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控股的獨立法人機構;是國內第一批獲准重新登記的38家信託投資公司之一。平安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6年7月2日,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02年2月,平安信託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重新注冊登記,成為全國第一批獲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之一。平安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平安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10月,平安信託進行增資擴股,注冊資本增加到27億元人民幣,成為國內注冊資本最大的信託公司之一。平安信託可以為客戶提供基於下列本外幣信託業務的產品:資金信託業務、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投資基金業務;公益信託業務;租賃信託業務;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等。至目前為止,平安信託代管理資產超過32億元。
法定代表人:任匯川
成立時間:1984-11-19
注冊資本:13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0000000002000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27層(東北、西北、西南)、29層(東南、西南、西北)、31層(3120室、3122室)、32層、33層
2. 中國信託業的發展脈絡是怎麼樣的能夠講講么
信託是建立在財產轉移和財產處分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因此,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導入是與改革開放密切相關的,這也決定了信託業的演進具有我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我國信託業從197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計劃經濟、計劃與市場混合經濟和市場經濟三個發展階段。因此,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為三大階段,即: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整頓階段(1993—2001)和規范階段(2002至今)。
目錄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20世紀初,面對當時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機,我國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國經濟進步的人士建議學習西方,改造傳統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國「信託」二字最早的導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託部,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信託部,可以說是我國現代信託業的發端。1921年我國通商信託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信託公司,從此信託公司開始登上歷史舞台,並得到很快發展。除了民營的信託業外,官營信託機構在1931年也開始出現。1935年設立了中央信託局,到1937年信託業有了一定發展。上海、東南等十幾家信託公司大多兼辦銀行、儲蓄和保險業務,也有一些銀行設立了信託部。此外,還有官辦的上海市興業信託社和中央信託局。各家經營的業務大同小異,即信託存款、信託投資、證券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監工測量信託、保管信託、遺產信託、監護信託、房地產信託、代理信託等,但實際上有些業務並未形成完整的市場,其信託業可以說是「金融超市」,除了信託的基本功能外,還具有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託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信託部,其業務包括房地產、運輸、倉庫、保管及其他代理業務。同所有領域一樣,國家對舊中國的信託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對於原來的民營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整頓和改造。一部分資力不足、缺乏正常業務的機構首先被淘汰停辦;餘下的被納入金融系統,與銀行錢庄一起走國家資本主義道路,但1951年9月以後陸續停辦。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為主要手段的金融體系重建過程中,穩定金融局勢、實現經濟恢復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壟斷了金融機構的產權,形成了完全單一化的國有產權制度。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完成,原有的信託業務消失,對於官營信託公司予以沒收和接管,並直至1952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為止。至此,信託業在我國的發展告一段落。雖然在國營銀行里設有信託部門,但很快同民辦信託機構一樣收縮業務,最後停辦。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從信託起源和發展來看,信託功能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關系。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引進使我國信託業迅速發展,同時,特殊的國情,又使我國信託業在不斷「糾錯」中艱難的成長。
1979年10月,改革開放後的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直屬國務院領導,可以辦理國際信託投資和金融業務。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開始恢復信託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在特定時期我國金融改革與制度創新的產物。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投資公司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國有銀行的一些省級分行也相繼設立信託機構。從1980年到1982年底,全國各類信託投資機構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託部186家,建設銀行的信託部266家,中國銀行的信託部96家,農業銀行的信託部20多家,絕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專業銀行開辦的,少數幾家是中央部委開辦的。當時設立信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的多餘閑置資金,以彌補銀行信貸之不足。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破。但是,我國信託業從「出生」起就被賦予了高級形態——金融信託,遠比受託理財要多的功能,它肩負著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籌集社會資金和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的功能。我國改革開放極大地調動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門的積極性,人民銀行相關政策使信託業迅速的發展,基本上處於自由發展階段,出現了一定的盲目性。信託業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創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沖擊了信貸收支平衡。有鑒於此,國務院於1982年4月下達了《關於整頓信託投資機構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託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地方信託投資公司一律停辦,這一階段整頓的重點是業務整頓,限定信託業只能辦理委託、代理、租賃、咨詢業務。
