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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樂山征地補償價格

發布時間:2021-08-02 05:52:07

1. 2014年房屋拆遷土地賠償標準是什麼算的

1、各項征地賠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賠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2. 四川樂山市土地徵用補償標准

可以上政府網站查詢。

3. 四川樂山土地徵用補償

平均畝產值以當地統計局發布的為准,
這個你要看當時你們公布的是用哪一號文件,如果是用08的,那麼你們有權上訴到相關部門,如果沒公布用08的,那你們也無法,只有等他們公布,我們這里也出過同樣的問題,但是因為當時他是公布了用06的文件,所以,我們上訴成功了的

4. 征地補償新標准2014年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准多少有沒有國家最新出台的法律依據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5. 樂山最新的征地賠付標准

失地農民補償安置途徑及政策建議

我國已進入了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時期,預計在未來十餘年,有近2億農民將實現身份的轉變。而通過土地徵用來實現城市擴張發展的模式已成為城市化進程的主要方式。城鄉一體化戰略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保證是妥善解決集中出現的失地農民問題。
即要保證社會的穩定,城市化的順利推進,又要保證失地農民中的勞動力「失地不失業」,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可能性,而達到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要老有所養。這即涉及到對征地的當下補償,又涉及到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險。此課題對我國失地農民安置途徑進行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一、補償:從貨幣補償到社保安置

貨幣補償:總的來看,貨幣安置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貨幣安置是一種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業指向性安置。征地農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權置換的生活安置費後,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勞動力市場。在勞動力市場機制不健全、就業信息零碎失真、簡單勞動力賣方競爭過度的情況下,缺乏非農產業工作技能的被征地農民能夠找到就業崗位的不多。這給被征地農民留下了失業隱患。不少「農轉非」人員不願接受這種做法。其次,貨幣安置著重考慮了征地「農轉非」人員眼前的生活安排,並沒有與社會保障制度同步銜接。「農轉非」人員對涉及自身社會保障方面的問題,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決。在重新就業尚無把握的前景面前,「農轉非」人員極易對未來的生活產生憂慮,從而製造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社會保險:以土地換保障 基於單純貨幣補償的局限性,最近幾年來,各地政府都在探索不同的社會保險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安置不再向被征地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支付土地補償和安置費用,而是核定農轉非人員,將費用列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安置費」專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對象簽訂安置協議,對符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費條件的被征地人員,為其設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月發放養老金。在目前政策條件下,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雖然增加了社會保障負擔,但是有利於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促進城鄉一體化的順利實施,長遠來看是值得的。我國經濟較發達、人地關系較緊張的省市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經驗和教訓,這體現了一種大的趨勢。

留地安置:指在征地時為了使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有長遠穩定的保障;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的安置方式,是貨幣安置的一種重要的補充形式。有時也稱為劃地安置,即劃出一定面積土地,給失地農民留出生存和發展空間,既可通過發展二、三產業解決部分失地農民的就業,還可通過壯大集體經濟,為失地農民提供多方面的保障,真正造福百姓。又稱開發性安置,即是通過開發性項目的建設解決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出路的一種安置方式的創新。這種安置方式將農民置換土地使用權獲得的安置費通過開發性項目的投資轉化為生產性的物質資本,使征地「農轉非」人員通過與生產性物質資本結合實現再就業。具體操作是按10%的開發性安置土地指標實行。

二、就業:從招工安置到引導型就業

1.招工安置

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單位依據征地數量有比例地安排「農轉非」人員就業。這是從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存延的一種老辦法,現時期實施起來困難加大。隨著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的計劃用工方式逐漸為市場主導的就業形式所替代,國家已經不再包攬「農轉非」的就業問題,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就業安置的渠道也越來越少,採取貨幣化安置成為各地普遍的選擇。這使得傳統的招工安置成效甚微,具體表現在:

首先,征地「農轉非」人員的文化素質和技能不能滿足用地單位的要求。在新開發的工業園區中企業技術含量高,大量不足高中文化程度的「農轉非」人員很難滿足這些企業對勞動力素質的諸多要求。按照城市工業園區發展規劃,統征范圍內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這將使農轉非人員尤其是青壯年勞動力面臨二次就業的迫切局面。農村現有勞動力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主要從事農業勞動以及其他專業技術要求較低的工作。園區規劃的進駐的企業多是以電子信息、新材料加工、生物制葯、食品生產為代表的「低耗能、低排放、低污染、高產出、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都市型工業企業,工作崗位的要求與農村現有勞動力較低的專業素質之間的矛盾突出,要實現征地單位的招工安置非常困難。

