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他一生換6顆心臟,6位親人相繼去世,活到101歲,後來怎樣
成為有錢人,是很多人畢生的夢想。現實生活中有大多的無奈、爭吵、背叛,都是因為一個錢字。雖然我們也常用『良田千傾,不過一日三餐,廣廈萬間,只睡卧榻三尺』,來自我安慰,但對於金錢的渴望卻從未停止,因為有錢就有『鈔能力』。
雖然大衛年紀已經超過了他的祖父,但年齡大了也有『壞處』,那就是身邊的親人越來越少。六位至親相繼去世,這讓他備受打擊。
數年前,他的4個哥哥姐姐相繼去世,妻子也先於他去世,2014年,65歲的兒子理查德·洛克菲勒駕駛飛機時出現意外,機毀人亡。
大衛-洛克菲勒對此說道:財富的確很大程度上可以帶來快樂,但如果沒有朋友和親人,那生活將陷入空虛和難過。2017年3月20日,大衛-洛克菲勒結束了自己傳奇的一生,享年101歲。
❷ 親屬可以是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嗎
當然可以,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❸ 香港富豪許世勛臨終前將420億家產交給家庭信託基金,是為了防兒媳李嘉欣嗎
許世勛對於遺產的處理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有人說,這充分說明了老爺子對兒子恨鐵不成鋼的惋惜,但也有人說,這是老爺子給兒子留下了最大的一筆生活保障,里頭是滿滿的父愛。
除此之外,李嘉欣當初公開宣稱「雪藏卵子」的做法也讓許世勛老兩口頗為不滿。李嘉欣曾告訴記者,自己要雪藏卵子,什麼時候想要二胎了,就找代理孕婦達成心願。當時就有港媒報道,李嘉欣這一番話讓思想保守的許世勛夫婦大為不滿,而且家族中其他親戚說的閑言碎語也讓二老很沒面子。而許世勛「看不上」的可不止李嘉欣,連兒子許晉亨,老爺子也一直「防著一手」。許世勛一直沒有讓許晉亨在自己的公司工作,很多人說這是老爺子「為了不讓兒子敗光家產」,這種說法雖一直沒得到證實,但老爺子將420億遺產全部(也有說法是大部分遺產)變成家族信託基金的做法讓人玩味。因為這筆錢變成信託基金後,兒子許晉亨只能享受其中紅利,從而把這些紅利當做生活費。
❹ 諾遠資產怎麼樣
理財產品現在都不能保本保息,還是謹慎點好,我朋友買過類似的產品,看著利息還可以,結果本金都拿不回來,這種公司包裝一下,誰了看不出來底細,現在理財還是保守點好。
❺ 如何做好美國移民前稅務規劃
規劃一,選擇正確的綠卡申請人。
1、以收入低、財產少且有長居美國意願的配偶來做綠卡的主申請人。如果只有太太一個人申請綠卡,那麼先生在美國以外的資產就不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2、同時太太名下的財產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規劃,最好不要擁有美國地區以外的資產。因為依照美國稅法要求,綠卡持有人必須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資產、公司股份,同時還要申報其海外擁有的金融賬戶。
規劃二,移民前考慮財產處分與否的差異。
美國稅務居民是需要被課征全球資本利得稅。在取得臨時綠卡之後,如果出售美國境外的房產或股票,即使是屬於長期的資本利得收入,其收入在美國可能仍需要繳納20%的聯邦資本利得稅及各州的州稅。
以下案例供大家參考比較。假設某申請人移民前有以下三個資產,資產A:成本10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150萬美元,市值170萬美元。資產B:成本8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50萬美元,市值40萬美元。資產C:成本12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130萬美元,市值140萬美元。
情況1,移民前申請人完全不處分資產,移民後依照市值處分。資產A獲利70萬美元,資產B虧損40萬美元,資產C獲利20萬美元。這種情況下,獲利90萬美元,扣除虧損40萬美元,實際獲利50萬美元。由於他是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才變賣的,還應繳20%的美國資本利得稅,約10萬美元,最後凈獲利40萬美元。
情況2,移民前申請人以移民前價值處分所有增值的資產,之後再買回,移民後依當時市值價處分所有資產。此狀況下,資產A移民前獲利50萬美元,移民後獲利20萬美元,資產B移民後虧損40萬美元,資產C移民前獲利10萬美元,移民後獲利10萬美元。這樣,他在移民前獲利的60萬美元無需繳納美國20%的資本利得稅,實際獲利為60萬美元。而移民後再將A與C資產買回,總獲利30萬美元,但由於B資產虧損40萬美元,最後無需繳稅,並有10萬美元的損失可抵其他所得,凈獲利為50萬美元,比情況1多了10萬美元。
因此移民前做好稅務安排,可以提前將財產或股票及其他資產先行出售,取得現金待移民後再買回。或者在移民前贈與給家人,就可避免相關的稅務問題。但自己使用的自住房可以暫時不出售,因為移民後如果滿足自用住宅的條件再賣掉,還可以享用個人25萬美元或者夫妻50萬美元的自用住宅免稅額。
規劃三,准備移民時資產項目的凈值報告,供以後棄籍稅申報時使用。
許多移民其實不知道往後會不會選擇放棄美國籍,所以我建議各位準備移民時,向移民局遞交財產申報文件一定要副本留底,避免未來資產出售計算資本利得稅會遇到問題。
最好在移民報到時,申請人及附帶申請人名下的全部財產,請公證處協力鑒價機構出具一份資產項目的凈值報告,未來決定放棄美國籍時可以確認移民時的成本,以明確計算棄籍稅。但注意,鑒價報告只供棄籍時使用,如果是實際出售房產時,房產的成本仍要以原始時取得的成本價為基準。
規劃四,避免綠卡取得前就成為稅務居民。
美國稅務居民包含三種:美國公民;中國護照持有美國綠卡者;中國護照(中國父母未持美國綠卡)前一年度在美國停留時間超過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國稅法規定加權計算超過了183天。
183天加權計算方式:今年在美國天數(至少31天)+去年在美國天數的1/3+前一年在美國天數的1/6,計算結果不超過183天就不會被當做美國稅務居民。這個為什麼重要呢?因為許多人怕在移民美國前就成為稅務居民,所以在取得臨時綠卡前先把美國境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父母,希望達到避稅的效果。