到了1984年,我國信託業發展又出現了一次高潮。但是,信託業務的內容和方式並未體現現代信託業的特徵,基本上還在行使銀行功能,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重復。而且,其資金多用於投資固定資產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固定資產規模的膨脹。
到1984年底,針對當時經濟過熱造成貨幣投放和信貸規模雙重失控現象,我國宏觀經濟採取緊縮性政策,信託業再一次開始全國性整頓,暫停辦理新的信託貸款和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同時,國務院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業務,對己辦理業務加以清理,次年又對信託業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後,我國經濟出現過熱,導致資金需求過大,引發了信託業的迅速膨脹和再次擴張。由於監管工作跟不上,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再次給國民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隨著國家對經濟實行治理整頓,信託業又面臨整頓收縮的局面。在這期間,我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了《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融信託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法規性文件,就信託機構、信託業務和資金管理作了一些規定,對規范信託業務和防止信託投資公司信貸業務沖擊信貸收支計劃發揮了一定作用。以市場經濟為取向所進行的改革使原體制無法滿足「經濟高速發展」對資金產生的巨大需求,從而各專業銀行相繼成立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各地方也設立信託機構。
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對信託業進行整頓。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快,管理較亂的情況,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至1992年,我國信託業一直處於發展的低潮階段。總體上看,當時的信託投資公司面臨資本規小、運營風險高、資產質量差、主業不明確、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因此,管理層先後於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對信託業進行了四次清理整頓。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1993年後我國經濟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金融體制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例如,多元化金融體系的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確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託業卻是進入了長達七年的整頓,直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
1993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93年,全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達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權審批的機構),總資產規模近4300多億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創辦的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創辦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二是各專業銀行(包括總行與分行)設立的全資附屬性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如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這類信託機構為絕大多數;三是各地方政府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創辦的「北京市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四是各行業部門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創辦的「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等等。至此,我國信託業進入了清理整頓。
1995年,又進行了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新登記和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託投資公司的脫鉤工作。到1997年末,全國共有信託機構242家,資產規模約為4600億元左右。這些信託機構舉步維艱,普遍存在資產質量差、支付困難和破產危機等問題。
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出台嚴格的公司設立條件。信託業又再次進行了整頓,採取撤銷、改組、合並、移交等措施大量撤並信託機構。信託業在整頓金融秩序中不斷調整,各種問題不斷暴露,由於管理失控,監管滯後,大量的信託公司出現盲目拆借資金,大規模發放貸款,以及投資炒作房地產和股票,甚至出現了在STAQ系統等國債回購市場買空賣空變相違規拆借資金等問題,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停止了銀行向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銀行不得向自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金,並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資金,從資金來源上限制了信託投資機構擴大貸款規模的能力。
從業務角度來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託投資公司不僅獲得了國內國際渠道的融資權,還相繼獲得了進出口貿易、房地產開發、租賃等多項投資經營權,並向企業、政府提供貸款。國家分別於1995年、1998年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規,從法律上規定了金融各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從1995年起,我國人民銀行加大了對信託機構的監管力度,全面引入並開始實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金融退出機制開始啟動。1995年10月,我國人民銀行接管違規經營、資不抵債的中銀信託,並要求所有銀行開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全部與銀行脫鉤或轉為其分支機構;1997年2月,我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到期債務不能償還被關閉;1998年6月,我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因同一原因被關閉:1998年10月,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處理程序,號稱我國信託業「老二」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也因資不抵債和支付危機被關閉。199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中保等五家信託投資公司撤銷;3月,我國電資力信託等6家信託投公司和中經開等7家信託投資公司分別完成改組和從中央移交給地方的工作。4月,財政部發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由此全面拉開了金融信託業20年來的第五次整頓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信託投資公司清理工作會議,其中,特別強調了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條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債、不得有個人債務、不得有分支機構、不得有資金缺口、資本金在按有關規定沖銷呆帳、壞帳和投資損失,並彌補歷年累計經營虧損後,不得低於人民幣現金3億元等。』這次整頓的目的是要讓我國金融信託業回歸至信託本業上來,真正辦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整頓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託業和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不能用負債資金從事投資、貸款業務和證券業務。
