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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的公允價格可按計量

發布時間:2021-03-04 12:21:34

1. 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會計處理有哪些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或將債權轉移(含出售債權,下同)給關聯方,如果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或等於所出售資產或轉移債權賬面價值,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相關資產賬面價值,除市場上存在更客觀、明確、公允的價格外,應區別正常的商品銷售(含提供勞務)與非正常商品銷售及其他銷售(除商品銷售以外出售的其他資產)處理。
第一,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當期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比例較大的(通常為20%及以上),應按對非關聯方銷售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對關聯方銷售的計量基礎,並據以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例1】甲公司2005年度銷售5000台設備給聯營企業,每台設備的售價為3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當年度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企業的設備分別為:按每台25萬元價格出售2000台,按每台28萬元價格出售1000台。款項尚未收到,甲公司銷售設備的增值稅稅率為17%,並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甲公司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比例為37.5%[(2000+1000)÷(2000+1000+5000)×100%],大於20%的規定。甲公司對非關聯方銷售設備的加權平均價格為26萬元[(2000×250000+1000×280000)÷(2000+1000)]。甲公司當年度銷售給關聯方應確認的銷售收入為130000萬元(5000×260000);甲公司當年度銷售給關聯方不能確認收入的金額為20000萬元(5000×30-130000),該部分作為關聯方對甲公司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因此,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1755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300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0000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00000000
商品銷售僅限於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或者與非關聯方之間的商品銷售未達到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以下),如果實際交易價格不超過商品賬面價值120%,按實際交易價格確認收入;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超過所銷售商品賬面價值120%,將商品賬面價值的120%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人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例2】甲上市公司2006年度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售給予公司,所銷售產品賬面價值13000萬元。假定甲公司分別按14000萬元和16000萬元的價格出售。銷售產品的款項尚未收到,甲公司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7%,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1)14000萬元15600萬元,則按15600萬元確認收入,實際交易價格16000萬元大於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部分的4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187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6000000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4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7200000
第二,非正常商品銷售及其他銷售。(1)非正常商品銷售。上市公司銷售商品給關聯方,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應按出售商品的賬面價值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出售商品賬面價值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2)轉移應收債權。上市公司將其應收債權轉移給其關聯方,應按實際交易價格超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人資本公積。
【例3】甲上市公司應收其他單位賬款的賬面余額為8000萬元,已提壞賬准備6000萬元。2006年12月22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以8000萬元購入甲公司的應收債權,款項已經支付。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將應收債權轉移給其關聯方的,不能轉回已計提的壞賬准備,而應按實際轉移價格超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捐贈,計人資本公積。因此,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8000000
貸:應收賬款 8000000
借:壞賬准備 6000000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6000000
【例4】甲上市公司將一批產品出售給子公司(偶然交易),產品賬面余額300萬元,未計提減值准備,出售價格為400萬元,款已收(不考慮增值稅)。甲公司應確認的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為100萬元(400-300)。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10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00
貸:庫存商品 3000000
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按會計處理規定確認的收入與稅法規定不同的,則按會計處理規定確認收入,按稅法規定計算納稅;上市公司出售相關資產之前,應先按規定計提相關資產的減值准備,資產出售時,已經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應一並結轉。

2. 稅務局怎樣認定關聯方交易價格不公允,有沒有界定比例

認定方法如下:

1.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價格作為關聯交易公平成交價格
2. 再銷售價格法
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3. 成本加成法
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公式:
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100%
4. 交易凈利潤法
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①資產收益率、②銷售利潤率、③完全成本加成率、④貝里比率。
5. 利潤分割法
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並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餘利潤分割法。
①一般利潤分割法根據關聯交易各參與方所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確定各自應取得的利潤;
②剩餘利潤分割法將關聯交易各參與方的合並利潤減去分配給各方的常規利潤的余額作為剩餘利潤,再根據各方對剩餘利潤的貢獻程度進行分配。

3. 關聯方交易價格不公允,會計上怎麼處理

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規定明確指出:內「上市公容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處理,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這部分差價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4. 關聯方交易的幾個會計核算問題

為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資本公積,且這部分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筆者擬就《暫行規定》在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該文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但並未明確在上市公司所屬納入合並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參照執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與關聯方發生與《暫行規定》有關的關聯交易,應按《暫行規定》處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執行《暫行規定》,則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控股子公司實現《暫行規定》列舉的交易事項,即通過權益法間接計入關聯交易所實現的顯失公允價格部分的利潤,這樣對合並報表就產生了重大影響。從《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與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操縱利潤,因此筆者認為《暫行規定》適用范圍應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否則在編制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時應按《暫行規定》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重新釐定後再予以合並。

