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是怎樣的
設立基金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公司必須在股東資格、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格、內部制度、組織機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持牌融資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⑵ 《非法集資處罰條例》如何嚴控非持牌機構募資
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8月24日由銀監會起草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對此,肖颯認為,該條款對各個非持牌金融機構的募資進行了360度無死角禁止,不利於擴大我國互聯網金融已經走在世界行業的優勢,對於新興融資渠道可能會「誤傷」,建議留有餘地和空間,畢竟「水至清則無魚」。
目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虛擬貨幣」也被納入《徵求意見稿》,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表示,對於以發放虛擬貨幣融資的ICO眾籌項目來說,在不涉及股權交易且有真實的底層項目、經營活動的,較難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仍需調查部門調查後予以確認。
⑶ 網貸的運營模式
網路信貸起源於英國,隨後發展到美國、德國和其他國家,其典型的模式為:網路信貸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撮合成交。
在傳統P2P模式中,網貸平台僅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不實質參與到借貸利益鏈條之中,借貸雙方直接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網貸平台則依靠向借貸雙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維持運營。在我國,由於公民信用體系尚未規范,傳統的P2P模式很難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旦發生逾期等情況,投資者血本無歸。
因此,P2P網貸在不斷的探索實踐中,建議信用貸款方面引入親朋進行聯保,其他貸款方面則引入抵押或質押進行反擔保。同時,企業貸款項目引進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對項目進行審核和本息擔保,並要求其擔保規模要與擔保方的擔保額度相匹配,擔保方也要加強自身的風控管理。網貸,又稱P2P網路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 債權轉讓模式能夠更好地連接借款者的資金需求和投資者的理財需求,主動地批量化開展業務,而不是被動等待各自匹配,從而實現了規模的快速擴展。它與國內互聯網發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標客戶群體息息相關,幾乎所有2012年以來成立的網貸平台都是債權轉讓模式。
因為信用鏈條的拉長,以及機構與專業放貸人的高度關聯性,債權轉讓的P2P網貸形式受到較多質疑,並被諸多傳統P2P機構認為這「並不是P2P,而且出了風險會影響P2P行業」 。 P2B平台的特點是個人對機構,具體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機構去做風控。平台把第三方機構做好風控的項目或標的在平台上和投資者對接,這樣就聰明地化解了平台做風控不專業,風控水平較差的難題。
P2B平台合作的機構,通常有較強的實力,較強的風控能力,較高的風控水平,因此總體上而言,P2B業務模式的風險大大低於P2P業務模式,安全性更值得投資者信賴。
P2B平台,根據所合作的機構的不同,又可以細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 和擔保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二, 和小貸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三, 和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四, 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
因為通常擔保公司風控能力較弱,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次之,小貸公司稍強,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風控能力最強,風控水平最高,因此,這幾類P2B平台裡面,第一種風險較大,第二種、第三種風險次之,第四種,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如無界財富、民生易貸,風險最低,安全性最高,最值得投資者信賴。
⑷ 什麼是p2b理財
P2B理財是一種網路抄投融資平台,在P2B平台遠低於民間借貸的利息借到中短期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P2B平台負責審核借款企業融資信息的真實性、抵質押物的有效性、 評估借款風險、通過從借款資金中提取還款保證金的方式確保將還款風險降到最低。
P2B平台只是作為一種純粹的投融資中介只收取一定平台服務費,本身既不融資也不放貸。
(4)持牌融資租擴展閱讀:
P2B平台,根據所合作的機構的不同,又可以細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 和擔保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二, 和小貸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三, 和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四, 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
因為通常擔保公司風控能力較弱,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次之,小貸公司稍強,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風控能力最強,風控水平最高。
因此,這幾類P2B平台裡面,第一種風險較大,第二種、第三種風險次之,第四種,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值得投資者信賴。
⑸ 上海人才引進,如何辦居住證明。長期居住證上只有身份證的地址,沒有上海的居住地址。
如何辦理在這裡面找,比任何地方都權威。http://218.242.131.167/
居住證沒有上海居住地址是因為居住地址在副聯上(辦什麼事情都要出具副聯,否則效力有限,比說讀書等)
⑹ 什麼叫助貸產品
根據北京互聯網金融來協源會此前發布的《關於助貸機構加強業務規范和風險防控的提示》對助貸的定義,助貸業務是指助貸機構通過自有系統或渠道篩選目標客群,在完成自有風控流程後,將較為優質的客戶輸送給持牌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經持牌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風控終審後,完成發放貸款的一種業務。
助貸業務涉及資金方和助貸方兩端。
其中,以資金來源來看,銀行、保險、信託、財務公司、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都可能成為資金提供方。但從規模來看,銀行資金的佔比最大(因為不少信託計劃背後的資金也來自銀行),是最重要的放貸主體。
助貸方則可分為持牌機構和非持牌機構,前者又可分為兩大類,銀行(既可以作為資金方,也可以成為他行的助貸方,例如,新網銀行、微眾銀行等)和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它們通常通過旗下的小貸、網路小貸、融資擔保等牌照展業)。
而非持牌的助貸機構則包括一些無小貸、網路小貸、融資租賃,融資擔保等牌照的金融科技公司、P2P平台、數據公司等。在新的監管要求之下,這部分機構不得直接參與貸款的發放(即聯合貸款),主要為資金方以提供獲客、風控等服務。
⑺ 我一直想知道能通過上海人才引進辦理戶籍的有哪些專業
跟專業無關
是要看你現在就業的單位是不是有資格引進人才。
(一)金融重點機構
1、在滬金融要素市場。
2、總部在滬銀行及其在滬分行、國有商業銀行在滬分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滬分行、政策性銀行在滬分行,以及上述銀行在滬持牌運營機構。
3、總部在滬的證券公司(分類評價A級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規模較大的信託公司。
4、總部在滬且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全國性保險公司在滬分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5、外資法人銀行,外資保險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點機構。
(二)貿易重點機構
1、本市重點發展的電子商務機構。
2、具有商務部核發的融資租賃牌照的非金融類融資租賃機構。
(三)航運重點機構
1、航空領域的交通管制、適航審定、客貨運機構和運輸機場等機構。
2、航海領域的航運市場、航運保障、規劃、監管、設計以及船舶驗收、船舶客貨運等機構。
(四)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
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製造、先進重大裝備、電子信息製造、新能源汽車、海洋工程裝備、新材料、軟體和信息服務、生物醫葯、節能環保和航天等,上述領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予以重點支持。
1、承擔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機構。
2、中央在滬企業。
3、經國家備案的合同能源服務公司。
