)信用風險管理。信託投資公司應披露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和相應的控制策略,風險評級及使用外部評級公司的名稱、依據,信用風險暴露期末數,信用風險資產分類情況,不良資產的期初、期末數,一般准備、專項准備的計提方法和統計方法,抵押品確認的主要原則及內部確定的抵押品與貸款本金之比,有關保證貸款管理原則等。
(三)市場風險管理。信託投資公司應披露因股價、市場匯率、利率及其他價格因素變動而產生和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價格的變化對公司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風險管理。信託投資公司應披露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並就公司對該類風險的控制系統及風險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
(五)其他風險管理。信託投資公司應披露其他可能對公司、客戶和相關利益人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並說明公司對該類風險的管理策略。
第十二條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情況;
(二)董事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監事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
(五)內部控制情況。
第十三條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信託投資公司董事會應就所涉及事項做出說明。
第十四條信託投資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本公司依法運作情況、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五條信託投資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未與信託投資公司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方,信託投資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包括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及報告期內逾期沒有償還的有關情況等。關聯交易方是信託投資公司股東的,還應披露該股東對信託投資公司的持股金額和持股比例。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財產與一個關聯方之間、信託投資公司信託財產與一個關聯方之間、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之間、信託財產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信託投資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或信託投資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信託投資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信託投資公司注冊資本20%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信託投資公司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信託投資公司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信託投資公司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信託投資公司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關定義。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辦法所稱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信託投資公司的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信託投資公司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人與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信託投資公司或可對信託投資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集團客戶是指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或組織。
第十七條信託投資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別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前五名股東報告期內變動情況及原因;
(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及原因;
(三)變更注冊資本、變更注冊地或公司名稱、公司分立合並事項;
(四)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五)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處罰的情況;
(六)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公司檢查後提出整改意見的,應簡單說明整改情況;
(七)本年度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簡要內容、披露時間、所披露的媒體名稱及版面;
(八)銀監會及其省級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有必要讓客戶及相關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條信託投資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應當製作重大事項臨時報告並向社會披露。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一)公司第一大股東變更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動及原因;
(三)公司董事報告期內累計變更超過50%;
(四)信託經理和信託業務人員報告期內累計變更超過30%;
(五)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和公司名稱的變更;
(六)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等事項;
(七)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八)公司更換為其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信託投資公司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董事會及董事承諾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事件內容、原因分析、對公司今後發展影響的估計、公司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第二十條信託投資公司發生如下事件,應當出具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的情況報告,在事件發生的2日內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情況報告應說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原因、對公司影響的估計、公司擬採取的應對措施及董事會對該事件的披露意見,並附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一)重大經營損失,足以影響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
(二)與公司及公司員工有關的刑事案件;
(三)受到工商、稅務、審計、海關、證券管理、外匯管理等職能部門風險提示、公開譴責或行政處罰;
(四)銀監會及其省級派出機構認為需報告的其他突發事件。
D. 現代金融業審計工作的重點環節是什麼
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於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范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