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

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

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

《暫行規定》未明確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實務中有兩種做法:

1.對該部分交易形成的關聯交易差價不按《暫行規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資產核算。其理由是,《暫行規定》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合並會計報表以外)的利潤轉移,但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且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之間或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從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和合並抵銷的角度分析影響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權90%,2002年度A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供應給B公司用於生產另一產品,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1,000噸,假設B公司生產的產品當年已全部對外銷售,A公司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但由於該關聯交易按權益法計算的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減少450萬元(500萬×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潤總額實際因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萬元(500萬元-450萬元)。從合並利潤表分析,因合並會計報表對母子公司的內部購銷作合並抵銷,對利潤總額無影響,對合並凈利潤影響也為50萬元(假設不考慮所得稅),即實際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母公司通過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大部分又還原為母公司利潤,故為從簡處理,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關聯交易不按《暫行規定》核算。

2.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形成的差價按《暫行規定》核算。因為作為規定在同一企業對同一事項不能有兩種處理方法,且當合並報表范圍內關聯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與其他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當而非絕對控股時,其對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較大(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大股東分別持控股子公司股權比例為51%和49%),若不執行《暫行規定》同樣可以通過權益法操縱利潤。

筆者認為,從政策的統一性和有利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個別報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考慮,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應當按《暫行規定》核算。

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

計入「資本公積」的稅收處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但對商品銷售、出售資產、受託經營收取的收益等行為,按稅法有關規定對該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的關聯交易差價應作計稅依據,相應計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同時應計繳企業所得稅。除增值稅系價外稅外,企業應計繳的消費稅、營業稅及稅費附加均系價內稅,《暫行規定》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核算沒有明確。實務中對該部分應計繳的稅費大多計入利潤表中的「主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所得稅」等科目,而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未作相應扣除。筆者認為,從配比原則考慮,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除銷售商品應計交的增值稅外其他相關稅費應在會計處理時作同口徑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應為稅後凈額。而應計入資本公積金額=顯失公允價格的差價×{1-流轉稅率×(1+附加稅費率)}×(1-所得稅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關聯方B公司,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該產品1,000噸,A公司該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本年度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30%,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若該產品為應計消費稅產品,消費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率為33%(不考慮城建稅等附加稅費)。則A公司因向關聯方銷售超過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實際凈收益=500萬×(1-30%)×(1-33%)=234.5萬元。即該項關聯交易應計入資本公積為234.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4,765.5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4,250萬元(25,000×17%)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34.5萬元

向關聯方委託貸款業務的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若上市公司通過商業銀行或控股股東的財務公司將資金委託貸款給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委貸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暫行規定》並未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指由委託人申請,委託人將自主支配的來源合法的資金委託受託金融機構向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委託人在指定發放委託貸款時,自行對借款人的擔保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並承擔相關的責任,委託人對發放的委託貸款自行承擔委託貸款風險,與受託金融機構無關。因此,筆者認為,從《暫行規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關聯方發放委託貸款業務同樣應執行《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的處理

《暫行規定》對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由關聯方承擔債務、承擔費用、委託受託經營、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方面作了規定,但上市公司通過向關聯方低價采購或無償佔用關聯方資金同樣可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如由關聯方出面向金融機構借款,然後將資金轉入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機構按借款合同向關聯方收取。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行為同樣應按《暫行規定》核算。

