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貸款資金 > 項目貸款被罰

項目貸款被罰

發布時間:2021-01-23 23:22:52

1. BOT項目貸款有什麼法律問題值得研究

BOT投融資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運用BOT方式進行融資,無疑可以擴大資金來源,分散每個企業承擔的風險,同時,由於高投入,高回報,獲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時,由於當事人較多,法律關系復雜,也存在諸多法律問題。綜合來看,有這幾個類別:第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比如招投標的問題,所有權的問題,政府保證的問題,稅收優惠的問題等等;第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比如投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政治風險等;第三,違約救濟問題以及法律適用問題;以及第四,BOT項目融資的問題,比如資金的來源,貸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
BOT投資的主體有政府與項目投資人(或稱項目主辦人)以及項目公司;發放借貸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即項目貸款人;提供項目保險、財產保險等業務的保險公司;項目建築工程的總承包商、轉包人、分包人、提供機器設備等租賃的租賃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應商、項目營運方,項目投資回報和貸款償還的擔保人等。多個主體有可能跨越不同國境。
各方當事人通過合同聯系起來,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政府主管部門與該BOT項目主辦公司之間的特許專營權合同,這是政府與項目主辦人關系形成的法律基礎。特許授權的內容是以項目公司設立及其權利、義務的確定為核心,涉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展開的「一攬子」安排。這是整個項目運作的前提與核心;這個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有學者認為相當於行政合同關系,有學者認為相當於國際經濟合作中的國家契約關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國外仲裁機構管轄,而必須在我國進行仲裁或訴訟。(2)項目公司的各個股東之間的合資或聯營合同;(3)項目公司與工程設計公司的設計合同;(4)承建公司與項目公司的交鑰匙承建合同;(5)以及項目公司與供應公司的物資供應合同、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與政府主管部門的產品回購合同及項目設施使用、移交合同、與貸款人的貸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等等。BOT方式在運作時,就體現為上述各個合同的實際履行。[⑦]因此,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政府保證義務,項目公司的擔保義務,主要是投資回報擔保和貸款償還擔保,以及各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比如交付貸款、如期完成施工、轉移所有權、如期供應原材料等等。
(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
BOT由於主要用於基礎設施,投資額大,建設和回收成本周期較長,因此風險較大。政府之所以會採用這種投融資方式,一個很重要的出發點也是為了減少直接財政負擔,分散投資風險,提高運作效率。在分擔風險的時候,應當注意風險承擔與權利獲得的平衡。
總的來說,BOT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政治風險,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變(如稅收增加、對基建項目進行限制等),政府行為的影響。東道國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否穩定也是政治風險,如通貨膨脹率、財政赤字、外匯管制、償債危機等。以及包括國有化的風險、戰爭內亂險等等。為了減少風險,項目公司一般要求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對項目的批准即構成對國家的約束力,即要求東道國提供政府保證,如發生上述風險,政府應給予補償。同時,也會向投資者母國的保險公司、出口信貸機構、國際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等投保,以轉移政治風險。也就是說,這類風險可以通過合同安排和投保來分擔。(2)不可抗力風險,主要指的是項目參與者無法預知也無法避免的事件給項目造成的損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嘯、火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以及外匯風險、利率風險等等。這些風險中,自然災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補償,只能由項目參與人通過協商等進行一定比例的分攤,而諸如外匯險等,有些時候可以與政府簽訂協議要求政府保證外匯的穩定,有時候則需要項目參與人自己承擔。這類外匯險也可以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3)經濟風險,主要指的是BOT 項目所在的外部經濟環境對項目建設和經營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這里,外部經濟環境包括世界經濟環境、國家經濟環境及相關行業經濟環境。比如,世界經濟形勢蕭條,金融市場不穩定;國家經濟增長乏力、財政狀況惡化;相關行業的風險,比如供應關系發生大的變化,原材料價格突然上漲,銷售市場萎靡等。這三種風險都是無法為項目參與人控制的風險,可以稱之為外部風險,需要審時度勢盡量避免。比如,藉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長期的供應協議。同時,需要按照權義比例協商分擔。(4)管理風險,管理風險系指BOT項目在內部經營管理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潛在不利影響。又包括:完工風險,比如在建設過程中因出現監理問題、財務問題、資金問題等,造成項目無法如期完工,造成違約;經營維護風險,比如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裝錯誤等引發的問題等等。[11]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合同協商分擔。因為不同的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同的義務,如果違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做到細化,權責明晰。如果安排合理,這些風險即使無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術風險,主要指的是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技術更新換代而帶來的風險。這就要求項目參與人主動進行技術改良和更新,避免由於技術落後帶來的風險,比如無法盈利,或者無法獲得貸款。
總之,項目參與人通過事前判斷,事中控制,事後總結,識別不同種類的風險,最大限度地把項目風險降低,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與分擔措施,避免自身承擔的風險過重,無法獲得收益。