其次,用工單位的市場化改革與招工安置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矛盾。隨著競爭性用工制度的逐步到位,用工單位留給征地中帶有安置性質的「農轉非」人員的餘地愈來愈少。由於企業用人自主,勞動保障部門即無就業崗位,又無權安置農民就業,政府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的政策現在又沒有出台,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是一個難上加難的問題。

再次,基礎設施項目無法提供就業崗位。在城市擴張中,征地中的基礎設施用地份額較大,這些用地幾乎不能提供就業崗位,也就無法通過直接的建設項目實現征地「農轉非」人員的招工安置。

此外,失地農民的就業觀念轉變上的困難也一個重要的原因。征地「農轉非」人員擇業期望與用地單位對之提供的就業崗位還存在明顯距離。「農轉非」人員對自身的素質估計偏高,對新就業崗位報酬、工作條件較為挑剔,普遍存在戀土戀鄉情結,不願到本區以外的地方工作,且工作懶散,不習慣企業的紀律約束。這些行為表現,用人單位很難接受。

雖然各地政府在征地安置辦法中,都提到了對勞動力可實行單位安置的辦法,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極少數的單位安置名額對大量的失地農民的就業需求來說是杯水車薪。對年齡較大的勞動力(男性年齡50-60歲,女性年齡40-50歲)來說,更是被排除在招工安置的考慮范圍外。其結果是大量的失地農民一時找不工作,產生不穩定的社會因素。據調查,成都市近郊五城區(含高新區)近三年的「農轉非」人員,有60%的處於失業和隱性失業狀態;青羊區蘇坡鄉,近三年「農轉非」8000餘人,有70%失業,30%靠租房和打工維持生活,部分劃歸辦事處管轄的,只能吃低保。這說明僅靠傳統的招工安置難以解決集中出現的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2.再就業的培訓成本

對於失地農民來說,他們失去了土地也就相應地失去了在土地上獲得就業的機會。因此,他們需要在城市非農部門獲得相應的就業機會,以保障自己未來的生計。一個失地農民從事第一產業,在土地上勞作,是一個熟練工,失去土地後,在城裡從事二、三產業,變成了一個非熟練工,要在城市非農部門獲得和市民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收入水平,就應達到市民的平均文化素質及工作技能水平。

根據人力資本理論,就業能力的高低和求職者的文化素質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失地農民要想在城市非農部門獲得和市民相似的就業機會和收入水平,就應該擁有和市民相似的文化素質。而失地農民要獲得和市民相似的文化素質,就需要經過一定的職業培訓。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要使他們適應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產生的就業崗位,必須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轉崗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這個職業培訓成本就是失地農民的轉崗培訓費用,可參考如下公式計算:

F=(Ec-Ep )(Fd+Fi )

其中,F 為失地農民轉崗就業培訓費用;E 和Ep分別為市民和失地農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Fd為失地農民轉崗就業培訓的直接費用,即繳納的學雜費等;Fi為失地農民轉崗就業培訓的年間接費用,即培訓期間損失的預期工資收入。目前,一個城市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12.2年,一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7.7年(蔡昉,2002),兩者差距為4.5年。也就是說,平均一個失地農民大約需要再接受4.5年左右的教育培訓,其勞動就業能力方可以等同於一個城市勞動者。這4.5年的教育培訓費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間接的支出。直接的支出包括繳納的學費、材料費用等;間接支出則是因為學習而減少的工資收入,也就是4.5年的預期工資收入。但是,如果這4.5年的成本全部由國家和用地者承擔補償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提供9年義務教育這一公共品後農民沒有完全享用,其自身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顯然,我們可以將Ep至少定為9年,則算出(Ec-Ep )為3.2年,這一部分則顯然應該由征地者和用地者來承擔,從而構成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

3.成都市的經驗

作為我國西部的大城市,成都市面臨著巨大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就業的壓力。據成都市農村勞動力培訓、開發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計,截止2004年3月底,全市農村勞動力395萬人,其中失地農民48萬人。全市農村勞動力和失地農民轉移到二、三產業就業的178萬人,其中失地農民外出務工的24萬人。農村勞動力中無技能的佔46.1%,有農業專門技能的佔20.2%,有工業建設技能的佔12.2%.農村勞動力中有培訓願望的佔31.5%,其中失地農民中有培訓願望的佔47.4%.農村勞動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的佔80.1%.

