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現金池(cash pool)
所謂集團現金池業務,就是指屬於同一家集團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單位的銀行賬戶現金余額實際轉移到一個真實的主賬戶中,主賬戶通常由集團總部控制,成員單位用款時需從主賬戶獲取資金對外支付。這種形式主要用於利息需要對沖。
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託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子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日終,以總部向子公司歸還委託貸款的方式,系統自動將現金池賬戶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根據事先約定,在固定期間內結算委託貸款利息,並通過銀行進行利息劃撥。
企業的現金池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分為:人民幣現金池、外幣現金池或是名義現金池(但是在我國目前名義現金池是不允許的)
建立現金池對於企業集團而言有兩大優點:
優化利息
現金池變外源融資變為了內源融資,減少了利息費用的支出。在現金池中,不同賬戶上的正負余額可以有效的相互抵消,賬戶資金盈餘的子賬戶的資金自動地轉移到資金不足的其他子賬戶,這樣一來,企業的資金得到了充分的運用,在集團內部就能夠滿足融資需求,而無需外部融資,既簡化的手續,也大大降低的融資費用。
改善資金管理
通過現金池,母公司能夠及時了解各個子賬戶現金流量的情況,明確內部控制責任禾加強內部控制效力,方便管理。其次現金池將集團多餘的資金集中起來,這樣可以進行更有效的投資活動,為企業增加收益。即使企業不進行投資活動,大額的存款也可以使企業獲得較高的協定存款利率。
關於現金池的進一步操作以及涉及的政策、稅收方面的問題,還有外幣現金池和名義現金池的相關信息,您可以到「中國資金管理網」(http://www.treasurer.org.cn)上去看一下,裡面關於現金池的文章還是蠻全面的。
參考資料:中國資金管理網 http://www.treasurer.org.cn
『貳』 如何辦理工商銀行的資金池啊
工行轄屬各綜合營業網點和對公營業網點均可辦理。
申請條件:
1.法人客戶星級評定為五星級(含)以上的客戶(客戶總部滿足即可)。
2.申請普通資金池業務的客戶,每年在工行累計辦理的結算業務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5000萬元(含)或筆數超過500筆(含)或綜合貢獻每年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3.申請委託貸款資金池業務的客戶,每年在工行累計辦理的結算業務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1億元(含)或筆數超過2000筆(含);業務開辦後,客戶在工行月均存款余額不得低於等值人民幣5000萬元或綜合貢獻每年不低於100萬元。
4.申請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客戶,除滿足以上(二)或(三)規定的條件外,每年在工行累計辦理的國際結算業務量必須超過1000萬美元(含)或向工行提供的國際結算量佔比超過該集團(公司)進出口額的50%。
溫馨提示:
1.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客戶,按管理許可權報送上級行結算與現金管理部門審批。
2.開辦資金池業務,客戶必須遵守《貸款通則》相關規定。
3.境內上市公司必須遵守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不得作為成員單位加入資金池服務體系。已加入資金池體系的非上市公司成員單位轉為上市公司前,應由客戶總部向工行提交撤銷申請退出資金池服務體系。
(作答時間:2020年03月21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叄』 求解:什麼叫做現金池和現金管理是何種關系
「現金池」含義為: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託貸款的回方式,每日定時將子答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日終,以總部向子公司歸還委託貸款的方式,系統自動將現金池賬戶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根據事先約定,在固定期間內結算委託貸款利息,並通過銀行進行利息劃撥。現金池業務,是指屬於同一家集團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單位的銀行賬戶現金余額實際轉移到一個真實的主賬戶中,主賬戶通常由集團總部控制,成員單位用款時需從主賬戶獲取資金對外支付。 在中信現金管理中,對於現金池的管理服務屬於流動性管理,是幫助企業有效實現賬戶資金的集中管理,統籌安排各成員單位資金額度,通過內部資金計價和利息分配合理協調各成員單位利益,提高企業客戶資金利用效率,降低財務費用。現金池管理,是企業客戶可通過設置各成員單位賬戶許可權、關系及交易規則建立現金池,自動或主動匯總集團內部本外幣資金,實現內部成員對資金、信息和相關資源的共享。
『肆』 什麼是銀行資金池業務
現金池業務主要包括的事項有成員單位賬戶余額上劃、成員企業日間透支、內主動撥付與收款、成容員企業之間委託借貸以及成員企業向集團總部的上存、下借分別計息等。不同的銀行對現金池有具體不同的表述。
資金池也稱現金總庫。最早是由跨國公司的財務公司與國際銀行聯手開發的資金管理模式,以統一調撥集團的全球資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團持有的凈頭寸。在資金池框架內,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託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裡透支是貸款,要付息;相反,在池裡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
原理:
把資金匯集到一起,形成一個像蓄水池一樣的儲存資金的空間,通常用在集資投資,房地產,或是保險領域。保險公司有一個龐大的資金池,賠付的資金流出和新保單的資金使之保持平衡。
銀行也有一個龐大的資金池,貸款和存款的,流入流出,使這個資金池基本保持穩定。基金也是一個資金池,申購和贖回的,資金流入流出使基金可以用於投資的資金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
『伍』 境外合資企業向境內的投資方借款,有哪些具體規定,有文號就行,怎麼操作
匯發〔〕24號_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八、放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金額、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情況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等);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借款人與境內受託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託放款協議,協議需明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內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及其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已進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說明;擬以自有外匯資金放款的,須提供截至申請日上月末放款人外匯賬戶對賬單;擬購匯進行境外放款的,須說明擬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或不予批復決定;作出批復的,同時核定其境外放款額度。
九、放款人獲得外匯局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放款人如需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資金收回相關憑證等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十二、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對賬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放款人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外匯指定銀行憑以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劃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准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涉及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條款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准。
『陸』 企業列支資金池貸款利息需要開發票嗎
正規銀行辦理的流程是:首先,借款人需向銀行提交除身份證以外的一系列材料回,包答括
(1)貸款申請審批表;(貸款人在貸款機構直接填寫)
(2)居住地址證明;(居委會開具的證明或繳納的水電氣繳費發票)
(3)工作和收入證明;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其次,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最後,銀行以轉賬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柒』 何為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
跨境人民幣資金池在銀行屬於資金池類產品,歸類於中間業務中的流動性產品的大類。最新的一份文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該份文件相當於全國開展跨境資金池的操作細則。問題中所說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銀發【2014】22號)的文件僅規定了上海自貿區內的資金池的相關問題,而且關於資金池的部分僅有區區的半頁,頂多算是個指導性文件。人行關於這塊業務政策文件變遷我後續會說到。