在這次整頓中,將對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分類處理,進行合並重組、擴充資本金、壯大經營實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不符合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將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為各類實業公司或改為財務公司和證券(經紀)公司,以銀行業務為主的信託投資公司,經協商可轉為國有獨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次整頓一是把證券業務剝離出去,二是把銀行業務剝離出去,突出信託主業。在這一階段中,將按照國際通行的信託管理方式來規範金融信託業的各項業務,促使我國金融信託業走上規范之路,使之真正成為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即從事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
在這一期間我國信託業主要呈現以下特徵:
1、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信託業的「金融超市」功能——混業經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發揮,而其本業——「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民事信託,幾乎沒有發展。信託業的一些重要作用和優勢逐漸消失,信託企業逐漸發展成兼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投資經營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實際上己經名不副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機構。
2、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是各級政府出資建立的,一些信託公司己成為政府的「小財政」和「舉債的窗口」;
3、由於缺少信託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一些信託公司為了生存只得「混」業經營,而經營結果又因企業產權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場風險,以致最終被關閉。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信託業生存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些變化為我國信託業的規范發展和功能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與基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法》頒布,並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信託業終於從制度上規范了信託關系和信託行為,確立了信託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為促進我國信託事業奠定了制度基礎。2002年6、7月又相繼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使信託公司業務向本源回歸,即圍繞「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內涵開展業務,標志著信託業開始走上健康發展之路。與以前有名無實的信託業相比,整頓後的信託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
2003年,隨著金融機構改革的深入,原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進行了分離,成立了銀監會,承擔原人民銀行對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之後,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空間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託業務更趨規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頓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這標志著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頓已基本完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全新的信託業陣容基本形成。
在國務院確定的信託整頓方針的指導下,信託公司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接受管理的信託財產總額己近2000億元人民幣,營業性信託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信託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受託管理資產達。2500多億元,其中信託財產1600多億元。全行業自有資本額481億元,資產負債率49%,全年共盈利15.5億元。至2004年6月底,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約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國銀監會的多位主要領導均明確肯定了信託業在改革開放及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歷經三年漫長籌備的我國信託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我國信託協會創立大會終於正式召開。從此我國信託業終於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有了行業性的自律組織,有了面對社會和外界的統一形象與聲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後,我國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市場體制不斷深化,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正在形成,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經濟增長連續多年居世界前列,國民財富的增加和私人財產的保護,為信託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清理整頓後的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產剝離和增資擴股,增強了資本實力,優化了資產結構,構建了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主體地位得以形成;從外部環境來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居民的閑置資金增多,投資理財的市場需求充分體現,這無疑為信託這一財產管理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信託法》的頒布使得信託所具有的制度優勢被法律認可,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有了制度的保證,而作為監管當局的銀監會對信託業賦予的產品開發備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託業產品創新的成本,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託業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從業務角度來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發售了首隻信託產品,這也被業內人士稱之為信託公司回歸主業的開端。