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標的是投資者融入資金可買入的證券和證券公司可對投資者可融出的回證券。答
證券交易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在滿足規定范圍內審核、選取的證券名單,並向市場公布。標的僅限於證券交易所認可的上市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以及其他證券。
(1)基金融資融券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交易風險:
1、杠桿交易風險: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杠桿交易特點,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同普通交易一樣,要面臨判斷失誤、遭受虧損的風險。
2、融資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費用。投資者融資買入某隻證券後,如果證券價格下跌,則投資者不僅要承擔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融資利息。
3.、投資者融券賣出某隻證券後,如果證券的價格上漲,則投資者既要承擔證券價格上漲而產生的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融券費用。
② 可以在基金公司開融資融券賬戶嗎
1. 在有資格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券商,普通資金賬戶或普通證券賬戶開立時間滿18個月版,且資產滿50萬元。
2. 向客權戶所屬營業部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接受投資者教育,簽署風險揭示書。
3. 經券商審核通過後,簽署融資融券合同,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並開立「信用資金賬戶」
③ 信託和私募基金等機構怎麼開立融資融券賬戶利息最低
你好,開通融資融券條件:1.從事證券交易滿半年;2.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含50萬);證券類資產包含普通帳戶的現金、股票、債券、基金以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如監管有另行規定,按監管規定為准);3.風險測評結果須為積極型/進取型,且測評時間在兩年以內;4.非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此款的股東不包括僅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5.不在公司信用業務「黑名單」庫內個人或機構;6.不為法律法規禁止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個人或機構;7.未有其他不適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情況。8.)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准入條件以證監會要求為准,若最新監管要求有更新,以監管公布條件為准;
④ 什麼叫融資融券標的基金
這個基金可以作為融資融券的標的,只有成為兩融標的才能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
⑤ 開放式基金參加融資融券嗎
根據復《上海證券交易所制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餘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
的25%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為滿足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需要,合理控制市場風險,現就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基金」)執行上述規定的比例限制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余額(或融券餘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時,本所將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上述比例降至70%以下時,本所將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二、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余額(或融券餘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但未達到75%的,本所將不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三、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3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⑥ 基金可以融資嗎
可以的。
根據《抄上海證券襲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餘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
的25%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為滿足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需要,合理控制市場風險,現就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基金」)執行上述規定的比例限制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余額(或融券餘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時,本所將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上述比例降至70%以下時,本所將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二、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余額(或融券餘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但未達到75%的,本所將不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三、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上述比例限制。
⑦ 什麼叫融資融券擔保品
你好,主要包括現金、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和債券、股票等三大類。
⑧ 私募基金開戶當天可以開融資融券嗎
私募基金能否開通融資融券,需要看基金的合同,如果是可以投資的話,是可以直接開通,否則不可以。但是當天是不可以開通的,因為當天的股東賬戶是不可以用的,必須等到下一個交易日。
⑨ 私募基金產品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有何限制
你好,根據交易所規定,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不受證券交易時間(6個月)和證券類資產(20日50萬)限制。
⑩ 股票型基金可以做融資融券業務嗎
可以,為推動融券業務實現與融資業務均衡發展,《關於促進融券業務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昨日下發。同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實施《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對基金公司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出借等業務的具體細則提出規范性要求。
根據《指引》,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須依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約定,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訂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指引》著重明確了基金參與兩融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范圍和比例。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參與融資業務。參與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採用絕對收益、對沖策略的基金可以參與融券交易。基金參與融券交易,融券資產凈值不得高於基金資產凈值的33%。
封閉式股票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可以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針對老基金如何參與業務的問題,《指引》明確,此前已核准或注冊的基金,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等要求的,在更新招募說明書並公告後即可參與融資業務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獲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同時,《指引》還對基金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信息披露、風險控制、估值核算、基金評價等問題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除公募基金外,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時,也參照《指引》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