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機構間的部分業務正在形成同質化競爭,如何以最高效率運作資產與資金,盤活存量 資產,優化資產配置結構,並能夠兼顧流動性、收益性、安全性等多維度,是大資管時代的核心競爭力,而資產證券化正是詮釋這種競爭的典型標准化工具。
數年以前,資產管理時代的概念已經被人提出。單就「 資產管理」字面意思而言,它可以源於眾多行業,如金融業、實業甚至經營性物業等。本文想討論的資產管理概念僅限於金融行業。
混業經營時代最佳競爭工具資產證券化
如果想討論金融業的資產管理背景,就不得不對金融業的現狀有一個概括性的描述。筆者願意嘗試著做如下描述:
我國絕對大多數銀行是國有資產,並已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上市公司,資產規模迅速擴張,截至 2015 年底已達199.3萬億元人民幣。雖然銀行業的服務水平有所提高,服務手段有所增加,但仍面臨主營業務利差縮小及不良資產明顯增加的嚴峻挑戰。
與此同時,我國信託行業在資產管理的浪潮中快速發展,截至 2015 年底,信託行業資產規模已達16.3萬億元。源於資產隔離的天然優勢,4 年前,信託業已成為我國金融領域的第二大產業。信託公司無疑是金融資產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信託公司雖然有綜合金融服務的靈活性,但也常年面臨主營業務有所波動的考驗,在經歷了能源行業、礦產行業和房地產行業的深度波動之後,信託行業也面臨消化不良資產的挑戰。
我國保險行業也實現了持續快速發展,截至 2015 年底,資產規模已達12.4萬億元,是我國第三大金融產業。保險公司對中長期資產配置有行業偏好,但我國保險資金的聚集成本不高,行業投資成本卻偏高,致使該行業面臨投資標的要超低風險(如 AA+ 以上)、而投資收益還要較大幅度高出固定收益市場平均水平的挑戰。
我國證券行業在經歷了股票市場的數次大幅度波動後,已逐漸走向成熟,截至 2015 年末,證券行業資產規模已達 6.42 萬億元。在營業部手續費收入和投行業務收入增速放緩的同時,在證監會的積極推動下,證券公司已成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的後起之秀。據不完全統計,截至 2015 年底,我國證券行業資產管理業務的總額已達11.89萬億元,並且有部分資產管理產品已在交易所上線發行,使資產管理的二級市場也有所活躍。
公募基金截至 2015 年底管理資產規模已達 8.37萬億元,其中貨幣型基金佔去半壁江山,達到 55%。從規模上看,公募基金行業是一個集中度非常高的行業,前五大基金公司——天弘基金、華夏基金、易方達、廣發基金和工銀瑞信的行業集中度達到 31%。
我國租賃公司分金融和非金融兩類,沒有金融牌照的租賃公司歸商務部主管,有金融牌照的租賃公司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歸銀監會主管。截至 2015 年底,我國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規模1.45萬億元,其通過為生產資料不足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融物服務,提高資產利用效率,也更多地涉足了資產管理業務的領域。
綜上所述,我國金融業雖然目前執行的是分業監管的原則,但各個金融行業都不約而同地投身於金融資產管理領域,甚至出現混業經營的苗頭,這也許就是我們所說的「大資管」時代的緣由所在。
在混業經營的趨勢之下,金融機構之間的部分業務實質正在形成同質化競爭,在傳統業務收入不斷縮水的現狀下,如何以最高效率運作資產與資金,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配置結構,並能夠兼顧流動性、收益性、安全性等多維度,是各金融行業在大資管時代的核心競爭力,而資產證券化無疑正是詮釋這種競爭力的典型的標准化工具。
資產證券化 在我國主要指的是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委託人為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品種不斷豐富,例如工商企業貸款類資產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商業住房貸款證券化等產品均已成熟面市。還有一些專項類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例如:車貸資產證券化、租賃資產證券化、小額消費貸款資產證券化、信用卡資產證券化、單一鐵路專項資產證券化等。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從初次試點到多次擴大試點,至今已有10 余年的市場實踐。縱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市場概況,市場脈絡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2005 年至 2008 年為試點的第一階段。
由於是初創階段,因而市場參與機構不多,發行規模不大。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風暴,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遭遇了三年半左右的停滯。
