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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融資

發布時間:2021-07-25 04:45:25

A. 什麼樣的真相才能平復於歡案的群體憤怒

016年4月14日,山東聊城發生了一起「刺死辱母者案」。因不堪忍受母親被多名催債人欺辱,22歲男子於歡用水果刀刺傷4人,並導致其中一人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時隔一個多月後,在2017年3月23、25日,南方周末先後通過其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刺死辱母者》一文。由於報道中人身控制、毆打、辱罵、把頭摁進馬桶,甚至脫下褲子用不可描述的方式侮辱當事人等情節觸目驚心,在眾多媒體的轉載和互動平台的跟進討論中,25日起,該新聞迅速成為輿論熱點,並在26日達到峰值。而且其龐大的關注數量級,讓其成為2017年第一件現象級的司法輿情事件。

在輿情來源方面,雖然微博依然是輿情事件最主要的意見交鋒平台,截至目前,由中國青年報官微主持的話題#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的閱讀量已經達到8.3億人次,討論量40.9萬條。但是也應該看到,傳統主流媒體在話題推動和議題設置方面的能力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展現。據統計,部分網站轉載的新聞跟評超過三百萬以上,超過300家新聞網站共有一千餘篇報道。
其中,《中國青年報》:《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請給公民戰勝邪惡的法律正義》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同樣,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與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與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經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彰顯法律之正義。
《人民日報》:《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
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看來,於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行為或許會存在的沖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俠客島:《對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我們不贊同輿論干預司法。但是當刑事個案生成為社會公共事件時,它所帶來的討論,無疑具有啟發民智的意義,甚至關乎我們對法治未來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關於歡刺殺辱母者的上億條評論,是國人對法治高度關切的一個生動注腳。面對22歲的於歡,以及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我們只想說,司法,不僅關乎紙面規則的落地,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更關乎人心所向,倫理人情。
這些重量級媒體的集體發聲,將司法公正、法律溫度、人倫道德等方面的認知在眾聲喧嘩中形成了共識。
在涉事單位部門方面。最高檢態度:3月26日(周日)權威發布:「近日,媒體報道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
長安劍態度:3月25日(周六)發表評論《「辱母殺人」 案,司法如何面對洶涌的輿論?》,其中三句話引發不少網友共鳴:第一句是雖然風聲四起,政法人應當感謝輿論監督,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第二句是在鼎沸輿論面前,事實和法律仍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針」;第三句是願關切最終形成力量,讓那位兒子有一個兼具「法理情」的結局。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態度:3月26日(周日)發布《關於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的情況通報》,稱接受原告和被告人的上訴,已受理此案,依法成立合議庭,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審理。
濟南公安態度:3月26日(周日)在官方微博發布兩條懟網友的微博,內容分別是「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這是正道」和「世事多奇葩,毛驢懟大巴。毛驢:不服來戰!大巴:容你戰我千百回,受傷的驢總是你啊!」,第二條微博配圖是一頭驢撞大巴。
山東省公安廳態度:3月26日(周日)中午12:50約,在官方微博發布:「#情況通報#對媒體報道的聊城於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山東省公安廳高度重視,26上午已經派出工作組,赴當地對民警處警和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核查。」
聊城政府態度:3月26日,聊城發布官微稱:「於歡故意傷害案經媒體報道後,聊城市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由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牽頭的工作小組,針對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為、高利貸、涉黑犯罪等問題,已經全面開展調查。下一步,聊城市將全力配合上級司法機關的工作,並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

圍繞著此事件,在各種信息源、自媒體以及意見領袖的頻番爭論中,幾點爭論是意見爭鋒的焦點。
1、不可描述的凌辱情節是否真的存在?
曾有媒體采訪目擊者時提及,催債人員對於歡的母親蘇銀霞的侮辱行為,不僅僅包括脫褲子,脫於歡的鞋來堵嘴等,還有如放黃色錄像,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行為。但是在判決書中,這些情節並未體現。

