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警惕房產買賣中出現的幾種詐騙形式
對五種較為典型的詐騙「障眼法」進行了詳細剖析,提醒市民注意防範。
謊稱可快速落實貸款審批
侵吞購房人錢財
付某是九龍坡區一家房產經紀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謊稱公司能夠幫助客戶快速落實貸款審批,但需要客戶將本該支付給賣房人的首付款先存到其個人賬戶上。據此,付某將多名購房人的首付款共66萬余元占為己有。去年10月,付某因合同詐騙罪被九龍坡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處罰金10萬元,並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相應經濟損失。
檢察官提醒:個別不良房產從業人員利用購房人信息不對稱,編織虛假理由騙取錢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房產開發銷售人員利用「銷控房」潛規則侵佔購房人「轉讓費」,其利用開發商「捂盤」、預留位置好戶型好房屋等做法,將對外宣稱已出售的房屋「轉賣」給購房人,騙取「轉讓費」;二是房產中介人員以代辦業務為掩護,騙取購房款,不法房產中介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買賣雙方對中介機構的信任和不熟悉有關購房政策、中介流程等因素,趁機騙取購房款。為此,市民在購房時,走正規的房屋買賣流程,不要圖省事和貪便宜,也不要輕易相信中介機構,注意多方核實。
偽造房產證「冒名頂替」
騙取購房款
綦江的陳某夥同他人偽造工作證,先後多次冒充樓盤售房處銷售工作人員,以購買該商品房有優惠等條件,誘使他人購房,共騙取購房款近32萬元。之後,陳某因詐騙罪被綦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陳某退賠被害人相應經濟損失。
檢察官提醒:「冒名頂替」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冒充房屋所有人,不法分子利用居住或熟悉某套房屋情況,虛構本人擁有房產事實騙取購房款;二是冒充受託人低價賣房騙取購房款,利用受害人貪圖便宜心理,通過編織委託人急需用錢等理由,以受託低價賣房為誘餌,騙取購房款;三是冒充房地產代理商、售房人員等內部員工,以低價購房吸引購房者,趁機騙取錢財。為此,購房人在下手前,應仔細審查房屋權屬及賣房人身份是否真實。
虛構優惠購房指標或產權
「步步設陷」騙錢財
不法分子利用掌握的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政策優惠購房房源信息,虛構優惠購房指標或擁有政策優惠房產權,再以出售指標、低價售房為誘餌吸引購房人,以此騙取錢財。
檢察官提醒: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政策優惠購房房源的價格往往低於商品房,對部分購房人來說很有吸引力。購買此類房屋,更應該查清房屋權屬關系,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不要只看價格。
利用真實房產
「一房多賣」騙房款
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受害人貪圖便宜的心理,通過出售自有房屋或指標房、團購房等形式,將一房多賣,騙取急於購房市民的購房款。
檢察官提醒:購房前,購房人應先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必要時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其次,查詢房屋權屬時,還應查看房屋抵押權登記是否注銷;第三,購買者可要求過戶後再支付大筆款項。同時,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也已向相關部門建議,健全完善房屋權屬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在購房、租房時查詢,加強對從事房屋買賣、租賃等中介機構管理,嚴格審核信息發布的真實性。
過戶後「過河拆橋」
騙取銀行抵押貸款
南岸區的蔡某通過房屋中介,聯系購房人段某購買其房屋一套,約定先付22萬元首付款,剩餘的51萬元房款在過戶後向銀行貸款償還。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後,蔡某立即持該房屋產權證向銀行抵押借款53萬元,但他給段某轉賬2萬元後逃逸。今年4月,南岸區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被騙損失49萬元。
檢察官提醒:不法分子通過與房屋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支付首付款後,誘使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再利用過戶產權向銀行抵押獲取貸款後逃逸,且拒不償還剩餘房屋欠款。為此,在出售房屋時,出賣人應多個心眼,確認房屋交易各個流程是否齊備合法。
Ⅱ 2019年我被朋友套路貸購房貸款詐騙把我套進去了,報警有用嗎
有用的,出了問題,是自己不知道引起的,不用怕,警察幫著處理。
最好沒什麼事,不要做貸款什麼的,現在套路多,防不勝防,自己要多注意。多學習些知識,讓自己避免沒必要的麻煩才好。
Ⅲ 我經濟詐騙買房貸款怎麼辦
你是通過什麼方式詐騙的 網路和現實的詐騙立案條件都不一樣的 你私聊我說具體一些 我可以幫你 本人現在是大四學生 讀的就是法律 馬上出來實習了
