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雙層股票結構
雙層股票結構是,將股票分為A、B兩類。向外部投資人公開發行的A類股,每股只回有答1票的投票權,管理階層手上的B類股卻能投10票。如果公司被出售,這兩類股票將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權。B類股不公開交易,但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轉換成A類股。
② 什麼是雙層(二元)股權結構
企業獲得投資並上市後,風險投資者多選擇退出套現。但現實情況中,企業創始專人以及原始股東大多不屬願將企業拱手讓與他人,因此雙層股權結構成為部分創始人的選擇。雙重股權結構,也稱為二元股權結構、雙重股權制。
簡單而言,這是一種通過分離現金流(A類股)和控制權(B類股),通過掌握控制權(B類股)的方式達到對公司進行有效控制的目的。區別於同股同權制,在雙重股權結構中,通常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顯而易見,高投票權的股東往往也是企業的創始人,對於公司的各事項便依舊擁有相當高的控制權、決策權。
③ 雙重股權結構的案例
網路在IPO中即採用此方式,將上市後的網路股份分為A類(ClassA)、B類(ClassB)股票。將在美國股市新發行股票稱作A類股票,在表決權中,每股為1票,而創始人股份為B類股票,即原始股,其表決權為每1股為10票。所有在公司上市前股東們持有的股份均為原始股,一旦原始股出售,即從B類股轉為A類股,其表決權立即下降10倍。
牛卡計劃是一種反惡意收購的計劃,是相對於「毒丸計劃」而提出的。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在香港曾出現過,從90年代開始已經十多年沒有出現過了,直到網路採取此計劃。 以Facebook為例,通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在完成3輪融資後,公司的創始人就不再能夠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權了。而Facebook經過10次融資後,扎克伯格依然牢牢控制公司,以28%的股權卻能掌握58.9%的投票權,有什麼秘訣嗎?
這一切均源於其實行的獨特雙層股權結構,背後的功臣是Facebook的聯合創始人肖恩·帕克(Sean Parker)。
而根據Facebook招股書中所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發行了1.17億股A級股和17.59億B級股(包括此前所有已發行優先股轉換的B級股,這部分B級股佔5.46億股)。其中,公司創始人、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持有5.34億B級股,佔B級總數的28.4%。
但這個比例並不能確保扎克伯格的絕對控制權,所以Facebook在其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還加入了一個表決權代理協議(voting agreement)。根據Facebook招股書中披露的內容,此前十輪投資Facebook的所有機構和個人投資者,都需要同Facebook簽訂這份表決權代理協議,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東投票的場合,授權扎克伯格代表股東所持股份進行表決,且這項協議在IPO完成後仍然保持效力。這部分代理投票權為30.5%,加上其本人所擁有28.4%的B級股,扎克伯格總計擁有58.9%的投票權,實現對Facebook的絕對控制權。 經邦薛中行老師經常引用該例子,用以闡述美國是如何把握控制權的。
④ 未上市公司可以雙重股權結構嗎中國可以雙重股權嗎
可以。
現在中國上市公司也可以採取雙重股權結構了。
2019年4月科創板已經允許採取表決權差異內安排表決的容公司上市。
表決權差異安排是雙重股權制度在中國的實踐。
目前已經有幾家公司採取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了,比如優刻得。
⑤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
由於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例如集團訴訟、允許敵意收購等),因此可以允許像Facebook這樣的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不過,凡事並非絕對,我國《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與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相類似的功能。
各國的法律決定各自的股份類別
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金額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股份成為表示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一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體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據其權利性質不同,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一般享有分配盈餘及剩餘財產的權利、和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一種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種特別權利的股份,優先股股東一般在盈餘分配時或在清算分配時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缺點是一般不享有表決權。
公司自主對股份進行分類並決定發行股份的種類,包括普通股及優先股的分類,在公司法發達的英美國家已是一項基本制度且廣為市場所接受,因為它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吸引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便於公司通過發行股份進行融資。例如,優先股相對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此外,普通股還可以設計為不同的種類或系列,例如非表決權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復數表決權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決權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普通股;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特定股東給予加倍表決權的股份,如一股十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是指管理層股東,有利於公司管理層股東獲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部分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於特定股東應有的表決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許行使部分表決權的股份,如十股一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指公眾股東,公眾股東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
Facebook招股書中所披露的雙層股權結構,即將普通股分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個B系列普通股對應十個投票權,而一個A系列普通股對應一個投票權,就是將普通股設計為不同的系列,以實現公司管理層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過持有B系列普通股來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因此,在公司的結構設計上,律師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據不同股東(如管理層股東、財務投資人股東等)的特點和要求,設計滿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構。
遺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種類結構設計,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採納,而是要求所發行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單位股份的表決權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但目前國務院尚未對此出台任何規定。因此,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國家(如美國),是否可以設置種類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規定,而在我國,股份種類採用法定主義,法律沒有規定,就不得實行非法定的股份種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現代公司制度起步較晚、處於發展完善階段,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其他配套制度不夠完善,導致立法部門擔心一放就亂的局面、無法對廣大投資者進行有效的保護。
我國類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空間
不過,雖然我國公司法體系留給股份設計安排的空間很小、難以將Facebook的股權安排完全復制在A股市場,但還是有一些可以設計的空間:
