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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交易價格

發布時間:2021-01-09 16:02:55

⑴ 國家逐步推行什麼交易對重點大氣污染物實行什麼控制

第二十一抄條 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總量控制指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⑵ 為什麼發放可交易的污染許可證可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市場經濟的調節作抄用,因為經濟要襲發展必然要新建項目,那麼新建項目必然帶來環境污染,那麼排放總量勢必增加。因所屬行業不同,隨著技術的發展減排的能力的發展卻不均,換句話來說,所屬行業不同,花費同樣的代價獲得的減排效果卻不一樣。這樣便可推進或推廣某項新興環保技術的應用,企業通過排污總量交易能夠獲取經濟效益,肯定是樂意的。而減排困難的企業通過從其他企業購買,肯定比新上措施來的劃算。作為政府從大方向,總量入手控制,在項目增加的同時,卻沒有增加區域環境排放總量,即變相減排。

⑶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造紙行業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辦法》等等這些屬於地方法律法規嗎

沒有 這個都是地方性的規定 而且不是每個省都出台了這個政策的

⑷ 在我國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確認某排污行為是否合法的根據 為什麼錯

又稱可買賣的許可證。西方經濟學者在研討進行污染控制管理時根據污染權市場思想建立的一個理論概念。它可表達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環境管理部門依據環境質量要求,將污染控制指標(表達為許可證數額)分配或拍賣給有關排污者,通過污染控制指標的競爭交易,有償轉讓使區域污染控制總費用最小或降低的一種排污許可證系統。其本質是把環境資源的使用視為一種商品,並將其納入市場機制的一種進行污染控制管理的經濟手段。美國 80年代推出的排污交易政策就是依此概念建立實施的。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其具體內容包括:
(1)排污交易主體資格的取得
排污權交易的主體是指有資格進行排污權買賣的個人和各種組織。環境具有在一定條件下,具有一定限度內的納污自凈能力。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正是利用了環境資源的自凈力,所以排污權是一種環境權。環境權的主體包括國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公民個人,作為排污權的主體自然也包括以上幾種。在市場
經濟條件下,強調的是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平等性,只要是排污者,都有資格根據自身的需要,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排污權,也就是說,只要有人付錢,就可以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上向排污者購買排污權,那麼污染物排放就可以降下來。所以在排污權交易中,無論是作為主要排污者的各類廠商,還是、各類社會組織(主要是一些環保組織)乃至個人等非排污者,都可以取得排污權交易的主體資格。
(2)排污權交易的范圍
因為既然允許污染物排放的權利進行交易,那麼就應該包括所有的污染物,
而不應該區別對待。但是排污權的交易范圍,實際上主要是根據實施基礎、技術水平以及經濟發展階段等因素來考慮排污權交易的優先領域。從排污權交易的發源地美國來看,最初排污權交易僅限於污染氣體的排放,後來由於「氣泡」政策的成功,美國於80年代中期擬將排污權交易推廣到污水控制。而且到目前為止,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仍主要運用排污權交易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進行控制,在此以外的其它領域還沒有涉足。針對這樣的情況,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的特點,目前應把排污權交易的范圍限定在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控制上較為適宜。這樣做有幾個好處:首先,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是我國目前污染治理的重點和難點;其次,有國外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在技術上具備可行性;最後,為排污權交易以後在其他領域的拓展打下基礎。
(3)排污權交易的形式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規則。排污權交易制度實際上是排污指標有償轉讓引入市場機制,使其得到合理配置,因此在交易的形式上,也應當採用市場最基本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主要是:拍賣、有償轉讓。
(4)排污權交易的場所
有關排污指標的交易應該在專門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便於環保部門對交易主體、交易客體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要求所有交易在公平、公開的前提下進行。