2.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
E. 如何購買信託產品防範風險
信託收益率通常遠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但是,信託計劃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投資者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實際上要遠遠大於買股票的風險。而且由於信託產品份額和金額的限制,決定了信託投資者一般不是中小投資者,一旦發生損失,數額較大。所以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風險一定要有理性的認識,同時更要學會防範風險。
理財專家建議,首先,投資者應選擇經營規范、有較好口碑的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投資者完全可以通過查閱各項報告了解信託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的治理情況、風險狀況等。對於財務不佳、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風險較高的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不宜購買。
其次,選定了信託公司之後,投資者應重點關注擬與信託公司簽署的信託合同。信託合同是確定投資者與信託公司權利義務的惟一書面文件,投資者一定要仔細閱讀。
簽署合同前,投資者應該考慮信託項目的收益達到信託公司承諾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說,
房地產項目從買地、建設到銷售再到結算利潤,至少也要一兩年時間,而股權信託項目在短時間內提升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較為可觀的利潤似乎是不現實的。如果信託公司承諾收益的到期實現可能性較小的話,這樣的信託產品風險較高,即使到期能夠實現信託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來源於信託項目本身,而是保證人或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資產支付的。
信託計劃一旦成立後,投資者幾乎處於對信託財產的失控狀態,對信託財產的投資管理可以講是一無所知。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投資者應該與信託公司就信託財產的審計事宜、信託計劃的信息披露進行明確約定,要求信託公司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選披露信託財產的最新情況,並且定期公布信託財產的審計報告。
最後,在信託計劃進行中,集合信託計劃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財產有關的任何信息。
F. 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險控制
一、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概況
公司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政策法律風險等。
公司風險管理貫徹全面性、審慎性、及時性、有效性、獨立性等原則,覆蓋公司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促進公司持續、規范、健康運行。
公司執行風險管理的機構與部門包括:董事會及其風險管理與審計委員會、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風險管理部、審計稽核部、財務部門和各業務部門。
2.風險管理
2.1信用風險管理
公司堅持加強對交易對手的評估和識別工作,實事求是地對融資方、關聯方、控制方、擔保方的資信狀況進行分析;落實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措施(保證、抵押、質押),對同一債權設置保證、抵押、質押等多重擔保,確保第二還款來源充足,風險可控;辦理抵押貸款注意對抵押物權屬有效性、變現能力以及合法性進行審查;辦理保證貸款對保證人資格、資信狀況進行審查;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和集體審議制度。
2.2市場風險管理
公司通過多領域的業務組合來分散風險,在公司較為精通的業務領域內,逐漸建立與公司有固定業務關系的目標客戶群,減少因不熟悉行業情況而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加強對交易對手在其所處行業的市場競爭能力的分析,准確把握資金進入時機,密切跟蹤市場,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密切關注經濟運行狀況,嚴格規避宏觀政策調控帶來的不良影響;根據項目的期限長短以及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和資金調劑能力,合理約定信託資金的還款方式、價格、期限及有效的內控措施,避免市場風險帶來的資產和收益的不確定性。
2.3操作風險管理
公司在組織機構上保證各項業務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環節相分離,在業務的各個環節均有嚴格周密的控制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風險內控體系,明確各項業務的操作規程,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流程;審計稽核部門按期對公司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稽核,對各職能部門進行管理審計。
2.4其它風險管理
公司各項管理與業務制度嚴格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制定,並通過對宏觀政策和行業政策的跟蹤與研究,提高預見性,控制政策風險。公司法律顧問和風險控制部負責對業務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以規范業務行為,控制業務范圍,確保業務部門嚴格按照現有法規進行信託業務創新。
二、內部控制
1.內部控制環境和內部控制文化
公司依據《公司法》、《信託法》和各項監管法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層規范運作。公司構建了層次清晰、覆蓋完整的內部信託網控制體系,前、中、後台進行合理劃分,營造了合規、完整、有序的內控環境。
公司注重引導員工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員工職業道德水準,規范員工職業行為,逐步建立「風險第一、內控優先」的內控文化和風險觀念。
2.內部控制措施
公司依託所建立的內部控制體系,對決策、業務、財務和其他管理活動進行全面的內部控制。
公司建立了相對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體系,通過ISO9001管理體系進行流程管理。
公司董事會及其下屬專業利得財富委員會,監事會,經營層下設的投資評審委員會、審計稽核部、風險控制部、財務中心等依據相關制度參與公司內部控制。
報告期內,公司嚴格執行各項內控制度,操作規范,措施有效。
3.信息交流與反饋
公司已建立完整規范的信息傳遞和披露制度,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確保各類信息交流與反饋的及時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4.監督評價與糾正
公司通過內部審計、業務稽核等措施,對內部控制狀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對各經營管理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監督評價,並提出改進意見。公司及時採取相應糾正措施,督促相關業務部門和崗位落實。
G. 購買信託產品要注意哪些地方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產品投資的領域非常廣,投資的方式非常靈活,但我們在購買信託產品的時候,也會有些風險的,我們在購買信託產品時,應注意下面幾點。
1、摸准該信託產品的投資方向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非常廣,從信託產品運行的多年經驗來看,其風險最大的就是藝術品信託和煤炭信託,尤其是藝術品信託存在的風險更大。由於我國目前藝術品市場還不完善,沒有專業的技術來辨別真偽和估值,因此就存在更多風險。
2、了解發行信託產品的信託公司
投資者應選擇經營規范、有較好口碑的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投資者詳細深入調查信託公司的財務狀況、資金實力、信譽度、制度情況、風險狀況等。對於財務不佳、公司制度結構不健全、經營風險較高的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不宜購買。