5. 公允價值計量的計量方法

市場價格,不論其來源如何,都被認為是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最好的反映。一個公開市場上的價格,通常是公允的和可接受的,對於某些資產或負債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市價法就是指直接引用所計量項目的市場價格作為其公允價值的公允價值計量方法。應用市價法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所採用的市場價格最好是活躍市場中的交易價格。所謂活躍市場是指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市場:(1)市場中交易的項目是同質的;(2)通常可在任何時候找到自願的買方和賣方;(3)價格公開。
2、應採用相同項目、最近的市場價格作為該項目的市場價格。該市場價格,最好應該是計量當日的市場報價。
3、當找不到計量日的市場價格時,可以採用稍微提前的市場價格,但是計量日與市價日之間由於時間的流逝和市場條件的變化而對公允價值產生的影響,應當可以加以估計。
4、當存在不止一個市場價格時,應當選取最有利於企業的一個市場價格。「最有利」意味著企業可以得到的最高的價格,換句話說,就資產而言,意味著更高的脫售價格,對負債而言,意味更低的清償或轉移價格。
選擇最有利的市場價格決策規則是基於這樣一種假設,大多數的企業以利潤或凈資產最大化為目標。在這一前提之下,企業才會盡力尋求最有利於自身的價格,通過市場買賣雙方的討價還價,各種市場力量的博弈,最終形成一個市場參與各方均可接受的價格。但是,「最有利」並不是對企業自身的目標而言的。例如,一個企業在確定最有利的市場價格時,可能是從企業整體的目標來考慮的,結果是所得到的價格可能並不是對該單項資產或負債最有利的。這時,企業對該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就不是公允的計量,對一項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的計量,應該是對該資產或負債本身而言最有利的價格,而不是對企業整體最有利的價格。
5、市場價格中存在與所計量的項目的權利與義務並不直接相關的部分,對於這一部分價格,應予以剔除。例如,某一資產的市場價格中可能包括的附加勞務的價格(如安裝費)。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只有所計量項目存在相應的市場價格,該價格就一定是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在下面幾種情況之下,是不能將市場價格引用為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的(這被稱為市場價格失靈):(1)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是發生在一個或多個的正經歷財務困難的企業之間的,例如,正處於破產清算的企業,被法庭強制拍賣的資產等等。公允價值計量的目標是為了計量報告企業在報告日可以實現或支付的金額,而不是它被迫進行交易而發生的金額。但這一點也不是絕對的,當市場上能夠影響某一類資產或負債的企業,其大部分均處於財務困難狀態中時,這時的市場價格就有可能代表了該類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2)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是發生在關聯方企業之間的。發生在關聯方企業之間的交易顯然是有失公允的,不能代表該類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3)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是按以前簽訂好的合同進行的,僅僅是在現期執行而已。這一交易價格,是合同簽訂日的市場狀況所決定的價格,不能代表該項目現在的公允價值,代表的是該項目在簽訂日的公允價值。所以,這一價格不是所計量項目現時的公允價值。(4)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不是一項獨立的交易,它還受到了其他的與之相關聯的交易的影響。(5)在存在眾所周知的影響市場價格公允性因素的情況下,所得到的市場價格不能作為公允價值。(6)決定市場價格的交易,不是一項經常性交易,在計量日該交易發生的可能性非常小。這種情況下,企業往往要考慮採用一定的計價技術,但企業應當仔細研究採用計價技術所得到的公允價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以決定是否要對所得到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當然,上述情況下的市場價格雖然不能作為確定公允價值的基礎,但它們可以為我們判斷通過其他途徑得到的公允價值的公允性提供幫助。 在找不到所計量項目的市場價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所計量項目類似項目的市場價格作為其公允價值。類似項目法應用時,最關鍵的就是類似項目的確定。所謂的類似項目是那些與所計量的項目具有相同的現金流量形式的項目。因為,具有相似的現金流量形式的兩個項目,對於經濟狀況變化的反應也是相似的。通常研究兩個項目是否相似的具體步驟如下:(1)確定所要計量的項目的期望現金流量。(2)選定另外一個初步認為具有相似特徵的資產或負債。(3)比較兩個項目的現金流量以確保它們是相同的。(4)評價是否在一個項目中影響其價值的因素在另一個項目中同樣的全部得到了反應,比方說,不同的風險水平。如果存在這樣的未被反映的因素,應確認該因素的影響能否被合理剔除。如果不可能被合理剔除,則這兩個項目不是相似項目。(5)判斷兩個項目的現金流量面對經濟狀況變化時是否按照同樣的方式變化。如果不是,則它們不是相似項目。
在判定一個項目是所計量項目的類似項目之後,並不意味著其市場價格就成了所計量項目的公允價值或者成為該項目公允價值的參考價值,還應該參照前述市價法部分市價法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市場價格失靈的情況做出判斷和調整。 當一項資產或負債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場價格信息時,應當考慮採用適當的估價技術來確定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估價技術法是公允價值計量方法中實施難度最大的一個,也是爭議最多,對公允價值計量客觀性影響最大的一個,通常可以見到的對公允價值的抨擊,其實主要就集中在對所採用的估價方法的抨擊上。
運用估價技術法首先要明確其應用條件。「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場價格信息的情況」是指至少存在下述情況之一的情形:(1)一項現時或近期的交易是不可能或很困難的;(2)該資產或負債是獨特的或非常的不尋常;(3)雖然存在交易,但市場參與者對其交易的價格或估價技術保密。在上述情況下,就不得不考慮採用適當的估價技術,來確定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所謂「適當」的估價技術,是指通過資產的估價技術所得到的公允價值應當反映出企業在計量日的市場狀況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售出一項資產所能得到的金額;或通過負債的估價技術所得到的公允價值應當反映出企業在計量日的市場狀況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重新產生一項負債所能收到的金額,或在清償負債時所應支付的金額。如果某一估價技術為大多數的市場參與者用來對某一類資產或負債進行估價,那麼企業也應當使用這一估價技術對該類資產或負債進行估價,除非有證據表明,存在更為成熟的估價技術可能得到更為精確的結果,否則企業不應隨意改變所選用的估價技術。如果對某一類資產或負債的估價不存在為大多數市場參與者共同接受的估價技術,那麼企業應當發展自己的估價技術。企業所採用的估價技術應當與對該類資產或負債進行估價時所採用的經濟方法保持一致,並且還應該將運用估價技術所得到的公允價值與實際交易中的價格相比較,以驗證估價技術的有效性。
運用估價技術時,企業所使用的估計應當與市場的參與者所使用的估計和假設相一致,例如市場利率、外匯匯率、商品價格以及政府和行業的統計數據等。即使在對於某些影響公允價值的因素,企業自身的估計和假設是其唯一的信息來源的情況下,也要保證這些假設與市場參與者所使用的估計和假設是一致的。
企業在選擇計量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時,應確保該估價技術反映了所計量項目公允價值的下列要素:(1)對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或者在更復雜的情況下,一連串不同時間的未來現金流量;(2)對這些現金流量金額或時間可能的差異的預期;(3)以無風險利率表示的貨幣的時間價值;(4)包括了資產或負債中內在不確定性的價格;(5)包括非流動性和市場非完美性的其他因素,有時這些因素是不可確指的。只有反映了這五個要素的估價技術才是恰當的估價技術。