4、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單位。
⑻ 國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到底怎麼做
第一部分:當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向當地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咨詢總是必不可少的。相關融資租賃業務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當地的牌照規定;
其三、目標國對可能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Financing Procts)的種類限制;
其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其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者針對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實現其租賃設備上第一位擔保物權的能力;
其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其六、隱私保護法律;
其七、遵守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和規章;
其八、其它相關法律(高利貸限制、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展開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許差別很大。
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在從事租賃的公司中佔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國公司必須和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來操作融資租賃,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最為常見。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佔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佔25%),菲律賓(本地股份至少佔40%)。這些本地股份規定有時比較含糊,在一些情況下,完全可以消弱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影響。
在一些國家,盡管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南朝鮮、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一個或兩個董事必須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國家,一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當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汶萊)。
二、牌照規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這些規定是敷衍的,僅需要填寫表格、按期更新和繳費。有時,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須符合最低的注冊資本規定、嚴格的經營准則和繁多的報告義務。
在另外一些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監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在當地稱為「純租賃」(pure lease),區別於「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的期終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含期終的公平市場價值購買選擇權,但不會是固定價格的選擇權(無論這是名義價格或含有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含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都會導致一個租約變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提供。同樣的牌照規范適用於其它拉美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
類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南歐。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非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物用於商業時法語叫credit-l,在用於消費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蘭西銀行」監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參差不齊。不幸的是,盡管這些國家同為歐盟成員國,在一個國傢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歐盟國家獲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國家牌照規定的嚴格和對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是不容低估的。
因許多歐盟國家有關牌照的規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諸多國家的不同規定?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歐盟境內通過一個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來操作。根據《歐盟第二銀行規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條件,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可以為在大多其它歐盟國家融資服務(包括租賃)「頒發通行證」,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頒發通行證」模式的細節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一個持牌銀行所涉的監管規定繁多,一般比獲得另一個租賃牌照麻煩得多,任何不合規都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其次,遵行歐盟各國實行的《歐盟第二銀行規章》的條件也不太容易,有時還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納稅問題)。
三、金融產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國家,國外的租賃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或者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許多國家,其制定法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樣對動產租賃(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照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來解釋租賃協議和決定租賃協議的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或者不可執行或者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較常見,包括大多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約,或者(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物有缺陷或不能達到廠家或賣方所說的質量標准,即使租約含有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法院也會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約。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人在業務擴展時仔細衡量。
在一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只在某些租賃中可執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遠的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若干其它亞太國家,如果一個租約含有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大多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場價值的購買選擇權),該租約會被認為是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國家中,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執行,在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執行。正因為此原因,在這些亞太國家中,租賃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
