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突然被查說非法集資,那請問裡面打工的員工有罪嗎
一.需要具體分析職工是否參與、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具體分析職工所參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了非法集資犯罪的構成要件。
5.集資詐騙罪,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6.集資詐騙罪數額認定
(1)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2)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Ⅱ 鎮政府隱瞞挪用下級單位專項資金有罪嗎
這個問題可以上訪,如果是不合理挪用,違反相關行政法規,那麼是要追究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的
Ⅲ 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和伙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是否有罪
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合夥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如果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就涉嫌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根據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93條第2款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①救災、搶險、防風、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②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③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④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繳稅款;⑥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⑦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可見,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合夥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求,如果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就涉嫌貪污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Ⅳ 股份制公司老闆挪用公款有罪嗎
股份制公司老闆挪用公款有罪,罪名是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回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 偽造銀行資金證明用於資格審批是否有罪
有罪。
1、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專、審計、法律屬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2、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鑒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Ⅵ 挪用公款,將錢又補了回來,這有罪么
1、你朋友的行為,在法律上叫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不是挪用公款,公款必須是國有內的(國家容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有);
2、挪用數額達到立案標准,如果是用於經營活動或非法活動,不管挪用時間長短,該款是否及時還上,都構成挪用資金罪,案發時,有沒有還上或者還了多少,這些通常只是一個具體的量刑情節,不影響對犯罪的認定。
如果是用於個人日常生活的,且挪用時間不超過3個月,那就不構成犯罪。
3、我國刑法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其立案標准通常是2萬元(立案標准:非法活動5000-20000元;其他10000-30000元,具體標准由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後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你朋友只是挪用了2千元,根本談不上犯罪,這只是一種違法違紀行為。老闆如果報警,這就是一起輕微的治安案件;老闆如果深究,可能把你朋友炒魷魚了。
Ⅶ 案發前主動把挪用資金和贏利全部歸還會有罪嗎
如果涉嫌挪用資金罪,案發前主動把挪用資金和贏利全部歸還仍然涉嫌犯罪,只不過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罪行輕微免於刑事處罰。
Ⅷ 虛假訴訟資金200多萬元有罪嗎
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版予的訴權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
屬於妨害司法罪
從虛假訴訟的手段、所侵犯的客體等方面來看,虛假訴訟應屬於刑法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范疇,可按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侵犯財產類罪名不能完全概括虛假訴訟的情形。虛假訴訟又稱為訴訟欺詐,從司法實踐來看,虛假訴訟不限於財產類糾紛,婚姻、收養、監護、繼承等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等非財產類糾紛中也存在提供虛假證據騙取法院判決、裁定的情形。評價財產類犯罪行為的基礎是涉案數額,因為該數額對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將虛假訴訟認定為財產類犯罪,那麼對虛假訴訟行為的評價也將建立在數額的基礎之上,而這種評價標准並不能充分體現虛假訴訟行為的危害性及危害程度。
Ⅸ 公司職員挪用公司多少金額構成犯罪
你說的是挪用資金罪吧,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版作人員利用職權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