HK_CC_BEST :南方系只是做了兩手准備。如果該案一審於歡無罪釋放,南方系就必然為死者叫冤了。不再以「辱母殺人被判無期」為主題,而是用「露個生殖器罪不至死」、「他只是因為褲子掉了卻被殘忍殺害」為吸睛點了。這不是他們在關心案件本身,而是有其目的。
有過路過別錯過:坐等於歡案最終結果!有人說用生殖器侮辱其母的事是沒有的!那麼我在想於歡殺人的勇氣哪裡來的!而且一個人面對十一個人勝算多少!有些人在為警察和逼債人辯護!說媒體是不良媒體製造假輿論!我只想知道你們說得沒有辱母的事你們去調查了嗎!媒體最起碼訪問過!怎麼不見有一家媒體為逼債人說話呢?高院已經介入!真相就要出來了!社會底層每天發生的欺凌事件太多了!我希望能夠看到我期待的結果!
辟謠與真相:連澎湃新聞挖地三尺,都只找到死者曾「露陰」的證據,熱心傳播於歡母親被「生殖器蹭臉、抽臉、塞入口中」的網民們失望了吧?對於這些網民,你告訴他們於歡母親「沒有被生殖器抽臉,沒有塞入口腔。」——他們就會智障一般腦補出一大堆問題反問:難道「露下體」不算侮辱嗎?你媽這樣你會怎麼辦?判決書就一定是正確的嗎?官匪一家懂不懂?你這個人就是在洗地! ——他們只願意接受於歡的母親被「生殖器蹭臉、抽臉、塞入口中」。
2、媒體是否在選擇性報道,目的何在?
奶爸高律師:這個新聞出來目的就是改判,用輿論干預司法,現在成熱點新聞了,記者名利雙收,法院成熱鍋螞蟻,警察中槍。嫌疑人輕判大眾歡呼,法院宣判成笑話。二審維持宣判大眾憤怒開始說法院的種種不是。最終損害的還是法院宣判的權威性。如果每起宣判案件有人不滿就去找媒體,讓輿論去影響審判結果,那幹嘛還要調查幹嘛還要審判,以後出了事你找南方某報,我找北方某報,讓兩大媒體去鼓動不清楚案件所有情況的網民互撕唄,撕完了你不還的走審判的路子?
微信公眾號「CU檢說法」:《南方周末》的那篇報道中所記述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書中的事實在一些關鍵的部分,依然有不小的出入。當然,我並不是在質疑南周的記者故意歪曲事實,或者說有煽動的成分。只是,法官在判決書中經審理認定的事實,是依據所有的證據所歸納出來的法律事實,記者所寫的,是在誠實記錄被采訪者所說的話之後歸納出來的事實。只是,在輿論場,是沒有人會去關注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的,公眾顯然更願意相信記者所寫出來的新聞報道。作為一名調查記者,在報道這樣一起案件時,是不是也應該去采訪一下辦案的檢察官、法官、警察,給他們一個平等發聲,闡述觀點,描述事實的機會,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只記錄一邊的聲音,讓公檢法陷入被全網罵娘的境地。

3、警方的現場處置是否不作為?

韓東言:

宛如閣 :黑社會的過激和警察的不管不顧造就了於歡的沖動殺人,我想說,警察是干什麼吃的,為什麼不把雙方調解好了在離開!於歡是殺人了,可他媽也是被逼的,他不示威,他人就向他示威,在一個人被凌辱的時候,特別是母親被凌辱的時候,難道你們會放任不管!如果我是於歡,我也會這么做!
4、是否正當防衛?
專業戳輪胎熊律師:

《新京報》:《「辱母殺人案」:沒親歷過被追債,不知道追債江湖有多可怕》
當然,自衛還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不一定要持刀捅人。那麼再具體分析一下,於歡為了制止人格和人身上的傷害,除了捅人以外,是否還有其他選擇?他的第一個行為是拿刀自衛,要求追債人員走開。但是當一群追債人員圍上來,絕望、憤怒的於歡還有其他選擇嗎?或者,任何一個正常人還能有其他選擇嗎?假如你說放下刀任由十二個壯漢侵害也算一個選擇的話,那麼我算你贏。法律實際上具有極大的包容性。在睿智正義的法官手裡,即使是冷冰冰的法律,也能容納理性的溫情;但在輕率麻木的法官手裡,法律只不過是一系列機械的規則,可以糊弄將就。
5、蘇銀霞的身份背景

6、判決是否公正?