針對成都市的自身實力的特點,2004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關於加強我市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就業工作的意見》以及相關配套措施,明確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就業的總體思路和目標任務。在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工作安排上,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根據規定,成都市失地無業農民將享受與城鎮下崗失業職工相同的再就業扶持政策,並且憑本人向所在區縣就業服務機構申領的《成都市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證》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據統計,2004年1-9月,共發放該《再就業證》43329份,占失地農民總數的9%.憑證享受的再就業扶持政策包括:免費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免費接受職業介紹;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三年內免繳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收費;享有由政府提供的再就業小額貸款扶持[④];招收持有《成都市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證》人員的用人單位,享受國家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的補貼優惠政策。

成都市五城區按照「政府統籌、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思路,把對失地失業農民的技能培訓作為促進其再就業的突破口,採取財政補助、社會籌資相結合的辦法,籌措了400萬元用於構建區、鄉、村三級培訓網路,以區黨校和職工校、鄉職業教育中心和農技推廣中心、村成人技校為載體,組建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基地。企業也可以給各培訓點下「訂單」,為自己培養所需人才。

為了推進這項工作的實施,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聯合下發有關通知,征地農轉非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將享受免收工商、公安、海關、建設、交通、民政、稅務、衛生等23個部門的共88項收費的優惠政策。當年新招用征地農轉非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當年新招用征地農轉非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現有或新辦社區就業實體、服務型企業、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也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截止2004年底,共有120名失地無業農民領到了《再就業優惠證》。凡在執行減免優惠收費范圍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含其他服務機構),在執行公務和提供服務收費時必須執行減免規定,並在其服務大廳(窗口)公示減免收費項目和標准,同時公開投訴電話。對不按減免規定執行的和其他亂收費行為一經查實將吊銷其《收費許可證》,取消收費資格,並進行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部門和領導的責任。

2004年初,成都市政府首次與區縣政府簽訂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就業目標責任書,對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就業工作實行目標考核和項目管理相結合、目標考核和經費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市農勞辦根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全市總目標和各區縣承擔的目標進行目標督辦和考核,考核培訓人數、結業率、獲得證書人數、推薦就業人數等指標,對區縣和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進行按月統計,根據培訓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給予經費補貼,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扣減經費補貼。

成都市各區縣在就業培訓上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發放《農村勞動力免費培訓卡》,強化就業培訓,重點突出,分步實施,多形式、多渠道地開展培訓。對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失地農民至少免費推薦就業兩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但就業困難的男性50周歲、女性40周歲以上失地農民(以下簡稱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是再就業援助的主要對象。由政府投資和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的後勤崗位要優先安排給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1年以上的失地農民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對吸納持證人員達到要求的,轄區內用人單位在2005年底前享受以下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現金補助、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

成都市近郊各區、鄉把通過騰崗、買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潔、治保、巡邏、守車、廚工等崗位無歧視地向失地失業農民開放,相繼為4000多人解決了就業。在市、區勞動和就業等部門的支持下,2004年征地拆遷量大的20多個鄉鎮、街道牽線搭橋為失地失業農民舉行了26次招聘會,聯系了200多家用工單位,截至8月底接到應聘上崗通知的有900多人。除了區、鄉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還成立了失地農民再就業服務中心,堅持按需培訓、注重實效的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高就業能力為根本,積極開展崗前培訓。中心制定了個性化訂單式培訓計劃,根據失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和不同學歷狀況,聘請師資有針對性地開展實用技術培訓、職業證書培訓、社區服務技能培訓、家政服務技能培訓等,提高失地農民技能,增強其謀生能力。

但是,目前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解決。首先,現在的培訓是通過社會辦學機構,而社會辦學機構在資格、設備、實踐基地上與專業學校相比都有明顯的差距,更不能大批量的完成培訓工作目標任務。而現有的專業學校在培訓經費價格上都不能承受。其次是培訓經費與就業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府難以承擔。據初步測算,未來五年對5萬農村勞動力的培訓經費高達4500多萬元,而社會保險補貼和其他補貼現還無法准確計算,僅靠區財政解決困難很大,能否承受還是一個問題。