從當時投資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佔了相當比例。而信託公司的監管機構我國銀監會制定的法規,顯然是希望將抗風險能力較差的投資人排除在外。《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託計劃的份數不得超過200份,單個信託計劃的最低規模為5萬元。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產投資過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的門檻又大幅度提高——規定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一些地產商們向銀行求貸無門時,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託公司開始「拾遺補缺」。截至2004年12底,約有60隻集合資金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公司網站公布了到期清算報告。從實際結果看,2004年幾乎所有信託產品均達到了預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達到4.304%。其中北京國投的三環新城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預期收益0.3529個百分點;衡平信託不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託產品的兌付工作,而且其中
約30%的產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過6%。此外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等24隻信託計劃也分別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預期收益水平。
隨著信託業的不斷創新,財產信託也成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新寵」。例如,中誠信託率先推出了一項名為財產信託的信託計劃,隨後,各家信託公司紛紛效仿,並進行創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創新終於面市——國內(兩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時發行成功,並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發起機構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行人分別為中誠信託和中信信託。2005年12月23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與中海信託舉行簽約協議,委託中海信託理財30億元,期限一年,投向鐵道部的鐵路建設,由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提供擔保。自此以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除了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證券市場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穩定的理財渠道。中海信託為信託業開辟了一條嶄新的籌資渠道,我國信託公司一次重要的業務機會來臨。同時,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得信託公司能夠做大信託業務規模。不過,2004年初以來許多的創新最主要的意義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夠「圈更多的錢」。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頻繁突破「一法兩規」框架,以「創新」之名行違規之實,主要表現在:一股獨大,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措施極不完備;明顯缺少市場公允的關聯交易,損害投資人利益;人才結構不合理,專業素質較低,少數公司在歷史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時候,新的風險和壞賬又開始繼續累積。2004年慶泰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證券市場資不抵債被關閉;2004年伊斯蘭信託投資公司和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挪用委託人資產等問題被接管;因為炒作雲大科技(*ST雲大,600181)導致巨額浮虧,北方信託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霍津義涉嫌重大違紀,於2005年12月2日被實施雙規;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金信信託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責令金信信託停業整頓。這使整頓後剛剛起飛的信託業又一次籠罩在厚重的陰雲之下,我國信託業又一次面臨嚴峻的考驗。
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定位做出了新的規定。信託公司根據新規要求進行實業投資清理、存續業務的整改,以申請進行重新登記或執行過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經營的54家信託公司中已有34家獲准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
在新的法規施行下, 2010年,全國范圍內共有55家信託公司正常經營。共成立了2337隻集合信託產品。總規模達到2579億元。隨後幾年信託業迎來了爆發式的增長。行業規模從11年的3000多億,在短短的5年時間。突破到16年的16萬億。其數量也增加到現在的68家。隨著政府對信託牌照的限制。國內信託公司的數量目前穩定在了68家。
隨著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託公司紛紛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業務出現了新的道路。
3.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國信復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制地址位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68弄1號樓11-12層(一)集合信託計劃發行公示;(二)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包括:預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更正登記等;(三)信託產品發行、交易、轉讓、結算等服務;(四)信託受益權賬戶的設立和管理;(五)信託產品及其權益的估值、評價、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六)信託產品權屬糾紛的查詢和舉證;(七)提供其他不需要辦理法定權屬登記的信託財產的公示登記服務;(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狀態:存續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12-19法定代表人:文海興法人對外投資營業期限:2016-12-19--注冊資本:300000.000000萬人民幣發照日期:2016-12-19登記機關:上海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海興
