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涉及兩個方面: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處置可供出售金融內資產,應該將賬面余額容全部轉出,也就是第一個分錄里的,借方: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和貸方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同時還要轉出之前已經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時候,借貸雙方分別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和資本公積金-其他資本公積),也就是第二個分錄,把資本公積轉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以非貨幣資產換入的,要按照非貨幣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所以長期股權投資借方3100,這個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3000)的差額100就應該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㈡ 求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具體是要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轉換的
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一般來說是10%),就是版說你賣了其中權的10%以上的部分,剩餘的部分應該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後,在本會計期間以及下兩個會計期間內不可以充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過了這個時間,如果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確認條件,該資產可以再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期初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能充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化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嗎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如下: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版劃分為下權列四類:(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二)持有至到期投資;(三)貸款和應收款項;(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依據准則上述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相互重分類。
㈣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原則: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構成其入賬成本,並以公允價值口徑進行後續計量。
2、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3、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
4、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擴展閱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一般會計分錄: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買價-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
企業在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㈤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從你上面的提問,可以看得出,你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還沒有完全領會,我下面給你提示,並簡單歸下類吧,這樣有助於你的理解: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由於其持有的目的不明確而劃定的金融資產,正是這個目的,所以會計准則規定,其公允價值變動不作為當期損益處理的。應直接記入到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中去的。這是一個總原則。
但是,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融工具不同,其核算的方法也是有所差異的,基本有兩大類,一類是權益性投資,即股權投資;另一類是債權投資,即債券投資,而後一類則又可分為兩個小類,及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和分期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
股權投資類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核算方法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似,(這里只是說相似,),只是其科目應用與處理的性質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了「資本公積」。
而債券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則是綜合了兩種核算方法同時進行的,即,以公允價值變動,且其變動記入所有者權益,和持有到期投資,實際利率法攤銷「利息調整」的兩種核算方法。即,既要看公允價值變動,又要看債券本身的利息額變動引起的價值變動的。當然如果是一次還本付息的,其各個期間內的利息都會形成該金融的賬面價值的,
所以說你所理解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方法不完整!
我就概要性的給你點析一下,也可以就具體問題,再次向我提問!
㈥ 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的差額記入哪個科目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得轉換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㈦ 關於持有至到期投資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錄題目
2007.1.1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 - 成本 1000
應收利息 50
貸:銀行存款 1015.35
持有至到期投資 - 利息調整 34.65
2007.1.5
借:銀行存款 50
貸:應收利息 50
2007.12.31
借:應收利息 50
持有至到期投資 - 利息調整 7.92
貸:投資收益 57.92 965.35*6%
期末攤余成本=965.35+7.92=973.27 預計未來現金流930,故應計提減值准備43.27
借:資產減值損失 43.27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43.27
2008.1.2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成本 1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 - 利息調整 26.73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43.27
資本公積 - 其他資本公積 5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 成本 1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利息調整 26.73
- 公允價值變動 5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43.27
2008.1.5
借:銀行存款 50
貸:應收利息 50
2008.12.31
借:應收利息 5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利息調整 5.5
貸:投資收益 55.5 【925*6%】
期末攤余成本=925+5.5=930.5 預計未來現金流910, 計提減值20.5,資本公積金額一同結轉。
借:資產減值損失 25.5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20.5
資本公積 - 其他資本公積 5
2009.1.5
借:銀行存款 50
貸:應收利息 50
2009.1.20
借:銀行存款 905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利息調整 21.23
- 公允價值變動 5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63.77
投資收益 5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成本 1000
以上是完整的分錄。。。給點分吧兄弟。。。
㈧ 交易性金融資產怎麼轉變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如下: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內分為下容列四類:(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二)持有至到期投資;(三)貸款和應收款項;(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依據准則上述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相互重分類。
㈨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化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嗎
你好,
很高興給你回答問題!
樓上的同志,回答是錯誤的,
在四類金融資產裡面,只有兩類金融資產在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在相互進行重分類:即「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有這兩類!除這兩類之間外,其他的都不可以相互重分類的,
所以說,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不可以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
你的掌握的是正確的!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㈩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分錄怎麼寫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入賬)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利息調整(也可能記借方)
--應計利息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能記借也可能記貸)
當持有至到期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時候。
可供出售是按照公允計量,這個時候成本金額的確定是按照原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成本*剩餘的比例=可供出售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可供出售賬面價值的差額=可供出售公允價*剩餘比例— 可供出售賬面價值。
(10)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擴展閱讀: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處置的情況
企業將某項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予以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內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
則企業在處置或者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