另外賠償條款、自由轉讓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補償條款在有的國家也可能得不到執行。所以,在做跨國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律師審查一下租賃合同,搞清楚那些條款在當地不可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五、抵押擔保和相關問題(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許多國家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制定法一樣,許多國家同樣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有擔保的交易。在租賃業務國際擴展決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權或其它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類似美國,法律一般認可和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就融資財產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權。如加拿大的《動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9章為藍本。
但在一些國家,或者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因為當地法律體系的性質,就租賃的動產不可能取得可執行的、第一位的擔保物權。有時候,這取決於所涉財產的類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擔保物權的唯一辦法是質押(pledge),而質押只能通過佔有擔保物來實現,很顯然這對租賃物來說根本不可行。但飛機和輪船例外,它們適用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在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來回復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漫長而昂貴,而且所有權回復很少能確保成功。
在一些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的國家,地方法律和慣例有時能部分地減少此種風險。還是以墨西哥為例,一般情況下,對於每期的租金承租人會簽署憑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區別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評估在目標國的法律下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動產擔保法上的救濟和其它相關救濟時,應該考慮到當地有關破產或倒閉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規定。眾所周知,這些法律各國差別很大,會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用和擔保風險。
六、就業和勞動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當地的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僱傭當地雇員之前,要詳細地與當地律師就僱傭和解僱當地雇員的法律義務探討交流。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和本國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僱傭員工意味著僱主有義務支付資金給政府發起來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開支。
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一旦雇員達到某一數量標准(法國是50人),當地法律規定要建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僱主想要實行的任何有關就業環境的變化都需要事先和工會磋商(包括裁員、重組導致的僱主變化、業務性質改變、補償和福利變化等)。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某些時候沒有工會的同意僱主很難改變任何東西。
另一個考量是當地法律對就業終止的規定。雖然美國存在一些解僱員工的限制(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一個就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國家,僱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僱」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動法庭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僱主的解僱理由(雇員表現等),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即使解僱一名表現很差的員工也絕非易事。
七、隱私/資料保護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應該請教當地的律師當地隱私或資料保護的范圍和適用問題。這些法律常常調整涉及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資料保護法尤禁止把客戶和雇員的信息跨境傳遞給沒有同等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受方是傳遞方的關聯公司也不得例外)。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那樣的資料保護法,所以麻煩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歐洲子公司發來的這些信息,以便其審查全球信貸風險和評估雇員。
美國政府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與歐盟磋商簽訂了所謂的《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協議中,美國的公司可以自願採用和公布一項符合歐盟隱私法規定的隱私政策,並向美國商務部登記。歐洲的公司也允許在合規的條件下與美國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
隱私/資料保護法律在世界各地越來越盛行。除了在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類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亞實行。
八、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法規(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這包括:(1)有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子公司須取得本國出口許可證書;(2)法律禁止同某些國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關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訴法律考量因素,准備在國外拓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和當地的律師就可能對當地融資租賃操作可能發生影響的大量其它當地法律的適用范圍深入探討。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它文件)應當使用當地的語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用當地語言書就(如:日本、南朝鮮、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語國家文件可以用英語書就而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還是使用當地語言為好,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理解協議的時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譯。而這種翻譯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款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顯然,使用當地語言書就的文件,無論是法定與否,都 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⑼ 關於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的意見
一、建設現代投資銀行
(一)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深化和提升經紀、自營、資產管理、承銷與保薦等傳統業務,積極利用網路信息技術創新產品、業務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鼓勵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管理創新,實施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促進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資銀行。
(二)完善基礎功能。支持證券經營機構拓展投資融資、銷售交易、資產託管等基礎功能,進行銷售交易類產品創新,滿足客戶對非標准化產品的需求。鼓勵證券經營機構為大宗交易、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各種金融產品開展做市等交易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資產託管業務。推進統一證券賬戶平台建設,建立與私募市場、互聯網證券等業務相適應的賬戶體系。規范證券行業支付系統,研究建設支付平台。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股權和債權融資,在境內外發行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發行優先股、公司債,開展並購重組。鼓勵證券經營機構探索新的融資渠道和新型融資工具。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收益憑證業務試點。