4.成都市金牛區案例分析

金牛區是成都市的五城區之一,全區農業人口總數為96631人,其中勞動力(男18-60歲,女18-50歲)56788人;區農村勞動力當中,已在區內、外就業的有17761人,自謀職業6006人,在家務農13482人,農村富餘勞動力19539人。由於農村人口眾多,在成都市城鄉一體化的戰略安排中,金牛區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何保證大量的失地農民的再就業與技能培訓也就成了一個重中之重的政府工作,在這方面,金牛區做了大量的調研的政策研究,具備一定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1)組織機構、人員和經費安排

建立金牛區失地農民勞動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失地農民的培訓、就業安置、社會保險等工作的組織領導,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任組長,一名副局長、區就業局長、區社保局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失地農民」再就業培訓和就業安置、社會保險3個辦公室,其主要職責:負責全區農民的情況調查、培訓資源整合、信息化建設、用工信息收集、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安置、用工管理和社會保險等工作。辦公室分別設在區就業局和區社保局,辦公室主任分別由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其中「失地農民」再就業培訓辦公室與區就業局的農村勞務開發辦合署辦公,另增加人員4人。「失地農民」就業安置辦公室與區就業局就業指導科合署辦公,另增加人員4人。「失地農民」社會保險辦公室與區社保局徵集科合署辦公,另增加人員2人。其辦公室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聘期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年一聘。各鄉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培訓中心,另增加人員3-5人,專門從事失地農民的培訓、就業安置、社會保險障等工作。

2)培訓規劃

根據「失地農民」培訓和就業意願、企業用工需求、培訓資源等情況,制定了五年失地農民培訓和就業的計劃。培訓工作要做到「六個統一」、「一個結合」。即統一確定培訓機構(網點),統一制定培訓工種和實用技術計劃,統一編制每個培訓項目的培訓大綱,統一制定教學計劃,統一培訓課程和實習內容,統一提供相應教材;培訓和就業相結合。堅持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以勞動保障部門培訓機構為龍頭,以社會力量辦學為基礎,以用人單位培訓為補充的多層次的就業培訓體系。確定失地農民培訓機構,增設教學點,形成覆蓋全區的培訓網路。

計劃五年內培訓農民56788人,其中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各培訓11000人;2008年培訓12788人。包括農民工和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就業前必須經過一到三年的培訓,並取得相應行業職業資格證書)。在經費方面,規定區級財政支付80%,街(鄉)財政支付20%.按從頭算,培訓費每人800元,預計全區5年投入經費4500萬元,每年投入資金900萬左右。

培訓內容及方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組織在崗培訓實施培訓的,所需經費從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職工培訓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1.5%比例提取,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二是區勞動保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街、鄉、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培訓的,對擬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失地農民開展以下三類培訓:引導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開發式的創業培訓。引導性培訓是對失地農民開展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尋找就業崗位和擇業觀念等方面的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是根據失地農民就業和培訓意願及用工單位的需求,有針對性的開展轉崗職業技能培訓,包括電腦操作、商品營業、市場營銷、烹飪廚師、美容美發、家電維修、車輛修理、物業管理、裝飾裝修、洗滌縫紉、家政服務、餐飲服務等技能培訓。開發式的創業培訓是結合項目開發,培育各類創業帶頭人。

3)就業安置

區政府把「失地農民」再就業工程納入了綜合目標管理。區勞動就業部門負責全區「失地農民」再就業工程的指導管理和組織協調,制定「失地農民」再就業工程的階段性實施計劃;財政部門負責「失地農民」的培訓、就業所需經費足額納入年度預算;區教育部門根據培訓規劃,積極組織全區范圍內的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各種教育資源來加強對「失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涉農的街、鄉具體組織實施「失地農民」再就業工程的目標任務。

在具體操作上,建立「失地農民」登記制度,即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制定表格,國土部門對即將「農轉非」農民進行登記。對被征地的農民男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憑農轉非證明、戶籍材料到當地街、鄉勞動保障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免費辦理《失業證》,到區就業服務管理局免費辦理《成都市征地農民再就業證》並為其建立檔案。失地農民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惠政策:

一是政府按征地量20%的比例匹配土地,新辦市場和密集型的產業,政府匹配的土地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買賣、轉讓,由經濟合作組織用於農民就業。