成立時間:2016-12-19
注冊資本:3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00000016830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公司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68弄1號樓11-12層
4. 如何促進我國遺囑信託的發展
1、設立遺囑信託
《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了設立信託應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遺囑。第十三條又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因此,中國大陸可以設置遺囑信託。
2、受託人資質
《信託法》規定了信託關系,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從信託法的角度,遺囑信託受託人資質非常廣泛,只要具有完全名師行為能力即可,無需特別的審批許可。
後來,銀監會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資質進行了管理,但也沒有規定信託業務為信託公司專屬經營(作為部門規章,它不能限制上位法《信託法》對受託人資質的規定)。但在傳統上,只有信託公司具有經營信託業務的資格,否則很難區分委託和信託兩種法律關系,這對於資產隔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有很大的影響。
這兩年,證監會發布一系列文件,試圖打破這一傳統,通過部門規章,賦予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以信託業務資格。最為明顯的是在今年資產證券化管理業務徵求意見稿中,直接將資產證券化資產定義為信託業務,後來遭到反彈,不得不取消。其實證監會最大的阻力是來自證監會自身,因為它這樣的突破違反了證券業法律法規對證監會的授權,以部門規章突破行業監管法律,是嚴重的違法。
考慮到中國信託業的實際融資人特殊角色,有必要對信託業務資格在立法上進行規范,填補漏洞。
另外,設立遺囑信託,目前最大的難題還在於信託登記制度沒有建立,尚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登記公示,在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個人財產隔離的認定上,隱含一定法律風險。
3、具體產品
2013年1月,平安信託設立了一款名為「平安財富-鴻承世家系列單一萬全資金信託」,對外宣稱為家族信託。該款產品規模為5000萬元,期限50年,這么長的期限顯然是奔著遺囑去的。但因為是單一信託,具體內容尚不清楚。據了解,平安、上國投都在今年計劃大力發展家族/遺囑信託了。
5. 英國人發明的信託從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託真的靠譜嗎
一直有投資者在問:信託靠譜嗎?在這里告訴你,高凈值群體青睞信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託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
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
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信託為什麼靠譜的真正原因。
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6.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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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去年成績如何,今年工作將有哪些亮點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今天開幕!楊雄市長作政府工作報告。2016年,上海在加快建設科創中心、推進重點領域改革等方面做了哪些實質性工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如何?2017年,上海又將在哪些方面作更多努力?小布摘選《政府工作報告》要點,配以動圖,帶你快速了解市政府2016年工作答卷和2017年任務清單,和每一位市民都息息相關哦!
楊雄
去年成績單
1
2016年全市生產總值比上年預計增長6.7%
楊雄說,2016年,預計第三產業增加值佔全市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70%,全社會研發經費支出相當於全市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3.8%,單位生產總值能耗下降3%以上;PM2.5年平均濃度從2015年的53微克/立方米下降到45微克/立方米;城鎮和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預計比上年分別增長8.9%和10%。
8. 昆侖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昆侖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86年,注冊地在寧波,是由中國石油控股的金融企業。2009年和2017年,公司先後兩次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達102億元。2017年2月10日,公司與中國石油其他金融企業在A股整體上市。昆侖信託是中國信託業協會理事單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會員,
入股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擁有全國債券市場准入、同業拆借市場成員、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公司依法開展債權、股權、標品、同業、財產、資產證券化、公益/慈善和事務等八大類信託業務,廣泛籌集和融通資金,為社會各行各業提供金融服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昆侖信託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擁有一支勇於開拓、善於創新、精於投資、嚴於管理的信託基金經理人隊伍,公司堅持「低風險偏好」的風控理念,建立了「三縱三橫」的風險控制體系,風格穩健、收益穩定、資產優良、業績突出,累計發行信託計劃900多支,累計管理資產近萬億元。
昆侖信託視信譽為生命,建立了以「信」為核心的企業文化,公司「以誠樹人,以實立業,以信興企」,倡導員工做「金融街上的石油人」,努力打造國內一流的資產管理平台、財富管理平台和戰略共贏平台,樹立了「信譽無價,託付有道」的品牌形象。
公司先後榮獲「浙江省優秀企業」「寧波市納稅50強」。 2016年,公司在「中國金融機構金牌榜·金龍獎」評選活動中,榮獲「最佳風險管理信託公司」榮譽稱號。
法定代表人:肖華
成立日期:1992-10-20
注冊資本:1022705.891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浙江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0144067087R
經營狀態:存續
所屬行業:金融業
公司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英文名:Kunlun Trust Co., Ltd.
人員規模:100-500人
企業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和濟街180號1幢24-27層
經營范圍: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債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同業拆借(上述范圍為本外幣業務)。
9.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和交行哪個好
中國信頭登記有限公司和交行哪個好?我認為中國信託登記有限公司是比較好點兒的。
10. 怎麼查詢信託產品
各家信託公司都有自己的財富中心,財富中心是唯 一的信託產品官方購買渠道,信託專產品相關情況也應該屬到財富中心查詢。由於財富中心並不是每個城市都有,由於地理位置限制,相關產品信息亦可以到「小貔貅信託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