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施工中代為甲方墊付資金是否給利息
1、在施工中甲方要根據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 具體情況看合同
2、剛開始施工中需要施工方墊付資金嗎?從國家法律上講甲方要在乙方開工前,給乙方撥付啟動預付資金20%~40%(看工程情況的持續時間而定)還有就是按合同定。但是現在我們地區沒有提前給乙方撥付啟動預付資金的,乙方你施工單位想承包我們甲方工程,那麼先交工程風險抵押金100元/平方米,再進行墊付資金到某一個節點(如幾層封閉)後進行撥款。
3、一個項目假如按照國家規定的正式合同不需要墊付資金。
但是現在幾乎每個工程視情況不同需要墊付也不同。
墊付金額大概0%~100%不同 我曾經見過全部墊款的
不墊款、給預付資金的也是有的不過太少了
這也是社會中一個普遍現象了。
❷ 簡答題:1、委託代銷確認的3個條件是什麼 2、怎樣設計業務工程中規避稅務風險
編輯本段一、概述
委託代銷是指受託方(一般為商業企業)按委託方的要求銷售委託方的貨物,並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
編輯本段二、特點
委託代銷的特點是受託方只是一個代理商,委託方將商品發出後,所有權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因此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在委託方。只有在受託方將商品售出後,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轉移出委託方。所以,企業採用委託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應在受託方售出商品,並取得受託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實現。
編輯本段三、主要類型
類型一、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銷售商品,受託方只收取代銷手續費,並且該代銷手續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 類型二、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銷售商品,受託方只收取代銷手續費,並且該代銷手續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 類型三、受託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託方按協議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這種類型就是日常所說的視同買斷,受託方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 類型四、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的結合。
編輯本段四、涉稅問題
稅法上關於委託代銷的規定是: (1)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代銷協議; (2)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3)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確定的價格銷售,並向委託方收取代銷手續費; (4)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實際上,目前該企業的整個操作過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只是總公司與各門店之間簽訂的是購銷合同而非代銷合同(或協議),因此需在合同簽訂上作一點變動。為什麼要將原有的經銷改為代銷呢?如果按代銷方式進行操作,各門店的樣機屬於代銷商品,在未銷售之前,不需要和總公司進行結算,而且所有權也屬於總公司。對總公司而言,該部分商品屬於代銷商品,未實現銷售,不需要開票結算,而要在收到代銷清單後才開票結算。 在委託代銷的情況下, (1)若委託方不給予手續費且不加價銷售,由於委託方企業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受託方企業屬於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但由於收到受託方企業開的專用發票可抵扣,實際不繳納增值稅,由於沒有取得手續費也不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中這種現象是很少存在的。 (2)若給予手續費且不加價銷售,由於受託方企業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受託方企業屬於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但由於收到受託方企業開的專用發票可抵扣,實際不繳納增值稅,另外就手續費征5%的營業稅。注意在此時單獨收取的手續費並不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這是因為價外費用的收取對象是受託方的顧客(他的上家)而不是委託方(他的上家)。而手續費的收取對象是委託方而不是受託方的顧客。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在加價但不收取手續費的情況下,受託方就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就從委託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就加價部分繳納實際負擔的增值稅。同時加價部分作為代銷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4)在加價且給於手續費的情況下,受託方就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就從委託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就加價部分繳納實際負擔的增值稅。同時加價部分和從委託方取得的手續費作為代銷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❸ 書上說收入中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為客戶代收的款項是什麼意思
收入只是屬於自己公司的銷售款項,代收了別人的款項不能計入本公司的收入。銀版行根據各種憑證權以客戶名義代替客戶收取款項的業務。即客戶將從他人手中收到銀行的支票給自己的開戶銀行並委託其代為從其他銀行收取款項。
這是最頻繁的代收業務。此外,還有接受委託代客戶收取票據款項的業務;代客戶收取有價證券利息和股息的業務,等等。接受銷貨單位的委託,依據有關發貨的商品憑證代為收款的業務在異地和國際貿易中也得到廣泛開展。
賣方把貨物向買方運送出去以後,把有關發貨的商品憑證交給銀行,委託銀行代收款項,在異地和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商品憑證代收業務,而且這種業務往往與放款業務有密切聯系。
當客戶把憑證提交銀行請求代收時,一般就能及時從銀行取得貸款;當銀行收回貨款後,再用貨款償還貸款。如果客戶請求代收時並沒有申請貸款,銀行就可以佔用代收過程中的資金。
❹ 有代墊資金的代購行為,按什麼基數交增值稅
問題:汽貿公司應當按代購收入繳交增值稅呢,還是應當按(代購收入+汽車價款)繳交增值稅呢?回復意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6號)的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❺ 第三方或客戶代收款項為何不屬於收入
因為代收款項的所有權不屬於代收款的企業,是一種應付款項,所以不屬於收入
❻ 委託代銷和受託代銷都是什麼意思
【例】某公司為一造紙廠, 2011年2月向外地某紙張供應站銷售白版紙117萬
元,貨款結算採用銷售後付款的形式。4月份匯來貨款30萬元。可以選擇委託代銷方式,
也可以不選擇代銷方式,那麼,哪種方式更節稅呢?
答:選擇委託代銷方式下的稅負:
此筆業務,由於購貨企業是商業企業,並且貨款結算採用了銷售後付款的結算方式,因此可
選擇委託代銷貨物的形式,按委託代銷結算方式進行稅務處理。如按委託代銷處理, 2月份可不
計算銷項稅額, 4月份按規定向代銷單位索取銷貨清單並計算銷售,計提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30 (1+17%) x17%
-4.36 (萬元)
如不按委託代銷處理,則應計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117÷ (1+17%) x17%
=17 (萬元)
如不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和申報納稅,則違反稅收規定。
經過兩種方案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此類銷售業務選擇委託代銷結算方式對企業最有利。采
用委託代銷結算方式,該公司就可以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對尚未收到銷貨
清單的貨款可暫緩申報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實現了延緩納稅。
❼ 對方全責不墊付怎麼辦
依據新保險法,交通事故結案後,依據發票和維修材料證據,被保險人先行墊付的,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沒有墊付的,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不賠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直接支付受害人保險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7)受託方不墊付資金擴展閱讀
第三者責任保險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是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第三者的損害索賠危險的一種保險。由於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公眾的安全與利益,因此,在實踐中通常作為法定保險並強制實施。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即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財產受到直接損毀時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在此保險的責任核定,應當注意兩點:
1、直接損毀,實際上是指現場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各種間接損失不在保險人負責的范圍。
2、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進行補償。
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即被保險人的補償金額並不一定等於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因為保險人的賠償必須扣除除外不保的責任或除外不保的損失。
例如,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本車的駕駛人員及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失,不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負責賠償之列;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駕駛員酒後或無有效駕駛證開車等行為導致的第三者責任損失,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❽ 注意稅法對「代墊」和「代購」的區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6號(已失效)規定:五、關於代購貨物征稅問題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實踐中,不少企業把代購當代墊,業務不做稅務處理,產生較大的稅務風險!!
❾ 甲方墊付的工資我需要確認增值稅嗎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法規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❿ 乙方墊付資金購買東西,甲方拒收不付款,屬於違法行為嗎
乙方墊付資金購買東西所購東西符合甲方的要求嗎?如果不符合甲方拒不付款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