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Ⅱ 拒絕了中海信託的面試,可是網上查了覺得公司不錯,但是是勞務派遣工,明天准備再去碰碰運氣,到了公司前
中海信託注冊資本金25億元,大股東是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綜合實力排名在全部65家信託公司中屬於中上水平,還是不錯的。有機會還是應該把握的,有道是:事在人為!
Ⅲ 我國主要經濟法律有哪些
我國主要的經濟法律有以下幾類,
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消費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銀行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土地和房地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監管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局限性、盲目性而制定的調整全局性的、社會公共性的、需要由國家監管與協調的經濟關系的法律。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所確認的,在國家為促進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協調經濟運行而對市場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調控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原則是經濟法在其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基本准則。我國經濟法原則主要有:一是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即國家通過宏觀調控,調節經濟運行,完善產業結構,保持經濟的平衡和協調同時,這種干預必須適度,必須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來進行,用法律的形式來限定千預的內容和手段。二是效率公平原則。經濟法堅持提高效率與維護公平相統一的原則,用法律的形式使公平和效率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中最大限度地統一起來,以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三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用法律的形式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能為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Ⅳ 現在信託項目有風險嗎
現在的信託項目當然有風險!只要是投資就會有風險,而信託顧名思義就是「信內用委託」容,其最大的風險就是信用的缺失,如果你委託資金管理投資方或投資的項目,有一方信用或資金鏈出了問題,那你的投資就有了問題。因此建議你購買信託產品時,買資質較好,收益相對低點的信託公司的產品,畢竟投資安全第一,收益第二。僅供參考!
Ⅳ 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的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其前身為中海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6月18日按照信託業「新兩規」規定成為較早完成換牌的信託公司之一,公司更名為中海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曉峰
成立時間:1988-07-02
注冊資本:25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000000002538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國有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蒙自路763號36樓
Ⅵ 中海信託待遇怎麼樣
信託復相對來說屬於金融行制業的高端,薪資在金融行業中也是最高的,不過具體還要看你的工作性質和職位。相對來說,銷售方面的彈性較大,差別也較大;文員之類的比較穩定,但是收入也是比一般行業稍高一些,並沒有太大的優勢;至於中高層,我想現在還不是你考慮的。
Ⅶ 我國有哪些經濟法
和我們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經濟法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以下是其他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