2012年5月至今為連續擴大試點階段,市場擴容急速提高,特別是 2015 年發行額創出 4056 億元的規模,是 2006 年同類發行規模的 47.6 倍,市場參與機構也擴大到102 家,市場環境趨於成熟。
信託公司的重要機遇和業務本源
可以肯定的是,資產證券化規模不斷擴大是未來金融市場化的必然方向。
首先,資產證券化是金融行業增加資產流動性的重要工具。
眾所周知,資產流動性,對於經濟各部門,尤其是金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銀行為例,銀行需要流動性滿足存款人提取現金、借款人正常貸款、在市場上支付到期債務。
而銀行佔比最大的資產是貸款,主要負債是存款。貸款即銀行信貸資產本身是缺乏流動性的,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於是,其通過設立用於風險隔離的 SPV,讓這些貸款得以入池,再安排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予以實現結構化安排。最後,再通過承銷商在債券市場上發行並交易流通。通過這一系列運作,將非標准化、不具有流動性、但有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變成了一個可交易、可流通的標准化證券。
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之於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釋放的重要性更是顯而易見。相比以大型政策性銀行或商業銀行為首的金融機構而言,中小型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壓力更大。尤其是金融租賃公司、央企財務公司、消費貸款公司等資產管理規模較小的機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盤活存量,加快資產周轉,緩解流動性壓力,不僅可以大大提高其凈資本收益率,更使其可以應對金融市場波動帶來的多重不確定性,使抗風險能力得以提升。
其次,資產證券化是金融企業調整資產負債表的手段之一。
資產證券化之於信貸類金融資產擴張最大的好處是,可以讓金融機構的資產出表,從而緩解資本充足率壓力。例如,銀行資產不出表,按照中國現行的融資結構和經濟增長要求,每年發放貸款是要佔用銀行資本的,這意味著銀行需要不停地籌集資本。假設銀行不進行資產證券化,那麼銀行在自有資產負債表中閉環運作,只進不出,發放一筆貸款,貸款償還不到期,這部分資產永遠出不去,銀行就必須不斷進行資產補充,才能保持資本充足率比例不變,這也意味著銀行需要不停地「吃占」資本,才能維系其資產負債結構的平衡。
對於這一問題,有人提出銀行可以減少信貸規模,使結構重新平衡。但是,銀行如果減少信貸規模,就不能適應社會經濟增長的現實需求。也有人建議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的方式補充資本金。但是,金融債是誰在買走?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樣還是要佔用金融機構表內資本金。
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可以表外融資的工具,對於調整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的重要戰略意義。對金融機構來說,通過信託公司設立 SPV,使得相應資產打包實現真實出售和資產隔離,就可以從其資產負債表上真正消失,從而實現表外化,使表內重新騰出信貸發放規模。銀行用發行證券化產品回籠的資金,再發放新的貸款,在總信貸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實現新增效益,同時提高了自己維護客戶的能力。
當然,資產證券化和其他一些藉助資產進行的融資一樣,不一定一開始就在報表上不體現,但出了表肯定就看不到了。最後,資產證券化是信託公司的重要機遇和業務本源。
信託公司相比於其他金融機構,擁有相對獨特的兩大業務優勢:一是依法規范徹底地實現受託資產的隔離;二是依據客戶需求,可以機智靈活地運用好受託資產。
這兩個優勢十分明確地告訴人們,資產證券化類業務是信託公司的本源業務。
資產證券化產品「標准化」的啟示資產證券化
針對市場上已公開發行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我們可以對此類產品做一個標准化交易結構的梳理。
從圖 2 可以看出:信託公司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交易框架中起著核心作用。其一,信託公司處於交易結構的中心,在所有交易過程中,只有發起人和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在該合同中,信託公司是乙方;而其他中介機構都與信託公司簽署《服務合同》,信託公司均是甲方。其二,面對主管機關,信託公司是撰寫申報文件的主體。其三,信託公司不僅是受託人,在受託資產隔離中起著最為關鍵的作用,而且還是唯一向市場申請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一個核心特點,就是靠受託資產分級自我增信。信託公司通常以被隔離的資產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池,通過對現金流的拆分設計產品,以產品的安全性為標准進行結構分層,所以此類產品一般不需要第三方的增信擔保。