二是凡在本區征地的單位,應承擔接收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義務,建議每畝的接收1-2人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三年以上。有關企業凡按比例吸納安置失地農民就業,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和工商管理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三是農民自己創辦的工商企業或農民合夥辦的企業,征地農民達到總數的30%以上的可憑《成都市征地農民再就業證》,免費辦理工商執照,按規定減免稅收,辦理小額貸款。

在經費方面,區、鄉、有關街道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等工作,預計每年安排就業補貼每人約500元,全年500萬元,小額貸款每年安排50萬元,社會保險補貼另測算。

4)針對農村勞動力的培訓與就業引導

以上對失地農民的培訓與就業引導還只是工作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金牛區針對未被國家徵用土地的農村勞動制定了相關的培訓和就業扶持政策(金牛委發[2004]41號),並發放《金牛區農村勞動力就業優惠證》1萬多份。凡持有該證的農村勞動力可享受4次免費職業介紹,1次職業技能培訓,相關就業和培訓機構可獲得相關的政策性補貼。從長遠來看,該政策促進現有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淡化其對土地的依賴,從而實際上緩解了將來征地時可能造成的失地農民問題,是一個非常好的配套措施。

三、住房:從貨幣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設

1.住房安置政策

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險安置都涉及到失地農民長遠的生計問題,也最容易產生矛盾。相對來說,住房安置比較好操作一些,但也有不少具體的問題需要解決,這也是一個政策導向的過程。從成都市的經驗來看,就是從貨幣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在安置辦法中盡量採用相對統一的標准。

根據成都市2000年制定的《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中對住房安置的規定,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對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並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對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實行現(建)房安置的,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准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土地被部分徵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後,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市國土資源局於2003年就《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住房安置的具體問題作進一步的說明。主要是採用優惠獎勵的措施減少征地拆遷中的阻力,鼓勵貨幣化安置;鼓勵按時搬遷,以保證征地拆遷的順利進行。其具體措施包括:1)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2)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3)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4)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人均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此外,還對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進行了確認,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

總的來看,雖然政策上鼓勵貨幣安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然難度很大。首先是農民自建房或從新購買商品房的成本遠遠高於拆遷房得到的補償,在大城市的房地產大盤開發熱潮中,失地農民的難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農民因無法進入較為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區,而只能找到一些臨時性的簡易住所的話,他們又面臨著二次拆遷的風險,從而無法安定下來,成為社會穩定的隱患。另一個因素是貨幣安置的共同困境,即農民的理財能力和經驗很可能導致坐吃山空,而無法達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終還是要找政府來解決。基於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決失地農民住房安置問題,最終還是傾向於採用集中規劃,集中修建農民新居的辦法。

2.農民新居建設

從廣東省的經驗來看,如果住房安置沒有得到很好的規劃,容易造成「城中村」的現象。近年來,成都市在失地農民安置方面的一項措施是採用建設「農民新居」的方式,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的安居問題,將一部分被徵用了土地的農民和農民拆遷戶集中在一起,建立一個近郊民居集中點。「農民新居」直接由當地政府規劃,把城市化進程中的失地農民集中起來安置,充分體現了聚居特性(羅蓉2002)。「新居」工程採取統一規劃設計、統一選址的方式,集中修建,並積極向空中發展,用較少的地理空間積聚了更多的農戶。比如金牛鄉「近郊民居」總規劃用地為31.96公頃.

