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被故意做空有什麼壞處
股票被人為做空,很多散戶就會被套。
因為做空股票的過程,就是股價下跌的過程。散戶來不及拋售自己手裡的股票,或者捨不得拋售,那就會因為股價貶值而受到經濟損失。
㈡ 對股市惡意做空,應該如何處罰
從理論上講,股市應當成為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狀況的晴雨表,如果我國經濟每年保持7%以上增長,在當前股市的整體市盈率已經降低到歐美國家水平後,如果股指依然長期低迷,這無疑是不正常的,也是對積極參與資本市場廣大投資者利益的損害。
為了促進股市健康發展,國務院在10年前出台國九條後,今年5月再次出台了新國九條。證券管理層今年以來也推出激活藍籌股,實現優先股,探索T+0,組織包括海外資金、私募資金等合規資金積極入市,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嚴格要求上市公司改變鐵公雞面孔,積極分紅、多採取現金分紅,要求引入市值管理理念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目的就是希望股市能夠走出長期低迷的不正常狀態,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
我們認為,股市這種低迷狀態,反映的雖然有對經濟轉型能否非常順利的顧慮,更多還是對市場一直缺乏賺錢效應的不滿,尤其是許多人虧損後,採取了用腳投票。而資金的離場,引發股市下跌,又引發更多人的虧損,更多的人離場。在這種形勢下,如果市場上一些人惡意唱空甚至做空股市,對股價進行操縱,無疑會影響人們對市場的信心,損害公開、公正、公平,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
如何通過改革引領中國股市走向慢牛,成為資本市場各方參與者的共同期盼。我們認為,一方面需要深化改革、不斷創新、規范發展、加大投資者利益保護,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進一步擴大合規資金進入股市的通道,實現股市資金大擴容;另一方面需要管理層對惡意唱空甚至做空股市行為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發出促進股市健康向上的積極信號。
國外在股市出現持續下跌時,就採取過限制裸賣空等臨時政策穩定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前些年,當我國股市出現大幅度非理性上漲時,管理層會及時出面提示風險,同時加大對操縱股市的行為進行監管和打擊,有效地遏制了泡沫的進一步做大。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當股市持續多年低迷,大盤指數和許多股票已經進入合理投資價值區間時,如果股市進一步大跌,背離了市場價值,對中國經濟和資產安全將是更大風險。此時,管理層出面對一些操縱市場行為、特別是惡意唱空做空股市謀利進行監管和打擊,處罰幾個惡意做空股指者,無疑會有利於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激活市場多頭信心,受到廣大投資者歡迎。
㈢ 什麼叫股票做空行為為什麼會有這個行為中國股市為什麼不能股票做空
做空是指預期未來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按目前價格賣出,待行情跌後買進,獲取差價利潤。其交易行為特點為先賣後買。實際上有點像商業中的賒貨交易模式。這種模式在價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夠獲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貨進來賣出,等跌了之後再買進歸還。比如預計某一股票未來會跌,就在當期價位高時借入此股票(實際交易是買入看跌的合約)賣出,再到股價跌到一定程度時買進,以現價還給賣方,產生的差價就是利潤。
既然有做多,肯定就有做空,就跟有多就有少,有勝必有敗一樣。
中國股市不能做空,是因為中國政策規定,只能單向交易,不能雙向交易,非常不好,所以進入中國股市賺錢的人10個人中9個虧。
㈣ 做空一家公司股票犯法嗎
做空交易只是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只要有這樣的工具,就不存在違法的問題。
㈤ 關於股票,惡意做空是什麼意思
惡意做空:是指通過虛假交易、自買自賣、操縱市場,最終引起金融市場的混亂,完全背離了完善市場的初衷。
一、惡意做空的含義:
惡意做空是一個日常用語、而不是法律術語,具體理解為以製造、誇大和擴大看空預期為特徵的市場操縱行為,廣義上還可以包括以此為特徵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從本質上來說,投機者與買漲者的多空平衡,有助於幫助市場發現合理價格,消除價格扭曲,保證證券市場流動性。做空行為本身並不是「惡意做空」的構成要件。惡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隨以下明顯特徵:短期內大量甩賣、聯合多家機構,開出與市場交易嚴重不符合的交易單,同時伴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二、惡意做空的處罰:
中國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定,二者在法律上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條例七十一條分別解釋了操縱市場的幾種形式,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自己和自由賬戶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等。
違反者將受到相關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到百萬不等罰款。同時可以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的終身禁入者。
更嚴重者,則可能觸犯刑法一百八十二條,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㈥ 股票市場上什麼樣的賣股票的行為才是惡意做空,如何界定惡意做空
你好,你咨詢的惡意做空,我理解的其實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只要在法律界定版內的投資行為,不權違反股票操作,不搞串聯打壓股票,就不存在什麼惡意、善意之分。說難聽點,政府說的惡意做空,難道就沒有惡意做多。有買有賣才是一個健康的市場。如果不是政府、媒體大力鼓吹、煽動,股市能從2000多點漲到5000多點!本來是一個健康股票交易的市場,弄得像賭場一樣。2000多點可以投資、5000多點只有投機了。所以才引來了空頭大肆橫虐。讓投資者損失慘重。我的理解就是這樣,相當於發了一通牢騷,卻沒說到點子上,對不起了哈。
㈦ 股票可以做空嗎法律允許嗎
現在股票可以通過融券交易實現做空,這是合法的。
當然,融券做空與期貨交易中的做空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㈧ 股票涉嫌違規操作,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操縱股票價格同時違反了證券法和刑法,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㈨ 「惡意做空」在刑法中屬於什麼罪名
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從而「惡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鋃鐺入獄。
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05.18 修改),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並可以參照該規定宣告有關人士為期貨市場禁入者。
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人對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股民王某訴被告汪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15]和*ST鈦白投資者訴被告程某、劉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糾紛案中[16],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隨著市場操縱行為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焦點,為股民提供相應司法救濟的標准有可能從寬掌握,相關規則也可能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明晰,解決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
《條例》對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責任雖未作具體規定,但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出發,因行為人操縱市場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投資者,應當有權要求賠償。短期來看,投資者尋求民事救濟仍會存在一些實際障礙,但隨著打擊證券期貨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力度加強,期貨市場投資者索賠的新課題,同樣有望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解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