(三)違約救濟與法律適用問題
違約主要指的是違反合同的規定,由於BOT大多有外國公司企業的參與,利用的也主要是國外的資金,因此就涉及到適用哪一國法律或者是否適用國際法的問題。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違約,當然可以採取合同法上的救濟辦法。比如,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等。救濟方式可以是訴訟,也可以是仲裁,視當事人約定而定。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在採取救濟措施的時候,應該依據什麼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會涉及到多國當事人,比如,項目公司是外國公司,或者項目貸款人是外國銀行等。這里又分成兩個方面。一個是特許權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學者稱之為輔助合同。如前所述,對於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因此帶來的法律適用也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應當適用東道國法律,有學者認為可以適用外國法或者國際法。由於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國公司之間,我們在此不予討論。只看第二個問題。即其他合同或輔助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可以明顯看出,輔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根據一般的民法原則和合同法原則及規定簽訂的。因此,這類合同自然要適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BOT項目的投資者依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成立項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資的,也可以是由東道國合作者與外國投資者合資的。無論採取哪一種模式,項目公司通常都具有東道國內國法人資格。當項目公司與輔助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時,則該輔助合同只能適用東道國法律。如果輔助合同法律關系中含涉外因素,則會涉及到合同准據法的選擇問題。這個問題,各國規定並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國家都採取了合同自體法模式,肯定當事人意思自治,由當事人約定法律適用問題,並輔之以最密切聯系原則。我國的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為了公共政策和國家利益的考慮,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BOT項目融資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前面已經反復指出,BOT投資額大,單靠一家或幾家企業的資本是遠遠不夠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資金都需要從別的渠道獲得。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
(1)銀行貸款,這是獲得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按BOT模式運作的項目,是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作為擔保條件,依靠項目自身的投資價值進行融資,是一項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這里的有限追索權是指貸款人可以在貸款的某個特定階段(例如,項目的建設期和試生產期)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或者在一個規定的范圍內(這種規定范圍包括金額和形式的限制)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除此之外,無論項目出現任何問題,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項目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財產。[13]項目融資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還款保證,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擔保,其融資能力不受項目股東本身的資產負債情況限制。這為資金薄弱的中國建築企業利用外資提供了很好的條件。[14]因此,這種貸款方式也可以分擔項目公司的風險。即把一部分的風險轉移給貸款人。這些銀行既包括國內銀行,也包括國際銀行以及外國政府等。
這就會涉及擔保法律問題,借貸法律問題等等,貸款人願意在有限追索的情況下提供貸款,必定是因為對項目經過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會加入諸如完工要求等條件,如果無法滿足這些條件,則涉及到違約等問題。
(2)股權投資,它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股本組成的。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通常包括與項目有關的一些主要當事人,如承建商、營運商、供應商、用戶、東道國政府等,有時銀行也可能成為合營者之一。除合營者認股外,項目公司還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特別是當工程耗損大而需要較多股本時,更需如此。[15]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相比債權融資方式,成本也較低,可以利用社會閑散資金,籌集到長期穩定資金,同時,如果企業經營得好,滿足一定條件,還可以持續融資。因此,就會產生諸如上市、發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3)中間資金,或者說第三方資金。第三方是指願意購買項目產品、接受項目服務,願意為項目提供原材料設備等的公司和政府機構。它們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或經濟利益的考慮,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一些股本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等。包括「長期購買合同」、「遠期購買協議」和「設施使用協議」,這也是企業融資的一種手段。這類資金的地位以及清償次序等都會涉及到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償位次排在銀行貸款之後,股本金之前。
綜上所述,由於可以大規模籌集國內外資金,並運用國外先進技術,加快經濟建設,降低政府成本和經濟風險,BOT成為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經常採用的一種投融資方式。我們在運用BOT方式時,要處理好它在各個階段存在的法律問題,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2. 銀行違規放貸後果嚴重,將會面臨什麼樣的懲罰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當前銀行監管非常嚴格,處罰力度歷史罕見,違規發放貸款肯定是要被罰的。

