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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間貸款公司欺詐

發布時間:2021-02-15 07:51:12

『壹』 被告在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責任,我現在欠了一些人的錢,現在沒有償還能力,合計100多萬元,如果他們把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給第三人。

合法權利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死亡處理
問題涉及的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連帶債務
多數債務人,是「多數債權人」的對稱,是指多數人之債中對債權人負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的一方的兩個以上人的。可分為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和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
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各自按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各個債務人只就自己負擔的債務份額向債權人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對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擔義務,在債務履行前,各債務人承擔的債務份額是不確定的,對某一個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同樣有效。

范圍及定位
「債務人財產」是新《企業破產法》首次出現的概念。在美國破產法上,其同義概念為estate,在德國破產法中稱Masse,實際上,債務人財產應包括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人對不論何處的資產擁有的權益,不論是在法院地國還是在外國,也不論在程序啟動時是否為債務人所佔有,以及還包括一切有形資產(動產或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新《企業破產法》對「債務人財產」概念的使用表現出破產立法理念的變革,這一概念不僅涵蓋了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也將破產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包括在內,能較好的概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種程序下債務人財產的不同狀況,其內涵更為全面。
與「債務人財產」密切相關的一個概念是「破產財產」。在我國破產法學界,「破產財產」這一概念在廣義和狹義兩個意義上被使用。廣義上的破產財產按照大陸法系的稱謂也稱為破產財團,和新破產法中的「債務人財產」基本同義。狹義上的破產財產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用以清算和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的財產。原《企業破產法(試行)》是在狹義上使用的破產財產概念。該法第28條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①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②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新破產法對「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作了清楚的區分。其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在破產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由此可見,在新破產法中,破產財產僅在狹義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的財產。之所以對兩者作出這種區分,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在此前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中,破產清算程序居於主導地位,破產財產在廣義和狹義上區別不大。破產財產的概念側重用於清算分配。而在新破產法新增的以企業復興為目標的重整程序中,破產企業的財產將在債務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進行繼續經營,在成功的重整中,債權人要按照重整計劃獲得債權清償,債務人的財產不再用於清算分配。故此時「破產財產」的提法不能准確涵蓋重整程序下的債務人財產狀態。
新破產法對債務人財產的專章規定,強調了債務人財產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據第四章規定,在破產案件受理後,原破產企業的財產成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財產」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債務人控制的財產,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財產集合。這種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債務人財產的存在目的是為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完成而存在。第二,債務人財產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在債務人財產轉化為「債務人財產」之後,這一財產事實上的權利主體不再是原企業的所有者,而是債權人。第三,財產管理主體的特殊性。根據新破產法規定,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負責接管與管理。第四,存在形式上的集合性。債務人財產是一個概括性的財產概念,包括在破產受理時以及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有財產的集合和權益的集合。

『貳』 我一個朋友,被民間的小額貨款公司起訴了,想知道他的銀行賬戶會不會被凍結

起訴後如果債務人拒不還款,那法院就會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資產包括銀行帳戶資產都在法院執行范圍之內。
同時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你朋友的資產進行財產保全!

『叄』 我突然間被民間借貸生糾紛!!

民間借貸產生糾紛了,請好好看一下這個最新司法解釋,會對糾紛的化解與維權有所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2015年8月6日印發

『肆』 被騙100多萬後民間借貸被起訴

被騙10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詐騙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版占權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伍』 被民間貸款公司坑了怎麼辦報警有用么

最好被錢還上一般你打官司打不贏~再說了借貸有風險網上說了多少遍不聽,為什麼非要借貸啊不會去親戚朋友借啊,這不是面子的事。

『陸』 我欠很多家小額貸款公司錢,現在都還不上了,算詐騙嗎會坐牢嗎

這種情況,復這不算詐騙,但是對方制通過法院起訴,你有償還能力而不還款是會坐牢的。

如果在借貸過程中使用虛假材料,騙取貸款的,可涉嫌詐騙犯罪,僅僅只是民間借貸不能償還的,屬於民事糾紛,並不涉及刑事犯罪,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還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6)被民間貸款公司欺詐擴展閱讀:

詐騙貸款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偽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或者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以及以其它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柒』 民間借貸被起訴後果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不得擔任企容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法人被起訴,也不一定就會判刑處罰,也可能無罪釋放的,所以被起訴之後,公司應該立刻擬定一個針對性的方案,保證公司之後的運營能夠正常。如果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被判刑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後到工商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即可。法律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捌』 被小貸公司恐嚇應該去哪申訴

建議及時報警,同時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例如金融工作局、金融局。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追討債務,不得採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方式。

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追討債務的,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禁止受託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討方式,並對受託人的催收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金融消費者投訴中包括舉報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行為的,金融消費者可以按照舉報程序直接向金融機構住所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舉報。

《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嚴禁非法活動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8)被民間貸款公司欺詐擴展閱讀:

單純的恐嚇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構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在尋釁滋事裡面增加了恐嚇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如果不是單純的恐嚇行為還有其它情況則如下:

1、恐嚇時索要財物,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規定「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是說這樣的恐嚇這是構成犯罪的。

如果罪名成立,情節嚴重的要觸犯刑法判刑,但沒有恐嚇的特定條文,可根據他威脅恐嚇的事來查找相關條文。

『玖』 莫名被人家告民間借貸糾紛,請問我要

如果沒有真來實的借貸關系自發生,而是被他人無中生有地捲入民事訴訟當中的問題,作為被告人,一定要收集具體的證據予以反駁和推翻。如果是在法庭上,被告人就有權利要求原告出示借款協議、借款借條、銀行的轉賬回單或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截圖、借款發生時的在場證明人等等,讓原告不知所措、無言以對。只要被告能舉出對自己有利的真實證據,法院就會予以採納和支持自己的主張,最終判決原告敗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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