標准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是公募的,如果把外延擴大,就會發現許多產品都有上述特點。只要是通過 SPV 實現資產隔離、並以被隔離的資產作為證券化的基礎、以現金流拆分和結構分層為手段設計產品,產品向客戶真實售出,這類產品都屬於資產證券化的范疇。公募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僅僅是提供了一個標准化的範本,或者說提供了一種啟示:凡是「資產隔離化 + 結構化」的產品模式都可以算作資產證券化的范疇。它們有公募和私募之分,有綜合和專項之分,有規模大小之分。
總而言之,資產證券化類的業務領域是非常寬泛的,而且這方面的創新機會也是非常多的。作為金融從業人員,尤其是在大資管時代背景下的金融從業人員,應當學會資產證券化式的思維方式,使該模式能夠更靈活地與客戶的綜合需求相結合,不斷創新,使業務越做越有生命力。
基於這樣的認識,中信信託從三年前就開始注重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專業團隊,並努力在市場上獲取資產證券化業務機會,其成果是在銀行間市場連續三年占據了資產證券化業務量的領先地位 。
㈡ 房地產金融的非標業務正受到誰監管
房地產金融的非標業務正受到監管部門的嚴監管。近期一些信託機構的房地產非標業務已暫停。多位接受采訪的房企和信託人士表示,非標業務收緊後,房地產企業資金鏈承壓,特別是一些中小房企的融資渠道依賴信託,非標收緊後日子比較難過。在此背景下,債券和類REITs等成為房企看重的融資渠道,租賃類融資項目受到追捧。
「現在資金成本比去年同期漲了2-3個百分點,今年一些小開發商的資金鏈可能斷裂,房地產企業等著過冬吧。」上述信託人士說,「我們最近跟房企聊,今年房企融資根本不用談定價,能融到資就不錯了。去年資金成本9%左右的房企融資項目都能做,今年可能要到15%以上。」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中小房企的融資壓力已開始顯現。
整頓非標業務
市場人士指出,大量非標資產對應的融資最終流向了房地產等受限領域。
中泰證券固收研究報告估計,2017年非標融資對房地產開發的支持規模累計在2.5萬億-3萬億元左右。非標融資占房地產開發資金的20%-25%左右。
「根據相關規定,房地產企業向銀行貸款必須『四證齊全』。證件不全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理財直投、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形式,繞個彎獲得融資。」某大型國有銀行公司部人士表示,「這兩年非標業務規模增長很快,因為信託公司等渠道審批時間短,融資方便。」
某大型信用評級公司工商企業部人士表示,房企要想獲得非標融資,必須經過外部評級。2017年年中以後,一些信託公司的房地產相關產品要求房企的評級達到AA級。對於資質一般的企業,信託公司做非標業務就比較謹慎。
土地款配資是理財資金進入房地產企業的一個重要渠道。中部地區某城商行房地產事業部負責人表示,2017年該行土地款配資業務十分紅火,放款上百億元,創利2億多元。在高峰期,土地配資的杠桿比例一般是3:7,近期出於謹慎降至5:5。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非標業務收緊才剛剛開始,到底有多大影響還難以預計,很多房企都在拓展其他融資渠道。
轉向長租類
北京某券商資產證券化人士陳軍(化名)表示,在銀行貸款審批更審慎、非標通道受限的背景下,債券和類REITs等工具成為房企尚可利用的為數不多的融資渠道。
「在提倡租購並舉的大背景下,租賃類債權融資和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比較熱門。」陳軍表示。
以類REITs項目為例,2017年發行規模超過260億元,較2016年的104億元左右有大幅提升。「前兩天,碧桂園(港股02007)發了規模100億元的類REITs,一下就把今年對類REITs的整體規模預期給拉高了。」陳軍說。
陳軍認為,未來租賃市場的各環節都可以做資產證券化,減輕相關企業的資金壓力。例如,租賃房的物業,房租和裝修等環節都可以通過類REITs架構進行融資。
銀行對租賃融資業務的熱情也很高。近日中國銀行(港股03988)與8家地方國企簽訂租賃住房金融服務戰略合作協議,計劃為上述企業提供融資規模約1700億元的住房租賃金融支持。建設銀行(港股00939)也就通過支持企業發行類REITs、支持地方政府發展個人租賃平台等形式布局住房租賃金融。
債券融資也受到房企的倚重。近期龍湖地產(港股00960)、碧桂園、綠地控股、泰禾集團、象嶼股份等房企在境外發行美元債。
張大偉表示,房企境內融資收緊,海外融資渠道越來越受到關注。
房地產是該管管了。
㈢ 來看看哪些資產可以被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中對資產的核心要求只有一點:一段時間內持續產生穩定的現金流 .
