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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資風險

發布時間:2021-06-21 05:47:44

① 船廠如何應對船東棄船風險

金融危機爆發或船舶市場下滑時,總會聽到不少新造船項目船東棄船或威脅棄船的情形發生。應該說,無論經濟好與壞,確保工程質量和建造工期完全符合造船合同約定始終是造船企業抵禦棄船風險最有效的措施。但當經濟或市場處於下滑周期時,許多船東都面臨資金緊張,航運市場低迷等處境。在這種情況下,有些船東為了設法不接船,晚接船或壓低船價,往往會利用船廠建造質量和進度上的問題,通過以「棄船」相威脅來獲得一些商業利益。 具體到個案的現實來說,船東是因為資金鏈難以支撐而被迫棄船,還是借著金融危機的「東風」趁機要求降價而棄船,船廠往往難辨虛實。從過往的案例看,船東威脅棄船也往往是虛實結合,一方面經濟不好確實影響了許多企業的資金流和收益情況,另一方面藉此機會也能爭取船價的減讓。如果船東威脅成功,往往以接船為條件獲得船價的額外減讓;如果不成功,則乾脆棄船也無妨,反正船價跌得厲害,租賃市場也不好,還不如通過還款保函拿回本金和利息,同時如果船廠再轉售該船時以略高於市場價的低價接手,則更加劃算。大部分船東考慮到各種因素可能會在談判中適可而降價而接船了事,而少部分比較注重短期利益的船東可能會更為計較,不惜真的通過棄船來獲得更多利益。 遇到具體交船困境的船廠,往往忙於和船東代表溝通、解決摩擦、應付現場監造師的比平時更為苛刻的技術要求和額外工作要求、趕工消缺、准備證書等,容易忽略船舶建造合同規定的棄船期的日漸逼近。如果在棄船期屆滿尚未能交船,則船東的「棄船通知」可以隨即發出,銀行退款保函不久也會遭到索償,在此種情況下,船廠會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 為了避免被動,在發生船東留難船廠的情況下,船廠首先從心理上不應指望船東最後會「配合」或「善意」地延展棄船期,或罰一些款了事,因為「棄船」可能會給船東帶來更大利益。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船東一般不會放棄這個合法要價的機會。因此,船廠要盡一切可能避免在施工質量、特別是進度等問題上給船東以「棄船」的機會或理由。以下的一些應對思路和要點可供船廠借鑒: 1.保留船東阻撓建造進度的證據,利用合同條款促使交船期順延 船東如果意圖「棄船」,一般會提早進行准備,特別是會要求駐廠監造組(即船東代表)提出大量苛刻要求,甚至拖延報驗,影響供應商等等。船東代表往往會借著滿足規格、規范、船級社/船檢要求、提高工程質量等名義來提出這些要求,但其中有可能包括一些過分要求或額外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針對某些明顯不合理的船東,船廠可能得暫時放下「客戶是上帝」、「船東的要求永遠正確」這樣在正常情況下應有的觀念,如果船廠全盤接受這些要求,則將可能因一些對交船而言無關緊要的項目而拖延了整體進度,從而可能會超過棄船期。 此時,船廠應注意: -充分利用合同和規格書的條款,據理力爭,書面指出船東不合理或額外要求,根據情況要麼予以明示拒絕,要麼要求順延交船期及增加成本,從而委婉拒絕船東此類要求; -關於技術問題的分歧,也可以充分利用船級社的作用,請船級社出具意見,利用該意見回應船東不合理要求; - 同時,如具備條件時,船廠應及時發出試航通知,請船級社參加,不要受船東的影響;-如果船東代表提出大量缺陷問題,其很可能是想藉此擾亂船廠的工作安排,這時船廠要分清主次,優先完成與船舶適航性、船級社發證、交船等有關的主要問題,盡量不要讓船東代表牽著走; - 如果船東不參加報驗,則一定要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記錄,發函給船東;-有時船東代表甚至趁人不注意隨手帶走關鍵部件,使調試等進度受阻;針對這種情況船廠應盡可能留下證據,加強保安工作,對於一些行為不當的船東監造師,應當提出書面抗議。2.利用還款保函止付程序,給船東棄船製造阻礙 如果船東決定棄船,同時也會向銀行索償還款保函下的退款和利息。如果銀行一旦退款,則船廠勢必陷入混亂,船舶短期內無法出售,銀行也開始討債。如要避免這種情況,船廠的唯一辦法是要求銀行暫停還款並為此啟動仲裁程序。當然這是一項程序性的權利,船廠或銀行最終是否需要還款,要等到仲裁結果出來以後才見分曉。