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挪用公司資金後還上,會怎麼判罪
涉嫌挪用資金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相關《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② 多次挪用資金,但每次都還上的,法律上如何確定挪用款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29日 法釋﹝1998﹞9號﹚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四條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③ 挪用公司資金30萬公司已立案,7天內還清會被判刑嗎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30萬屬於數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能及時歸還,可爭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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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挪用公司資金一千萬但是當天就還了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⑤ 挪用公司資金報案後到檢察院,歸還資金.能否撤案
是國有公司才歸檢察管,案由是「挪用公款」,歸還資金是一個量刑情節,而非定罪情節,撤案的可能性不大,可能不起訴……
⑥ 挪用公司資金會怎麼判刑
挪用公司資金30萬元,數額巨大,如果不是國企,涉嫌挪用資金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⑦ 挪用資金罪追訴時效期限是多久
根據數額判斷追訴時效
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⑧ 挪用資金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實際上,挪用資金罪應屬狀態犯,其追訴時效應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狀態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現的形態,即犯罪既遂以後,犯罪行為就結束了,與不法狀態是否存在沒有關系。例如盜竊一輛汽車,佔有汽車的不法狀態與盜竊行為沒有關系。繼續犯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步。常見的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綁架,非法持有槍支、彈葯、毒品、假幣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資金罪不符合繼續犯的特徵,應屬狀態犯。因為只要行為人將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其犯罪行為即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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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說挪用資金罪是繼續犯,則挪用資金不退還的,其行為永遠不會過追訴時效。顯然,這與立法原意是相違背的。
⑨ 挪用資金罪有追訴時效嗎
挪用資金罪的追訴時效為十年。
法律依據:
一、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准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刑法關於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⑩ 挪用公司資金後第二天還上構成犯罪嗎
不構成,請看講解:
一、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現金、銀行存款、信用卡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或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部門負責人、一般職員,即全體職員。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外派公務員、國企及國企外派的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員工),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可追問,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