一、可以證券化的「資產」類別
資產證券化常見的資產類別包括金融機構信貸資產、企業債權資產、企業收益權資產、企業不動產四大類:
1、金融機構信貸資產
銀行類金融機構持有的信貸債權資產;
包括各類金融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汽車銷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商業地產抵押貸款、企業貸款、不良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等。
示例如:
05-建元、07-建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08-通元、12-上元的個人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2014招行的個人信用卡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13-民元、13-郵元的一般企業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06-信元、08-建元的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2、企業債權
非金融機構/企業在成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各類債權;
包括保理應收款、企業應收款、小額貸款、委託貸款、信託收益權等。
示例如:
吳中01-07浦間的市政工程資產證券化產品;
東證-阿里巴巴的小額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3、企業收益權
非金融機構/企業因過去的生產經營投入而形成的未來可以帶來收益的各項收益權;
包括樓宇/汽車/設備/飛機/交通工具/機械租賃收益權、市政水電氣/公用基礎設施收費權、路橋/經營場所收益權、票款收益權、ppp收益權等。
示例如:
遠東一期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
華能瀾滄江水電氣資產證券化產品;
莞深高速路橋收費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南京城建公用基礎設施收費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華僑城歡樂谷經營場所門票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4、不動產資產
包括各類商業地產、工業地產、保障房、養老地產和醫療地產,即各類公募/私募reits產品。
示例如:
蘇寧雲創私募reits產品;
鵬華前海萬科公募reits產品。
二、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負面清單制度
因為我國證監會在2014年發布公告取消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行政審批,並開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負面清單制度,隨後我國基金業協會在授權下發布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
通過該負面清單明確了基礎資產篩選的消極標准,該清單確認了六類資產,總結下來包括五類:
1、債務人是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的資產,例如以政府作為還款來源的各類bt項目,但ppp模式除外;
2、不動產資產中,未開發/未完工的不動產項目,但保障房項目除外;
3、礦產資源、土地出讓收益權的資產項目;
4、准物權資產,包括提單、倉單、產權證書等准物權資產,即那些本身不產生任何現金流入但需要通過處置後才能產生現金流入的資產;
5、無關聯的資產組合,法律界定及業務形態屬於不同類型且缺乏相關性的資產組合,如基礎資產中包括企業應收賬款和高速公路收費權的不同類型資產。
三、資產的要求條件
為了保障資產能夠在未來能夠產生可預期穩定現金流的這一核心要求,對資產的要求條件:
1、構成獨立的財產權:
要求在法律上能夠准確、清晰地對財產權范圍予以界定,沒有抵押、質押等限制性權利的財產權,權利的實現無須依賴於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2、權屬清晰的資產:
資產需要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清晰,資產的獲取、存續不存在任何條件、限制。
3、可合法、有效轉讓:
要求資產本身可以合法/有效的轉讓,滿足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出售」目的。
如結合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包括:
a:合同性質具備人身屬性的債權;
b: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c: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
此外,基於我過合同法對債權轉讓有效性的要求,在債權轉讓過程中也有對債務人相關通知義務的要求。
4、資產所涉及法律關系標准化程度較高,具有同質性:
要求債權、收益權涉及的法律關系標准化程度較高,基本基於格式化的合同產生,債務人的付款期限相對穩定、可預測。
5、資產所涉及的債務人組合風險度較低:
要求債權、收益權涉及的債務人群體較多,分散性較強,集中度較低,不存在唯一或個別比例過高造成不能償付/一次性償付導致過高的風險。
四、2015進行證券化的資產情況
自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實施備案制以來,根據微信公號為「小時代大資管」的統計數據顯示:
2015年業已完成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共計97單,總金額達到975.66億元。
從基礎資產類型來看,主要涵蓋小額信貸資產、融資租賃債權、供熱、供水收費收益權、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收益權、信託受益權、應收賬款、bsp票款債權、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保理融資債權等。
1、從備案產品數量來看
2、從備案產品的資金規模上來看
可見,被譽為煉金術般融資利器的資產證券化,熱度在持續升高之中,作為其底層支撐的「資產」,其種類的豐富度也在不斷提升,同時對於資產的前期篩選、中期轉移/交割、後期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㈣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內容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豐富證券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受託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和信託合同約定,分別委託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相應職責。
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第三條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
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
第四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信託合同等合同(以下簡稱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
受託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受託職責。發起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也稱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享有信託財產利益並承擔風險,通過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對影響其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五條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財產。
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受託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不同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有關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有關監管規定由中國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督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發行與交易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與特定目的信託