綜上種種,縱觀整個輿情走勢和輿情內容,這是一次全民聲討也是一次全民普法。但是首先,從事件的起源來看,這個案件已經超脫了司法體系能夠承載的內容邊界,其根本的社會內源在於當前背景條件下,民間借貸生態的混亂和肆意生長,以及中小企業的生存之殤。《人民日報》26日晚間評論道:無數中小民營企業,正在用最草根的力量,拚命支撐起中國的實體經濟。很難獲得信貸支持的他們,不得不承擔高昂的融資成本,卻成為解決中國就業的最大功臣。如此功勞,值得被全社會尊重,更應得到金融業千方百計的支持而不是歧視。但願,於歡一案,能提醒中國金融界正視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不要在已經脫實向虛的中國經濟傷口上再撒鹽,更不能在高利貸者身後助紂為虐……
所以,在面對一個典型案件的同時要想到如何避免類似的困局再次發生,那麼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如何去除這個滋生犯罪和罪惡的土壤和環境。
另外,催生輿情事件民情高漲的原因來源於民眾因不安全感而產生的共情心理。人們不僅關心法律能夠懲罰什麼罪惡,更在意法律能夠保護多少利益。在此案件中,對於警方的質疑是刺激輿論情緒高漲的重要原因。作為執法機構,這樣的行為究竟是真有暗中勾結,還是法無授權的無可奈何?難道面對利益被侵害時,只能拿起刀一種選擇?在社會的暗流中,究竟有多少游離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帶?
最後,關於判決,應該有一點共識,專業的事情還需要專業的人去解決。在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都希望冰冷的條文中能夠有足夠的彈性空間讓溫情在其中留存。但是,法律不是畫本演義,不需要也不允許被某些有目的的導向輿論去任意修改。法律也不是江湖義氣,既然強調公平,就應該不僅對生者公平,也應該對死者公平。所以,作為受眾,不能被情緒和暫時的認知誤導,最好的真相有時候並不是所謂自己願意相信的真相。

B. 於歡家人為何被控非法吸收存款

山東聊城蘇銀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2018年7月27日上午在山東聊城高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起訴書顯示,該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分別為: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張振永、程笑、樊正安。上述被告人中的於西明、蘇銀霞、於家樂,分別為「辱母案」當事人於歡的父親、母親和姐姐。

出庭通知書。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顯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C. 在中國放高利貸合法嗎

在中國放高利貸不合法。

高利貸屬於違法,故借款人只償還本金及法律規定范圍內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貸多辦法索取債務時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議當事人考慮此種借款方式。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於歡融資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D. 於歡雖然出獄,於歡家鄉的法制進步了嗎

於歡能夠出獄,已經是法制的進步了,說明更多人的權益得到了保障。事情發生在四年前,母親是當地一位企業家因為向他人借款,導致被暴力催債,催債過程中,因為不堪母親遭受毆打,當時22歲的兒子於歡拿刀刺向了毆打母親的催債人,第二年被法院宣判為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但隨即引發輿論熱烈關注,次年山東最高法院做出改判,認為於歡持刀事件,為防衛過當,最終判刑了五年。有網友評價道,這一判決彰顯了法制的進步,也贏得了一片的贊許。

這些年以來,由於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越來越多的人不得不向社會的民間貸款公司借貸,導致各種暴力催債事件頻發,對借債人的權益也很難得到保護,不少人深陷高利貸之中,既不能還錢,又不能避免被其騷擾,最後就一直痛苦的忍受著。而於歡的案件,也讓人看到這種暴力催收,是不會得到法律保護的。

E. 於歡家人受審具體情況是什麼

7月27日上午,於歡的母親蘇銀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在山東聊城高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法庭上,檢方指控蘇銀霞、於歡父親、姐姐等人及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0餘萬元。據了解,在法庭上,於歡的家人對檢方的內容予以否認,稱他們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起訴書顯示,該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分別為:山東源大有限公司、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張振永、程笑、樊正安。其中,於西明、蘇銀霞、於家樂,分別為於歡的父親、母親和姐姐。起訴書顯示,於西明為冠縣國稅局職工及源大公司實際控制人,於家樂為源大公司職工及山東正典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蘇銀霞為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近兩年中,被告單位源大公司,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2508.85萬元。