因為這個產品國家還處於推行試點階段,就是銀行和企業向當地人行申報一個批准一個,所以各家的賬戶體系、系統設置都有所不同。具體到產品可以分為准入條件、賬戶設置、行內流程、系統設置。
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是資本項目項下,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開展的資金調劑和歸集業務。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是跨國企業集團對境內外成員企業的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款集中處理,可採用軋差凈額結算方式。
簡單些說,就是資金池是屬於資本項下的,不需要貿易背景,就可以劃轉資金。人民幣集中收付需要實打實的貿易往來。同時,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相類業務就構成了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所以有關跨境外幣資金池業務的政策是放在《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2014年6月實施)規定的。
啊,為什麼會有這個業務呢?因為之前資金的跨境流動在我國是嚴格限制,只有經常項下的貿易往來才能實現資金的跨境支付和匯兌,而資本項下的跨境流動必須經過有權機構的嚴格審批,在核準的額度內才可以跨境收支。現在國家想要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鼓勵人民幣走出去,所以想通過該項業務,微觀上先提高跨國公司境內外關聯企業自有資金集中調度和統一使用的便利性,使他們的人民幣資金首先走出去。
『捌』 境內企業收外匯的條件是什麼
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文號:匯發【2009】49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發布。《規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規定》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經營和外匯資金運用行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境內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含金融機構)。本規定所稱內部成員,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是指境內企業內部成員(以下簡稱境內企業)依照本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境內自有外匯資金的行為,包括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第四條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經核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內部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進行。境內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可在委託貸款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進行。第五條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當以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可自由支配的外匯資金進行。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並應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水平約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第六條 境內企業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若需結匯使用,境內企業應將來源於其資本金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託貸款資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再按相關規定辦理結匯。委託貸款資金匯入境內企業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該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入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資金的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委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第七條 境內企業應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等各項統計報告義務及外匯資金的收付手續。第二章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業務管理第八條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可選擇放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的一家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作為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受託銀行應按照本規定要求審核境內企業資格條件無誤後,與放款人、借款人簽訂外匯委託貸款合同。第九條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借款人應在受託銀行開立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第十條 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借款人委託貸款收入及劃入的還款資金本息;支出范圍為借款人償還委託貸款本息、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核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第十一條 受託銀行在辦理放款或還款資金在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與借款人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之間的劃轉手續時,無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核准。借款人辦理還本付息手續可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相關規定進行。受託銀行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外匯委託貸款的相關情況(參考格式見附1)。第十二條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如放款期滿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受託銀行應監督並協助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徑還款:首先按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原劃出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該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該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本息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第十三條 非本規定第二條所指的企業以委託貸款方式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第三章 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業務管理第十四條 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境內企業應依法注冊成立,注冊資本均已按期足額到位,且最近兩年內未存在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第十五條 在委託貸款框架下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由其中一家參與的內部成員作為主辦企業(以下簡稱主辦企業),由其牽頭對所有參與的內部成員(以下簡稱參與成員)的外匯資金進行集中運營。主辦企業原則上應選擇一家受託銀行,向受託銀行出具相應的授權委託書後,由受託銀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境內企業基本情況、參加外幣資金池的主辦企業和參與成員的名單、股權結構及其實際控制人等;(二)主辦企業出具的授權受託銀行辦理外幣資金池業務的書面文件;參與成員的參與確認文件;主辦企業、參與成員以及受託銀行等就境內外幣資金池而擬訂的委託貸款協議文本;(三)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主辦企業擬開立的作為外幣資金池外匯委託貸款主賬戶及參與成員擬開立的作為外幣資金池外匯委託貸款子賬戶的收支范圍;上述賬戶透支業務的處理原則;委託貸款及還款資金的區分方法及其資金來源;資金劃轉條件及劃轉路徑; (四)受託銀行為實施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而制定的內控制度和相關內部操作規程,以及實施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的技術條件和技術保障措施的說明;(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所在地外匯分局收到上述完整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對於核準的,出具批復文件;不予核準的,做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受託銀行取得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後,應將正式簽署的協議、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等材料報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後,方可正式實施外幣資金池業務。