第十一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發布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十三條發起機構應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發起機構、受託機構的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范圍和確定辦法;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
(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贖回或置換條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託期限;
(八)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九)發起機構、受託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十)接受受託機構委託代理信託事務的機構的職責;
(十一)受託機構的報酬;
(十二)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組織形式與權力;
(十三)新受託機構的選任方式;
(十四)信託終止事由。
第十四條在信託合同有效期內,受託機構若發現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託合同約定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應當要求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 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是因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第十六條受託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第十七條受託機構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二)管理信託財產;
(三)持續披露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
(四)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分配信託利益;
(五)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受託機構必須委託商業銀行或其他專業機構擔任信託財產資金保管機構,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分別委託其他有業務資格的機構履行貸款服務、交易管理等其他受託職責。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受託機構資格;
(二)被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受託機構辭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受託機構被依法取消受託機構資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在新受託機構產生前,由中國銀監會指定臨時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資料,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新受託機構或者臨時受託機構應及時接收。 貸款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貸款服務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可以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
第二十二條受託機構應與貸款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貸款服務機構職責;
(三)貸款管理方法與標准;
(四)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貸款服務機構的報酬;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貸款服務機構依照服務合同約定管理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
(二)管理貸款;
(三)保管信託財產法律文件,並使其獨立於自身財產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信息;
(五)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貸款服務機構應有專門的業務部門,對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單獨設賬,單獨管理。
第二十五條貸款服務機構應按照服務合同要求,將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回收資金轉入資金保管機構,並通知受託機構。
第二十六條受託機構若發現貸款服務機構不能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標准履行職責,經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可以更換貸款服務機構。
受託機構更換貸款服務機構應及時通知借款人。 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和貸款服務機構不得擔任同一交易的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受託機構應與資金保管機構簽訂資金保管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資金保管機構職責;
(三)資金管理方法與標准;
(四)受託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資金保管機構的報酬;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資金保管機構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管理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託財產資金;
(二)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信託名義開設信託財產的資金賬戶;
(三)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支付投資收益;
(四)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賬戶資金;
(五)按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六)資金保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受託機構也可委託其他服務機構履行上述(三)、(四)、(五)項職責。
第三十條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託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將信託財產收益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第三十一條受託機構若發現資金保管機構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方式、標準保管資金,經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可以更換資金保管機構。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與交易
第三十二條受託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機構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信託合同、貸款服務合同和資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草案;
(四)發行說明書草案(格式要求見附);
(五)承銷協議;
(六)中國銀監會的有關批准文件;
(七)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會計意見書;
(九)資信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草案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不受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理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四條資產支持證券可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信用等級。