我們先來看下一組數據: 截至2018年1月各級銀監部門共披露497張罰單(含2017年作出的處罰決定但在2018年公布),平均每天16張,罰款金額合計8.97億元。

去年就有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例。 武漢一家銀行客戶部女經理范某,為不符合「生意紅」貸款要求的6名客戶辦理貸款共計160萬元,事後造成138萬余元未能收回。范某收取他人給予的好處費4.2萬余元。 最後江漢區法院一審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對范某判刑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違法所得4.2萬余元,繼續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第三種情況是合夥他人騙取貸款

這種情況是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通過製作假材料,假空殼公司來騙取貸款,然後將貸款金額占為己有。 這種情況構成的是職務侵犯罪。

對於職務侵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後,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貸款你可以躲過一時,獲得一時的利益,但該罰的還是會被罰,該坐牢的還是要坐牢。

3. 開發商辦假按揭騙且貸款要負刑事責任嗎

假按揭是指開發商為資金套現,將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虛構的買房人(內部職工或開發商親屬或素不相識的人)的名字購買,從銀行套取購房貸款。程序一般如下:開發商通過給身份證持有人一定數額的報酬,有償使用對方身份證,並由身份證持有人在按揭貸款合同上簽字,簽字完成,銀行即根據合同向開發商放款,開發商提前收回投資。開發商和身份證持有人之間還會有一個協議,包含開發商承諾不需要身份證持有人承擔任何債務以及保密條款等內容。

舉個例子:案情介紹:
原告:A 銀行
被告:王某
被告:B房產公司
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產公司與A銀行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王某購買B房產公司開發建造的某小區房屋,由王某向A銀行借款110萬元,期限18年,並以王某所購房屋作抵押,由B房產公司提供階段性擔保。貸款發放後,王某僅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一次還款義務,隨後停止還款。
2003年9月,B房產公司騙貸案爆發,法院認定B房產公司指使職工或親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銀行辦理虛假按揭貸款,共計騙取銀行資金705萬元,判處B房產公司犯合同詐騙罪,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受害人,並處罰金100萬元。
2003年12月,A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房產公司對刑事判決中追繳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萬元的利息損失部分進行賠償,並要求王某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B房產公司為獲取銀行資金,指使王某向銀行辦理虛假的按揭貸款。其以欺詐手段與原告A銀行訂立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認定無效。由於合同無效系被告B房產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實施欺詐行為所致,故兩被告應共同承擔無效合同責任。被告B房產公司因該無效行為取得原告的貸款,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王某作為有行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的情況下,幫助被告B房產公司以非正當手段騙取原告貸款,致使合同無效,由此造成原告經濟損失的,依法亦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某,在本案虛假按揭貸款中,經查證未幫助被告B房產公司進行騙貸,故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故法院判決B房產公司賠償原告貸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評析
本案中,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還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上述法律條款清楚地界定了無效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無效後相關財產的處置分配,就造成合同無效的相關責任方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本案中,B房產公司為獲取資金,採用不正當手段,指使公司內部員工,虛構房屋買賣事實,騙取A銀行資金,明顯違反《合同法》規定, 過錯明顯。而王某在庭審中辨稱其為B房產公司員工,至A銀行辦理貸款是受單位委派,是職務行為,且單位也給其書面承諾,本案貸款本息應由單位歸還,與其無關。而A銀行則認為王某作為有行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為假按揭的情況下,仍以個人名義幫助B房產公司實施騙貸,系共同騙貸,而非職務代理行為,給A銀行造成損失的,同樣應擔責。A銀行的觀點最終被法院採納,王某因此被判承擔本案的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啟示
為緩解資金緊張矛盾,房產公司銷售過程中動員和鼓勵單位員工以虛假房屋買賣方式,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套取資金。而銀行在審核貸款申請時,一些開發商利用員工的親屬申請貸款,行為方式更加隱蔽,銀行往往難以發現。
在假按揭案中,一旦法院認定其為假按揭,法院往往判決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由實際用款人房產公司返還貸款,而對名義借款人,法院往往會認同其是職務代理行為,或是從社會穩定等多種因素出發,豁免其責。本案在訴訟過程中,A銀行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款,從B房產公司和王某對A銀行的各自過錯損害角度進行申訴,最終取得成功,為銀行同類型案件維權創新了思路。因此在出現假按揭時,需仔細分析形成的過程,進行辯護,以期提升保護債權的能力。

