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有哪些變化
2018年保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的一號文件——《保險資金回運用管理辦法》今天答起正式實施。這個影響15萬億保險資金運用的部門規章,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七十八條,今年1月份發布。
三是推進保險資金運用改革。比如,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保監會將根據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對保險資金投資股票,保監會根據不同的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②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新保期交報費按什麼比例提取保證金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沒有按期交保費提取保證金的相關規定,只有按注冊資本提取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中:
第九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二章 存 放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
(二)上年末凈資產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六)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將資本保證金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存放資本保證金。
第九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資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批准開業後30個工作日或批准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後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額協議存款;
(三)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於一年。
第十三條 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對增資部分應當提存一筆資本保證金。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合同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款銀行未見到中國保監會的書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存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保險公司事後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存款備案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表(一式兩份);
(三)《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原件一份;
(四)資本保證金存單復印件以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摺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於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足資本保證金並辦理相關事後備案手續。
第三章 監 管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事後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後備案或不予事後備案的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或者中國保監會不予事後備案的,不認定為資本保證金存款。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的以下處置行為,應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的批准:
(一)到期變更存款性質;
(二)提前支取;
(三)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
(四)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
(五)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
(六)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申請到期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性質或申請提前支取資本保證金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表;
(三)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
(四)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存單復印件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擬存放的資本保證金備案資料(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提供);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申請將資本保證金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擬簽訂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草案)。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清算時申請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的, 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申請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減資文件。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六條 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保險公司不得動用資本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
第二十八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於質押融資。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66號)同時廢止。
③ 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典當職責劃給了哪個部門
商 務 部: 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典當職責劃給銀保監會。
此外,查詢還發現,2004年商務部曾發布《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據《通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商務部「三定」規定,原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有關租賃行業的管理職能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職能劃歸商務部,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中涉及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管理職能均改由商務部承擔。
來源:網易新聞
④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⑤ 未經保監會批准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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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沒有按期交保費提取保證金的相關規定,只有按注冊資本提取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中: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二章存放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
(二)上年末凈資產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六)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保險公司應將資本保證金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存放資本保證金。
第九條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資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批准開業後30個工作日或批准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後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額協議存款;
(三)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於一年。
第十三條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對增資部分應當提存一筆資本保證金。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合同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款銀行未見到中國保監會的書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存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保險公司事後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存款備案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表(一式兩份);
(三)《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原件一份;
(四)資本保證金存單復印件以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摺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於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足資本保證金並辦理相關事後備案手續。
第三章監管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事後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後備案或不予事後備案的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未經中國保監會事後備案或者中國保監會不予事後備案的,不認定為資本保證金存款。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的以下處置行為,應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的批准:
(一)到期變更存款性質;
(二)提前支取;
(三)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
(四)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
(五)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
(六)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申請到期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性質或申請提前支取資本保證金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表;
(三)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
(四)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存單復印件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擬存放的資本保證金備案資料(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提供);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申請將資本保證金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擬簽訂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草案)。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清算時申請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申請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減資文件。
第二十五條中國保監會自受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六條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保險公司不得動用資本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
第二十八條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於質押融資。
第二十九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66號)同時廢止。
⑥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7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9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3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比例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情況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 資金運用模式
第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一節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二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控等部門之間的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五)執行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六)提出調整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七)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三)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四)執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六)其他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委託人職責,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 資金運用流程
第三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禁投池體系,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三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第四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四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四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發揮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全面稽核審計。內控審計報告應當揭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的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審計結果和有關人員離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五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初次申報核准,同類產品事後報告。
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進行合規性、程序性審核。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五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第五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六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通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3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並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運用保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等運用,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⑦ 2019年中國保監會博士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人社部函【2015】185號規定博士後日常回經費中生活費用佔80%,主要答用於工資、獎金和生活補助等;日常公用經費佔20%,可用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費用和參與學術交流活動。而事實上很多博士後的這部分資金是如何花銷的,並沒有詳細解釋,也沒見著下發到個人手裡,所以,這部分資金是否存在挪用和不當使用,並不知情?
⑧ 中國各保險公司注冊資金排名
保險公司分壽險和財產險等類型,在中國有上百家,沒人能給你各保險公司注專冊資屬金的排名,而注冊資金最高的保險公司也不能代表其賠付資金充足率是最高的,保險公司的各項資金很多,注冊資金只是其中一部分,還有責任准備金,安定基金,公積金等等。
如果你真的想要中國各保險公司注冊資金是多少,最新最准確的,只有問保監會,如果他們告訴你了,排名還要由你自己排!
⑨ 銀保監會養老保險與社會上不對接,跳槽人員的養老如何保障
這個倒不用太大的關心,國家會出台相關的政策,肯定讓老人有所養
⑩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是多少、
2008年7月10日我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為確保《管理規定》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最低資本評估標准
(一)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資本為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和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最低資本之和。
1.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1)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第(1)項規定的標准。
2.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最低資本為其風險保費部分最低資本和投資金部分最低資本之和。其中,非壽險投資型業務風險保費部分最低資本的計算適用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評估標准,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投資金部分最低資本為下述兩項之和: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金部分期末責任准備金的4%;
(2)非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金部分期末責任准備金的1%。
(二)人壽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1.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為下述二項之和:
(1)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期末責任准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責任准備金的4%。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責任准備金,是指根據中國保監會規定確定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單位準備金;其他壽險產品的責任准備金,是指根據中國保監會規定確定的分保後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包括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非單位準備金。
(2)保險期間小於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准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准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2.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的計算適用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評估標准。
(三)再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照上述標准計算的最低資本之和。
(四)上述最低資本評估標准中,除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投資金部分最低資本評估標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評估標准自2008年第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執行。
(五)保險公司應當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附件規定的最低資本表替代原來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
二、關於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並表評估
(一)在華有多家分支機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確定償付能力報告的主報告機構,並向我會報告。主報告機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二)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主報告人應當將其所有在華分支機構視為單一報告實體,合並編報償付能力報告。
三、關於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時間
從2008年第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報送上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遇國慶節可以順延3日。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內容和報送方式不變。
四、關於計算資金運用比例的總資產口徑
(一)按照我會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以公司總資產為基礎,計算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券、股票(股權)、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以及境外投資等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投資比例時,應以扣除證券回購融入資金金額後的公司總資產金額作為資金運用比例的計算基礎。對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等資金運用比例有特別規定的保險產品,應以扣除證券回購融入資金金額後的產品賬戶資產金額作為其資金運用比例的計算基礎。
(二)按照上述資金運用比例計算標准,若公司在本通知發布之日存在超比例投資的情況,應盡快調整資產結構,最遲於2008年12月31日前達標。
五、關於具體實施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公司應當把《管理規定》的實施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以實施《管理規定》為契機,完善和提高內部風險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快速、健康發展。
(二)加強學習研究。償付能力管理涉及公司財務、產品開發、精算、投資、信息技術、內控等各個環節,各公司應當組織有關管理人員認真學習《管理規定》,確保公司管理人員能夠掌握《管理規定》的精神和內涵。
(三)認真貫徹落實。各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完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機制,規范內部風險管理流程,確保償付能力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