(5)排污權交易的價格的確定
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有效性進行合理分析評估後確定基本交易價格,在基本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採用浮動價格。允許排污權交易浮動價格由供求關系決定。治污技術的改進會增加可用於交易的排污權,而經濟的增長客觀上增加了對排污權的需求。當經濟增長或污染處理技術提高時,允許排放量價格自動調節到所需水平,以使可交易的排污權達到供需平衡。
(6)污染物申報登記
需要取得可轉讓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首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自己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污染物的有關技術資料。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也應當及時申報。污染物申報登記可以使環境保護部門及時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地區排序情況,為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地區排污許可證配額提供客觀依據。
(7)以環境標准為依據
發放可轉讓排污許可證不僅要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規定,還要符合相關環境標准特別是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即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濃度必須在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濃度標准以內,超標准排污即屬非法排污。對任何超標准排污行為都不能發給可轉讓排污許可證。在可轉讓排污許可證中,必須對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做出嚴格限定。
(8)排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市場是一隻看不見的手,它既有通過經濟刺激促進環境保護的正面,也有追逐最大化經濟利益而破壞環境的負面排污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機制對污染物排放的權利進行配置,市場雖有其高效和合理的一面,但其畢竟擺脫不了盲目性和滯後性。因此,將市場機制引進到環境保護領域必須慎重。排污權交易制度,決不能離開的有效監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預,特別是在排污交易市場培育階段,這種監督和干預更是必不可少。對濫用轉讓權,非法轉讓、買賣行為,應當即使予以制止,對轉讓過程可能出現的一些無序現象要逐步加以規范,保證轉讓、買賣排污許可證行為有利於環境保護。因此,排污權交易必須建立有效監督機制。除了在量上需要把關外,排污權交易在空間和時間的分布上也需要監督。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區域排污總量。環境排污總量的制定,要有科學性和預測性,環境排污總量制定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污染治理的全局工作。
(2)合理有償分配初始排污指標。
(3)制定初始排污權指標基準價格。
(4)定期公布排污指標交易情況。
(5)確定交易規則,建立制裁機制是排污權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充分發揮作用,收集相關市場信息,總結經驗與教訓,制定排污權交易的發展規劃,為排污權交易向其他領域的拓展提供相應基礎。
(6)對交易成交後,監督則可促使排污權交易雙方完成其承諾的污染責任,保證排放的污染物數量不超過其分配或購買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雙方履行交易的保證。
3.排污權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1)對於排放高危污染物的生產者,禁止其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標,確實需要的只能由相關部門特許批准排污指標。例如太原市規定排污單位通過治理使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低於下達的允許排放量的指標,其剩餘部分可以留作單位發展使用或者轉讓給其他單位。
(2)耗能高、污染嚴重,不符合國家產業改革和本市總體規劃的項目不得受讓允許排放量指標。
(3)禁止以贏利為目的的倒買倒賣排污指標活動。排污指標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不能完全對其過度放開,禁止非法倒買倒賣排污指標的活動。相反對於出於環境保護目的而參與排污指標交易的行為應該得到獎勵。
4.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責任
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責任是指排污權交易主體在排污權交易中,實施了違反有關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鼓勵實施環境標志制度的確立
三、嚴格環境法律責任
(一)環境損害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確立
(二)嚴格環境行政、刑事責任