4. 項目貸款四證是指什麼

項目貸款四證:

1、《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內的法律憑證,受法容律保護。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4、《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4)項目貸款被罰擴展閱讀:

項目貸款,也被稱為項目融資,或項目籌資,是以項目本身具有比較高的投資回報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為擔保的一種融資方式。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項目經營權,項目產權和政府特別支持(具備文件)等。項目融資與一般貸款最大的區別是歸還貸款的資金來自於項目本身,而不是其他來源。

5. 哪些項目貸款可以在四證不齊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銀行會做表外復業務,通制過信託或者資管+委貸,某些情況下四證不全可以發放開發貸款,我也放過,但是後來監管查到被罰了,所以滿足四三二現在是大勢所趨。另外,某些情況下比如土地一級開發,政策性銀行比如國開行會放貸款,這種情況比較特殊。

6. 項目貸款可否用於歸還項目工程欠款

項目貸款,也被稱為項目融資,或項目籌資,是以項目本身具有比較高的投資
項目貸款簽約儀式
回報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為擔保的一種融資方式。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項目經營權,項目產權和政府特別支持(具備文件)等。項目融資與一般貸款最大的區別是歸還貸款的資金來自於項目本身,而不是其他來源。
項目貸款的主辦人只是項目單位的發起人,其財力與信譽不再是貸款的主要擔保對象,資金由貸款人直接提供給項目單位。
項目貸款一般是中長期貸款,也有用於項目臨時周轉用途的短期貸款。目前,工商銀行項目貸款按項目性質、用途、企業性質和產品開發生產不同階段劃分,主要有以下幾種貸款。
1. 基本建設貸款:指用於經國家有權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服務設施和以外延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新建或擴建生產性工程等基本建設而發放的貸款。
2. 技術改造貸款:指用於現有企業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而發放的貸款。
3. 科技開發貸款:指用於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製開發、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或應用而發放的貸款。
4. 商業網點貸款:指商業、餐飲、服務企業,為擴大網點、改善服務設施,增加倉儲面積等所需資金,在自籌建設資金不足時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為充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我行還開發了臨時周轉貸款及並購貸款等項目貸款業務品種。
項目貸款按項目性質、用途、企業性質和產品開發生產不同階段劃分,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貸款:
5 並購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並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
6.房地產貸款:包括法人房地產業務和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業務。這里只介紹法人房地產業務,其中包括商品房開發貸款、法人商業用房貸款、學生公寓建設貸款、建築安裝企業的設備投資貸款。
7.項目融資
指以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者有限追索權的債務融資。
產品用途:用於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其他投資規模大、具有長期穩定預期收入建設項目的融資。
與其他貸款相比,項目貸款具備以下特點:
1、貸款支持的項目本身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一般要經過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開工等幾次審批,才能進入施工建設。項目建成後還要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竣工、決算、驗收等工作。
2、 固定資產貸款必須考慮其他建設資金的配套。國家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具
項目貸款簽約儀式
有資本金,即投資人的非債務資金。不同行業的項目所要求的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不同,銀行貸款不能作為項目資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項目資本金在30%以上。
3、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較長,往往是一次審批,多次發放,貸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資產貸款以整個項目全部資金需求為評審對象,一次審批、承諾。而放款階段是根據工程進度和年度貸款計劃,逐年、逐筆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合同期限是指對項目發放第一筆貸款起至最後一筆貸款還清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為貸款第一年利率,以後每年要根據人民銀行的利率變動進行調整。
4、 固定資產貸款是一次性的。一筆固定資產貸款只能用於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從項目建設時投入,項目竣工投產產生效益開始歸還借款,到銀行逐步收回全部貸款本息,貸款即退出企業生產活動。新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需要按規定重新立項報批。
5、 固定資產貸款的還款來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稅後利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其他自有資金。
6、 固定資產貸款專業性強,管理過程復雜,對客戶經理的素質要求較高。
一、政府的有關批文存在著一定的滯後性。此類貸款多屬於固定資產貸款,有些項目在申請銀行貸款時,國家政府的整體規劃、有權審批部門的項目立項都沒有完全落實,使得銀行在審批此類貸款時缺乏完整的審批依據。
二、借款主體的資格問題。各市、區政府在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都另外成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這些企業一般是政府對外舉債的融資窗口,自身實力並不一定符合銀行借款的資格。
三、貸款用途銀行難以監控。由於此類貸款的用途多數涉及到政府的實事項目,而還款的資金來源又是由政府財政資金進行統借統還的,因此借款人的貸款用途一般不會跟著每個項目走,尤其是在項目較多的情況下,更是統籌調度,給銀行在監管資金用途上造成一定的困難。
四、貸款可能短貸長用。由於此類貸款時間長、規模大,產生的經濟效益較少,產生的大多是社會效益,因此由於受某些政策的影響,有些項目貸款到期後續貸由技術改造貸款變成流動資金貸款,可能會出現企業短貸長用或貸款用途發生變化。
五、貸款的擔保能力有限。由於此類貸款規模大,難以找到與其規模相匹配的擔保單位,因此第三方擔保往往是與市、區政府相關的經營企業,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往往較弱,因此銀行在審批貸款時更注重市、區財政現有的實力和發展潛力,因此銀行在貸款發放前要先取得政府部門出具的承諾函。
六、同業競爭激烈。此類貸款雖然建設周期長,有一定的政策風險,但由於政府出面承諾和財政資金存款等因素,因此同業競爭十分激烈,為了爭取到客戶,在利率條件上爭相下浮,使銀行的獲利空間降到最低。