6. 會計考試公允價格計量時間指什麼時間

公允價值初始計量
1.進入價格
企業在取得資產或者承擔負債的交易中,交易價格是取得該資產所支付或者承擔該負債所收到的價格,即進入價格。
2.脫手價格
即出售該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或者轉移該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是脫手價格。
3.大多數情況下,相關資產或負債的進入價格等於其脫手價格。
4.在下列情況中,企業以公允價值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初始計量的,不應將取得資產或者承擔負債的交易價格作為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1)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但企業有證據表明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是按照市場條款進行的該交易價格可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2)被迫進行的交易,或者資產出售方(或負債轉移方)在交易中被迫接受價格的交易。
(3)交易價格所代表的計量單元不同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元。
(4)進行交易的市場不是該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場情況下的最有利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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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聯方協議收購房產未按公允價值計量怎麼處理稅務

1、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是以公版允價值的變動計算權相應的損益,不計提折舊。
2、《企業所得稅法》未對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做特殊規定,因此其稅務處理應按稅法對資產的一般性規定進行處理。在實際征管中,凡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折舊、攤銷,並准予扣除。會計與稅法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調整。
3、所以按照稅法的規定是可以計提折舊的。

8. 稅務局怎樣認定關聯方交易價格不公允,有沒有界定比例呢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價格作為關聯交易公平成交價格。

2、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3、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公式: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100%

4、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

5、利潤分割法: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並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

(8)關聯方交易的公允價格可按計量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2、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3、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方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方交易審計

9. 關聯方交易不公允,審計上怎麼處理

是不是審計?關聯方內部轉移利潤是很正常的,會計不需要處理額,就算審計內出來的問題,只要關聯容方的公司知道就可以了,可以通過函證問下,就可以了,如果是所得稅審計,是需要調整的,主要方法有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2.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4.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5.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並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准進行分配的方法;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反正不要明顯低於市價或者對非關聯方銷售的價格,一切OK了

10. 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第五章 公允價值初始計量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性質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等,判斷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回是否與其答交易價格相等。
在企業取得資產或者承擔負債的交易中,交易價格是取得該項資產所支付或者承擔該項負債所收到的價格(即進入價格)。公允價值是出售該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該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即脫手價格)。相關資產或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通常與其交易價格相等,但在下列情況中兩者可能不相等:
(一)交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但企業有證據表明該關聯方交易是在市場條件下進行的除外。
(二)交易是被迫的。
(三)交易價格所代表的計量單元與按照本准則第七條確定的計量單元不同。
(四)交易市場不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第十七條 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以公允價值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初始計量,且其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不相等的,企業應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其他相關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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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聯方交易的公允價格可按計量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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