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使用期限分哪幾種各有什麼區別、購買價格是否相同
很明顯相差20年被- -!
說正經的,如果是要買住宅的話使用年限其實區別並不是很大,主要還是要看房子本身!通常現在的房子還沒等到50年估計就已經翻新重建了(拆遷)!!
所以不要光看土地使用年限,如果買了個70年的,可房子本身就有問題的話,還沒到期限你就住不了啦!
PS:規劃批地的區別LS已經列的很明白了,不重復了!!!
B. 土地價格如何計算
一、土地價格是土地經濟作用的反映,也叫地價,是土地權利和預期收益的購買價格,即地租的資本化。我國的地價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現值總和,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
二、土地價格 高低取決於可以獲取的預期土地收益(地租)的高低和利息率的大小。
1、用公式表示: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
2、所以,土地價格實際上是按利息計算的地租購買價格,它隨著地租的提高或利息率的下降而不斷上漲。不同的權利可取得不同的土地收益,也會有相應不同的土地價格。
3、由於土地具有不同於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土地價格與一般物品的價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價格基礎不同;形成時間不同;土地價格的高低不由生產成本決定,主要由地產的有效需求決定;地價具有明顯的地區性和地域性;地價形成市場的不充分性;地價呈總體上升趨勢;地產一般不具有折舊現象。
C. 土地使用權續期 補繳地價怎麼算
土地補地價計算方法一般有三種。具體公式如下:
1、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等城市規劃限制條件,需要向國家補交的地價的計算公式為:補地價=改變後的地價-改變前的地價。
2、如果改變容積率,樓面地價不變,補地價的計算公式為:補地價=原樓面地價×(現容積率-原容積率)
3、如果容積率及樓面地價都有所變化,補地價的計算公式為:補地價=現樓面地價×現容積率-原樓面地價×原容積率。
一、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後,需要怎麼續期,怎麼收費?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了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0年產權房和40年產權房的價格無法直接換算,主要還看房子位置、配套等綜合因素,如果40年產權房,在稀缺地段,也是可以很高價格的。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步驟:
(1)、續期申請的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少有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證續期費用交到哪裡?
1、土地證續期費用應該交到土地和房管部門,咨詢當地土地和房管部門就會知道你所在地的具體的續期費用。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期滿,商品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商品房土地證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3)有限年期土地使用價格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流程: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D. 使用年限和土地價格關系
在市場經濟下,土地所有權價格呈總體上升的趨勢。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下,土地使用權價格是一種有限年期的價格,且隨著剩餘使用年限的縮短而逐漸減少,當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後,其價格為零。
E. 土地使用年限到底怎麼算
土地使用年限是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有限年期土地使用價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F.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土地出讓金怎麼算
房子是沒有期限的,有期限的是房子下面的土地,住宅70年,商業40年,工業50年。
《物權法》規定,土地到期後自動續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是根據市場評估價收取的。
如果按照現在的計算標准,就是根據市場評估價收取出讓金,如果你是獨占土地的簡單一些,自己繳納錢財續期,如果是分攤的話,則需要全部住戶分攤出讓金,問題在於人一多事情就不好辦。各方利益訴求。
至於具體金額,每隔幾年政府會主導本地區的基準地價,評估公司依據這些對土地進行評估,經審核和公示,你就可以繳納出讓金續期了。
G. 土地價格計算公式
「新建房地產價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成本+建築物建造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銷售費用+銷售稅費+開發利潤。」
H. 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年期
凡與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 十年。
「房屋產權登記更換版本,因文本問題引發熱議,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為大家進行了解釋,消除了業主們的顧慮,姜大明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住宅所有權沒有期限,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眾所周知,我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土地中:住宅用地使用權最長為70年,工業及科教文衛等最長期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最長期限為40年;劃撥用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不設置使用期限的限制,那麼一個新的問題產生了,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因為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離的,是否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呢,或者申請重新劃撥?」楊在明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對於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於無償辦理,可以重復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於出讓土地的,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於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於規定,應當採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夠劃撥土地,則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於沒有設置使用權期限的劃撥土地,就不用擔心期限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