起訴書顯示,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上述被告單位及新宇公司共計返還投資者12675008.31元。其中返還賽雅公司投資者11592383.74元,返還新宇公司投資者1082624.57元。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參與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已於案發前全部還本付息。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賽雅公司分別退交200萬元、100萬元、800萬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縣人民法院裁定輪候凍結賽雅公司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萬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高唐縣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公司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夥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於西明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於家樂作為源大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蘇銀霞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振永作為賽雅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程笑作為賽雅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F. 「辱母殺人案」暴露的真問題是什麼

最近,山東聊城一起高利貸暴力催債引發的「激情殺人案」成為中國輿論焦點。此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廣泛關注,原因不只在命案本身,而在其背後洶涌如潮的地下融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影子銀行」的異軍突起成為中國金融體系最大變化之一。「影子銀行」帶來了兩大問題:一是在緩解部分企業融資難的同時,其過高的利率(聊城一案融資月息高達10%)進一步加劇了這些企業的資金困局;二是在法治不完善的情況下,一旦出現違約,很容易引發暴力催債。聊城於歡案只是一個極端的體現而已。
根據法國外貿銀行的一項研究,EBITDA(息稅前利潤)小於利息支出的中國企業佔比,已從2010年7%左右激增至17%左右,且增勢不減。這一現象非常符合「明斯基金融周期」中第三階段「龐氏融資」的特徵,即企業不斷借新債還舊債,以推遲危機的爆發。
因此,如果不著力解決「影子銀行」背後的深層次問題,與「影子銀行」相關的悲劇還會持續上演。我們有必要追問:誰是聊城於歡殺人案的「真凶」?
「真凶」一:破產文化的缺位。市場競爭本就是優勝劣汰的過程,破產是保持市場經濟活力的自然法則。在成熟金融市場,投資者、金融機構、員工對企業破產都具有合理預期和承受能力,更重要的是,一旦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相關各方都會遵從法院判決,接受損失。而且,在破產中,企業信用與企業家個人信用是區隔的,一個企業的破產不等於企業家個人信用的破產,因為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舉例而言,一個身價百億的富豪旗下擁有眾多公司,他完全可以對旗下個別公司的破產「坐視不救」而不會引發社會譴責,即便他完全有能力救。
以色列歷史學家赫拉利在《人類簡史》中寫道:「有限公司是人類一項精巧無比的發明……假設在13世紀,店倒了,他(店主)還得要賣掉自己的財產以償還貸款。甚至孩子都可能被賣去當奴隸……如果活在那個時代,創業前可能都得思考再三。」可以說,現代市場經濟的興起,很大程度是源於「有限公司」概念使創業者擺脫了無限責任。
中國房地產企業
中國大型房地產開發公司負債嚴重
中國房地產開發商正面臨資金緊張,它們正進入3年來首次低迷。一些機構預測,今年房價將出現一位數下跌。

中國則不然。雖然《破產法》已於2007年施行,但在現實中,破產依然是一件困難的事情。一家經營失敗的企業破產,會面臨重重障礙。第一,企業家個人會被視為信用破產,甚至面臨牢獄之災,東山再起幾無可能(考慮到企業家數不清的原罪,企業家更是恐懼破產引發的「秋後算賬」風險)。第二,政府阻力:地方政府有很強的動機去阻止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的破產,因為政府擔心破產引發群體性事件,導致壞賬激增(進而影響銀行對地方經濟的支持),影響GDP。例如,在賽維LDK 陷入困境後,江西新余政府出台了諸多救助措施,甚至成立了派駐賽維公司的政府幫扶小組,全力幫助企業協調各金融機構。地方政府的「父愛」之情躍躍然。但在折騰兩年後,賽維最終還是無力回天,導致230億銀行貸款損失。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家對破產是想破、不敢破、不能破。
「真凶」二:法治思維的缺失。企業家在選擇地下融資時,往往是自願的,這樣的合同應該是有法理基礎的,所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不超過36%的年化利息是認可的。但一旦出現違約,放貸者顯然不願訴諸法院,因為超過36%的部分是不受保護的。放貸者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於是就「理直氣壯」暴力催債。從法律角度看,欠債是民事糾紛,而暴力催債則是侵犯借款人公民人身權利的刑事犯罪。在這一問題上,不僅「催債人」往往是法盲,就連很多執法機構也存在不少觀念上的「法律盲區」。於歡行凶,某種程度上是對司法與執法體系缺乏信心後的無奈自衛。
「真凶」三:不合理的金融制度。長期以來,中國經濟具有顯著的信貸密集型增長特徵,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M2/GDP比重從不到150%猛增至200%。顯然,中國不僅不缺錢,反而「錢太多」,所以才有了驚人的房地產泡沫。但問題是,為何大家的感受總是融資難、融資貴?這與金融體制高度相關。
中國金融體制具有兩個關鍵要素:銀行主導、在銀行中國有銀行占絕對優勢。因此,這一金融體制的受益者主要是國有企業、大型企業,而民企特別是中小企業則往往被排斥。國企只創造了25%的GDP,但卻借了55%的債務,這是多麼令人心驚的景象啊。在IPO審批制下,對大多數中小企業而言,資本市場融資也是不敢奢望的。至於最近幾年日趨活躍的風險投資和PE,往往青睞於那些在商業模式、技術方面非常創新的企業。可見,對於眾多的中小型民企而言,「影子銀行」是無奈的選擇。
於歡行凶是表象,真正值得譴責的是破產文化的缺位、法治思維的缺失和不合理的金融制度。面對聊城這起悲劇,我們需要反思的太多太多。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堅定落實依法治國,才能避免更多類似悲劇。

