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簽什麼合同啊購買合同、租賃合同 、租賃物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嗎
融資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購買保險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協商。
融資租賃一般為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設備提供廠商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與設備提供廠商簽訂設備購買合同。
融資租賃在合同法14章中的定義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指定的廠商,以承租人指定的價格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詳細的可以參考一下合同法14章和網路詞條「融資租賃」
說的有點亂,不知道說明白了沒有
B. 融資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哪一個先簽為什麼
最好是兩個合同同時簽,實在需要先簽訂《購買合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間隔時間也不要太長。因為:
《融資租賃合同》是債權合同,主要內容為融資金額的概算值、租賃物件名稱、租賃條件等。《融資租賃合同》一旦簽訂,出租人必須按規定付款,可以說,《融資租賃合同》意味著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已落實。
融資租賃項下的《購買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連帶合同,這兩個合同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互不從屬,但兩個合同互為存在的條件。
從先落實資金,後開展購買活動的順序來講,應該先簽《融資租賃合同》。當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不是簡單的簽字行為,而是意味著該項目從立項開始,到出租人同意為止的全部手續已經完備,項目可靠,資金落實。
但是,在不知道租賃物件價格的情況下,有時難以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或者估算的金額比實際金額低太多,使《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不足。
如果先簽《購買合同》,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作為《購買合同》生效的先決定條件,也是可以採用的一種方法。
C. 融資租賃合同為什麼是三方出租人已經將出租物買過來了,為什麼還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出賣方呢
正常融資租賃合同只有兩方
但很多情況下出租人出租的物品為承租人指定的,內這種租賃可視為一容般的借款行為,出租人對貨物的價格質量售後維修等均不承擔責任,為了體現這一免責條款,合同中往往會體現三方,買方、賣方和承租人。一般放在購銷合同中比較妥當。
D. 請問融資租賃合同跟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
融資租賃的操作是有三方兩合同組成(傳統的直租項目),三方即出租人(租賃公司),承租人,供應商;兩合同指買賣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其中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存在的前提。
E. 拜託哪位大神解釋下融資租賃合同中買受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的關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是承租人指定某一特定的租賃物,要求買受人想出賣人購買,再出租給承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是租賃關系;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之間的法律關系。
F. 融資租賃可以簽兩個合同,也可以三方簽一個合同,是嗎
能說租寶是2的,我也是醉了,租寶實際是做融資租賃的,小編怎麼連這點金融知識都不懂啊!
G. 融資租賃合同必需為三方合同嗎出賣人與出租人為同一方是什麼狀況
那不叫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賣方是由承租人選擇的。如果出租人同為出賣人,這種性質類似於分期付款,不叫融資租賃了。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H. 融資租賃合同是從合同么
當然不是啊,是融資租賃業務的主合同
融資租賃業務 主要就是三方兩合同
三方:1 融資公司 2承租人 3供應商(廠商)
兩合同: 1 融資租賃合同 2 買賣合同(設備采購合同)
I. 民法,講到,融資租賃合同,我不太理解,可以舉個例子幫助我理解嗎這種合同有什麼實際意義
你有一家自己的公司,公司上馬了一個新的項目,需要從美國A公司進口一台高級設備,設備價值一千萬,可是你沒有這么多錢。於是你找到B公司,要求A公司、B公司和你,三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B公司出資購買美國A公司的設備,但是以出租的方式交給你使用,你每個月交100萬的租金,11個月後,即你交了1100萬以後,這台設備就歸你所有。就相當於AB之間是買賣合同,你和B之間是租賃合同。
A公司不履行義務的,可以你們三方約定由誰向A公司索賠,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就由出租人即B公司索賠。
出租人即B公司擁有設備的所有權,直到你給付了所有的租金,租賃合同結束。如果你在使用設備但未取得所有權的時候破產了,該台設備還是B公司的,不能作為你的破產財產。
如果是你要求B公司購買A公司的某台設備,那麼設備如果有瑕疵的話,出租人B公司不承擔責任,你要承擔不利後果,當然,追償的權利也是你的。
如果你只提出需要什麼樣的設備,是由B公司自己決定幫你購買的A公司的設備,那麼由B公司承擔不利後果和享有追償的權利。
你在使用設備的時候,給他人造成了傷害,你要負責,跟出租人B公司沒關系。
你要是不按時給付租金,B公司有權催告,如果你在B公司給出的期限內依然不給付,那B公司有權要求你一次付清所有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J. 如何正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由於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其訂立程序和內容一般有特殊要求。
融資租賃合同主要是解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需求問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由承租人發起,其步驟分為以下4步。
第一,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供應商),並與出賣人協商約定買賣合同的條款;
第二,承租人選擇出租人(租賃公司),並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託協議,委託出租人按照自己確定的出賣人,商定的條件和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
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同時,承租人必須在買賣合同上簽名蓋章。
融資租賃合同集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於一體,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和買賣兩部分。租賃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關系的當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賃標的物;
(3)租賃標的物的出賣人及其製造廠家;
(4)租賃標的物的交付與驗收;
(5)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成本;
(6)租賃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賃物的保險;
(9)其他約定。
買賣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買賣關系的當事人。其中,出賣人為租賃合同中指定的出賣人,買受人為租賃物的出租人;
(2)標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物;
(3)標的物的交付;
(4)標的物的理田擔保責任和索賠;
(5)標的物的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約定;
(7)承租人對買賣合同的確認。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上述兩部分構成融資租賃合同,其中,租賃和買賣並非完全獨立的兩個合同,而是相互影響的兩個合同。例如,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也因標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則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買賣合同須經三方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