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出租人權利 1)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對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出租人和出賣人變更買賣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經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協助。
❷ 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是什
你這說法是錯的,是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有效。就是所有權轉讓了,但原來租版賃合同依然有效權。舉例;甲租給乙房子兩年,在這期間,甲把房子賣給了丙,甲與乙的租房合同依然有效,丙不能讓乙搬走,乙的房東從甲變成了丙。
❸ 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讓,融資租賃合同有效嗎
1.購買和交付的義務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租賃物的選擇,與供應商簽簽訂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而且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購買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在融資租賃實務中,雖然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然而在法律關繫上,交付租物的義務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該義務由供貨商代為履行了。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於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這是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條件。(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擁有獨占使用權,而且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干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3.對承租人的協助義務在供貨人出現拒絕交貨、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將根據其與供貨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其對供貨人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的規定,協助承租入辦理索賠事宜。
❹ 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能夠轉讓
嚴格意義上說,融資租賃債權方基礎合同中規定了有很多其他義務,這些義務P2P平台上投資者無法履行,所以這種模式單純結構債權轉讓並不合法。
收益權轉讓只是轉讓收益的權利,本金出問題還要你來負責。
❺ 融資租賃最後的所有權會不會發生轉移
解答
融資租賃所有權會發生轉移。
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❻ 轉讓協議與租賃協議有什麼區別
租賃協議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轉讓協議是轉讓人轉移標的物的權利一般為所有權於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對價的合同。
兩者區別在於租賃合同的訂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由承租人對其使用、收益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僅是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非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轉讓合同中出賣方轉讓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受讓方支付對價的目的也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因為轉讓一詞的多義性,轉讓合同不是一種基本合同類型,其包括的范圍遠遠大於買賣合同,甚至可以包括租賃合同,例如在徵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轉讓經營的店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隨著各種交易形式的出現和實踐,比如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界線也不再那麼涇渭分明。
❼ 融資租賃,前期合同里沒有約定所有權轉移問題,租期結束後,對方要求所有權,那樣應該怎樣繳稅
沒有約定的,租期結束後標的歸出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