但是,有了這樣一個緩沖,對船廠而言是有一定幫助 的,一方面船廠可以繼續完成船舶建造,尋找新買家或與原船東談判,另一方面無須立即面對退款造成的銀行債務。 止付保函另一個重要的意義是,如果船東「棄船」理由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則其選擇棄船對其自身而言是有較大風險的。例如,船廠掌握了船東造成進度延誤的足夠證據,則船東棄船的依據就可能不夠充分,而錯誤棄船導致的有關損失可能會由船東承擔,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船廠啟動仲裁程序,則船東可能考慮到仲裁結果的不確定性而撤回棄船通知,退而求其次,同意延長交船時間。 有些退款保函中並沒有「仲裁止付」的條款,但是船廠仍可以尋求國內法院的裁定爭取進行止付。由於時間緊迫(銀行一般在幾個工作日內就要對外付款),所以要獲取法院裁定一定要立即行動。由於國內法律對 帶走關鍵部件,使調試等進度受阻;針對這種情況船廠應盡可能留下證據,加強保安工作,對於一些行為不當的船東監造師,應當提出書面抗議。 2.利用還款保函止付程序,給船東棄船製造阻礙 如果船東決定棄船,同時也會向銀行索償還款保函下的退款和利息。如果銀行一旦退款,則船廠勢必陷入混亂,船舶短期內無法出售,銀行也開始討債。如要避免這種情況,船廠的唯一辦法是要求銀行暫停還款並為此啟動仲裁程序。當然這是一項程序性的權利,船廠或銀行最終是否需要還款,要等到仲裁結果出來以後才見分曉。但是,有了這樣一個緩沖,對船廠而言是有一定幫助 的,一方面船廠可以繼續完成船舶建造,尋找新買家或與原船東談判,另一方面無須立即面對退款造成的銀行債務。 止付保函另一個重要的意義是,如果船東「棄船」理由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則其選擇棄船對其自身而言是有較大風險的。例如,船廠掌握了船東造成進度延誤的足夠證據,則船東棄船的依據就可能不夠充分,而錯誤棄船導致的有關損失可能會由船東承擔,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船廠啟動仲裁程序,則船東可能考慮到仲裁結果的不確定性而撤回棄船通知,退而求其次,同意延長交船時間。 有些退款保函中並沒有「仲裁止付」的條款,但是船廠仍可以尋求國內法院的裁定爭取進行止付。由於時間緊迫(銀行一般在幾個工作日內就要對外付款),所以要獲取法院裁定一定要立即行動。由於國內法律對此情形並沒有特別的規定,各地法院操作可能會有不同,且國內法律界對此也有爭議,認為影響國內銀行在國際上的信譽。但是,無論如何,這是船廠在面臨危機情況下可以考慮的措施之一。 3.了解船東情況,知己知彼 船東給船廠製造困難,其目的是想晚接船、不接船、降低船價,抑或是其他,船廠應盡可能主動了解項目背後船東融資銀行、租家方面的情況,包括船東其他在建項目的情況,盡可能多地了解對手。 有時船東會以租家、銀行為借口來表示棄船的意思,但並不一定都是真實的。租家、銀行與船東在利益上並不完全一致。筆者曾代表某船東銀行監督船東接船過程,因船東代表在接船談判時為了一些細節技術和商務問題拖延了幾個小時(這是常有的事),從而遭到船東銀行向船東老闆發火,並要求船東代表立即簽署交接船議定書等文件以辦理船舶抵押登記,避免銀行的風險。 4.借力行業協會等機構,警示船東棄船的不利後果 船東如過分惡意阻撓交船或為了轉嫁自身商業風險而棄船,也會給其形象和聲譽帶來不利影響,但這往往是事後的結果。而船廠遇到交船困境,則可以借力造船協會,事先威嚇棄船給船東在中國造船界帶來的惡劣名聲。盡管這一做法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但往往能夠給船東帶來一些道義上、心理上的顧忌,讓船東感到其面對的不是一家船廠,而是一個行業,從而放棄一些過激的做法。 商業世界的原則是「合作產生效益」,船廠在與船東正面交鋒的同時,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也不要放棄通過其他途徑(例如中介公司)與船東友好斡旋,表達善意,消除誤解,爭取通過和平方式解決糾紛或是達到雙方利益的平衡,以較低的成本解決問題。 當然,為了減少棄船發生的幾率或者棄船帶來的風險和損失,船廠從根本上還是要在質量和工期上做好工作,並且在合同履行上加強管理,例如及時記錄船東付款、監造上的一些問題,一旦發生爭議則有足夠的理由和證據。金融危機和市場下滑雖不可預見和避免,但法律面前船東和船廠是平等的,只要做好了合同執行的方方面面,船廠是完全能夠應對這類情況的。