⑸ 污染權交易制度下污染轉化造成什麼壟斷

一、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歷史演變排污收費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或者特定的行政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而徵收費用。排污收費制度是國家調整排污者、治污者及污染受害者之間關系的一項基本制度,它要求排污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加強經營管理,治理污染,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排污收費制度最早產生於德國,1904年德國在魯爾流域實施了廢水排放收費。1972年5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環境委員會提出了PPP原則(thePolluterPaysPrinciple),即排污者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源、消除環境污染、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費用(姜鑫,2OO6)。根據該原則的要求,我國於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施排污收費制度。2O多年來該制度大體經歷了提出試行、建立實施、改革發展和逐步完善四個階段。??排污收費制度的提出和試行階段(1978~1981年)。1978年2月,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在憲法中對環境保護作出明確規定,為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和排污收費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全黨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為正確認識我國環境形勢和排污收費奠定了思想基礎。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交的《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提出「必須把控制污染源工作作為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排污單位實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費制度,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法。」這是我國第一次提出建立排污收費制度的設想。1979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為建立排污收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開始進行排污收費試點,至1981年底,全國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步開展了排污收費的試點工作,對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促進了污染的防治。??排污收費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階段(1982~1987年)。在總結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排污收費工作試點經驗的基礎上,1982年2月5日,國務院公廳發布《徵收排污費暫行法》,對徵收排污費的目的、對象、標准、管理、使用等內容作出了規定,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建立和普遍實施。1983年12月,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明確提出保護環境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發展階段。同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交納排污費。」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在徵收超標排污費的同時,開征了污水排污費,原有不合理的收費標准得到調整。到1987年我國年排污收費額已達14.3億元,比排污收費制度試行初期增長近10倍。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和實施,使「誰污染誰治理」政策付諸行動,排污者不能再把責任推給國家和社會,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保護環境成為大勢所趨。??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和發展階段(1988?2000年)。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法》,在全國實施排污費的有償使用,由此拉開了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的序幕。1989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1991年6月24日,國家環保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對污水超標收費標准進行了調整,制定了雜訊超標收費標准。1993年部分省市開始對排放二氧化硫進行收費試點。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新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繳納排污費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採取交納排污費措施的單位在限期內提前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經改造使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在限期內未建成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繼續繳納排污費,直至建成或者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准為止。」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並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罰款。」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防治。」以上一系列法規、規章與條例,推動了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排污收費制度逐步完善的階段(2001年至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環境污染防治單行法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了修改,特別是2003年1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實行排放污染物總量收費和排污費收支兩條線管理為核心內容,確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排污收費制度,進一步規范了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同年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相繼出台了《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法》等配套規章,使排污收費制度進一步完善(羅佳,2007)。主要表現為:(1)實現了由超標收費向排污即收費、超標就加倍收費的轉變,由單一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收費的轉變,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的轉變。如污水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未超標的污水收費標准為O.7元,超標排放污水的加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廢氣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廢氣排污費收費標准為0.6元;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雜訊排污費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2)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全部用於污染治理;環保執法資金由財政予以保障,從制度上堵住擠占、挪用排污費等問題的發生。(3)排污費的徵收對象由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拓寬到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任何排污者都必須承擔繳納排污費的義務。