借款人申請項目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實行貸款證管理的地區,須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申請外匯項目貸款,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文件。
2. 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我行貸款投向。
3. 項目具有國家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4. 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須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對外權益性投資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 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除上述條件外,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3.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國際項目貸款又稱國際工程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跨國地對某一特定的工程項目發放貸款,並以該項目的預期收益來償還貸款。國際項目貸款是為了適應國際上一些大型工程項目,如能源和資源開發、交通運輸、電力、化工等大型項目的巨額資金的需要而逐步發展起來的,是一種較新型的國際融資方式。項目貸款通常只佔工程投資總額的65%到70%,其餘的由舉辦該項目的主辦人投資,以體現主辦人和貸款人共擔風險的原則。
國際項目貸款的流程:
一、國際項目貸款人事結構
(1)貸款人:政府、出口信貸機構及金融組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
(2)項目主辦人:政府、公司、企業
(3)項目公司:由項目主辦人組建
二、國際項目貸款的各種形式:
(1)、貸款人與項目公司訂立貸款協議,由貸款人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2)、主辦人與貸款人或項目公司簽訂以下三種擔保協議,由主辦人向貸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項目公司與項目產品購買人簽訂遠期購買協議,項目投產建成後,按協議賣出產品,用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4)、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提供擔保,保證購買人履行在提貨或付款協議中承擔的必須付款義務;
(5)、貸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間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貸款,金額相當於事先商定的項目公司擬借入的所需款項;
(6)、金融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遠期購買協議,金融公司把從貸款人那借到的款項支付給項目公司,作為購買項目公司產品的預付款;
(7)、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產品,金融公司按提貨或付款協議將產品轉售給第三人,以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8)、主辦人就項目公司依遠期購買協議交付產品的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或就購買人在提貨或付款協議中的付款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

7. 投資公司還不了本,法人無事,項目借款人被公安抓,此類經濟案公安抓人有用嗎應投資人向法院起訴才對吧

結合法律,但又超越法律談談我自己的看法。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選擇抓人我認為有兩個原因,一是,因為你們投資人的報案,經偵部門需要調查取證,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標准。二是,超越法律的因素左右了經偵部門,那就是考慮到你們投資人眾多,且涉案金額過大,如果經偵拒絕受理,控你們人多勢眾,集體上訪引發不穩定因素。所以綜合考慮,會傳喚相關人員接受訊問,也就是你所謂的「抓人",。如果經偵部門不受理,說明該案件不屬於經濟詐騙,不符合受案標准。如果受理了,基本可以肯定,該案件屬於經濟詐騙了,那麼投資公司和借款人都會被立案調查。非法集資最的話,也是有可能的,但是這里有個因素,就是集資詐騙需要相關證據,比如投資公司運作的項目是你們直接與借款人簽訂的,還是投資公司自己單獨運作的,如果是後者,且有其他證據相左證,基本確定為集資詐騙。公安機關是有責任追繳涉案資金的,並查證屬實後,返還投資人。如果詐騙認定不足,只能歸為經濟糾紛,由法院起訴處理。如果項目是真的,借款也是真實合法的,那麼只能按照經濟糾紛來解決了,由法院審判,資不抵債,按照合同約定,實現抵押權。整個過程是復雜且漫長的,還會摻雜許多因素,想快速解決,適當的選擇過激的有中國特色的處理方式也許是目前的有效辦法吧,那就是上訪了,地方政府重視了,案件會加速解決,否則,難!!!祝你們好運吧。