6. 四川樂山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樂山市以下相關規定供你參考使用。

關於《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具體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第8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是指對合法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遷補償。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經依法批准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被拆遷戶雖不能提供依法批準的住宅建設用地手續,但該戶只有一處住宅和宅基地,宅基地補償面積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5人以上戶佔地面積按5人計算);
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條 被征地拆遷房屋的主體房是指:農村村民在合法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築物,層高2.8米以上,四周牆體封閉,主要用於居住,水、電設施齊全。主體房以外的房屋,均為附屬房。
第三條 主體房在2005年7月1日以後2006年1月1日以前經規劃建設部門批准修建,但在2006年1月1日以後竣工的,按2006年以後修建房屋的補償標准實施補償(修建房屋的時間以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時間為准)。其餘房屋的修建年代及補償,按《辦法》附件1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主體房結構為框架、現澆的,在《辦法》附件1規定的磚混房屋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按每平方米增加100元的標准補償。
第五條 拆遷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營業用房,未經市規劃建設部門批准改變土地用途,被拆遷人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且有實際納稅憑據的,按每平方米80元的標准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補償分別按《辦法》附件1、2、3規定標准執行;經規劃建設部門批准改變土地用途,被拆遷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且有實際納稅憑據的,按房屋評估價(不包括土地價格)進行補償。
第六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城鎮戶口,原農村房屋為其唯一住宅,在其他地方沒有住房的,可享受房屋拆遷住房安置。
第七條 土地未被統征,村組集體出資修建的道路被佔用,能夠恢復的,不再作補償;對原道路不能夠恢復的,按《辦法》附件2規定的相應標准實施補償。
第八條 村組集體出資安裝的供村民使用的水、電、氣、光纖設施,在安置還房時已對村民作恢復或補償的,不另行對集體經濟組織作補償。
第九條 安置還房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築面積計算,房屋產權歸被拆遷安置還房戶,其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對超出還房面積且按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部分,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
第十條 墳墓的搬遷補償,由征地拆遷單位會同當事人先實施搬遷,經征地拆遷單位工作人員現場認定,進行登記造冊並予公示無異議後,再按標准實施補償。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原有水、電、光纖戶頭(含集體戶頭),在安置還房時予以恢復的(含還兩套以上住房戶),對原有水、電、光纖不再作補償;對新增項目的配套設施費用,以還房套數計算,由被拆遷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繳納戶頭費。

7. 樂山國土資源局08號文件關於樂山市市中區征地拆遷賠償條例

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樂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號
《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8年9月25日樂山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蔣輔義