(四)發展跨境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境內企業跨境上市、發行債券、並購重組提供財務顧問、承銷、託管、結算等中介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走出去」,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場通過新設、並購重組等方式設置子公司。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相關服務,積極參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並依託上海自貿區等經濟金融改革試驗區機制和政策,為境內外個人和機構提供投融資服務。
(五)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優化以凈資本及流動性風險防範為核心的證券經營機構風險控制指標體系。落實證券經營機構自身風險管理責任,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機制。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全員合規管理,強化合規隊伍建設及履職保障。督促證券經營機構堅持以客戶利益為中心,嚴守道德底線與職業底線,履行行業責任、市場責任與社會責任。
二、支持業務產品創新
(六)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證券經營機構要創新和改進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提升產品銷售、產品設計、投資運作、售後服務等環節的專業水平。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開發跨境跨市場、覆蓋不同資產類別、採取多元化投資策略和差異化收費結構與收費水平的產品。研究建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制度體系及相應的產品運作模式和方案。拓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允許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七)支持開展固定收益、外匯和大宗商品業務。加快債券產品創新,完善做市商交易機制。發展應收賬款、融資租賃債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探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法開展大宗商品和外匯的期現貨交易。
(八)支持融資類業務創新。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則,擴大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開展約定購回、股票(權)質押回購等融資擔保型業務創新,擴展約定購回、股票質押回購出資方范圍。
(九)穩妥開展衍生品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境內期貨市場交易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利率互換、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進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相關配套文件。研究衍生品交易的集中結算、交易信息報告等制度。適應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需要,平穩有序發展相關金融衍生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使用期貨衍生品工具。
(十)發展櫃台業務。擴大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業務試點。加快建設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為機構投資者提供私募業務項目對接、在線轉讓等各項服務。穩步發展機構間市場,推動互聯互通。鼓勵證券經營機構多方位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研究建立行業增信機構,規范管理融資性擔保機構。
(十一)支持自主創設私募產品。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逐步實現對證券經營機構自主創設的私募產品實行事後備案。對在證券經營機構櫃台市場或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創設的私募產品,直接實行事後備案。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設立並購基金、夾層基金、產業基金等直投基金。
三、推進監管轉型
(十二)轉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統一監管尺度,從重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支持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自主開展業務和產品創新,自主識別、判斷並承擔創新風險。加強事中監管與動態監測監控和以風險、問題為導向的現場檢查。強化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完善日常監管機構、稽查執法部門和自律組織之間的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十三)深化審批改革。甄別清理證券經營機構類審批備案事項。進一步取消調整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並逐步予以廢止;除法定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禁止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實施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取消證監會系統各單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前備案、報告事項,確有必要保留的,改為事後備案。所有審批備案事項,都必須公布標准、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實施。
(十四)放寬行業准入。支持民營資本、專業人員等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出資設立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放寬證券經營機構外資准入條件。支持國有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委託專業機構投資運營或設立專業證券經營機構。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完善「一參一控」政策。
(十五)實施業務牌照管理。建立公開透明、進退有序的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在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支持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申請證券業務牌照。鼓勵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申請公募基金管理牌照和託管業務牌照。適時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
⑽ 深圳融資擔保牌照怎麼辦理需要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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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深圳申請版設立融資性權擔保機構,需要明確以下幾個要素:設立地點,實收資本多少,高管人員,經營的場所,以及業務的管理體系。由於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屬於地方性的,所以我們很好理解為什麼各地省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起設立的整體條件,審核要求有差異。一般來講,一線城市的發起設立的條件是比較高的,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各地最低的注冊資本要求。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條件和資料:
1、注冊資本最低實收1億元人民幣。
2、出資股東需滿足:(企業法人)存續滿三年,近兩年連續盈利,經三年累計利潤達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低於70%,凈資產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有3年以上從事經濟工作的經歷,沒有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信用記錄,個人擁有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其出資額2倍,其中銀行存款等流動資產不低於其出資額,且具有合法來源。
3、股東出資比例限制:主發起人是一個企業法人時,持股比例不低於30%,由兩個企業法人主發起時,各持股比例不低於20%。另外,一般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出資額需要不低於500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