8. 銀行對哪些項目禁止貸款

國家調控中禁止或限制項目,污染項目,淘汰項目等

9. 辦理項目貸款需要注意什麼

1、貸款前最好查詢一下自己的個人徵信報告
准備找銀行辦理貸款的客戶,申請貸款前最好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到當地央行徵信部門查詢一下自己的個人徵信報告,確保自己的信用記錄無「污點」,再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因為,銀行審批貸款時首先會查看借款人的個人徵信報告,若發現其近期內有逾期還款記錄,則有可能被拒貸。
2、提前准備好貸款手續
為了節省貸款審批時間,同時確保順利獲得貸款,借款人申請貸款前應提前向貸款機構咨詢清楚貸款所需手續有哪些,以便提前做好准備。
3、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好貸款額度、期限
為了避免因還款壓力過大影響正常生活,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出合理的貸款額度、期限,不要一味地追求高額度、長期限貸款。
4、按時足額還款
借款人拿到貸款後,一定要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還款,特別是申請銀行貸款的客戶,因為銀行貸款記錄會被記入央行徵信系統中,若留下逾期記錄,會影響未來銀行信貸業務的辦理。
貸款前,借款人一定要先確定自己的信用記錄是否良好,因為良好的信用記錄多數是成功獲貸的主要因素,更甚者,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太過糟糕,那麼,很有可能會直接導致貸款失敗。
參考資料:
個人貸款還款方式
1、按所簽的貨款合同規定分月等額償還貸款。客戶應於貸款合同規定的每月還款日前主動在其購房儲蓄帳戶上存足其每月應還的貸款本息,由銀行扣收每月應還款;
2、提前還款:客戶應提前一個月向銀行提出申請,能免去所提前時間的貸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貸款期限的同期利率執行。
償還貸款的計算 個人住房貸款的償還,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等額還款法,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
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可提前還款。借款人提前還款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
(1)全部提前還款
借款人可申請將未歸還的貸款本息一次全部提前歸還。
(2)部分提前還款
借款人申請部分提前還款,將整個貸款期限內的若干期應歸還的貸款集中在一期進行歸還。對餘下未歸還的貸款可採取縮短原約定貸款歸還期限,或原約定貸款歸還期限不變,將月還款額減少的方式辦理。

10. 項目貸款與項目融資貸款區別

1、性質不同

項目貸款,也被稱為項目融資,或項目籌資,是以項目本身具有比較高的投資回報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為擔保的一種融資方式。

融資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2、范圍不同

項目融資貸款裡麵包含了項目貸款。項目貸款可以拿項目的固定資產來抵押貸款,指的的是方面的
項目融資貸款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定義,比如建一個電廠,那以後一旦電廠投入使用的話,會有應收賬款,那就可以拿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貸款,這個就不能泛泛的稱為項目貸款,而是屬於項目融資貸款。

3、方式不同

項目貸款是指為某一特定工程項目而融通資金的方法,由於通貨膨脹和新建大型工程項目所需費用急劇增長,投資風險也越來越大;另外有些政府或企業的資金被佔用在正在進行的工程項目中,也使得它無力再舉辦新的大型工程。為了促進大型工程的建設及開拓資金運用的新途徑,一些銀行興辦了這種工程項目貸款業務。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閱讀全文

與項目貸款被罰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一塊錢英鎊能換多少人民幣多少 瀏覽:226
古德理財投資公司 瀏覽:391
長江證券基金認購怎麼撤回 瀏覽:148
me期貨 瀏覽:756
公積金貸款1年 瀏覽:373
打新股票倉位 瀏覽:568
天涯推薦股票 瀏覽:999
股指期貨最少多少資金 瀏覽:740
華楓投資 瀏覽:974
炒股炒外匯 瀏覽:922
港澳一元等於多少人民幣 瀏覽:643
癌症銀行貸款 瀏覽:150
短期理財渠道 瀏覽:813
段永基投資 瀏覽:251
中國外匯管制限額 瀏覽:288
股指期貨後買基金 瀏覽:254
2880表價格 瀏覽:232
中林集團信託 瀏覽:193
在陸金所里投資安全嗎 瀏覽:315
期貨大行情特點 瀏覽: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