第三十五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應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持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保證其信用評級客觀公正。
第三十六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資產支持證券。
第三十七條資產支持證券名稱應與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名稱有顯著區別。
第三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採取一次性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受託機構應將最終的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和招標承銷等方式。承銷機構應為金融機構,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
(四)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受託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報告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向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免於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
第四十二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之後2個月內,受託機構可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的規定申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產支持證券。
第四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託管、交易、結算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應當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依法披露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媒體進行。
受託機構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接受受託機構委託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向受託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並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5個工作日前發布最終的發行說明書。
第四十七條受託機構應在發行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機構:資產支持證券僅代表特定目的信託受益權的相應份額,不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負債,投資機構的追索權僅限於信託財產。
第四十八條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託機構應核對由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定期提供的貸款服務報告和資金保管報告,定期披露受託機構報告,報告信託財產信息、貸款本息支付情況、證券收益情況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條受託機構應及時披露一切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
第五十條受託機構年度報告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由受託機構披露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於信息披露前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別報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為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務,及時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公告。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二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依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信託利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
(三)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
(五)對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資料;
(七)信託合同和發行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信託合同如已有明確約定,從其約定。
(一)更換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
(二)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由受託機構召集。受託機構不召集的,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照信託合同約定自行召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十五條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五十六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依照信託合同約定享有表決權,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七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予以公告。 附則
第五十八條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稅收處理規定和房地產抵押登記變更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購買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管理政策由有關監管機構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說明書的編制要求(略)
㈤ 資產證券化融資到的錢是存款嗎
可以分為兩類:債務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前者包括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後者主要指股票融資。債務性融資構成負債,企業要按期償還約定的本息,債權人一般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對資金的運用也沒有決策權。權益性融資構成企業的自有資金,投資者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有權獲得企業的紅利,但無權撤退資金。融資方式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