② 融資租賃船舶能否扣押

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規定。關於這個問題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可以扣押論,依據法律實證主義思維模式,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歸類於光租合同。除了船舶優先權等特殊的海事請求外,基於一般的海事請求融資租賃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種是不可以扣押論,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將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購)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分別規定於第十六條、十七條中,實質上承認了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獨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僅規定了光租船可扣,從嚴格的法定條件來講,不應法外扣船。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並且,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二十九條,「可扣即可賣」,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產生了優先權之後,也面臨著被扣押甚至拍賣的風險。這與合同法242條規定的,承租人破產出租人享有取回權相矛盾。第三種是有條件的可扣押船舶論,船舶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條件下,比照2000年實施的我國《海事訴法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光租船可扣的規定,在理論上應當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第六章「附則」規定,船舶融資租賃存在不同種類,有些類別如委託租賃不符合光船租賃條件,也即船舶融資租賃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條件,應區別不同情形來決定是否可以扣押。

③ 船舶融資有哪幾個方向

有以下五種:

1、銀行貸款。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

2、股票籌資。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

3、債券融資。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

5、海外融資。企業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3)船舶融資風險擴展閱讀:

資途徑

1、銀行

需要融資的時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銀行,銀行貸款被譽為創業融資的「蓄水池」,由於銀行財力雄 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眾基礎」。

2、融資平台

由於從銀行融資存在一定難度,第三方的融資平台是融資者的不錯選擇,比如國內最大的第三方融資平台 投融界 提供了比較專業的投融資信息服務。

3、信用卡

信用卡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的創新,結算方式日趨電子化,信用卡這種電子貨幣不但時尚,而且對於從事經營的人來講,在急需周轉的時候,通過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資金也是可行的。

④ 如何防範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

船舶融資租賃的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由於其起步較晚,發展不夠全面,存在產業結構不合理、金融租賃公司上游合作對象狹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既有金融風險的特徵,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也存在一些行業特殊風險。特別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有效防範風險變得異常重要。
有關專家指出,船舶融資租賃要獲得持續健康的發展,就必須積極完善市場、防範風險,並強烈呼籲早日出台與航運金融有關的專業法律法規,以此更好地解決航運金融糾紛。

業務風險的事前防範

防控風險是銀行從業者永恆的主題。經過多年發展,進出口銀行已在船舶融資的風險控制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只有在事前充分預判風險、研究並設置妥當的應對措施,才能盡量降低風險並使之處於可控范圍內。