規劃固然好,但許多新移民都有每年接父母來美短期居住的**慣,然而忘記了計算他們每年待在美國的時間,可能不巧會讓他們也成為美國稅務居民。這里提醒,非美籍人士一年最好不要在美國逗留超過120天。
是否會被認定為美國稅務居民,以下圖表可以協助參考。
規劃五,移民前設立海外家族信託。
優點在於如果設立得當,不只可以達到保全隔離的效果,申請人還可以使信託中的資產永久性的不受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影響。根據現行法律和稅法,意味著每一代最高可以節省約40%的美國聯邦稅。但信託必須在家族遷移到美國成為稅務居民前設立完畢。
規劃六,移民後,在美國成立生前信託或者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
成立生前信託可有效避免日後遺產爭議,亦有可能減少或遞延美國稅務,在遺產分配上也可縮短處理時間。此外,如果夫妻兩個人都是美國公民,互相贈與也可免稅。
生前信託的其中一個概念是AB信託。在此信託架構中,美籍夫妻可將共同資產放入AB信託中,指定彼此為生前受益人,最終受益人可以是子女。夫妻在世時沒有財產所有權,但可享用信託里資產所產生的收益。
如果配偶一方過世,假設為先生,AB信託將可以拆成A信託及B信託。首先可以利用先生當時的終身遺產免稅額,把他的遺產轉入到B信託中,之後利用夫妻間無上限的繼承免稅額度,將剩下的財產移入A信託中,這樣不但先生過世時可先不用繳納遺產稅,還可以達到遺產稅遞延的效果。未來太太過世時,則只有A信託里的遺產會被計入在太太的遺產總額中計算稅金,B信託則允許太太在未來符合某些條件下,仍可以繼續享用B信託里的收益,但不會被視為B信託的法定擁有人。
所以在日後太太過世的時候,子女取得B信託里的遺產,也不會被視為母親的遺產,這個部分將不會被課征遺產稅。在世的配偶也過世之後,A信託及B信託里的資產也會依照約定轉移給最終受益人。
在美國一個人如在生前購買人壽保險,死亡後他的人壽保險賠償金將會被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加以課稅,但可以通過保險與信託的結合設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來節省遺產稅。
這個信託架構一定要是無法撤銷的信託架構,若是這個信託是屬於可撤消的,則受益人就仍會被視為信託的擁有人,這樣保單的收益還是會被認作為遺產的一部分,這樣信託就沒有節稅的意義了。
還有被保險人絕對不可以是受託人,必須是指定一個法定成年人或者由某個機構作為受託人,通常是親戚、律師或會計師。還要特別注意,這一類的信託一定要在被保險人死亡三年前設立,如果被保險人在設立信託之後不滿三年內去世,這個信託也不具備節稅的效果,最後得到的保險理賠金仍會被課征遺產稅。這一類的信託因為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所以我強烈建議如果有這方面的需求,一定要趁早設立。
最後,考慮移民美國的高凈值人士,如果不趁早咨詢專業的會計師或規劃師來進行美國入境前的財稅規劃,很可能會犯下重大的財務失誤。更重要的是,進行此類稅務規劃的時間節點一定要在赴美之前最為合適,這樣才會事半功倍無後顧之憂。
❻ 法律規定哪些是親戚不能代持股
一般來說,資產代持包括簡單的資金代持和股權代持,所謂代持,就是將自己的資產登記在其他人或機構的名下。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一般是由於實際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或者出於規避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限制等找第三人代持,為了達到隱匿財產的目的,而往往忽略了代持行為所引發的風險。此外,初創企業的核心創始人對於股權「代持」是非常偏愛的,通過公司核心股東代為持有員工股東的股權,既方便管理,又可以激勵員工。通常情況下,你接觸到的律師都不太建議當事人採取資產代持的方式處置自己的資產,因為其中的風險太大,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之心。下面展開談談。
一、幾類常見的風險
1、代持人負債引發的風險
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此時隱名股東作為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案涉股權並確認其對所有權的,法院可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及商事裁判規則中的外觀主義及對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對隱名股東的訴請不予支持。
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簽署的《委託持股協議》僅具有內部效力,對於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信力,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協議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
最高法院在「王仁歧再審案」里認為,《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的第三人,並不限縮於與顯名股東存在股權交易關系的債權人。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有關公示體現出來的權利外觀,導致第三人對該權利外觀產生信賴,即使真實狀況與第三人的信賴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賴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即應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基於上述原則,名義股東的非基於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亦應屬於法律保護的「第三人」范疇。
