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產信託是指什麼
說全面一點:房地產信託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房地產法律上或契約上專的擁有者將該房地屬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者的要求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信託公司在對該信託房地產進行租售或委託專業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經營,使投資者獲取溢價或管理收益。由於房地產的這種信託方式,能夠照顧到房地產委託人、信託公司和投資受益人等各方的利益,並且在《信託法》目前已頒布實施的條件之下,其必將具有很強的生命力,一經推出,必然會受到各方的歡迎。二是房地產資金信託,即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並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這也是我國目前大量採用的房地產融資方式。
其實現在房地產信託風險有點高了,從去年開始,房地產信託違約事件時有所聞,這時候再投資房地產信託是不明智的。建議你投資其它信託產品吧。
Ⅱ 為什麼房地產信託有432原則
「4」是指該項目在信託項目發行時需要保證至少四證齊全: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3」是該地產類項目的總資金中必須至少有30%的資金來自於融資方
「2」是該地產類項目的融資方至少擁有二級以上(包括二級)的開發資質
四證齊全是國家對房開貸的統一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30%自有資金是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二級資質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底線要求,保證貸款投向項目的工程質量不產生大概率上的危害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風險事項。總的邏輯都是貫穿著信貸管理安全性的基本原則,歷經多年銀行房開貸經營管理經驗教訓驗證,上升為部門和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經得起考驗,容不得突破。至於有一證拿不到,事件本身可能包括著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的惰政、推諉、吃拿卡要,也或者是項目本身確實存在主觀問題,但那都不是國家賦予他們的權力,是他們自己沒有切實做好監管或被監管,銀行不冒這種風險,有能力自己單挑,銀行是不會在底線下開閘的。
話說回來,這年頭,房開貸的審批和放款本身就難之又難了,還缺證,基本是靠邊站了。目前的監管約束高壓下和經濟下行周期內,沒有銀行會同情達不到硬底線的房開貸企業的。銀行不是慈善家、它也是企業,是企業就必須守法遵章、穩健經營,否則同情別人、自己違規甚至可能犯罪,就不值得了,所以不會出現冒險乾的事啦。
Ⅲ 建築背景可以轉房地產信託基金么
可以的。什麼背景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有沒有相關的資源。如果建築背景,和開發商或者物業關系很好,能夠為基金公司拿到很優質的項目。再由基金公司打包成房地產信託基金。那就很厲害了。如果你做個人客戶,那麼現在建築背景積累的個人人脈資源,那就可以轉化為你的客戶。
Ⅳ 基礎建設信託的公司主要是干什麼
你這個問題怎麼回來答呢?是信託源公司的基建項目產品?還是信託公司?
基礎建設就是公共基礎設施類的 項目啊。信託公司本身就是一種融資渠道,融資成本比銀行高一些,融資方找信託公司融資,信託公司通過發行信託產品來募集資金。然後按照一定費用收取報酬和分配投資者收益。
Ⅳ 建築企業收到信託貸款收益進什麼會計科目
根據持有抄目的、獲得方式襲等因素:
以短期獲利為目的,不準備長期持有的,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
准備長期持有至到期,且信託產品屬於保本產品,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
持有期限和目的不明確,產品並非保本產品,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Ⅵ 房地產信託要求的4321指什麼條件
地產類信託的條件是「432」,而非「4321」。
一、4是指項目的四證齊全,分別指:版
1、國有土地權使用證(土地證,國土局頒發);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局頒發);
二、3是指30%自有資金,即一個項目總投資的30%必須是房企自己出資的。
三、2是指二級開發資質,房企開發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是最高級別,四級是最低級別。
房地產信託就是信託投資公司發揮專業理財優勢,通過實施信託計劃籌集資金。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委託人獲取一定的收益。
1883年美國首先成立了波士頓個人財產信託(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後,美國投資事業才有了劃時代的發展,這也是美國在戰後涌現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過剩資金所致。房地產信託經營業務內容較為廣泛,按其性質可分為委託業務、代理業務、金融租賃、咨詢、擔保等業務。房地產信託的運作流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美國模式,另一種是日本模式。
Ⅶ 建設銀行的信託有風險么
建設銀行又不是信託公司,只是個銷售機構,不會對風險產生影響
還要看信託本身。銀信合作也要看是信託公司的還是銀信合作
有的信託是信託公司的,有的是通道業務,通道產品項目方是個很不穩定的因素。
信託公司的自己產品有剛性兌付規則,管理失誤需要賠償
但是通道業務,只是項目方利用信託牌照的優勢,借了信託的殼子,信託公司沒有賠付義務
如果是信託公司產品,能通過銀行審核,那是沒問題的
如果是通道產品,那就要小心了,信託公司可能會成為項目方逃避責任的一個借口
買信託,信託公司比銀行可靠
中誠信託幫工商銀行做通道,實際項目是工行的,銷售也是工行的,不過是用了中誠的信託通道,出了事工行再耍賴。還有10天就要兌付了
中誠也不應有賠付義務。目前這30個億還不知道要怎麼辦
個人建議還是去信託公司買。那些產品不會是通道產品,信託公司是需求負責的,出現危機也需要剛性兌付。
Ⅷ 信託做建築企業可否做流動資金貸款
當然,跟公金業務類似
Ⅸ 房地產信託要求的4321指什麼條件啊
4是指項目的四證齊全,分別指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證,國土局頒發)回
二、建設用地規答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局頒發)
3是指30%自有資金,即一個項目總投資的30%必須是房企自己出資的。
2是指二級開發資質,房企開發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是最高級別,四級是最低級別。
至此,432即四證齊全,30%自有資金投入,二級開發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