(4)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只有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性事件,造成直接重大經濟損失,企事業單位才可申請減免,而且每年只能申請一次。二、當前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排污收費制度既是使環境問題外部成本內在化的一種有效方法,也是世界各國在環境保護中最為常用的一種經濟手段,它的逐步建立與完善,使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邁向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對促使排污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強污染防治、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排污收費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排污費徵收標准偏低、徵收面不廣、程序不規范和法律責任不清等問題。??排污收費徵收標准偏低。從經濟學角度看,對排污者徵收的排污費應該等於他給社會其他成員造成的損失,從而使其私人成本等於社會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差異。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於或等於收費標准,且其行為符合費用最小化或利潤最大化原則,他就會設法減少污染物排放以節省費用,從而增加利潤。排污者在排放標准之內,是選擇排放污染物還是繳納排污費,很大程度取決於收費標準的高低。雖然排污收費制度改革使排污費收費由低收費標准向略高於治理成本的收費標准轉變,調整後的廢氣、固體廢棄物和雜訊收費標准提高幅度較大、污水收費標准略有提高,但由於難以准確衡量污染物的社會成本,再加上地方保護,排污收費一般偏低。據測算,現行排污收費標准僅為實際污染治理費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費制度對促進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由於排污費標准偏低造成私人成本遠小於社會成本,實際形成「誰污染,誰受益」的制度安排,排污者寧可支付排污費也不願進行污染治理(張穎、王勇,2004),環境惡化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控制。2001~2006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分別為433億噸、439億噸、459億噸、482億噸、525億噸和537億噸,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嚴重污染,五類劣質水佔26%,75%的湖泊出現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2001~2005年工業廢氣排隊放量分別為160863億立方米、175257億立方米、198906億立方米、237696億立方米、268988億立方米,大量的廢氣排放導致城市空氣污染普遍較重,一些大城市的顆粒物和二氧化硫濃度已經超過世界衛生組織及國家標準的2~5倍;同期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分別為88840萬噸、94509萬噸、100428萬噸、120030萬噸、134449萬噸,目前固體廢棄物堆存量已近60億噸,不僅佔地5萬多平方公里,還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12272.2萬元、4640.9萬元、3374.9萬元、36365.7萬元、10515萬元。同時,我國多數地區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著眼於對單個排污者的污染控制,缺乏對本地區環境容量的總體考慮,即使能夠確保每個排污者都達標排放,但只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增加且超過環境容量,環境質量仍會繼續惡化。??排污收費的開征面不廣。我國現行排污收費分為兩類:一類是排污費,即排污就收費;另一類是超標排污費,即只有當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時才徵收的排污費。目前我國排污費開征范圍並沒有覆蓋所有的污染環境行為,《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並負責治理。」實際上只是對超標排污者徵收排污費,並不是對所有排污者徵收排污費。排污者只要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就可以無償使用環境納污(自凈)能力資源。如對排放廢氣、雜訊等不超標的單位和個人還未作出收費的規定;對迅速發展起來的第三產業以及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向環境排污也未全面作出收費的規定;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尚未徵收廢氣排污費;對與環境密切相關的產品(如農葯、化肥、氟里昂等)使用引起的污染尚沒有建立收費制度。同時,我國現在只有對大氣、海洋、水體、固體廢物、雜訊這5種環境的污染因素徵收排污費的規定,而近年來由於熱污染、光污染而導致的環境損害案件時有發生,但由於法律對這些污染因素的規定很少,有的甚至沒有任何規定,從而造成了受害方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地環保部門一方面普遍重視排污單位廢水、廢氣排污費的徵收,而忽視了雜訊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另一方面,把精力集中於工業企業,而放鬆了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排污費的徵收。事實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會給環境造成污染,就需要治理污染的費用。對這些污染環境行為不徵收排污費,違背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可見,目前我國徵收排污費的范圍過窄,收費項目不健全,有很多排污行為排污收費尚未觸及。??排污收費的程序不規范。排污收費合法化的前提條件是程序的規范化,只有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實施,才能實現收費的依法、全面、足額,並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排污收費程序包括申報、審核、核定、徵收、使用等步驟,它在實踐中暴露出以下問題:一是排污申報登記工作不到位,大多數排污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故意瞞報或謊報其實際排污量和排污種類,從而達到排污費能少則少,能不繳則不繳的目的;有的以發展經濟為借口,向政府申請少繳或緩繳,從而造成排污費源的流失。個別地方把排污申報混淆為環境統計,實行一年一度的年審,忽視老污染源的變更申報,從而直接造成排污數據呆板而失去動態(朱聰斌,2006)。二是排污審核難度大,環境監察機構依據排污者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或其他有關數據對排污者填報的內容進行審核,以此作為排污收費的依據。然而,目前大多數排污者並未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如果採取物料衡算或其他有關數據作為依據,必須由企業提供有關資料,由於經濟利益關系,採取這種方式難度大。三是對排污收費的核定還未能引起各級環境監察部門的重視,部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承受能力甚至人情關系搞協商收費,從而很難做到依法、足額核定收費額,造成排污費徵收金額失實。四是不能足額徵收排污費,在自前市場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效益好的企業盡顯給你「磨」著少繳費,效益差的企業索性就不繳費,於是互相攀比,都想「多排污少繳費或不繳費」。五是排污收費使用效益差,部分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排污費的使用制度控制不嚴,甚至違反規定把它作為機構自身運轉費用,使真正實際用於污染治理的資金很有限,難以起到改善環境的作用。??排污收費法律責任不清。在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相關法律中,對於法律責任的內容有待補充和完善。如《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應處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二十二條也規定,「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責令補繳並應繳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在實踐中,違反排污收費行為的罰款數量是各不相同的,小到幾百元,多至上萬元,如果一概以罰款1~3倍而論,有時罰款數額差別則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太大,容易造成不公正現象。