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六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第九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編輯本段融資技巧創業致富投資的獲得除創企業項目和企業家的素質外,還需一定的融資技巧。在和投資人正式討論投資計劃之前,企業家需做好四個方面的心理准備。 1、准備應對各種提問 一些小企業通常會認為自己對所從事的投資項目和內容非常清楚,但是你還要給予高度重視和充分准備,不僅要自己想,更重要的是讓別人問。企業家可以請一些外界的專業顧問和敢於講話的行家來模擬這種提問過程,從而使自己思得更全,想得更細,答得更好。 2、准備應對投資人對管理的查驗 也許你為自己多年來取得的成就而自豪,但是投資人依然會對你的投資管理能力表示懷疑,並會問道:你憑什麼可以將投資項目做到設想的目標?大多數人可能對此反應過敏,但是在面對投資人時,這樣的懷疑卻是會經常碰到的,這已構成了投資人對創業企業進行檢驗的一部分,因此企業家需要正確對待。 3、准備放棄部分業務 在某些情況下,投資人可能會要求企業家放棄一部分原有的業務,以使其投資目標得以實現。放棄部分業務對那些業務分散的企業來說,既很現實又確有必要,在投入資本有限的情況下,企業只有集中資源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4、准備作出妥協 從一開始,企業家就應該明白,像自己的目標和創業投資人的目標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正式談判之前,企業家要做的一項最重要的決策就是:為了滿足投資人的要求,企業家自身能作出多大的妥協。一般來講,由於創業資本不愁找不到項目來投資,寄望於投資人來作出種種妥協是不大現實的,所以企業家作出一定的妥協也是確有必要的。 編輯本段融資融券的可選模式通過對國際上兩種主流模式的對比可以發現,券商直接提供融資融券的國家和地區,都具有經濟市場化程度很高、信用環境很好的特徵。歐美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並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而日本和中國台灣的制度都是戰後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於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 針對我國證券行業和證券公司尚不成熟的特點。監管部門在融資融券推出之前,也開始加快對證券公司的規范工作。監管部門對證券業實行摸底和分類監管已經持續了較長時間,很多風險券商已經逐步被淘汰。而與此同時行業風險正在逐步減小。近期,《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開始徵求意見,不僅將大大提升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水平,而且將進一步加速行業整合的進程。通過風險控制要求的硬指標,將部分仍存在較大風險的券商擋在行業門外,將大大降低行業的整體風險水平。從《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了對券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指標要求。因此,《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也可以看作是在為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作風控准備。 不論怎樣,我國內地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直接採用市場化的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中國台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後再轉為市場化模式。 編輯本段間接融資的特徵(1)間接性。在間接融資中,資金需求者和資金初始供應者之間不發生直接借貸關系;資金需求者和初始供應者之間由金融中介發揮橋梁作用。資金初始供應者與資金需求者只是與金融中介機構發生融資關系。 (2)相對的集中性。間接融資通過金融中介機構進行。在多數情況下,金融中介並非是對某一個資金供應者與某一個資金需求者之間一對一的對應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對資金供應者群體,另一方面面對資金需求者群體的綜合性中介,由此可以看出,在間接融資中,金融機構具有融資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信譽的差異性較小。由於間接融資相對集中於金融機構,世界各國對於金融機構的管理一般都較嚴格,金融機構自身的經營也多受到相應穩健性經營管理原則的約束,加上一些國家還實行了存款保險制度,因此,相對於直接融資來說,間接融資的信譽程度較高,風險性也相對較小,融資的穩定性較強。 (4)全部具有可逆性。通過金融中介的間接融資均屬於借貸性融資,到期均必須返還,並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資的主動權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在間接融資中,資金主要集中於金融機構,資金貸給誰不貸給誰,並非由資金的初始供應者決定,而是由金融機構決定。對於資金的初始供應者來說,雖然有供應資金的主動權,但是這種主動權實際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間接融資的主動權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需要說明的是,融資還可以從其他不同的角度加以分類。例如,從資金融通是否付息和是否具有返還性,融資可以被劃分為借貸性融資或者投資性融資;從融資的形態不同,可以劃分為貨幣性融資和實物性融資;從融資雙方國別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國內融資和國際融資;從融資幣種不同,可以劃分為本幣融資和外匯融資;從期限長短可以劃分為長期融資、中期融資以及短期融資;從融資的目的是否具有政策性,可以分為政策性融資和商業性融資;從融資是否具有較大風險,可以劃分為風險性融資和穩健性融資等。上述各類融資方式相互交錯,均寓於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這兩種融資方式之中,而不是獨立於這兩種融資方式之外。 從不同角度對不同融資方式加以觀察,就會發現不同的融資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特點。考察不同融資方式的不同特點,對於客戶根據需要選擇特定的融資方式具有重要意義。 編輯本段警惕三類融資詐騙以投資為名,要企業繳納不必要的費用以投資為名,要融資企業交納的各種考察費、立項費及保證金等。 這些費用從幾萬元、幾十萬元到百餘萬元不等,均要求企業支付以後才能幫忙融資。「正規私募股權基金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費用,當他們決定投資一家公司或將一家公司納入考察范圍時,會自行支付差旅費、管理費及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等費用。巧立名目收費的企業往往不是正規投資公司。」姜華說,「同時,在有限合夥制PE里,基金管理人就是GP(普通合夥人),所以融資企業不能存僥幸心理,覺得小恩小惠就可以讓這些人將數千萬元資金投給你。因為投資裡面有他自己的錢,他會非常小心地把控風險,『給錢』往往適得其反。」 勾結第三方機構進行詐騙即投資公司本身並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是在考察投資過程中會表示:「項目還是比較好的,但是需要包裝、策劃,要找指定的中介機構做商業計劃書,或者必須找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某某評估機構進行財務處理及評估。」企業向這些中介機構「交錢」之後,中介機構會與投資公司分成,之後投資公司卻可能以種種理由,使投資計劃不了了之。 利用政策,要求企業提供保證金利用國家金融政策,以提供大額存款、銀行保函等幫助企業貸款的方式,要求企業提交訂金。 「假投資公司提供的協議上一般會規定,《銀行保函》開出並由項目方銀行核保後,項目方必須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續費,並要求一周最多兩周內項目方銀行必須放貸,如不能放貸則不負任何責任。」姜華說。 「但事實上,大額存單、有價證券抵押貸款的陷阱利用的就是時間差,即出資方給融資方的有效時間內,銀行上級部門的核准手續根本辦不下來,這樣出資方就堂而皇之地吃掉融資方先期交付的保證金。」姜華提醒,「在當前我國產權投資領域缺少相應法律監管的情況下,上述行騙手段有的能夠訴諸法律,但有的打的是擦邊球,企業追索困難。所以提醒有意進行融資的企業,在一開始就要有所警惕。」 編輯本段創新融資策略一、無形資產資本化策略 二、特許經營中小企業融資策略 三、交鑰匙工程策略 四、回購式契約策略 五、BOT中小企業融資策略 六、項目中小企業融資策略 七、DEG中小企業融資策略 八、申請世界銀行IFC無擔保抵押中小企業融資策略 九、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策略 十、成立財務公司策略 十一、產業投資基金策略 十二、重組改造不良資產商業銀行策略 十三、行業資產重組策略 十四、資產證券化中小企業融資策略 十五、員工持股策略
㈥ 信貸資產流轉與資產證券化有何不同
1.可在銀登中心登記並流轉的資產。主要是一些建築業、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租賃業以及水利、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行業類的貸款,不包括融資平台類貸款、住房抵押貸款和消費金融貸款等。從期限上來看,1年期以下的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佔比是39%,1至5年期的中期貸款佔比49%,5-10年中長期貸款佔比5%,10年以上長期貸款佔比5%。
