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的特點
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的特點有:
①貸款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所需的大部分資版金,通常佔65%~75%,其權余資金由項目主辦人投資或以其他辦法解決。
②項目公司是獨立於其主辦人之外的一個法律實體,對償還貸款負直接責任,項目主辦人只提供有限的保證或擔保。
③由其他與項目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如供應方、項目使用方等向貸款人提供信用支持。
④項目的債務不反映在項目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是屬於資產負債表外的融資)。也就是說,把一項貸款或為貸款提供的擔保視為「商業交易」,作為商業交易來處理。按照西方國家的會計制度,可不把這種貸款或擔保交易列入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這樣做,一方面可不影響主辦人的信用地位,另一方面可避免主辦人在其他關繫上處於違約或違法的情況。這對主辦人大為有利。目前國際項目融資,一般都採用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做法。
『貳』 無追索權項目融資的特點
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指貸款人對項目主辦人沒有任何追索權的融資,貸款人把資金回貸給項目公司,以該項答目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本付息的唯一來源,並得到在該項目的資產上設定擔保權益以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項目的主辦人不再提供任何擔保。如果該項目中途停建或經營失敗,其資產或收益不足以還清全部貸款,貸款人亦無權向項目主辦人追償。
『叄』 說明『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方式
您好:追索權(recourse) 在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通過程中,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相關法條鏈接:根據《票據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第六十四條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條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第六十七條 依照前條第一款所作的書面通知,應當記明匯票的主要記載事項,並說明該匯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六十九條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第七十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一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二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條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 由於本人能力有限,暫時為您解答到這里。法理縱橫團隊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無追索權』方式,即所謂福費廷(Forfaiting),也稱包買票據或票據買斷,它是一種改善出口商現金流和財務報表的無追索權融資方式。即銀行從出口商處無追索權地購買信用證項下已經開證行承兌的匯票、或經第三方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以向出口商進行融資的業務。出口商只需在收到國外開證行發出遠期信用證項下的承兌電後,將信用證項下權益轉讓給銀行,便可獲得融資款項。
『肆』 無追索權保理業務的解釋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據供應商所提供的債務人核淮信用額度,在信用額度內承購供應商對該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並提供壞賬擔保責任,在保理商因發生債務人信用風險(即債務人情償能力不足或破產等情形而無法收回應收賬款時),不能再向供應商追索已發放的融資款。
或在未發放融資款時,對於額度內的應收賬款仍在到期後一定期間內未收回時應向供應商做出擔保付款。
(4)有償追索融資擴展閱讀:
無追索權保理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
1、企業可以獲得提前融資,緩解資金壓力。一般來講,在企業不採用保理業務等特殊手段收回應收款項時,由於應收賬款信用期限的存在,使得應收賬款在回收之前不可避免地佔用了資金,如果部分客戶延長付款期限,應收賬款佔用資金對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更為明顯。
2、避免和減少壞賬損失。只要有應收賬款存在,就有發生壞賬的可能性,壞賬和應收款項如影隨形,難以避免。正是由於大量壞賬的發生造成的巨大損失,才使得很多企業經營舉步維艱,甚至破產倒閉。
3、降低應收賬款管理成本。通常情況下,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成本包括對客戶的資信調查費用、應收賬款賬簿記錄費用、收賬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如果企業自行管理和收回應收賬款,以上費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及收回賬款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金額較大,兩者是構成企業應收賬款管理成本的重要項目。
4、降低應收賬款機會成本。如果企業大量的資金都投放在應收賬款上而不能用於其它投資,那麼其機會成本就無法避免,而且應收賬款佔用的資金越多,其機會成本就越大。當企業採取無追索權保理方式後,就可以及時收回大量佔用在賒銷款上的資金,有效地降低應收賬款的機會成本。
5、可以提高銷售能力並減少存貨。由於企業採用無追索權保理方式可以提前收回資金,降低各項相關成本,節省大量時間,這就使得企業獲得了寶貴的營運資金。
『伍』 公司融資5000萬,無償還能力宣布破產,要判幾年
看融資手段和融資形式,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融資過程中有非法行為(比如騙貸),不屬於因為正當理由破產,則會按照相關法律處理(比如貸款詐騙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陸』 有限追索權的概念
有限追索權是國際項目融資的專業術語。即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專銀行只能就項目的現金流屬量和資產對債務人進行追索。其特點在於——主辦者的追索權是有限的,也就是說主辦人僅以投入到項目中的資產為限,不能要求項目主辦者承擔項目舉債的全部責任,貸款人對項目主辦者沒有完全的追索權。除了本項目的收益和資產外,貨幣提供方會要求擁有項目實體的第三方提供擔保,一旦項目失敗,如果項目收益及資產仍然無法還清貸款時,銀行有權向第三方擔保人追索,但擔保人承擔的項目債務責任以其提供的擔保金額為限。
『柒』 有權追索保理和無權追索保理有什麼區別
有權追索保理:追索融資方償還賬款;無權追索保理:擔保付款,不向融資方追索償還;
『捌』 項目融資如何實現有限追索
你好,有來限追索權是指貸款人源可以再=在某個特定時間階段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或者在一個規
定的范圍內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除此以外,無論出現認可債務清償問題,貸款人均
不能追索到借款人除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有關方所承諾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資產。
有限追索根據以下兩條判定:
1 項目的經濟強度在正常情況下是否足以支持融資的債務償還
2項目融資是否能夠找到強有力的來自項目發起人以外的信用支持
『玖』 保理業務融資是否可以追索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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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一大通融資買斷有追索權嗎
應收賬款轉讓按是否具有追索權可分為附加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和不附加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其中,附加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有關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有權向轉讓應收賬款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規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賬款,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由企業承擔;不附加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有關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向轉讓應收賬款的企業追償,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由銀行承擔。 應收賬款轉讓的具體方式及其特點利用應收賬款轉讓融資主要有兩種方式,即以應收賬款為抵押借款和應收賬款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