⑤ 船舶融資租賃的創新方案

在我國能夠開展船舶融資租賃主要基於兩個因素:一是,航運企業融資因素。船舶航運是一個高投入、高風險、低回報的行業。船舶購置是航運企業最大的成本支出。絕大多數船東在新造船或購買二手船時都要考慮融資問題。船舶成本的高低關繫到航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對於船東來講,籌措資金始終是個大問題。二是,市場需求因素。我國船隊老化嚴重,結構也不合理,技術狀況欠佳。目前我國在國際各航線上航行的船舶將近三分之一處於老化狀態,船舶事故連續不斷。包括中遠集團 中海集團及中外運集團的中國的三大航運集團正在著手改善船隊結構,這對造船業無疑是巨大的潛在市場。基於以上兩個因素,船舶融資租賃在我國是一種必然的趨勢。以此航運市場背景為基礎,切入船舶融資租賃市場也可細分為兩種具體的模式:
1.遠洋運輸市場
遠洋運輸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或完全從事外國港口之間的運輸,遠洋運輸專業性強、技術要求水平高,是我國船舶運輸的重點。政府主管部門對遠洋運輸市場的關注,遠遠高於對沿海運輸市場的關注。由於船舶的單價高,市場經營主體有限,遠洋運輸市場主要由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所主導,主要包括船總和中遠。現有的租賃公司可能介入的遠洋運輸交易主要是二手船市場和國輪外租。對於遠洋運輸,建立遠洋運輸船舶融資租賃平台是一一種模式。發揮航運骨幹企業與中國船舶工業的優勢,解決目前航運企業銀行貸款難的問題,培育中國租賃市場,積極開拓合作融資造船的途徑。在初期定位於作為國內造船業、國內航運業融資造船的橋梁。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積累可以開拓船舶的光租、船舶的售後回租市場以及為外輪國造提供融資支持。
2.沿海運輸市場
利用船舶在本國沿海區域之間的運輸。作為國內沿海運輸船舶技術要求不高,涉及的法律規定較為簡單,多年來都是由國內兩大造船集團修建 國內沿海船舶具有金額小、規模不大、專業性要求不高的特點。現存的租賃公司可以比較容易涉足此行業。租賃業務在我國的開展,主要是由於信用瓶頸的限制。一方面,承租方違約不按時交付租金,租賃公司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另一方面,租賃公司主要通過銀行貸款購買設備,存在銀行對租賃公司的信用評價問題。而在以分散和共擔風險為特徵的租賃創新方案中,這些難題得到了比較好的解決。最近國內某租賃公司設計了一種創新的租賃模式,在這種租賃模式中設計了一系列擔保與反擔保協議,充分利用銀行信用和租賃物品的自身價值,使各方形成了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價值鏈。首先,為降低承租方違約風險,要求承租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通過當地一家有實力的銀行為其出具保函,保證在承租人違約時,由銀行對其租金余額進行擔保,這樣就保證了租賃公司不會受到損失。其次,為使銀行確保安全,特別採取另外兩項措施:一是由製造廠商對設備進行回購擔保,即在承租方不能履約的情況下,製造商對租賃物件進行回購;二是租賃公司將租賃物件所有權抵押在銀行為承租人進行反擔保。通過以上運作方式,使租賃公司、承租人、銀行、製造商一起承擔風險,從而為開保行和整個項目的安全提供了實在的保障。

⑥ 船舶融資租賃和船舶普通租賃有何區別

作為光船租賃合同一種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購合同,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也存在本質上的差別。我國《海商法》第154條明確規定:「訂有租購條款的光船租賃合同,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購合同有分期付款買賣的性質,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權的期待權。而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並不享有該項權利,至於船舶期末的歸屬僅是出於合同的約定,承租人並不當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權,而且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出於稅收角度考慮,並不承認定有期末所有權歸屬承租人條款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而認其為買賣合同。從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方式來看,在租購交易中,只涉及一個合同,兩方當事人,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或當時,出租人並不擁有承租人所選擇的船舶的所有權,而是在合同簽訂之後向第三方購買,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再將船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不能將期末船舶的歸屬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要素,而只能將其作為一個選擇性的要件來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所有權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就此以偏蓋全,而認為所有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權,對很多承租人而言,選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一是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所滿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種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資金壓力,將租期定的長一些,這樣能使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價波動,以及租金匯兌的風險,三是可以間接享受到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稅收抵免。由於較長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殘值其實並不為承租方看重,而且隨著各國對船舶安全性的重視,船舶強制報廢規定的出台,老齡船的優勢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間的使用權,即通過融資租賃這一融資手段來得到自己選擇和滿意的船舶的使用權,這正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二字的含義所在。