(一)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出資額來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認購的股份來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種類的分類制度不被法律認可,導致無法通過股份種類分類設計來幫助公司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則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類似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同股同權」,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預留其一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體現資合性、公眾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一、平等。
因此,對於處於發展階段、管理層股東希望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控制權的情形,建議先不急於將公司股份化、仍然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模式;如果未來公司發展壯大需要上市,再進行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時,管理層股東將無法利用復數表決權制度,需要與其他股東根據各自所持股份數額同等行使投票權。不過,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結合公司的上市時間表來選擇具體的操作時點,避免因此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而影響上市時間表,因為根據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在主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復數表決權機制將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造成重大影響,其存廢可能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與其他股東達成類似Facebook中的投票權協議(voting agreement)安排,進而獲得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以增強自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其他股東的單方授權委託,而授權股東是可以隨時撤銷該委託的。因此,該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
(三)控制董事會
對公司的控制權,除了體現在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投票權外,還體現在對公司董事會席位的控制上。由於股東大會一般僅就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因此,公司的經營管理職權等實際上由董事會行使。根據我國《公司法》,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其職權包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這些職權涉及公司經營決策、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對公司的控制,必然要體現在對董事會的控制上。
我國《公司法》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的職權由股東大會/股東會來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選聘程序,《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般有較大的空間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的提名及選聘程序上設置條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權,從而獲得對董事人選的控制;但是,對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很難設置條件對董事提名進行控制,因為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董事人選提名應以股東大會提案名義提出,而有權提出股東大會提案的,限於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
此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雖然該制度主要是用來保障小股東所認可的候選人能夠當選董事,但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此機制確保獲得一定的董事會席位。
(四)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
除了對董事會席位的控制外,董事會議事規則設置也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控制有很大影響。《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因此,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就不同決議事項,採用不同的決議通過機制:如簡單多數制(即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多數制(即可對於某些重大決議事項採取絕對多數制,比如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一致通過制(即對某些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過)。對於管理層股東來講,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採用上述不同決議機制,保護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中國目前資本市場尚處於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公司法基於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的考慮,要求「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在當下也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穩妥做法。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⑥ 雙重股權結構的實施國家
在加拿大、德國、丹麥、瑞士、挪威、芬蘭、瑞典、義大利、墨西哥、巴西和韓國,雙重股權結構較為普遍,而在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香港、南非和智利則不為多見。據統計,採用雙重股權結構的上市公司佔美國上市公司的8%。
⑦ 什麼叫雙重股權結構
當時阿里確實跟香港的證監會博弈了一段時間,為的就是獲得香港證監會的政策支內持。最終結果大家容都知道,博弈無果,阿里一撂挑子「大爺不跟你玩了」,跑去了萬惡的美帝國主義上市去了……
其實關於這個雙重股權架構,在香港股市應該算是老生常談了,李嘉誠當年就聯合了多方力量跟香港證監會爭取過,關於同股不同權的政策,但是由於反對聲音太大,最終沒能成功。
所謂同股不同權,字面理解就是可以用較少的股權,擁有更多的董事會表決權。業內也叫AB股
A類股權,可能單股有5-10倍的表決權,而B類股權只能有相應股數的表決權利。
明白人一眼就看出來了,就是在出讓股份最大量的同時,不會喪失公司的控制權。
這就是為什麼馬雲佔7%左右的阿里股權,卻在公司決策上一家獨大,要知道雅虎和軟銀在阿里的占股比例都在30%以上。
⑧ 雙重股權結構的定義
雙重股權結構(Dual Share Class )也稱為二元股權結構、雙重股權制,是一種通過分離現金流和版控制權而對公司實權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區別於同股同權的制度,騰訊眾創空間在雙重股權結構中,股份通常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擁有更多的決策權。
⑨ 雙重股權結構的簡介
雙重股權復結構是指將公司的股制票分高(superior)、低(inferior)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權,主要由高級管理者所持有。低投票權股票的投票權只佔高投票權股票的10%或1%,有的甚至沒有投票權,由一般股東持有。作為補償,高投票權的股票其股利低,不準或規定一定年限,一般3年後才可轉成低投票權股票,因此流通性較差,而且投票權僅限管理者使用。
⑩ 雙重股權結構的特點
由於高級管理人員較理解公司的價值,在與收購公司談判中,若有高級管理者內充當悍衛戰士的角色,往往容可得高收購金額,有利於目標公司股東。
但是,雙重股權結構存在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其違背現代公司的股東治理結構,不利於股東利益保障,容易導致管理中獨裁發生的可能。有學術研究表明,推行雙重股權結構的公司,企業領袖往往都會浪費現金流,並且會去追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標,而不是為了滿足股東利益。一旦他們做出了錯誤決定,所承擔後果也很有限。雙重股權結構加劇公司治理中實際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