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民對村裡財務有監督權,法律有明文規定嗎
村民當然有權監督啊,有文件為證: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六月十日
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財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擁有、佔用、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村、組社區性組織的財務公開。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監察、組織、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並做到「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形式專欄化、公布內容通俗化、熱點問題專項化」,通過設立公布欄(牆)、召開發布會、公布到戶等多種形式,將農村集體財務信息和資產狀況及時、准確、完整地向群眾公布。有條件的村、組應實行集體財務電算化管理,運用電腦觸摸屏進行公開。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布欄(牆)旁邊設立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樣式由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計劃:
1.財務收支計劃;
2.固定資產購建計劃;
3.基本建設計劃;
4.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
5.收益分配計劃;
6.其他與集體經濟或農民負擔有關的財務收支計劃。
(二)損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集體統一經營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損益性支出:
1.幹部工資、補貼、獎金、公務活動支出;
2.招待費支出;
3.集體統一經營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損益性收支:
1.土地補償費收支;
2.福利費收支;
3.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支;
4.上級撥款收支;
5.鄉鎮統籌費及涉農稅費收支;
6.扶貧救濟收支;
7.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公益性、生產性建設資金收支;
8.各項建設開支(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等支出);
9.公益福利開支(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和合作醫療支出等);
10.其他非損益性收支。
(五)債權債務:
1.應收款;
2.應付款;
3.各項借款;
4.其他債權債務。
(六)集體資產:
1.現金及銀行(信用社)存款;
2.產品物資;
3.固定資產;
4.對外投資;
5.其他資產。
(七)收益分配:
1.收益總額;
2.繳納稅金;
3.提取公積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費;
6.投資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第六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時間及要求:
年初公布財務計劃;經濟發達村組每月後10日內、經濟次發達和落後地區每季後10日內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終了後15日內公布各項財務收支、各種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現金及銀行存款應按出納帳原原本本公開,征地款、應收款、應付款、救災救濟款、上級撥款、幹部報酬以及其他重要財務事項、專項經濟事項和多數群眾或民主理財監督機構要求公開的經濟事項,應及時進行專題明細公布。
第七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程序:
(一)由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對帳目、憑證和實物、存款進行全面核實;
(二)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出具審核意見,經村、組社區性組織主要負責人、主管會計和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共同簽字;
(三)按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公開的樣式進行公布。
第八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按照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公開內容向群眾公布後,其主要負責人應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九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是對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代表機構。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一般3- 7人,組長由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會議選舉產生。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每3年改選一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財會知識;
(二)非村、組主要領導幹部及其直系親屬;
(三)秉公辦事,作風正派。
第十一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的權力和義務:
(一)享有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對不合理開支否決權:
1. 有權對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實物進行逐單、逐項審核、簽字。未經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共同簽字同意的原始憑證,不準會計人員入帳;
2. 有權對財務公開、財務制度、經濟合同、財務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監督;
3. 有權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成品、固定資產存量等進行不定期的盤查、核實;
4. 有權監督張榜公布的財務、資產內容是否及時、真實、完整。未經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審核蓋章或成員共同簽字的財務公布表不得上牆公布;
5. 有權要求村、組社區性組織糾正審核中發現或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提出處理建議。
(二)聽取和反映全體村民和社員對社區性集體經濟財務、會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村民和社員的咨詢並作出解釋。每年向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提出民主理財監督工作報告。
(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當地黨支部的領導,處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的制度、規定為尺度。凡違反制度、規定使集體經濟受到損失的,要承擔責任。
(四)民主理財監督機構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威脅和打擊報復。
(五)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的報酬,採用誤工補助的辦法。補助標准由各村、組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及其成員的補助經費由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對財務帳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懷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組成員聯名向村、組社區性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聯名委託書委託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或鎮經管部門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或鎮經管部門負責將查閱審核的情況和結果在公布欄張榜公布;
(二)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三)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對財務公開不及時、不完整、弄虛作假等行為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反映和舉報。
第十三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村民或社員議事會議。凡屬財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都應先召集黨員大會討論,再提交村民或社員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按大多數人的意見進行決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對村、組社區集體財務公開工作承擔下列指導和監督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村、組社區性組織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二)組織有關財會人員對村、組社區性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交叉會審,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社區性組織進行重點審計,對村、組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對佔用農村集體資產的企業和單位進行定期審計,並及時公開審計結果。