2.市場參與機構。截至16年9月,共有166家法人機構在中心開戶,共開立576個戶頭,其中商業銀行及理財計劃414戶,信託公司及信託計劃90戶,證券公司及其資管計劃12戶,還有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金子公司和企業等。
其中,城商行和股份制銀行因為受信貸規模、資本充足率、貸款集中度等指標限制,具有比較強烈的信貸資產出讓需求,目前城商行累計出讓信貸資產360億元,佔比78%;股份制銀行出讓64億元,佔比14%。銀行理財計劃則是主要的受讓主體,受讓金額323億元,佔比70%。
3.流轉規模和方式。截至9月試點業務共開展121筆,流轉金額459億元,主要包括這么幾種模式:貸款債權轉讓、債權收益權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及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等,其中以信託受益權形式為主,轉讓金額為353億元,占總量的77%;以資管計劃收益權形式的轉讓金額為90億元,占總量的20%;轉讓貸款債權和債權收益權形式的佔比較少,二者合計16億元,佔比3%。
債權收益權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及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資產都是多筆打包的,但轉讓或自留(一般自留5%)的權益都是平層的,沒有進行結構化處理。當然,這只是試點階段的幾種模式。我們也了解到,目前銀行有很多其他類型的資產有轉讓的需求,比如委託貸款、信託貸款、資管計劃收益權等。這些產品雖然不直接體現為表內貸款,但也是銀行通過各種途徑為企業提供了資金,承擔了風險,還是屬於信貸資產的范疇。另外,根據市場的需求,我們也計劃開展結構化產品流轉。
4.交易方式。試點的運作機制是,出讓方須將擬出讓貸款合同的若干要素(包括期限、利率等)在銀登中心進行登記;潛在買入方可通過客戶端了解交易標的的情況,調閱合同文件;交易雙方可通過平台按規范流程達成交易;完成資金結算後,銀登中心辦理過戶登記。實踐表明,登記可使原來非標准化的貸款變為具有一定標准化屬性、具有統一代碼的金融產品,便於交易雙方陽光化、規范化地進行,也能夠使監管機構利用登記數據掌握交易雙方信貸資產是否「出表」和是否「入表」的線索,消除監管盲區。
㈦ 信託公司貸款 取得收益 涉及哪些稅費
關於印花稅政策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關於營業稅政策
(1)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
(2)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3)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已經失效。)
關於所得稅政策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發起機構與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3)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在對信託項目收益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5)受託機構和證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向其信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託項目的全部財務信息以及向機構投資者分配收益的詳細信息。
(6)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受託機構處置發起機構委託管理的信貸資產時,屬於本通知未盡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從1998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布了若干政策,現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
1.關於印花稅政策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統一規定繳納印花稅。
2.關於營業稅政策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3.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4.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
㈧ 資產證券化和傳統融資的區別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1]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傳統的融資方式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四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六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七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第八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傳統的融資途徑
銀行
需要融資的時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銀行,銀行貸款被譽為創業融資的「蓄水池」,由於銀行財力雄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眾基礎」。
信用卡
信用卡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的創新,結算方式日趨電子化,信用卡這種電子貨幣不但時尚,而且對於從事經營的人來講,在急需周轉的時候,通過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資金也是可行的。
保單質押
保單質押保險公司「貸」錢給保險人嗎?很多人可能會表示驚奇,然而,這項業務確實已經出現了。投保人如因經濟困難或急需資金周轉時,可以把自己的保單質押給保險公司,並按相關規定和比例從保險公司領取貸款。
典當行
典當可能是從古至今最具生命力的行業。現在通過典當行取得資金,也逐漸開始為百姓所熟知。黃金、珠寶、家電、房地產、機動車等都可以典當,有價證券可以用來質押。
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這也是解決個人資金需求的一種辦法。簡單地講,就是資金的提供者通過商業銀行將資金借貸給需求方,借款人按時將本息歸還給對方在銀行所開立的賬戶,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成,具體由雙方商定。
㈨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主要種類
1、擔保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業務,包括擔保(保函)、備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承兌等。
2、承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的信用業務,包括貸款承諾等。
3、金融衍生交易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頭寸管理等需要而進行的貨幣(包括外匯)和利率的遠期、掉期、期權等衍生交易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中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9)委託貸款資產證券化擴展閱讀
廣義的表外業務則除了包括狹義的表外業務,還包括結算、代理、咨詢等無風險的經營活動,所以廣義的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所有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的業務。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要求,廣義的表外業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是或有債權(債務),即狹義的表外業務。
二是金融服務類業務,包括:
(1)信託與咨詢服務;
(2)支付與結算;
(3)代理人服務;
(4)與貸款有關的服務,如貸款組織、貸款審批、辛迪加貸款代理等;
(5)進出口服務,如代理行服務、貿易報單、出口保險業務等。
盡管各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名稱、經營內容和重點各異,但就其經營的主要業務來說,一般均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以及表外業務。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國內這些業務還可以延伸為國際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