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支持是的多少
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會支持。具體規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法院貸款復利擴展閱讀:
注意要點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
向私人借錢,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秘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況變化,極易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來,民間借貸也必須規范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為了避免借貸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保護債權人的經濟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借貸要合法
合法的借貸關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仍予以出借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僅得不到債權,還會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則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訂立協議
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
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利率應合法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供擔保
對於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為其擔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並都應訂立書面借貸協議。
有些財產抵押,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這樣,借款人一旦出現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向保證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償借款。
及時催收
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如借款期滿後又經過2年,出借人不能證實期間曾經催收過的,法律不予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應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還款期限起重新計算。
運用法律
如果借款人不講信譽,逃賬賴賬,債權人切莫採取扣押人質、強搶貨物等過激的違法行為,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措施。
謹防「非法集資」式的民間借貸
一些個體企業或業主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息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脫殼、捲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變味」的民間借貸風險最大,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簽訂合同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說這也是可以的。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
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存在。
② 關於復利(利滾利)的國家規定
關於復利(利滾利)的規定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法院貸款復利擴展閱讀
高利貸中利滾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我國法律禁止復利。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叫大耳窿、地下錢庄,這些現今稱為「放數」的放債人,向「高利貸」借錢,一般毋須抵押,甚至毋須立下字據。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
利率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於高利貸。
高利貸作為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為盛行,最為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為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為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復利計算形式。
高利貸中利滾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國法律禁止復利。借款如果逾期未還,則依法可以計算逾期利息,但逾期利息不可以再計算利息。
③ 民間借貸復利是否支持支持多少可有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來
139.公民之間借貸自的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高於國家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二倍,生產經營性借貸利率不得高於國家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國家銀行貸款利率發生變化的,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借時國家銀行的貸款利率計算。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根據當地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142.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其平均利率超過本意見第139條規定限度的,超過部分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見原125條)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意見》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只返還本金。
④ 法院判決書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2倍計算利息」是單利法還是復利法
法律沒有規定,但是法院的通行做法是單利,而不是復利。
⑤ 除法院判決支付的利息外,銀行是否還可以加收復利
這個是合法的,這個罰息利率是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2003年12月31日之前是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罰利息,從2004年1月1日起,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是分段計息的,不是統一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利息。
補充:
復利的法律依據: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
第20條「……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
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⑥ 什麼是復利 民間借貸中的復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復利(Compound interest),是一種計算利息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利息除了回會根據本金答計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樣可以生息,因此俗稱「利滾利」、「驢打滾」或「利疊利」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述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 法院開始執行的銀行欠款,利息怎麼算要按利滾利的算嗎還是起訴書生效之日起停止增加利息急盼解答!
利息計算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率/365天*借款天數*本金;
是否按利滾利計算需要看當時借款合同是否有約定。
實務中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無約定情形的。在借款合同中沒有復利的約定,主張借款的復利無合同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二)有約定情形的。如果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在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有復利的,且不違反法定利率的上下限規定的,屬於當事人之間的自由約定,應當予以支持。
(三)有約定「計收復利」條款但約定情形不明有爭議的,應該依據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準利率。
一般來說利息一直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⑧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對計算復利有新規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