最能體現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這一手段來獲得船舶使用權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稱售後回租,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簡單說來就是,船公司首先將船舶賣於融資租賃公司,然後再租回使用,整個交易過程,只需一個融資租賃合同即可,很明顯,交易過程中的賣方與承租人合二為一,出租方不必再與另外的第三方簽訂買賣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融資中介的功能表現的更為突出,船公司將船舶售與融資租賃公司,首先盤活了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經營更為順暢,而後又將船舶租回,使其航運業務未受任何影響。而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船公司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不僅可收回融資成本,還可獲得可觀的利潤。這時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為船公司資本運營的工具。從更深一層的意義上來說,通過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債權手段,船舶所有權的地位被弱化了。

總之,對於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既要從其融資的實質區別於具有傳統財產租賃性質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蓋全將其歸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購合同,而忽視其租賃意義所在。只有從融資、融物兩方面去把握,才能對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實踐當中,從主體上區分兩類合同,雖非百分百的准確,但仍不失為一種簡單易行的好方法。

⑦ 船舶融資租賃的主要問題

1.融資租賃機構自身專業性不強
國內的大部分融資租賃機構缺乏既精通租賃又善於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與船舶相關專業機構的合作不密切。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目前的專業水平較低,與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又少,因而在進行船舶融資時,只能依據一般企業的貸款規則,不能針對航運、造船業的特點進行信用評估。
2.政策環境不完善
國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壯大與政府的大力倡導和一系列優惠政策密不可分。而在我國,」在建船舶」的補貼、國債投資、造船基金等方面均有一定的政策空間,融資租賃的優勢無法體現,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合作對象的規模,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融資租賃的風險。
3.船舶融資租賃企業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從融資租賃企業自身來看,國內融資租賃機構自身實力普遍不強,中長期資金來源渠道不夠通暢,融資方案較少。而船舶融資租賃業務項目的資金需要量大,一般需要二三年,長的要四五年,屬干中長期性質的融資。所以目前從事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企業缺乏符合其業務特點的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4.融資租賃立法相對落後
我國融資租賃業已有20多年的歷史,但至今尚無專門的立法。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調整,盡管在《合同法》中有專章規定,但內容僅限於融資租賃交易方面的一般性規定,在租賃物的種類、租賃物的登記等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涉及到融資租賃企業的設立、監管和促進等內容。