(三)對村、組社區性組織財會人員和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
(四)對村、組社區性組織與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在預決算、財務開支、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見進行協調與裁決。
第十五條 縣、鄉(鎮)兩級政府應將村、組社區集體財務公開納入工作目標進行管理,並作為考核農村基層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應加強監督檢查:縣、鎮每半年、地級以上市每年組織一次檢查或抽查,省每年組織工作組到各市抽查。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違反本制度的村、組社區性組織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有打擊報復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或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對揮霍、侵佔、挪用、私吞集體財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及時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准。
2. 村民理財小組是何組織,有何職責
農業部、監察部《來農村經濟源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第四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以群眾代表為主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中推選產生,其成員數依村規模和理財工作量大小確定,一般為3至5人;村幹部、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民主理財小組職責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全面查帳核據,認真做好理財記錄。對有疑問的帳據,請經手人、證明人、批准人進行解釋說明。到戶核對債權債務帳目時,由當事人簽字蓋章認可。各村(居)民主理財小組要匯總理財結果,形成民主理財小結。民主理財組要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上報,並公布民主理財結果。
民主理財小組享有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權利,參與制定本村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受理村民對集體賬目的質疑,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做出解釋。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 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3. 村級財務管理為什麼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困難
產生村級財務管理問題的原因
(一)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是村財鄉管流於形式,村級賬務未全面反映村級財務的收支情況。大部分只體現財政補助的村級公務費的使用情況及村幹部工資發放情況,對村級其他收入、資產、負債等未完全入賬;鄉鎮重記賬輕管理,只記賬,不審核報銷單據的真實性和開支合規性,使違反財務制度的票據憑條得以入賬。二是管理水平滯後,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遠滯後於形勢的發展,無法解決新形勢下所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三是內控制度不健全,如部分開支無經手人、領導簽字,未註明支出用途等。四是民主理財制度執行不力,財務公開未落到實處。
(二)會計基礎工作薄弱,財務管理不規范。
一是財會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多數村委會會計人員學歷較低,很少經過專門的業務培訓,會計基礎工作較差,缺乏會計業務知識,會計記賬方法止於「流水賬」。二是村幹部財經紀律意識薄弱,隨意扣減農戶專項資金。三是白條列支現象非常嚴重。四是坐收坐支現象嚴重,村級報賬員未及時繳存收入和報銷支出,出現公款私存、賬面現紅字的現象。五是資金、資產管理混亂。集體資金被村幹部長時間隨意個人挪用,成為呆賬無法收回;未對集體資產進行建賬管理,歸屬不清,部分集體資產逐漸變為私有,造成了集體資產的流失。
(三)認識不到位。
一是部分鄉(鎮)領導和村幹部不夠重視,造成各項制度執行和落實的力度不夠。絕大多數村雖然制訂了各項會計管理制度,但這些制度卻僅僅是寫在紙上貼在牆上,沒有落到實處。二是村幹部理財意識淡薄。將民主決策、民主理財、財務公開都拋之於腦後,而不是從人民利益出發。
(四)缺乏監管。
一是對村幹部制約不嚴。由於無有效的制度約束和懲處機制,加之村幹部文化水平低,有的村幹部不熟悉財會知識、財經法紀觀念淡薄,導致村級財務個人說了算,長官意識嚴重。二是財務審計監督缺失。村級財務基本未接受過審計,村級審計監督成了「薄弱點」。三是會計監督不到位。鄉(鎮)對村級財務監督不到位,村會計的監督職責沒有充分發揮,村級理財小組未履行監督職責,導致村級財務無人監管。四是村民法制意識薄弱,民主監督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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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請問村委會理財監督小組成員有權擔任村委會會計一職嗎
這應該是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關系,不能兼任
5. 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有什麼不同
村監督委員會、紀檢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的他們工作不同和工資、等級不同、就像會計和出納的職位的區別
6. 怎樣發揮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其主專要職責是:審查村務公開屬各項內容的真實性,徵求和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建議,對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村委會及時作出答復或者進行整改,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匯報村務公開的監督情況等。村委會研究討論涉及村務公開的事項時,應當有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列席會議。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按規定履行監督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威脅或者打擊報復。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有權將其撤換。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7. 村集體財務監管由誰負責
村集體財務監管由村民代表負責,成立民主理財小組。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村級應當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每屆任期一年。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當選用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代表群眾意願的人員。
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經全體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民主理財小組一般由3—5人組成,選舉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工作由村黨組織負責組織。
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得隨意更換。
村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對本單位的下列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一)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二)財務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負責對本村已發生的財務收支業務進行審查。
(五)負責對村集體資產的變賣、出租、出讓等情況進行監督。
(六)負責對財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8. 村級理財、議事、監督組織成員由那些人組成
由村民大會或者是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非村委會成員的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
9. 農村理財小組和村民監督委員會是一個機構嗎
應該不是的啊
10. 村民理財小組和村紀律監督委員會是一個概念嗎
這兩者職責都不一樣,如何同概念?一前者是重在理財,後者紀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