第十六條在委託貸款框架下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嚴格依據所在地外匯分局核準的內容及經所在地外匯分局確認的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辦理業務。經確認的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所涉賬戶開立、境內外匯劃轉等事項,受託銀行可憑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文件為主辦企業和參與成員辦理。受託銀行應將本行辦理的外幣資金池運作情況,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送外幣資金池業務月報表(參考樣式見附2)。如參與成員發生變化的,受託銀行應及時與境內企業重新簽訂或修改相關協議,報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通過後,方可按照增加或減少後的參與成員范圍繼續實施外幣資金池方案。第十七條在委託貸款框架下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受託銀行與參與成員可協商約定日間透支額度,允許參與成員從其外匯委託貸款子賬戶進行透支支付,該透支金額必須在當日由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資金,或從主辦企業收回(或拆入、劃入)的委託貸款資金及時進行彌補,不得隔日。受託銀行可與主辦企業約定委託貸款主賬戶的隔日透支額度,主辦企業應從參與成員收回(或拆入、劃入)的委託貸款資金、或以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資金及時對透支金額予以彌補。第十八條在委託貸款框架下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主辦企業外匯委託貸款主賬戶的收入范圍是:拆入的委託貸款、收回的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或從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支出范圍是:拆出的委託貸款、歸還的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劃回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資金、劃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託貸款利息,或用於其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參與成員外匯委託貸款子賬戶的收入范圍是:拆入的委託貸款、收回的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支出范圍是:拆出的委託貸款、歸還的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劃回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資金、劃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託貸款利息,或用於其經常項目對外支付。第十九條 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以吸收參與成員外匯存款、對參與成員發放外匯貸款的方式開展外匯資金運營業務,或財務公司在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吸收參與成員外匯存款,向參與成員發放外匯貸款,所涉及的外匯賬戶開立、境內外匯劃轉等事項無須經外匯局核准。財務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第四章 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管理第二十條 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包括財務公司對參與成員的人民幣與外匯之間兌換的業務以及財務公司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產生的人民幣與外匯之間兌換的業務。第二十一條 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經核准具有相關金融業務及外匯業務經營資格;(二)具有完備的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結售匯業務內控制度、操作規程、統計報告制度、單證管理制度;獨立的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及核算辦法;完善的國際收支申報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三)具有完備的結售匯業務技術條件和基礎設施,包括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結售匯統計數據所必備的技術條件;兩名以上相關專業人員;適合開展結售匯業務的場所;(四)最近兩年內未存在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二條 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由財務公司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境內企業基本情況、所有參與成員的名單、股權結構及其實際控制人等;所有參與成員的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情況;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二)財務公司《金融許可證》及其業務范圍的批復文件;財務公司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所有參與成員的參與確認文件;(三)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國際收支申報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及查詢報送相關數據的設備等情況;從事結售匯業務的高管人員的名單履歷;財務公司和所有參與成員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所在地外匯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應實地核查相關硬體設施,並在核查相關硬體設施符合標准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對於核準的,出具批復文件,並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不予核準的,做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三條 財務公司應在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核定結售匯綜合頭寸。財務公司應在獲得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後按照結售匯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財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第二十四條 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應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有關管理要求,包括會計處理憑證審核及保管、自身結售匯、結售匯綜合頭寸、大額結售匯備案、掛牌匯價以及結售匯統計等各項規定。參與成員從財務公司購匯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自身名義對外支付除貨物貿易外的其他經常項目支出。第二十五條 若境內企業申請停辦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由財務公司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其中應說明停辦原因和後續處理措施);(二)企業決定停辦結售匯業務的文件;(三)申請停辦之前結售匯業務開展的情況;(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所在地外匯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無誤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並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境內企業從事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應遵守本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第二十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及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情況,對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相關規定進行適時調整。第二十八條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適用此規定。第二十九條 境內企業、外匯指定銀行、財務公司違反本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境內企業、外匯指定銀行、財務公司有違反本規定以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所在地外匯分局可停止其外幣資金池業務或結售匯業務。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號)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