⑧ 如何防範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

防控風險是銀行從業者永恆的主題。經過多年發展,進出口銀行已在船舶融資的風險控制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只有在事前充分預判風險、研究並設置妥當的應對措施,才能盡量降低風險並使之處於可控范圍內。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堅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化解產能過剩意見》的相繼出台,揭示了船舶工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存在調結構、促轉型需求迫切的客觀發展要求,並明確了任務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機構在船舶領域大有可為,但應注意「有保有壓」,妥善運用金融工具引導造船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2.審慎篩選、積極支持「五有」骨幹船廠。
為有效降低船舶賣信風險,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風險,銀行應當謹慎選擇支持對象。工業與信息化部已對兩批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白名單」船廠進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參考意義。銀行可結合「白名單」,進一步甄選支持有訂單、有能力、有管理、有規模、有良好履約記錄的「五有」國內骨幹型修、造船企業,以信貸資金給予積極支持。
2013年,為落實《實施方案》,進出口銀行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了「骨幹船廠名錄」及「重點船型名錄」,且「骨幹船廠名錄」與「白名單」高度一致,融資支持也向骨幹船廠集中,在有利於產品訂單升級的同時,通過市場需求引導,逐步調整產業結構。
3.雙管齊下,船舶賣信買信相機配合。
為幫助船廠增(爭)訂單、保訂單,有效控制自身信貸風險,銀行可考慮向船廠、船東提供雙向資金支持,彌補買賣雙方資金供需時點的錯位。同時,一旦船舶建造發生重大問題,銀行也可通過船舶買信與船東積極溝通、幫助船廠鎖住訂單,同時通過封閉運作船舶賣信資金及駐廠監督等方式,督促船廠交付船舶。
4.嚴審用途,認真做好貸中貸後管理。
船舶賣信本質仍為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要求,嚴格審核資金用途材料的合規性。在貸款發放後,密切關注船廠經營管理、船舶排產及建造進度是貸後管理的重點,如發現船廠資產負債率過高、船舶嚴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則應提早啟動防範措施。
(二)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市場動向,正確研判市場走勢。
航運市場與宏觀經濟呈高度正相關趨勢,而航運企業經營深受外部環境影響,因此掌握了實體經濟及航運市場走勢,即可在較大程度把握航運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銀行可充分藉助外部咨詢機構資訊、行業交流及信貸人員豐富經驗等多重途徑,了解研判全球經濟及航運市場發展,以識別、計量、防範整體行業風險及貸款違約風險。
2.審慎核定船東資質,穩步推進有保有壓。
針對國家產業政策及境內外市場的不同,對於境內外航運企業應實施差異化標准,審慎核定各類船東資質。為貫徹「十二五」規劃和「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支持中國航運企業「走出去」,銀行應合理評估境內企業的股東背景、市場地位、資產實力、經營能力等多方因素,綜合判定其資質,尤其對於服務交通基礎設施關鍵通道、關鍵節點和重點工程的大中型優質企業,給予傾斜性支持。而對於境外企業,銀行則應遵循行業評估標准及評審要求,重點關注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嚴格判定企業資質,尤其對於投機型或財務數據較不公開透明的企業給予嚴密關注,保持審慎介入。
3.堅持多樣船型發展,區別對待細分船型。
正如「不要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的投資黃金定律,船舶融資也不可將資金集中投放在單一船型市場。雖然世界航運市場整體低位運行,但是部分細分船型市場仍保持穩定甚至逆市上揚。例如,LNG船市場在本輪航運危機中蓬勃發展,雖在近期出現了需求飽和的市場判斷,但16萬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價格自2010年以來基本維持在2億美元/艘。因此,如銀行能將融資對象廣泛分布於不同細分船型市場,盡管貸款投向仍集中於船舶融資領域,但是細分市場間的高、低位運行變化可對沖風險,全行業市場風險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釋。
不僅如此,多樣化船型發展應該有的放矢、區別對待,可篩選符合我國產業發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對呈現上行趨勢的細分船型,或已簽訂長期租約的船舶等,抗市場周期能力相對較強。
4.密切關注船東運營,巧設財務約束指標
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經營管理情況是信貸業務貸後管理的重點。除進行常規外部經營環境、經營財務狀況等分析外,還可充分關注相關方股價波動、運費掉期收益等重要數據,藉由市場眾多「雪亮的眼睛」監測經營管理情況。
同時,為限制借款人或擔保人(單船公司作為借款人)超額借債、激進擴張,貸款行通常會在貸款協議中規定在手現金底線、最高資產負債率等關鍵財務約束指標,並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每年對財務約束指標達標情況進行檢查,以第一時間揭示風險。
5.踏准市場節奏進退,相機抉擇逆勢操作。
踏准市場節奏,適時進退,就可以減少航運市場周期性風險沖擊。其實這是最難的工作,「踏准」也只能是相對的,但的確可以有所作為。
借鑒宏觀經濟政策的相機性抉擇原則,銀行應避市場高位之風頭,挺市場低位之難關:在航運市場高位運行時,嚴格審慎篩選借款人,通過借款人財務報表、市場地位、同業評價等途徑綜合核定借款人資質,在「閉著眼睛都能賺錢」的市場中篩選具有長期經營實力的「黃金客戶」,並為市場低谷積極儲備項目;在航運市場陷入低谷時,更應保持穩健擴張的經營策略,積極發展此時仍可穩定經營的航運企業,對該類大浪淘沙篩選出的「鑽石客戶」給予重點支持,既可有效鞏固銀企關系,又可獲得較高利息收益的貸款項目。
6.設置多重擔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場、船東、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較大程度發現評估風險,但只有落實多重切實可行的擔保措施才可在市場低谷時期抗擊風險,有效做到防患於未然。