2、代持人死亡引發風險
如果代持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代持資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的法律糾紛。此時事先的書面約定(代持協議)的主要性就顯現出來了。
從性質上來看,股權代持中的實際出資人的權利義務並非是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而是基於代持協議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合同性質的權利義務。因此,實際出資人死亡後,可依據代持協議的規定繼承相應的權利及義務,除非代持協議有特別的規定外。
有限公司資合性和人合性高度統一,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往往不僅僅是出資關系,通常都有基於人和資源的合夥性質,因此保證這種關系的穩定性是有現實必要性的。一旦存在代持情況,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實際出資人或其繼承人等提出請求轉變為股東的這種不可控的因素,「陌生人」要長驅直入進入核心圈,這對於原股東之間的人合性構成巨大挑戰。為了避免這類情況對公司的沖擊,在代持協議以及公司章程中均作出相應的規定會是一個好的策略。
3、代持人的婚姻變化引發的風險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法條,代持人的婚姻狀態如果發生變化,代持資產一旦被認定為代持人夫妻共有財產,將有可能面臨被分割的法律糾紛。
二、規避代持風險的方法
1、簽訂代持協議
簽訂代持協議是最簡單直接的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被代持股權及其孳息的歸屬、對名義股東的補償、違約責任等,特別是要約定高額違約責任。
同時建議資產所有人保存好詳細的資產轉移證明文件,並盡可能地保留資產的實際控制權。
2、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可以考慮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樣實際投資者可以隨時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同時,實際投資者也可要求名義股東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委託實際投資者處置與被代持股權有關的事項。類似的措施還有出資人和代持人簽訂股權期權購買協議或代持人將行使代持股份的權利獨家授權給出資人。
3、辦理股權質押擔保
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4、雙方親屬出具認可代持聲明
聘請律師安排代持人和實際所有人雙方直系親屬出具認可代持的書面聲明,避免因代持人婚變或死亡導致親屬主張分割代持資產的風險等等。
5、法人代持結構
設計由法人代替自然人的代持結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般的代持協議法律效力較低,甚至還會出現訂立的內容無效的情況,因此資產所有人需要更高層次的法律來得到保障。好的代持結構是用法人、機構來代替自然人的代持。比如選擇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來持有股權,或者選擇境外免稅地區設立離岸公司,通過層層設計的股權結構來持有股權。
有關該話題值得專文介紹,以後本公眾號擇機另行介紹。
6、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也是一種重要的代持行為,依據中國的《信託法》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法律框架下,委託人即資產的實際持有人,受託人即代持人。
委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家族信託,將其名下的現金、股權或不動產轉移到家族信託中,並委託自己信任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處分,信託合同的條款的訂立受到《信託法》的規定和保護,相比由自然人雙方私下簽署的代持協議,無疑具備更強的法律效力與保障。
與前面方法相比,家族信託具有設立方便、費用低而專業度高、以及法律效力最大化的特點,是很多高凈值人士作為資產增值保值以及愛撫傳承的首選。
三、老生常談:增強證據意識
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為了防範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並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持股人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❼ 信託基金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是否一定要有血緣關系
托基金的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不一定是要有血緣關系,只要委託人確定了受益人就可以
❽ 如何從私人銀行業務引到家族信託
富豪為什麼不把抄錢給銀襲行私人銀行打理?
資產分散於多家金融機構,可能會導致各家機構都只能接觸到其一個投資側面,缺乏對其整體投資組合的理解。
甚至,分散的投資組合並沒有達到實際性的分散投資,因為各家金融機構的組合可能並無本質區別,增加了家族識別其資產配置的難度。
一個靈活度高、量身打造定製的投資平台,更加有利於篩選與家族的價值觀、投資信念保持一致的專業經理,發揮出協同作用。
整合資產、擴大規模後的集中投資使得投資機會也更加豐富,談判當中的議價權也更強。不難想像,個人的500萬和集中10個親戚的500萬在尋求投資機會時會有多大的不同。
要從這個角度來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