G. 於歡案背後,中小企業為什麼去借高利貸

目前我國對於金融機構的貸款政策收得較緊,且銀行的審查力度較大,很多中小企業無法達到銀行要求的資質條件,很難通過正常途徑進行融資。為了解決資金缺口,很多中小企業迫不得已向民間的貸款公司進行貸款,而這些貸款的利息都比較高。

H. 放高利貸合不合法

一、高利貸本身屬於民法問題,但是如果放貸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並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則就構成了高利轉貸罪。此時高利放貸就由民事問題上升為刑事責任。
二、利率超過36%,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並不意味著可以不還錢。本金部分肯定必須要償還。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如果借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要及時償還借款的本金。當然,如果高利貸的合同無效,可以不用還錢。

三、高利貸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I. 余歡辱母殺人案怎麼沒有最新進展了難道就這樣沉了

2017年5月27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案件經過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案發前一天,吳學佔在蘇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於歡,連同一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

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讓於歡的姑媽於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於秀榮在後來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沖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9)於歡融資擴展閱讀

專家觀點

在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劉勝軍看來,民營企業由於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難度加大,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由於經濟下行壓力,銀行對風險變得敏感,鋼鐵本來就是產能過剩行業,源大工貿又是民營企業,在銀行看來,違約風險比較高。」劉勝軍說,因此,蘇銀霞除了選擇高利貸,沒有更好的辦法。

劉勝軍說,企業通過高利貸融資,無異於「飲鴆止渴」。「企業面臨生存危機,不借錢不行,但借了錢又因為利息太高,沒能力償還,這從一開始就是一場悲劇。」造成悲劇的原因,一方面借款人往往存在樂觀的預期,「過段時間就把錢還上」,但這種預期往往無法實現。另一方面,當出現違約時,「大部分人都不會通過法律訴訟解決」。

「民間借貸年利率在24%以內,受法律保護,如果超過36%,超過部分利息約定無效。24%-36%部分,如果是借款人自願,且沒有損害其他人利益,也受法律保護。」成都一位律師李女士告訴記者,蘇銀霞向吳學占借款月利率10%,已經遠超出合理范圍。

但劉勝軍表示,司法解釋只存在於理論上,現實中,債權人習慣用非正規手段催債。「即便申請企業破產,也不能消除這種暴力催債,反而會被認為是逃債、跑路。」劉勝軍說。

「要想避免類似悲劇,最重要的還是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給中小企業提供普惠的金融環境,從根本上消除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劉勝軍認為。

折射現象

高利貸就是一個很難填上的坑。問題在於融資渠道有限。大銀行不給你貸,即使農村信用社(現在普遍改制為了農商行),12%的利息你也貸不出來。

「幾乎所有的高利貸都涉黑,不涉黑怎麼收回錢。經常會發生命案,但這次鬧得動靜特別大。」 「高利貸這種東西,監管起來很難。往往是出了大事,抓了幾個人,就會平息一段時間。但過去之後,還會再有人出來,再做這個事兒。熟悉山東聊城地下金融情況的相關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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