目前,船舶買信融資結構已相對成熟。但在面對較高系統性風險時,可嘗試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爭取額外固定資產抵押、收取覆蓋一定時期本息的保證金等手段,以超額擔保充當借款人違約時的緩沖器、保護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價值特點,銀行通常對抵押船舶設置了價值警戒線——抵押覆蓋率(船舶價值/貸款余額),通常為110%-130%。當船舶價值一時跌破警戒線,借款人需提供額外擔保或提前還款以重新滿足抵押覆蓋率要求。
7.適當採取融資租賃,建立雙重緩沖機制。
為解決融資渠道而興起的融資租賃模式越來越受到航運企業的認可。該模式通常由船東將自身購入的船舶轉售給租賃公司,通過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運營,而由租賃公司向銀行借貸支付轉售款及後續購船款。單個租賃公司與不同船東開展船舶租賃,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國別、多領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運營池」,具有較大風險分散作用。對於銀行而言,與租賃公司合作雖使融資結構相對復雜,但可利用租賃公司篩選建立的「運營池」及其自身較好資質,起到雙重風險緩釋作用。
業務風險的事後控制
2008年以來,船舶融資尤其是船舶買方信貸出現一定風險。德國北方銀行、德國交通銀行等主流船舶融資銀行紛紛採取了提高撥備、暫停船舶融資業務等措施。中國銀行業也出現類似情況。
雖然風險項目不少,且情況紛繁復雜,但通過多樣化措施,項目風險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含保函)風險化解措施
當造船企業發生生產經營困難,船舶拖期嚴重,銀行為其開立的預付款退款保函面臨索賠或船舶賣信無法按期償還時,銀行應當緊緊圍繞船舶建造拖期這一主要矛盾,通過聘請專業船舶監理公司或委派專人進駐船廠,全面督促船舶生產建造,幫助船廠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廠保函項目。2012年,A船廠發生嚴重的財務危機,各艘在建船舶嚴重拖期。在保函風險暴露後,各方積極商議,採取了一攬子船舶融資產品組成的應對措施:首先,與船東充分溝通,用船舶買信促其保證不棄船;同時,當地政府做好各債權銀行和供應商的協調工作。其次,專為A船廠追加了船舶賣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後,為保證信貸資金封閉運作和船舶按進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廠最終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貸款風險。
(二)航運業——船舶買方信貸風險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調整還款計劃。對於借款人資質良好,僅因市場風險陷入一時經營困難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調整還款計劃、暫時減輕借款人財務負擔的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輪(VLCC)項目。2011年,項目擔保人出現經營困難,並擬進行重組。經審慎判斷,為其調整了還款計劃。2012年1月,擔保人變更為更具實力的公司,並獲得大額注資,當月就提前歸還了2012全年貸款應收本息。此後,該項目還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協商提前還款。對於非還款主體經營困難導致的項目風險,且借款人運營狀況穩定,可與其積極協商,要求其籌資提前歸還貸款。
案例:C公司液化天然氣船(LNG)項目。本項目LNG船在韓國船廠建造,但因部分船舶承租人為中國能源企業,為助推我國企業進入項目所在國LNG產業鏈上游,銀行批准了貸款。但是,由於該項目生產商和借款人均為境外公司,監管機構在檢查中認定該筆貸款超出銀行信貸支持范圍。為積極落實整改,避免陷入「合規」風險,經反復協商,借款人全額提前還款。
措施三:執行擔保措施。對於確實難以持續經營但抵押覆蓋率較好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處置船舶、提前收貸方式化解風險。穩妥起見,銀行也可通過主動接洽資質較好的友好船東,與其協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實施貸款重組。對於借款人出現實質性經營困難,銀行則有必要通過貸款重組,幫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財務成本、引入投資者等重振計劃,獲得銀行、借款人雙贏局面。
措施五:尋求訴訟判決。對於破產或申請破產保護的航運企業,銀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與專業律師的密切配合,正確判斷形勢,分階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戰才是成功贏得法律判決的基礎。
案例:D公司油輪項目。由於公司持續經營虧損且潛在稅務罰款巨大,D公司於2012年在美國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經全面分析與商議,銀行確定了以「抵押資產」為中心,以貸款重組條件不弱於原審批條件為原則,以多渠道處置為手段的工作思路,將整個過程化解為不同階段,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准備,全力開展風險化解工作。在與律師充分協作,就破產保護每階段戰役爭取最佳處置方案的同時,做好扣船基本准備工作,並利用銀行積累的客戶資源,尋找資信優良的友好船東接船。經過歷時近兩年努力,經美國破產法院批准,借款人最終於2014年全額現金清償了銀行全部貸款本息,並額外支付了數百萬美元罰息,風險貸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面臨的問題
1.對船舶融資租賃專業性認識缺乏
國內的大部分融資租賃機構缺乏既精通租賃又善於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與船舶相關專業機構的合作不密切。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目前的專業水平較低,與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又少,因而在進行船舶融資時,只能依據一般企業的貸款規則,不能針對航運、造船業的特點進行信用評估,從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因認知不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2.對船舶的監控不夠