2008年9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建設的順利進行,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樂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地房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下同)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收(用),其原建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均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公路、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其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市及市中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實施征地房屋拆遷,並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分為拆遷補償和拆遷安置。
拆遷各類合法的建築物、構築物,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被拆遷人屬本辦法規定的安置對象的,再行對其拆遷安置。
拆遷各類違法、違章建(構)築物,一律不作補償安置。
第五條 安置對象為常住戶口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住房被拆遷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征地公告之日為基準日確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記入戶的人員。
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對象:
(一)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現役士兵;
(二)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各類在校學生;
(三)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四)符合政策回鄉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華僑、港澳台同胞等;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計入安置對象:
(一)沒有承包地、不參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空掛戶口;
(二)通過繼承、贈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取得常住戶口、沒有承包地、不參加分配的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雖有常住戶口,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計入的其他人員。
征地拆遷單位會同相關的村組(社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負責拆遷安置對象的審核認定,並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村組(社區)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征地拆遷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用地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
第七條 樂山市國土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補償安置的合法性審查,制訂補償安置的統一標准,會同有關部門測算並籌措落實補償安置資金,審核上報征地手續,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屬地負責制,市中區人民政府是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責任單位和實施主體。成立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中區人民政府區長擔任,市、區相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具體負責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自征地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征地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新建、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出生、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軍人退役等按國家戶籍管理規定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轉讓、互換、租賃房屋;
(六)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當暫停辦理的其他事項。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時不予認可。
第九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征地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補償安置登記手續。
被拆遷人未按期辦理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的,其補償安置內容以征地拆遷單位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十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市中區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擬訂,按法定程序徵求意見或召開聽證會後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中區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簽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征地拆遷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以戶為單位明確被拆遷房屋的類別結構、面積、補償標准、補償總金額、需拆遷安置的人數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積或貨幣安置金額等事宜,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村組(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7天。
公示期間,被拆遷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拆遷單位予以復核。復核結果應予一並張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示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弄虛作假、超面積超范圍補償、虛增安置人數等情形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獎懲。
第十二條 自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實施之日起,被拆遷人與征地拆遷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各項拆遷補償費;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將房屋交拆遷單位拆除。被拆遷房屋有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所有權人解除租賃關系。
第十三條 拆遷下列違法、違章建(構)築物,一律不作任何補償安置:
(一)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超層、超面積修建的房屋;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擅自出讓、轉讓、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修建的房屋;
(五)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六)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築;
(七)農村村民因遷建住宅等原因,應無條件拆除復耕的舊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違章的其他建(構)築物。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及其他執法機關應當會同征地拆遷單位及時認定違法、違章建(構)築物。對各類違法、違章建(構)築物,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及其他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十五條 拆遷各類合法房屋,除本辦法第十六條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一)拆遷主體房,按附件1規定標准予以補償;拆遷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按附件2規定標准予以補償。
被拆遷人在征地范圍內有兩處以上住房的,拆遷面積應當合並計算,按一戶進行拆遷補償。
(二)拆遷已裝飾裝修的主體房,其裝飾裝修費用按附件3規定標准予以補償。
(三)拆遷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營業用房,被拆遷人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且有實際納稅憑據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扣除土地評估價後進行補償,並按每平方米80元的標准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四)被拆遷房屋涉及的原有水、電、氣、光纖戶頭,能夠恢復或遷移的,由征地拆遷單位負責恢復或遷移;不能恢復或遷移的,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無水、電、氣、光纖戶頭的,住房安置時,被拆遷戶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向征地拆遷單位繳納開戶費。
(五)拆遷征地公告前修建的農家樂房屋、養殖業房屋及其設施,分別按附件1、2、3規定的相應標准進行補償,並按主體房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准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六)拆遷依法應予補償的其他不動產,本辦法及附件未規定具體補償標準的,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會同有關單位評審,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未統征,被拆遷人未予農轉非且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拆遷安置對象的,可以在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相對集中選址的基礎上,按照農村村民建住房的規定提出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建房的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拆遷人自行建房安置;其被拆遷的主體房,按附件4規定標准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拆遷批准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築,按照附件2規定標准予以補償。
拆遷有產權爭議的房屋,實行證據保全拆遷。
第十八條 住房被拆遷的,征地拆遷單位按被拆遷主體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發給被拆遷戶搬遷費。選擇期房安置的,計發二次搬遷費。
第十九條 對住房被拆遷且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置對象,由征地拆遷單位按150元/人·月發給過渡費。實行現房安置的,按2個月計發;實行期房安置的,以實際交房日期按月計發,交房後再計發2個月的過渡費。
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被拆遷人以及住房被拆遷但不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置對象的被拆遷人,按被拆遷主體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4元計發6個月過渡費。
第四章拆遷安置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六條另有規定外,房屋實施補償拆除後,對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置對象,按照本章規定實行住房(現房或期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遷單位為每人無償提供35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安置房。被拆遷人應當以戶為單位選擇安置房。選擇的安置房超面積的,超面積10平方米內的部分,由被拆遷戶按成本價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遷戶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二)被拆遷戶按搬遷房屋的先後,領取選房序號。被拆遷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序號選房,超過規定時間不選房的,序號順延。
(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征地拆遷單位負責為被拆遷戶辦理。
第二十二條 貨幣安置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自願放棄住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證明,經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審查認可,向征地拆遷單位提交承諾書,保證今後不再因征地拆遷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二)實行貨幣安置的,由征地拆遷單位按照同批次安置房的成本價,一次性將人均35平方米安置房的貨幣安置資金發給被拆遷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遷單位給予獎勵:
(一)住房被拆遷且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置對象,自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實施之日起30日內與征地拆遷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每人1000元給予獎勵;超過30日期限簽訂協議的,不予獎勵。
(二)被拆遷人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10日內搬遷完畢,主動交出房屋或者騰出土地並經征地拆遷單位驗收認可的,按被拆遷房屋補償費用總額的10%計發提前搬遷獎;在20日內搬遷完畢並經征地拆遷單位驗收認可的,按被拆遷房屋補償費用總額的6%計發提前搬遷獎;超過20日期限搬遷完畢的,不計發提前搬遷獎。
(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住房安置對象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安置房交接手續的,按安置房每套3000元給予獎勵;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安置房交接手續的,不予獎勵,並停發過渡費。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自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拒不接受經依法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或者經依法補償安置後拒不搬遷的,由市中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中區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樂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強制搬遷程序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實施強制搬遷。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征地房屋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還必須同時承擔經濟和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阻礙拆遷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阻撓工程建設的。
第二十七條征地拆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補償安置,不得發生虛報安置人數、剋扣補償費用、超標准超范圍補償等行為,否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或參與、支持、唆使被拆遷人阻撓征地拆遷工作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拆遷公告並已實施拆遷補償、但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項目,仍按市人民政府已批準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樂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
1.主體房拆遷補償標准
2.其他建築物及構築物補償標准
3.房屋拆遷裝飾裝修補償標准
4.零星征地拆遷房屋佔用集體土地自建補償標准

8. 征地補償新標准2014多少錢一畝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標准: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征地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9. 2014年政府徵收補償標准

一、補償標准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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