我國法律中只有對排污費數額應當予以公告,對排污者排污量、排污種類的申報登記情況,相關排污費的測算、核定結果理應予以公示,對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的內容予以公告的規定,但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對於公告或公示不作為的相應罰則,缺乏公告制的罰則。徵收工作隨意性強,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三、完善排污收費制度的對策建議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和改善環境,最終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控制污染物排放,應針對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擴大排污收費徵收范圍、健全排污收費管理機制、加大排污收費稽查力度。??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排污費具有調控排污者排污行為的功能,為使排污收費切實起到預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應該盡可能地把收費標准提高到實現預期排放目標的水平,通過合理的排污收費,既鼓勵污染處理成本低的排污者地削減污染物,又令處理成本高的排污者因削減污染物少而多交排污費。為此,應對各類主要污染物的治理進行成本調查,根據排污收費標准應該高於或者至少等於為治理污染成本的原則,對排污收費標准進行適度調整,並兼顧社會、企業的承受能力逐步實施到位。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區域不僅存在著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差異,而且存在著污染物轉輸(如同一流域,上游污染下游)、環境容量及功能差別等因素。根據環境經濟學理論,在不同的環境條件下排放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損害(或單位污染所需要邊際消減費用)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環境容量大、功能要求低的地區,排放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損害小,而環境容量小、功能要求高的地區,其單位污染排放造成的邊際損害則相對較大。因此,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應充分區域環境條件差異,由地方環境保護局、財政局、物價局充分充分根據環境管理的效果以及當地的經濟狀況、物價指數、污染治理運行費用等來確定,實現排污收費從靜態收費向動態收費的轉變(李學輝、李兆華、寧常郁,2006),引導產業結構合理布局,使企業在選取廠址時,避開環境敏感區,向環境資源條件豐厚、功能要求低的地區發展。在法國,水污染收費標准並不是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而是由流域水管局來制定,其收費標准確定體現了不同流域之間的水環境容量、功能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法國水污染收費標准中,同種污染物在不同流域的收費標准不相同;同種污染物在同一流域的不同水體功能的收費標准也不相同;水體功能要求越高、環境容量越低,收費標準的調整系數越高。由此可見,收費標准根據區域差異進行適當調整是可行的,它能夠使社會以較小的污染控制代價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擴大排污費的徵收范圍。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是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內在化,以促進排污者積極治理污染。應依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不管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向環境排放了污染物,都應繳納排污費。當前特別應把握排污收費的全面性,將排污收費對象由企、事業單位擴大到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徵收廢水、廢氣排污費外,應加大雜訊超標排污費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一些地區的污染源有不斷擴大的傾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受到污染,城市空氣污染較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許多原來沒有顯現的污染因素逐漸突出,對環境的危害越來越大。對於新產生的各種污染源,都應規定為徵收排污費的對象,以擴大排污費的徵收范圍,控制污染(羅佳,2007),有效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要真正實現「排污收費,超標處罰」,必須轉變思想觀念,牢固樹立「污染者付費」的意識,把污染和治理的責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使排污者認識到「污染者付費」並不意味著繳了錢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排污,對於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排污者,要徵收罰款性質的超標排污費,特別嚴重的應強制關閉。??健全排污收費管理機制。在整體上保證法律規定的規范性、完整性的同時,應簡化、優化排污收費管理,以體現管理行為的靈活性與合理性,提高管理效率。在管理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方面,不僅要體現依法收費,更要注重信息化、現代化等在排污費管理中的作用。排污申報的基礎性、先導性,決定了其在排污收費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過排污申報登記,全面掌握轄區內所有排污者的現狀,為排污收費的測算、核定提供依據。為此,要擴大申報面,在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時,加大對一般污染源、第三產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申報登記;擴大申報種類,既要抓好廢水、廢氣的定量申報,還要開展雜訊、固廢和電磁波污染的申報,力爭實現全面申報;強化申報核定,通過採用物料衡算、典型抽樣及財務審核等法,把好申報質量關,減少謊報、瞞報現象的發生。要全面、足額、依法徵收排污費,收費額應以實測數據為主要依據進行核定,杜絕協商收費或無條件免徵或減征排污費。要提高排污費使用效益,堅持點源治理與區域環境結合整治相結合,選准項目,推廣適用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在治理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由環保、財政、銀行等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嚴禁挪作他用。提高排污費征管人員業務素質、精簡機構,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加強排污費征管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使依法繳納排污費成為排污單位的自覺行動,從而達到減少經費開支,降低排污收費操作成本的目的。??加大排污收費稽查力度。開展排污收費稽查是實現「依法、全面、足額」徵收的根本保證。一是開展對廣大排污單位現場稽查,及時糾正排污申報中不實現象;二是開展上級對下級環境監察機構的稽查,極大多數重污染源往往是當地的「經濟支撐」,時常打著發展經濟的借口向政府申請少繳或免繳排污費,要通過稽查減少地方保護主義;三是開展環境監察內部稽查,糾正監察人員在收費工作中存在的違規行為。通過排污收費稽查工作,促進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與此同時,加強基層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加強基礎裝備建設,形成快速、高效、准確、有力的執法力量,提高其執法水平和執法力度,保證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要強化排污收費的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排污收費公告或公示制度,讓公眾享有排污收費知情權,對杜絕協商、人情收費和減少政府幹預。四、結束語我國正在進行從污染物排放深度控制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轉變,正在進行從以污染物末端治理為主到以污染預防為主的轉變。這種轉變適應了當代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適應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排污收費是促進這種轉變的重要經濟杠桿,解決排污問題要通過各種政策手段的成本與收益的權衡比較才能確定,綜合運用排污收費制度,應該是有效的選擇。