Ⅳ 如何認定虛假按揭中的詐騙犯罪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穩步推進,樓宇按揭在全國迅速擴展開來。但是,正因為是新生事物,樓宇按揭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缺乏規范性指引和有效性制約,引發了不少法律問題,急需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虛假按揭中民事欺詐與詐騙犯罪的界限 由於樓宇按揭運作程序較為繁雜,且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虛假按揭客觀上就表現出一定的隱蔽性,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多為套取購房人或銀行的現金,具有典型的欺詐性和違法性,往往交織著詐騙犯罪於其中。但是,並非所有的虛假按揭行為都是詐騙犯罪。判定虛假按揭中的欺詐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犯罪,具體構成何種詐騙罪,應該堅持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按照詐騙犯罪的構成特徵,進行具體考量: 1.對利用設置虛假按揭,套取公民購房現金和銀行貸款並據為己有,主觀上不想返還的行為,應該按照詐騙犯罪論處,依照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定罪量刑。 2.對開發商因為開發資金短缺,利用虛假按揭套取銀行住房貸款,用於實際開發經營,日後確實歸還銀行本息或打算歸還本息的行為,盡管其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貸款的客觀行為,但是由於主觀上只有「非法佔用」的故意,仍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就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尚沒有相應的罪名可以規制此類欺詐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無法定罪,因此只能以民事欺詐來處理。 3.對個人 購房人 虛報個人收入狀況,騙取銀行住房貸款的行為,也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認定為詐騙犯罪。筆者認為,對虛報個人收入,騙得銀行住房貸款後,又將房產非法轉讓他人的,應該構成詐騙犯罪;但抵押物仍在銀行控制之下,其詐騙的對象轉為受轉讓人 也就是說,受讓人並不能取得房產的實際產權 ,因此應定合同詐騙罪,而非貸款詐騙罪。如果虛報個人收入,騙得銀行住房貸款並購置房產為自己所用,其行為仍然不符合詐騙犯罪的完整構成特徵,因為其按揭的房產抵押在銀行之手,只要其無法支付銀行按揭本息,銀行便可變賣抵押物,因此行為人無法通過虛假按揭達到擁有按揭抵押物的目的,而銀行貸款也只是支付於開發商,其也無法佔有銀行住房貸款。目前,也只能作為民事欺詐來處理。 ■開發商利用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定性 對於開發商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已達到犯罪程度,則需進一步分析構成何種具體罪名: 1.開發商一般是公司企業性質的實體,不管其為何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在法律上都表現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在刑法意義上即為「單位」。那麼,作為單位主體的開發商弄虛作假,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貸款詐騙罪」呢?從犯罪的客體、主觀方面及客觀方面來看,確實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特徵,但是因為該罪的立法規定中未能涵蓋單位之主體,因此,不能定開發商貸款詐騙罪。否則,就有悖於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但是,作為單位的開發商為了非法佔有銀行貸款,利用了虛假按揭的合同手段 無論是購房合同,還是借款合同,都是虛假合同 ,騙取銀行的信任,明顯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因此,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但是,對為了實施詐騙犯罪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利用虛假樓宇按揭來騙取銀行的貸款,則不受上述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限制,應該作為個人犯罪以貸款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一些犯罪分子,主觀上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偽造、冒用房地產開發商的資料,設置虛假按揭,既騙取銀行貸款,又騙取購房人首期付款,如何定性值得研究。有人認為,犯罪行為人為了一個非法佔有的目的,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犯罪對象也是一個概括的對象,即他人財物,其主要是通過「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徵,只需以合同詐騙罪一罪定罪處罰即可。筆者認為,行為人盡管只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一相同的主觀故意,但明顯指向兩個不同的犯罪對象 一是購房人,一是銀行 ;其行為盡管是發生在虛假按揭同一過程中,但採用了購房和借款兩個不同的合同,兩個詐騙行為盡管有關聯性,但屬於獨立的兩個行為;且分別侵犯了兩種不同的客體,詐騙購房人首期購房款,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和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詐騙銀行貸款,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對所貸資金的所有權。因此,行為人的行為分別滿足了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兩個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應該分別定罪並予以數罪並罰。 ■虛假按揭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虛假按揭中的欺詐犯罪,單一主體往往難於完成,多表現為多個犯罪主體合力參與實施,勢必涉及共同犯罪問題。 1.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是開發單位的負責人、員工為個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作為單位的開發商,共同設置虛假按揭,套取銀行現金,就涉及個人與單位共同騙取銀行貸款的問題。因為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個人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這勢必給此類案件的定性帶來兩難選擇。筆者認為,按揭銀行提供貸款的前提是開發商能夠提供按揭房產作為抵押,開發商在按揭業務的完成中起重要作用,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作為單位的開發商的作用多處於主犯地位,而個人處於從屬或輔助地位,而開發商的行為又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因而只能定合同詐騙罪,犯罪的個人則作為合同詐騙罪的共犯論處。當然,如果是犯罪分子夥同開發商內部員工,假冒開發商單位的名義,進行按揭詐騙,就純屬自然人之間的共同犯罪,開發單位不構成犯罪,犯罪行為人均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 2.開發商利用單位內部員工,以員工個人名義,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單位員工是否構成共犯,也值得研究。筆者認為,如果開發單位的內部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即使開發單位構成詐騙犯罪,因其不具備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之共犯。如果內部員工主觀上知道開發單位利用其身份,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則構成詐騙犯罪的共犯。 3.不法分子、開發商勾結銀行內部工作人員,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顯然構成共同犯罪。從不法分子、開發商的角度而言,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沒有疑問;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盡管利用了職務之便,但主要是依託於開發商的虛假按揭行為來起作用,故為貸款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的共犯。
Ⅳ 惡意詐騙銀行貸款購房有什麼法律責任
會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Ⅵ 貸款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之規定,追訴起點金額為2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Ⅶ 有刑事案件的可以貸款買房嗎詐騙被判緩刑
有刑事案件,但是你目前是屬於取保候審或者是監外執行,那麼你可以貸款。
Ⅷ 在銀行貸款買房,貸款下來了,家人因詐騙罪被拘留了,委託律師開被拘留的證明銀行能下貸款么
行沒有收入證明的固定格式的. 這個格式可以隨意 主要內容有你在公司的職位 月收入就好了 然後蓋公司公章 你要根據你按揭的還款額來開 一般收入在還款額的一半以上就很好批了
第一:開收入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第二:開收入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復印是無效的。
第三: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財務章或則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標準的收入證明格式一般有如下幾種:
工作證明
茲證明 同志現從事 工作,累計滿 年。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公章)蓋章
經辦人:
茲證明________是我公司員工,在________部門任________職務。至今為止,一年以來總收入約為__________元。
特此證明。
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我公司員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資收入,不作為我公司對該員工任何形勢的擔保文件。
蓋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收 入 證 明
銀行:
茲證明 先生(女士)是我單位職工,工作年限 年,在我單位工作 年,職務為,崗位為 ,工作性質為(正式制 ;合同制 ;臨時制 ;其他 ),職稱為,該員工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有 ;無 )。
其身份證號碼為:
其平均月收入為人民幣(大寫) 元
填表人簽字: 證明單位(蓋公章)
單位聯系電話:
單位營業執照編號:
單位辦公地址:
本單位承諾該職工的收入證明真實。
本收入證明僅限於該職工辦理貸記卡用途,我公司並不對該職工使用貸記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擔任何責任。
填表日期: 年 月
招商銀行信用卡申請個人收入證明格式
個人收入證明
茲有我公司(XXXX公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職XX部門XX經理(職位),年收入為人民幣XXXXX元。
特此證明!
XXXX公司(加蓋公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