3、重點關注簽署的信託合同
信託合同是確定投資者與信託公司權利義務的惟一書面文件,投資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在簽訂合同時,投資者應該與信託公司就信託財產的審計事宜、信託計劃的信息披露進行明確約定,要求信託公司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選披露信託財產的最新情況,並且定期公布信託財產的審計報告。
簽署合同前,投資者還應該考慮信託項目的收益達到信託公司承諾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說,房地產項目從買地、建設到銷售再到結算利潤,至少也要一兩年時間,而股權信託項目在短時間內提升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較為可觀的利潤似乎是不現實的。如果信託公司承諾收益的到期實現可能性較小的話,這樣的信託產品風險較高,即使到期能夠實現信託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來源於信託項目本身,而是保證人或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資產支付的。
4、不要購買接力信託
有些信託產品在出現問題之後會改個名稱繼續托盤信託,這樣信託產品在經過多次轉手之後,其期限和產品的利息已經很高,這樣出現風險的幾率就會越大,應該盡量避免購買。
以上為「購買信託產品要注意哪些地方」的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H. 如何通過審計發現民間借貸等表外高風險事項
第一,重點檢查金融機構執行中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情況和效果。為了鼓勵民營經濟的發展,中央出台了關於民營企業的兩個「36條」以及其他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指出金融機構須加強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然而,現實情況是,中小企業遭遇了金融機構的「玻璃門」和「彈簧門」,融資難的問題長期存在。國家審計要著重審計金融機構執行中央宏觀金融政策的執行效果,對於符合融資條件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問題進行追蹤調查,從立項、風險評估、審批和合同等環節入手,重點分析融資難的問題,檢查是否存在違反中央政策精神,怠於審批、拒絕放貸等行為。
第二,重點檢查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情況。基於雙軌制的利率體系,民間借貸利率遠高於目前的銀行貸款利率。金融機構曲線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要進行重點審計。國家審計要重點審計銀行信貸資金流向是否明確、是否被挪用。根據銀監會出台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貸款新規,分幣種,按行業、規模、方式、品種等類別逐季分析新增貸款的投向情況,重點審計貸款流程、關注貸時審查,查實確認貸款投向,貸後管理,對大企業集團執行受託支付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嚴防銀行貸款流向民間高利貸借貸,構築金融機構與民間金融的「防火牆」。
第三,重點審查金融機構創新業務,關注金融機構開展的各種理財產品和其他金融創新業務。隨著國家貨幣政策轉型,對銀行信貸進行數量和價格上的嚴格控制,導致部分金融機構採取不同的方式與金融工具把銀行表內業務表外化,實現信用擴張的目標。從審查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和委託貸款的品種性質、資金來源和投向,分析理財產品不合理的收益率,防止參與高利貸的放貸行為。
第四,密切關注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的發展及經營風險。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小金融機構幾乎成了高利貸的代名詞。深入分析小企業貸款在擔保抵押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債權懸空;嚴肅查處以幫助小企業貸款為名,從事非法擔保、非法融資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第五,重點嚴防非法集資和市場金融傳銷。民間資本的顯著特點是小而散。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為這些社會游資提供了集聚在一起的空間。由於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異常困難,導致很多中小企業也不得以遊走於「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之間。國家審計要重點嚴防各類非法集資,重點審計相關企業和機構的資源來源和用途,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保護公眾利益,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同時要關注金融傳銷。居民手中的閑散資金和大規模的民間資金成為目前金融傳銷的天然土壤,特別是在負利率和民間借貸猖獗的情況下更易爆發。金融傳銷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也更具有挑戰性,危害性也更大,要加大對非法金融傳銷的關注。
第六,重點審計國有企業倒貸問題,遏制國有企業的「二傳手」、「金融掮客」趨勢。金融管控、資金壟斷的雙軌制為「資金二道販子」創造了巨大的套利空間。2009年銀監會發布《固定資產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超過一定限額的人民幣大額貸款,銀行要把資金直接打入借款人交易對象的賬戶,簡化中間程序,即被稱為受託人支付。但是目前大型企業集團內部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例如通過虛構交易合同的方式,資金在下屬公司之間繞一圈,就能順利進入需要借款的公司賬戶中。大型國有企業設立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內部金融部門或間接持股信託機構等,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即所謂的「影子銀行」,通過合法的外衣參與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對於國有企業參與民間金融借貸的行為,要重點審計企業大額資金的流向,對於受託支付執行情況進行重點分析,審查金融子公司的放貸行為。
I. 請問,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怎麼編制急待,叩謝了!
信託投資公司的財務報表主要是面向監管部門的,其中以銀監會的非現場監管報表為主,要求上報的報表共計21張,包括以下4部分:
(一)固有業務報表。涉及報表12張,分別為《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G01、《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情況表》G03、《利潤表》G04、《利潤分配表》、《資產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G11、《流動性比例監測表》G22、《有價證券及投資情況表》G31、《資本充足率匯總表》G41、《表內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G42、《表外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G43、《長期股權投資風險情況表》和《債券託管及證券交易保證金存放情況表》。
(二)信託業務報表。涉及報表4張,分別為《信託項目資產負債匯總統計表》、《信託投資公司管理信託財產狀況統計表》、《信託項目到期情況統計表》、《信託投資公司關聯交易風險及客戶集中度情況表》。
(三)補充報表。涉及報表1張,即《異地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監測情況表》。
(四)機構基礎信息報表。涉及報表4張,分別是《信託投資公司基本情況年報表》、《信託投資公司股東情況年報表》、《信託投資公司控股子公司情況年報表》和《信託投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年報表》。
對於以上的報表編制,需要財務、審計、風險、合規等多個部門協作才能完成,其中涉及的部分數據也需要跟具體的業務部門進行協調才能獲取。所以多數規模較大的信託投資公司會采購專業的信息系統來完成以上工作內容。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下載表樣後,用Excel進行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