⑹ 國家逐步推進 什麼交易,對重點大氣污染物實行什麼控制

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⑺ 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

本文網址: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污單位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開展排污權交易,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作用,將過去的污染控制過程轉變為資源配置過程,從而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逐步由「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轉變;有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加快技術革新步伐,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實現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生產最大化。
近年來,我市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有關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特別是出台了《重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為開展排污權交易奠定了基礎。同時,我市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環境保護試點區,國家環保部出台了《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09〕82號),對開展排污權交易給予了支持;《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渝府發〔2009〕33號)和《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環境保護工作要點的通知》(渝環委發[2009]1號)中都要求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
2009 年 8月1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市政府發出了《關於印發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9〕82號);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舉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啟動儀式並開展了首批交易。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活動,根據市政府《通知》關於「按照邊試點邊規范的原則,由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根據試點情況加快擬訂《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報市政府審批後印發執行」 的要求,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擬訂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經報市政府同意印發實施。該《辦法》對排污權交易范圍、主體、條件、方式、程序、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以進一步規范全市排污權交易。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排污權交易及其管理活動。
《辦法》規定,目前我市開展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在現階段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區域、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將達不到環境質量標準的污染物確定為該區域、流域的主要污染物。
凡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指標。
三、排污權交易的主體
排污權交易的主體為轉讓方和需求方。轉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權的單位。需求方是指因實施工業建設項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單位。
轉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
(一)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包括遷建、調整產品結構)、清潔生產、循環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騰出排污指標餘量的;
(二)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騰出排污指標的;
(三)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從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依法取締、關閉污染企業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
(四)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權未使用的。
四、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條件
開展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在交易機構對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許可排污指標進行公開買賣。
交易主體進行排污權交易,須分別向市和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排污權交易的禁止情形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排污權交易:
(一)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的;
(二)被實施環保掛牌督辦的;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間的;
(四)被區域限批的;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交易的。
在水環境質量化學需氧量不達標的流域或大氣環境質量二氧化硫指標不達標的區域內,需求方只能在本流域或本區域內購買化學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污指標。
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范圍內,一律不得購入 二氧化硫排污指標;擁有二氧化硫排污指標的轉讓方,只能向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以外的二氧化硫達標地區轉讓。
六、怎樣進行排污權交易,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報、審核、交易、變更。交易主體需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書,向交易機構提交交易委託申請,由交易機構按照相應程序和規范組織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後,交易主體根據交易機構出具的排污權交易憑證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轉讓方擬轉讓排污指標,應在完成相關環保驗收或轉產、破產、關閉後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狀況、排污許可證以及能夠證明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相關資料。
需求方擬購買排污指標,應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過程中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其他有關總量指標需求分析的材料。
七、其他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解答
交易價格實行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調節機制,交易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市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基準價格。排污權交易基準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根據污染物治理的社會平均成本,兼顧環境資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場活躍程度等影響因素定期組織測算並公布。
排污單位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可專項用於企業污染治理或自行關閉企業處理遺留問題;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按照轉讓方隸屬關系納入同級財政,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交易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交易服務費由交易機構按照市物價、財政、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據實收取。
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⑻ 關於碳排放交易的問題

你說的那不是碳排放交易,是污染物排放限制,各地區的環境承受能力是一定的,超過一定量版就會權造成環境惡化,因此環保局對各企業事業單位下達總量控制指標,如果不達標就得繳超標排放罰款,如果一個地區的總量指標已滿,又要上新的項目,政府可以通過控制其它排污企業使其通過技術改造來減少排放來解決,比如對於五大發電企業來說,要上新項目可以通過內部消化來獲得排污指標,例如漸江一個電廠改造,淘汰一個小機組,其減少的排污量,可以在江蘇上馬一個新電廠,新電廠的排放量不得超過原電廠污染物排放量。但這也是建立在江蘇不超總量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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