目前國內的船舶融資租賃,一般都是通過光船租賃等方式來實現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購買或建造船舶後,雖然將船舶的所有權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將融資租賃船舶以光船租賃等方式將船舶交付承租方經營,船舶的經營權、管理權均歸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幾乎無法了解船舶營運的真實情況以及船舶本身的實際情況。
正式基於出租人對船舶的監控不夠,從而對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出租人無法掌握與船舶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無法及時防範由可能發生的船舶風險。
二、出租人風險防範措施
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對於出租人來說,要如何進行風險防範就至關重要了。出租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風險。
1.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全程
鑒於船舶融資租賃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出租人在與承租方洽談融資租賃合同、起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等個方面,均應當除自有的融資租賃業務團隊人員參與外,還應當有專業法律人士參與。為融資租賃合同條款、相關專業問題、合同履行各環節等提供法律保障。從融資租賃合同層面,為出租人提供能夠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合同文本,這是全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前提。
2.船舶優先權風險防範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國海商法規定了對船舶的優先權。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船舶優先權對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風險。在融資租賃中,一旦出現行使船舶優先權情形,對船舶融資租賃目的的實現就會帶來法律障礙。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喪失船舶、影響船舶價值,並且船舶優先權不會因為出租人與承租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而發生變化。
因此,出租人要從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優先權的風險影響,幾乎成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資租賃中,就船舶優先權出現後的處理等與承租方設定保證條款等方式,彌補因船舶優先權而遭受的損失。在出現合同約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現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減少船舶優先權帶來的麻煩。同時,船舶出租人還可以通過加入船東互保協會,降低船舶優先權導致的法律風險。
3.船舶留置權風險防範
相對於船舶優先權而言,船舶留置權是出租人面臨的又一風險。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留置權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佔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在船舶融資租賃中,一般不會出現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權問題,主要是船舶維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權。
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出現問題,進入船舶維修廠進行維修,維修方在無法收取維修費用的情況下,無論船舶所有權如何,維修方都可以對船舶行使留置權,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權人身份提出抗辯,要求返還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要嚴格審查承租方的企業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確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維修費用的財力。在船舶維修中,及時了解情況,參與維修事務,監督承租方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維修費用的義務,防止出現維修方行使留置權處置船舶。當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也應當考慮設置對應合同條款,保證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權後能夠行使追償權或者在為避免行使留置權而代付相關款項後能順利實現追償權。
4.其他風險防範
船舶在航行過程中,船舶出現油污時間而遭受索賠,也是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面臨的一大風險。一些列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均規定,船舶所有人對船舶油污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就成為了船舶油污的賠償主體。
而船舶一旦發生油污事件,賠償通常數額巨大,責任嚴重。船舶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以通過加入保賠協會、設立特殊的項目公司、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等途徑,降低損害賠償損失。
融資租賃中的船舶,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為沉船時,承租人作為船舶佔有使用人,當然對沉船負有打撈義務,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為,作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將面臨海事等部門強制要求履行打撈義務的責任人。因此,出租人對船舶沉船打撈風險要有明確的認識並通過後台條款設置等方面對此進行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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